妥协理性在协同治理价值体系中的哲学意蕴与实践
2012-04-12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这意味着协同治理将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治理模式。它所蕴含的妥协理性不但使“效率”这一科学技术价值得以彰显,同时,也在整个社会管理系统中有效排除了人们“感到受压、非人化和被疏远”[1]的心理。可见,妥协理性在社会和谐的实现中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一、妥协理性:协同治理价值体系中的哲学追求
长期以来,传统管理行政受科学分析思路和科技进步的影响,人们试图将其应用于社会与政治领域,并希望得到精确和客观的科学的结果。从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到赫伯特·西蒙的行政科学思想,无不闪耀着“科学理性”的光辉,他们将政府科学化、技术化的进程推向了极致。韦伯认为,只有选择形式合理的,讲究效率与功利的官僚制,才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的全面运行。西蒙强化了公共行政的科学性,试图使之成为一种实用的技术,其所倡导的理念则与进步主义的思维相一致,并且与政治科学中的行为主义相呼应,从而使其成为在政府管理甚至一般管理(包括企业管理)中解决不断重现的效率、经济和效能等问题的一种崭新而令人兴奋的研究路径,因而赢得了更多支持。[2]由此可见,公共行政被看作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技术性的领域,效率是它的基本政治价值取向。在制度和程序的枷锁内,传统公共行政的技术理性压制着价值理性,“管理行政在整个公共行政的领域及其权力运行机制中,排除了人的价值和人的行为主体意义,而且同时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进一步推动道德价值衰落的运动”。[3]
时至今日,把效率视为第一公理的传统行政日益暴露出其致命缺陷。一方面,在效率至上的理念支配下,“政府的活动仅限于行政上可以解决的技术问题”[4],行政人员在技术的隧道中行政,沿着技术的隧道处理社会上的复杂问题,以期实现治理的最佳收效。殊不知,这种基于技术理性的治理方式损害了诸如公平与正义、秩序、责任、和谐等民主价值,有悖政府的合法性,最终导致民主政治的冲突。“当效率的衡量成为唯一的讨论议题的时候,协商的、沟通的以及参与的功能都将失去它们的重要性”;[5]另一方面,精于“技术”的专业知识分子在他们垄断的行业领域内巩固行政地位与扩张行政权力,他们以“效率”为幌子,形成独特的利益团体,滥用权力,追求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发展效果。“如果按照效率原则探索实现目的之合理手段,会有发生‘为了目的不择手段’这种反社会行为的危险。”[6]其结果势必激化社会矛盾。
近年来,我国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社会问题、价值取向不断复杂化,利益调整的幅度也随之加剧,政府行政的难度亦有所加大。“学者们希望为公共行政的研究和实践建立一些可替代的方法,这些方法更加注重价值(而不只是关注现实),更加关注主观的人类意义(而不只是关注客观的行为),并且更加关注现实人们之间的关系所蕴含的各种情感。[7]一种对利益冲突各方的价值诉求持包容态度的协同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协同治理之所以能够调适各利益主体的矛盾与冲突,在于知识、货币、信息等序参量作用于冲突利益主体的各方,在不同程度上作用并影响着各主体,使他们在特定的秩序内,通过平等的协商、谈判的方式平息矛盾与冲突。这种以妥协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方式在矛盾凸显的今天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妥协可以充当人和人之间价值分歧的“稳压器”,减少各利益群体卷入不利于价值认同行为的可能性,消除了应激反应,也有助于在承认他人利益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利益。参与社会管理各方只有实现稳固的理性妥协,才能在协同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树立起足够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妥协理性不仅以人为本折射出“化成天下”的社会文明,而且是协同治理的应然要求和必然结果。
二、妥协理性在协同治理价值体系中的哲学意蕴
当前我国所践行的协同治理说到底就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这过程中,需要各方在制度的框架内,经由系列竞争,最终以协商、谈判的妥协方式对社会事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妥协理性是一种化解矛盾、达成一致的重要机制。协同治理价值体系中妥协理性的哲学意蕴在公众参与、利益调节以及于多元主义事实中寻求一致等三个方面均有所体现。
(一)协同治理中公众参与取向的妥协理性
