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体系的重构
2012-04-12李林毅
李林毅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湖南长沙 410100)
论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体系的重构
李林毅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湖南长沙 410100)
加强对交通参与者的再教育,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是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存在责任体系有缺陷、运行机制不健全、执法管理没力度的问题,应当从责任落实体系、运行机制体系、管理手段体系上进行重构。
再教育;规律认识;问题分析;体系重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目前我国已经全面迈入“汽车时代”,进入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多发、高发期。但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形势和任务要求,已经越来越不相适应,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再教育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求,宣传教育作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基石的功能亟待提升。
一、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的规律认识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的社会化有三种基本形式,即依从、认同、内化。对照人的生理年龄,相对而言,“依从”具有明显的幼儿、儿童期特征,“认同”具有明显的青少年期特点,“内化”则具有鲜明的成人特点。所谓再教育,主要就是指“内化”的过程,是相对于青少年基本教育之后的成人教育[1]。
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域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是一个使交通参与者个体的交通行为转化为安全、规范的社会交通行为的过程。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都有一个从幼年到青年到老年的过程,而且出生以来就都是交通参与者,就在不断的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包括家庭、学校、专业培训、行政执法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教育。特别是在成人之后的教育,这将进一步实现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文化和理念的“内化”,进一步推动交通参与者的个体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从而达到规范社会交通秩序的目的。因此,加强对交通参与者的再教育,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是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的问题分析
据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是驾驶人交通违法引发的。全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远远超过一场现代战争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75%。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反映了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责任体系有缺陷。任何国家管理道路交通,都是把宣传教育摆在先导的位置。以日本为例,20世纪60年代起,通过实施《交通安全对策法》等系列法律,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范畴,并把具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企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责任体系[2]。从理论上讲,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也设计了责任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媒体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这条规定成为开展交通安全再教育的保障,但这个法律法规构建的体系是有缺陷的。首先,没有规定较为具体的实施办法。没有确定哪一级政府部门重点做这项工作,责任应落实到哪个具体部门。其次,相关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出台得甚少,几乎没有涉及这方面内容。一些地方性规章也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使第六条的实施缺乏措施上的保证。第三,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督促和落实的机制。对未履行职责的,罚则中没有任何一条有规定。
二是运行体制不健全。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再教育的职责基本上由公安交警部门承担的,可以说交警部门是在唱“独角戏”。当然,不是说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职责没发挥作用,但是,当一项职责在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情况下,其执行力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导致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社会化水平仍然非常低。全国自上至下基本没有对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做过规划,没有明确的远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运行机制。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等工作相比,社区、农村等基层政权普遍没有把交通安全再教育纳入工作重点,同时各类法人组织基本上没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在道路交通安全联组取消后,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本上没有一个更好的平台或载体,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的职责。作为驾驶人的交通参与者在拿到驾驶证之后,接受的教育基本上来自公安交警。作为一般的交通参与者在成人之后,接受教育的渠道也非常有限。
三是执法管理没力度。目前,人们普遍把交通违法不当做违法,许多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后,不是主动吸取教训、接受教育,而是如何想办法找交警“了难”。这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缺乏刚性。执法管理是交通安全防控的最后一道屏障,特别对成人来讲,这是最好的再教育。执法管理不仅指对公民个体的再教育,而且包括对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再教育管理。与《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部门监管权责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明确了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权责,却没有赋予监督权责,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他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交通安全再教育职责的情况,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在对运输企业落实再教育工作上,缺乏刚性的法律法规措施。目前,真正有力的措施除路面执法纠违教育外,就是对计满12分的驾驶人的再教育。而且我们国家在对交通安全违法成本设定上是比较低的,惩罚性教育的功能不是很突出,导致一些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查不胜查。
