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背景下高危人员及涉案物品动态查控机制研究
2012-04-12欧林波
欧林波,翟 萌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山东 东营 257000)
信息化背景下高危人员及涉案物品动态查控机制研究
欧林波1,翟 萌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山东 东营 2570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的加大,刑事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而作为刑侦“三板斧”的刑嫌调控、阵地控制以及刑事特情工作由于没有有效体制保障、没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等原因,以致停留在年底完善一下表格,应付检查的阶段。在目前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下,如何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加强对人和物的控制、管理,成为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结合当前刑侦基础工作的现状,可借助信息网络的优势,从日常工作制度、研发系统软件以及完善数据库等方面,将传统侦查手段与现代信息化警务发展要求联系起来,逐步建立完善对高危人员及涉案物品动态查控。
刑侦基础工作;网络环境;信息化应用
执法活动中对高危人员及涉案物品的查控,是指通过对人与物的管理、控制所获得的各类信息资料,利用各种侦查手段进行整理、分析,从中发现犯罪线索、揭露犯罪,从而破获刑事案件达到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的一种主动性侦查模式,它是当前刑侦工作发展的方向,是建立现代警务工作模式的重要部分。而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控人、控物,逐渐完善高危人员、涉案物品动态查控工作机制,如何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网络系统达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资源共享,从而建立起覆盖社会面的、多渠道、多功能的发现、控制、揭露刑事犯罪的刑侦基础工作新体系,是当前各级刑侦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的工作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的加大,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刑事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复杂形势也日趋严竣,而作为刑侦“三板斧”的刑嫌调控、阵地控制以及刑事特情工作由于没有有效体制保障、没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等原因,均停留在年底完善一下表格,应付检查的阶段,管不了、控不住的被动局面很大程度制约刑侦工作的发展,而真正能够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作用的一些基础工作也没有很好总结,只在个案中发挥有限作用。当前刑侦基础工作存在着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联度低。刑嫌调控、阵地控制、刑事特情三项基础工作应该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我们可以在阵地建特情、可以利用阵地控刑嫌,同时也可以利用特情发现刑嫌控制阵地,三者应该是个有机结合体。而在现实当中,我们为完成三项工作指标任务按照不同的要求搜集资料建立工作对象,造成三者相互隔离,关联度低,不能形成相关监控、相互关联的工作体系,特情控不了阵地和刑嫌,阵地中也发现不了刑嫌,自然它们也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二)开放度低。当前刑侦基础工作主要是以当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能为刑侦工作所利用的人与物的一个控制利用过程,但随着当前犯罪活动流窜性的增强,我们在实际办案中,往往需要调取外地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信息,尤其是阵地控制方面,而当前由于对基础工作的收集多停留在手工资料的填写,相关信息仅仅是被民警或者所在办案单位掌握,其开放度非常低,我们无法直接利用外地的基础工作资源,外地公安机关也无法获知本地的基础工作资源,基础工作在发挥作用上自然很受局限。
(三)系统性差。当前基础工作如刑嫌调控、特情耳目刑侦部门与派出所都在建,但两者由于发挥作用不同,建设侧重点不同,在许多方面工作存在重复劳动,且由于各单位缺乏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不能相互衔接,互为依托,信息的增加、更新、删除工作不能及时有效,有的刑嫌已被除掉多年,还不能及时更新,有的在押人员已被释放,也不能被及时掌握,无法形成一个共建共享、及时更新的信息资源,系统性差,使得我们不能及时控制和掌握三项基础工作的动态。
(四)量少质弱。当前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仍局限于为完成基础工作基本的任务而去建档案,许多能够蕴含着犯罪信息的领域和场所不被掌握,所以建立的信息也是量少质弱,如刑嫌调控,我们仅仅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少教、治安处罚及受过其它打击处理的人员进行物建。对于暂住人口中无正当谋生手段、经济和行为反常,有作案嫌疑的或对于租赁房屋,接触关系复杂、昼伏夜出有流窜犯罪嫌疑的人等均没有列入刑嫌调控对象中去。以致造成建立的刑嫌、阵地、特情不能使用,能够在个案中发挥作用的信息又不能及时建档、利用。
