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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绿领巾”事件看受教育平等权问题

2012-04-12张晓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平等权教育权宪法

张晓晓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61)

由“绿领巾”事件看受教育平等权问题

张晓晓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61)

最近发生在西安的“绿领巾”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种在老师看来是教育激励手段的事件在本质上则严重地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平等权。通过对受教育权和受教育平等权的内涵进行阐述,以及对我国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对教育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宪法思路。

受教育权;受教育平等权;教育歧视

一、从宪法学角度看“绿领巾”事件

事件回顾:2011年10月18日中午放学时,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一年级学生从学校门口出来,放学的队伍分成两列:一列队伍的孩子戴着鲜艳的红领巾,另一列队伍的孩子则戴着绿领巾。这个学校一年级有90多个学生,约有一半都带着绿领巾。据该校教师解释称,为了使落后的学生受到激励,才为他们戴上绿领巾。而早在2004年,共青团中央发表意见,认为这种“变色红领巾”的行为是对学生的歧视,要求地方少年队组织彻查此事,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清查“变色红领巾”问题,但时至今日,诸如此类问题又出现了。这一事件看似是学校激励后进学生的一种机制,但是透过宪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平等权。

二、受教育权及受教育平等权

(一)受教育权的内涵

教育从其概念上讲是指通过专门的教育机构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过程,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需要和可能,根据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施以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影响,使其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而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1]另外,受教育权从渊源上讲,产生于人类社会自身的形成、维持和发展的需要。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规定了各类教育,使受教育成为了一种特权,目的是为维护其统治。到了现代社会,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再是一项特权,而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自1919年在德国《魏玛宪法》中得到肯定,到1984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受教育权作为真正的人权得到了确立。而我国宪法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在四次修正案中也均有明确的规定。除宪法外,我国还制定了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使我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法可依,从而也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二)受教育平等权的内涵

受教育平等权即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上的受教育平等权,从权利的发生上看,是平等权和受教育权的结合,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则更倾向于公民受教育权。瑞典的教育家T.胡森从动态上分析了受教育平等权,将其分为三个部分: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和教育结果的平等。从内容上来分析,受教育平等权包括: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享有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学习的成功权的平等。社会平等的基础在于教育平等,若教育不平等,那么由于其他自然的、社会的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发展现象就更加无法消除,所以教育也被称为“社会公平的均衡器”。“一种等级化的教育体制强化了其他的社会不平等,从而阻碍着社会地位不高的人的自我发展,因此,这种教育体制便会导致否定对人的尊重。”[2]

三、受教育平等权的现状分析

通过对受教育权及公民受教育平等权的内涵分析可以看出,对公民个人而言,受教育权的平等是公民其他权利平等的基础;对整个社会而言,受教育权的平等对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此我们不禁要考虑我们国家的受教育权平等状况。我国除宪法对受教育权进行规定外,《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且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公民受教育平等权的国际公约,如1960年12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1界会议上通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尽管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平等权进行了规定,但从现状上看却不容乐观。发生在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小学的“绿领巾”事件就是其中一例,当“绿领巾”事件还未平息时,内蒙古包头市第24中又出现了“红校服”现象。以上事例都是教育歧视问题的反映,而诸如此类问题也是屡见不鲜。

公民的受教育权在现实中不平等的现象除了教育歧视问题,在其他方面还表现在:第一,地区差异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地域之间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义务教育领域的不平等。在落后地区大家为之奋斗的目标是实现九年义务教育,而在发达地区则是如何普及高中教育。另外就是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平等。一些大城市在高校资源雄厚的条件下给本市户口的学生各种优惠条件,将录取名额过多地分配给本市学生,这就间接地损害了公民的受教育平等权。除此之外,省与省之间也存在着不平等的状况,最近几年“高考移民”现象的出现,正是由此原因引起的。由于各地之间高考录取分数的悬殊,一些高考人数大省的考生将户口转移至录取分数线低的西部内陆地区或者北京、上海、天津等特大城市。青岛3名考生状告教育部一案也正反映了省份之间的歧视状态。第二,性别差异造成的受教育权不平等。这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多农村女孩早早就放弃学业进城打工或者在家务农。而在城市,虽然这种出于经济原因辍学的事例不是常态,但是在就业方面,女性却常常受到限制。

四、受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障措施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3],但权利只有成为现实中的权利才能使宪法发挥真正的价值,否则只能是纸上的宣言而不会起到任何作用。在宪法上规定某种权利,不如在实际中保障这种权利来得更加重要。这是因为,无论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如何详尽,其体系如何完美,一旦不予保障,则可能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质言之,宪法权利的实效性,并非取决于权利的宪法规定本身,而是取决于对其实际的保障。[4]因此,要使公民的受教育平等权在宪法上得到保护,就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教育平等权要在宪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修改完善我国宪法的教育平等权的条款,并且增加教育法规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具体条例。除了相关条款的制定外,还要靠国家有关机关的保障实施,取消歧视性的政策,从根本上保证受教育平等权的真正实现。第二,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保护公民受教育平等权。同时要求政府及教育部门改变固有的教育评价体系,改革高考录取制度。加强对学校和老师的监管,对存在教育歧视的学校和老师进行严厉批评和处罚,防止类似教育不平等事件的发生。第三,国家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要在教育投资、教育资源分配方面找到突破口,缩小教育资源享有在地域上的不平等,制止教育机构特别是公办学校肆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水平的行为,将基础教育费用计入家庭基本消费标准,缓解“教育贫困”。第四,应加强对公民受教育平等权的宪法宣传与保障力度,使公民受教育平等权的宪法意识不断加强。为此,我们应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教育平等的观念。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地方政府、学校、公民个人,均应树立受教育平等的观念。只有当全社会的人都认识到受教育平等的重要意义,才能大力地推动我国受教育平等权的保护。

[1]沙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9.

[2][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M].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2001:123.

[3][前苏]列宁.列宁全集(第 1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50.

[4]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4.

D911

A

1673―2391(2012)04―0108―02

2012—02—16

张晓晓,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校:江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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