根据韦伯的官僚制理论,需要对公共事务进行强势的官僚制集中管理,方能实现行政效率的最大化。建立在官僚制基础上的传统公共行政制度中,政府凭借着强制性权力,全面干预并垄断社会事务的管理。极致的官僚制妨碍了民主。政府官员的意志凌驾着民众,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不容公众的置疑与反驳,协商与合作更谈不上。公众被当作是公权指向的对象,他们的利益诉求缺少稳定、有效的表达场所。久而久之,形成了政治冷漠心理或是采取极端的非理性手段来维权。显然,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已不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而协同治理试图依靠多元的社会力量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以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俞可平认为,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8]此时,政府不再为了追求行政效率而片面依靠严密的等级控制和过多的干涉,而是更加注重社会中“人”的价值与地位,通过与公众的协商对话、相互合作等方式共同管理公共事务。期间,政府必须对公众的利益诉求准确迅速地做出反应,甚至主动、定期地就政策的制定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无疑,政府的这一柔性管理方式所蕴含的妥协理性,增加了公众对政策的参与及对决策的影响,有效地消除了公众对政策的抵触心理。面对复杂多变的转型社会,社会各群体因利益的关联性寻求互相协作,将社会事务中无序的不同范围和层次的利益转化为环环相扣、井井有条的利益链,并自觉提高自身的思想意识和参与态度,使本群体成为组织化、有序化的利益团体,理性地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协作,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公众参与社会管理中,尽管妥协理性存在其主观的利益因由,但仍不失为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公共理性。它在许多方面对政府行政的健康运行起着积极作用,也为公众的利益诉求带来甜美的果实。
(二)协同治理中利益调节取向的妥协理性
现实中,普通公民因较少地占有社会资源,不能较好地把握各种机会,社会影响力也较低,因此,他们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微乎其微,“公共政策将变得有利于其影响增加的那些团体的利益,而不利于其影响下降的那些团体的利益”。[9]精英阶层对社会事务的介入是代表本群体的需要,表达着自身特殊利益,而不是大众的普遍利益。然而,每个群体都希望在社会价值的分配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利益冲突不可避免。随着信息透明化程度的提高,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不能靠强权压制或欺骗的方法来解决。布坎南指出:“利益冲突的存在并不排除全体一致的达成,而只是使讨论有必要一直进行到找到合适的妥协为止而已。”[10]“社会是依靠协商、贸易、妥协和和解来解决冲突的。”[11]协同治理中,任何一个群体的取胜都意味着各方的末日。因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生态系统”。在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时,只要强势群体固执地拒绝妥协,矛盾就有可能激化,届时,整个社会就会在一连串的连锁反应的冲击中遭受重创。这种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迫使各方以理性的妥协方式使各种利益诉求维持在特定的秩序之下,更是从哲学理念的层面将妥协理性上升为时代的意识,并将妥协理性视为调适各阶层利益冲突的一种普适性机制。协同治理以货币、法律、知识、伦理等要素的控制和影响,弱化权势力量,支配冲突的各利益群体改变行动,在反复对话中作出让步,彼此求得交叉共识,达成妥协和谅解,在社会的治理中实现利益共享。其所包含的妥协理性是一种睿智的合作,是在彼此尊重基础上的公共理性,能从大局出发,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妥协理性的水平越高,社会和谐程度也越高。
(三)协同治理中多元一致取向的妥协理性
现代社会,人们在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普遍而深刻地存在着差异、分歧和冲突。这些差异、分歧、冲突并没有明确有效的方式使其趋于融合。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的多元性意味着存在多种合理的价值以及关于共同的善的合理观念。社会各阶层可以自由地采纳其中一种价值观念,或是从某种利益出发把不同的价值结合在一起,还可以自由地形成本阶层关于良善生活的观念。“不同的生活方式崇尚不同的善和德性这一事实并非不完美的特征,而是人类可以以不同的生活方式很好地生活的标志”。[12]