由此不难看出,基础工作的失控将直接导致侦查活动中无法对涉案人员与物品准确有效的控制,落后陈旧的管理模式已经明显与当前刑侦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刑侦三项基础工作要解决好这一难题,首先就要牢牢把握好作为三项基础工作抓手的高危人员及涉案物品管控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提供动力源泉。另外,只有依托警务信息化建设,才能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刑侦三项基础工作的快速发展,最终促进刑侦部门进一步占据打击犯罪的制高点,提高精确打击水平与打击力度。
二、高危人员及涉案物品查控中信息化应用的优势
(一)运用信息化可以促使刑侦工作由被动应战向主动进攻转变。在侦办案件时,可以通过分析掌握本地某类案件特点的同时,运用公安网络信息资源进行大范围的串并,挖掘刑事案件和作案成员的相互联系和彼此关系,查明涉案嫌疑人的身份和活动点,落实案前侦查控制和案后缉控追踪,从而促使侦查工作由被动应战向主动进攻转变。
(二)运用信息化可以建立动静结合的管理机制。刑侦阵地控制以及刑嫌调控信息化,可使传统侦查手段搭乘科技快车,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实时监控、自动比对、适时报警等功能可以提高控制效能,建立起动静结合的管理机制,从而建立“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的破案模式。
(三)运用信息化可以把握刑侦工作打、防、控的切入点。公安机关的打、防、控工作的切入点即是刑侦基础工作,而用信息化带动阵地控制和刑嫌调控工作,大力夯实刑侦基础工作,可以将粗放型侦查模式引入精细化侦查模式,从而更为便捷地把握好打防控切入点,最终达到更好的带动三者进入良性循环轨道的目的。
三、信息化背景下高危人员及涉案物品动态查控机制的完善
我们长期的侦查模式核心就是对人的管理、控制,但在科技不发达的过去,单靠人的记忆、人工检索,不但重复劳动,而且工作量大,方法繁琐,所以大多数侦查模式都是发案后以案件为中心去寻找犯罪嫌疑人。但在信息化年代,信息化网络为“从人到案”“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创造了先机,公安机关借助高效便捷的信息化工作方式则可以建立一种对高危人员及涉案物品的动态管控。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将传统侦查手段与现代信息化警务发展要求相结合,逐步完善各项查控工作机制。
(一)建立、落实日常工作制度,严格规定将查控工作作为发案后必须的侦查途径。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查询比对作为必经程序,全面落实“五个必查”,即“证件办理必查、违章纠错必查、审查嫌疑必查、在押人员必查、旅店住宿必查”的网上查询比对职责,开展查询比对,对抓获、发现的可疑人员、犯罪嫌疑人一律按照“五查一联系”,即查身份情况、查前科劣迹、查随身物品、查活动轨迹、查个体特征和电话联系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发刑事案件,要根据案件不同条件,在公安网相关的信息系统中进行多层次检索,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如从现场痕迹物品入手,通过对遗留物品、现场指纹、足迹、DNA及其他痕迹物品数据库的比对查询,发现、认定嫌疑对象;从案件损失物品入手,在被盗抢机动车辆系统、二手手机数据库、典当物品数据库中查找损失物品,以物找人;从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入手,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等各类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查询,发现犯罪嫌疑人。总之,办案民警要在第一时间现场收集信息,第一时间按人事物等要素在网上广泛搜寻线索,并可用上网缉控手段快速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发阵地控制信息系统软件。针对典当行业、寄卖业、二手手机市场、废旧物品回收、修理加工、中介等行业形成信息网络化控制管理,实现与人口信息、在逃人员、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协同办案等业务系统的无缝链接、信息关联。基层办案单位可以通过对巡逻盘查人员、高危人员及缉控人员信息数据库的积累,再通过行业端口对阵地控制的物品信息数据库的积累,真正实现自动比对、智能报警等功能,从而全面提升基层基础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为加强涉案人员及物品查控提供了一个切实有效的平台。
(三)利用相关系统建立动静结合的管理机制。从住、行、销、乐四个方面加强对涉案人与物的日常管控。任何一个犯罪过程其实质上都是一个涉案人与物的信息流转过程,作案之后销赃或消费本身就是个动态过程,如何利用这一蕴藏着犯罪线索的丰富信息量的过程,将是能否破案的关键。只有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系统,牢牢控制住犯罪分子易于活动、逗留的场所阵地,从住、行、销、乐四个方面加强对涉案人与物的管控,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从而实施案后缉控的有效办法。如我们可以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将住宿人员给予管控,通过对出租车行业等交通工具的阵控来对运输交通方面给予管控,通过阵地控制系统的运用,对可能销赃市场给予管控。其中依托阵地控制系统能够做到对各责任区内所有行业阵地进行24小时实时联系,重点针对犯罪分子销赃、消费场所,如废旧金属回收点、摩托车修理店、打金店、二手手机店、网吧、中小旅业进行全面管控,有效提高刑嫌调控和阵地控制效能。另外对于犯罪信息比较多的新型特殊场所,如酒吧、迪厅等,各地公安机关还要加强调研,及时制定有效措施给予有效控制,不断拓宽阵地覆盖面。在管理中,要多开动脑筋,创新奖惩办法,可以对内推行场所行业责任区民警承包制,对外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真正奖罚结合,以确保现有查控系统的行业端的数据准确鲜活,切实有效将这些能够反映出犯罪信息的场所加以管控,最终提高刑侦基础工作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