三、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体系的重构对策
交通事故多发、高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这是发达国家发展证明过的规律。我们应当立足我国的交通安全“国情”,切实把再教育作为提高国民交通安全素质、搞好交通安全的一项治本措施来抓,积极研究制定符合客观规律的对策。
一是要加强顶层设计,重构责任落实体系。从日、美、欧交通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抓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首先必须构建科学的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组织实施体系,也就是责任落实体系。当前,我们国家最为关键的任务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在道路交通安全系列法律法规设计中,既要规定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部队、社会团体、学校、新闻、企业在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中的职责,又要制定责任的落实办法、处罚条款,而且要在政府中明确一个部门,为其赋予交通安全再教育的检查监督权,从而为真正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社会化奠定法律法规基础。同时,针对当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状况,要充分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若干个五年行动计划,把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真正上升为“一把手”工程,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按照一年解决一个交通安全难点问题的工作思路,把责任分解到交通运输、公安、司法、教育、宣传等各个职能部门,使再教育工作在法律法规层面和执行层面之间有一个完美的结合点,使再教育工作从“软任务”变成“硬指标”。
二是要坚持城乡统筹,重构运行机制体系。长时期以来,我国道路建交通安全再教育依靠公安交警部门“小牛拉大车”,其职责落不到政府其他部门,落不到整个社会,落不到基层,特别是落不到农村地区。因此,重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再教育体系,关键是要以运行机制的重构为核心,加快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为主线、社区和村民组为依托、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着力点、新闻媒体为阵地的,辐射至每个单位、家庭和个人的有机的新体系。这个新体系必须是一个多层次、长效化的新体系,是覆盖城乡的新体系。也就是说不能把再教育当做不痛不痒的事,要把交通安全再教育工作切实分解到社会各个领域。在广大农村地区和社区,要把交通安全再教育摆在抓计划生育、抓医疗卫生、抓社会保险的同等重要位置,在街道社区和乡镇村组设立交通安全专干,把再教育的职能放到街道社区和乡镇村组,把再教育的对象从驾驶人覆盖到所有城乡居民,尤其是要延伸到农村地区。对非职业驾驶人的再教育,包括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安全教育、驾驶证年审、记满12分的培训考核都可以下放到社区、乡镇村组组织实施,由公安交警部门监督、指导。对职业驾驶人的再教育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专业的措施,由公安交警部门专门组织实施。
三是要推动管理创新,重构教育手段体系。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仅教育对象狭窄,而且教育形式单一、方法单调、内容枯燥,至今未能形成一个开放式社会化的再教育体系,迫切需要对教育手段进行创新。我们欣喜的看到,目前公安部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正在加强对教育手段方式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的科学性。全社会要切实加大对再教育的研究投入,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心理,以及交通事故发生规律等方面等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专门的教育对策,及时转化研究成果。要把交通安全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交通公德作为再教育的重点,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身份的交通行为特征,开展不同重点的再教育。要推动教育模式由被动式的说教向互动式的体验转变,通过再教育,及时把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告诉驾驶人,把安全行车的新经验、新方法传授给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把好客货运驾驶人的准入关,把生理、心理素质及智力水平作为重点评判标准,提高职业驾驶人再教育的工作水平,同时改革职业驾驶人驾驶证审验制度,建立不定期抽检制度,对于不合格的驾驶人要进行“再回炉”。要实施多样化的处罚教育方式,比如让违法肇事驾驶人去医院当“护士”、将违法驾驶人当义务交通协管员,同时通过采取将交通违法与保险费率挂钩、加重对严重交通违法的处罚等措施,从各方面加重交通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执法管理的再教育功能。
[1]黎刚.关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几个问题的探讨[A].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调研论文选编(第四辑)[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87.
[2]王绍玉.城市灾害应急与管理[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 361.
Key works:reeducation;understanding of the law;problem analysis;system reconstructi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Reeducation System
LI Lin-yi
(Hunan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 Traffic Police Corps,Hunan,Changsha,410100)
Strengthening the reeducation of traffic participants is an objective need for road traffic safety work and also an inevitable demand of things development.Nowadays,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present Chinese road traffic safety reeducation,namely,the defective liability system,the imperfect operating mechanism and the feeble law enforcement management.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we should reconstruct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operating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system.
D631.5
A
2095-1140(2012)03-0077-03
2012-05-12
李林毅(1980-),男,湖南汨罗人,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民警,主要从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研究。
左小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