人们在选择社会公正与自我价值的实现等方面存在持续的差异性,导致在实施与实际生活相关的社会治理中,必然存在广泛的争执。如何使各阶层公民在多元主义的环境中就社会事务的管理达成某种一致,已成为时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多元主义的既定事实中,人们无法共享同样的道德价值或世界观。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也不可能像过去的专制社会那样以武力来协迫社会成员达成共识。妥协理性的重要现实价值,就在于在相互承认各方道德价值或世界观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在对社会事务的恰当处理中,也会尽可能协调公众的需求与认识,并能为处于特殊境地的阶层提供独特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基于现代社会多元化这一现实,我们虽然无法建立共同价值上的统一,但是可以通过妥协理性走向多元一致。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妥协理性一方面可以吸纳与接收社会的多样性成份,使各方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参与合作与对话,释放了弱势群体的心理焦虑与紧张。另一方面,各社会群体可通过适当的渠道进入一个稳定的利益表达场所,通过公正和包容性的程序,在寻求利益交集的基础上将各群体潜在的影响力合理发挥,使各自的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等得到彼此理解与认同。因而,妥协理性能够使社会各群体在多元主义事实中寻求一致,实现民主政治生活的理性化。
三、在协同治理实践中追求妥协理性
(一)在协同治理中实现公众参与的妥协理性
公众参与来源于西方的“协商民主”,是指公众为维护自身利益,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与政府或其它公共机构互动,影响社会管理的过程。在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为了取得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在制定政策与措施时,需要更多地倾听和考虑民众的意见。“现代政府仍有类似的一些强制措施,然而支配政府决策的已不再是暴力的和镇压的逻辑,那种压制或是消灭异己的野蛮手段根本行不通,代之而起的是和解的和合作的逻辑,是不同见解、不同利益、不同群体多元共存的逻辑。”[13]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为公众提供合法的参与渠道,有序地吸纳和接收公民的利益诉求,并不断为社会输出公平正义,安全福利等公共产品,使整个社会处于良性的运转中。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公众能否有效参与社会管理,能否与政府实现良性互动,关键还在政府的掌控之中。因为政府拥有超越参与各方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能够引导公众有序、理性地参与。此时,政府需要本着平等、民主、责任、妥协的精神,通过与各参与主体的沟通、协调、激励等措施,调动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并以行政指导或行政规划等强制性较弱的方式来促进各方利益的有效融合,使各方利益诉求维持在特定的秩序之下。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加强不同层次的领导接待日制度,或是建立相应的信箱收集公众利益诉求等,以此推动公众的有序与理性参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就公众而言,若要在社会管理中与政府实现稳定的合作,除了应具备平等的地位,相当的素质和参与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能为公共的、长远的利益而牺牲自身眼前利益的理性的妥协精神。近年来,我国公民主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途径参与政府决策与公共治理领域。在这些参与途径中,参与各方应按政府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尊重彼此的利益诉求,心存积跬步以致千里的气度,消除短视与歧视的狭隘心理,寻求利益的共同域,从而在协同治理的广场中建立起和谐、理性、包容的关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述,在社会阶层与社会事务日趋多元的背景下,没有参与各方的妥协理性,就无法完成政策选择与有效的社会治理。事实证明,在公众参与中坚持了妥协理性,才能有效激起人们的参政热情,缓和人们激烈波动的心态,化解社会矛盾,共同致力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
(二)在协同治理中实现利益共享的妥协理性
“民主国家的公民须乐于以妥协方法解决他们的分歧。民主的所有条件中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14]协同治理中的妥协理性作为调节参与各方利益冲突的重要保障,贯穿于整个社会管理的实践中,保证了协同治理的顺利实施。以妥协理性的方式调节利益冲突,是在理解和尊重人们各自的利益需求前提下,使冲突各方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通过相互信任、信息沟通方式,实现利益整合,以平息冲突。