(四)尽快建立公安大信息系统,为查控工作建立统一共享的大平台。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各省市都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研发各类信息系统,但是由于发展不平衡造成各省市运用的系统都存在差异,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各信息系统不能相互兼容,另外各警种由于需求的差异,系统间也缺乏关联,这种现象导致重复劳动、资源浪费,上级部门应设法对各省市、各警种的信息资源协调进行共享,解决信息设置各自为战、相互封闭的问题。
(五)逐步建立起全社会性的资料共享信息库,为查控工作不断拓展空间。各地公安机关除了应掌握刑侦本身的基础业务资料外,还应充分利用包括社会多部门相关联的信息,尤其是与人有密切关系的生产、生活资料档案,如邮电、保险、银行以及公司档案等,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加强建立与全社会相关行业的资料共享信息库。另外,当前有些研发厂商为提高产品销售质量,自行研发了一些防抢防盗功能,特别是一些价值重大的如汽车、电脑等高新产品,公安机关需加强与此类企业产品厂家取得合作联系,充分利用它们的科技监控功能为侦查破案所用,并鼓励相关厂家或用户尽量多研发或多使用该类功能产品,以便为通过全国区域大范围的控赃提供便利,从而为侦查破案另辟蹊径。
(六)研发案后信息倒查反馈系统,利用协同办案系统中的关键信息生成需倒查的内容。根据需要,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旅馆业信息查询系统、派出所基础信息系统中数据进行自动提取、比对、研判所需信息,将来还将与高危人口管理与阵地控制系统进行关联。利用系统检验、督促基层单位基础工作的成效,重点检验、督促基层派出所和治安部门在重点人口、出租屋、寄卖行、旅馆业、网吧、综治六个方面是否管理到位,从而促进形成诸警种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运作机制,从而为查控工作整合资源,最终实现打、防、控一体化的良性循环运作模式。
另外,我们还要树立长远观念,从有利于打建并重方面考虑,有目的地把各警种办案民警引导到强化基础业务建设上来,千方百计地加大投入,加快刑侦信息化建设。多开发建立起综合性强、社会化程度高、查控功能完善的信息化体系,配足配强专业人员,通过培训、考核等机制引导办案民警利用现有各类信息库、各类研判平台等基础信息网络,将信息的查询检索引入侦查破案的各个环节,使刑事技术、刑事特情、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等基础业务和专门手段与犯罪信息紧密相连,真正形成以打带建、以建促打、打建结合的良性运转机制。
总之,利用信息化建立完善高危人员、涉案物品动态查控工作机制,能够开创刑嫌调控、阵地控制工作新局面,是公安机关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为适应新时期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采取的一项警务运行新机制,势在必行,利在千秋。
The Dynamic Check and Control Mechanism of High Risk Personnel and Goods Involved in the Cas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 Lin-bo,ZHAI Meng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100038)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the mobility of population increased,and the situation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ork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However,due to lack of system protection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method, criminal suspect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position control and criminal informant work still stay at the form-filling and checkcoping phase.Un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apid information advance,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combine the local actual situation,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the personnel and goods,connect the traditional investigating methods with moder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policing work,and gradually establish a dynamic check and control mechanism of high risk personnel and goods involved in the case.
basic work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network environment;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631.44
A
2095-1140(2012)06-0061-03
(责任编辑:左小绚)
2012-09-20
欧林波(1986-),男,山东烟台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侦查学区队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李宇航(1985-),男,山东烟台人,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政治处民警,主要从事治安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