妥协理性存在的前提是在协同治理中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只能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然而,现实中存在着很多的利益需求,貌似相斥,实则关联,它们之间未必是此消彼此长的零和博弈,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的正和格局。对于此类实质相容的利益需求,调解、对话、恳谈等等都是理性的妥协形式与方法。政府还可通过精致考量与细密安排,引导冲突各方寻求共同利益,力图制定占优策略,达成纳什均衡,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此外,目前我国利益集团之间力量失衡,强势利益集团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地方立法,无形中压缩了弱势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空间。然而,只有“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具备讨价还价的条件时,政府决策才有可能平衡并反映全社会的利益”[15]为了平衡这种局面,政府必须采取规范与平衡的方法,消除精英集团的强势地位,扶助弱势群体,为各阶层的公众提供平等的参与平台。“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6]一方面,政府应恰当采用法律、货币、知识、伦理等要素平衡各方在协同治理这一广场中的力量对比格局,规范强势利益集团,使他们经由妥协精神,正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为社会管理做出科学公正的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拥有超越各方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政府,应尽可能使弱势群体获取足够的信息、资金、物资等多方面的资源保障,调解不同阶层多元的利益诉求及平等参与权的潜在冲突。“妥协也是在鼓励、推动那些因各种原因被疏远、冷漠的甚至有敌意的公民进入社会与政治程序,以参与、协商、谈判与互谅互让解决分歧”。[17]“否则,单凭‘弱者的武器’去无休止地抗争,其权益并不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和实现。”[17]一个民主文明的社会应该学会理性的妥协,通过谈判、协商和辩论,达成谅解和共识,让出部分非原则利益,保全本群体的核心利益,以妥协理性实现双赢。
(三)在协同治理中实现多元一致的妥协理性
多元的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在回应各自行动领域时都有其正当性的理由,一旦超越了各自行动领域更大的范围就会产生彼此不相容的结果。故此,在协同治理中,妥协理性才有其存在的现实理由和内在使命。面对当前我国大量存在的分歧与矛盾,必须遵循客观事实,理性地设计出能够有效整合人们在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不一致的调节机制,使多元主义的事实趋于一致,使对立走向合作,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其一,要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各主体包容他人的缺点与过失的程度,提升理性地应对各群体在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分歧、冲突的能力,减少对某一理念或价值观的非理性的偏执与狂热,使“不同的生活方式崇尚不同的善和德性这一事实”得到最大的尊重与理解,丰富多样的社会得以稳定和谐。
其二,通过具体的事例,引导社会各群体理性地看待他人的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在底线伦理的范围内,排除以群体的优势对其他非主流的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横加干涉的作法,并以“不同的生活方式崇尚不同的善和德性这一事实”作为各参与主体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基本价值指导和道德支持,为社会多元一致的实现获得共识上的保障。
在协同治理的实践中,多元主义事实的冲突需要各方达成妥协,需要形成多方的共识,寻求能够适应政治经济生活规范和程序的合作共识。妥协理性能够正视多元主义事实的分歧和冲突,并公开加以解决。社会各方的妥协理性在促进公共事务的解决时,能够通过互相批评和解释各种不同的自由、正义、幸福和爱等价值观念的认知框架。公开、开放和多元的对话与沟通也使不同社会群体在反思自身价值观时,能够包容其他群体的理性与多样性。妥协的达成是对多元主义事实的确认,它的达成昭显了参与各方成熟的政治心理,也捍卫了社会的多样性与丰富性。“在一定意义上讲,只有当社会成员学会用妥协的办法来解决社会冲突,而且妥协已成为社会解决冲突的主要方式,这个社会才能走上渐进式政治发展的道路,才真正意味着走向成熟。”[18]在协同治理的实践中,“许多要求能完美地实现都是长时期中经过一系列的妥协而后取得的,并不一定是在每一步上都顽固地坚持按自己的方式才取得的。”[14]186
四、结束语
在协同治理的实践中,妥协理性增进了社会管理高效这一科学技术价值,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人的价值和人的行为主体意义”。 同时,这种浓郁的自由气质为社会各方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调节机制。探讨协同治理价值体系中的妥协理性,一方面深化了人们对妥协理性的认识,更好地把握其理论内涵与实质,另一方面也开启了人们探索达成妥协理性的方法与途径,对于构建我国当前稳定和谐的社会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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