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应对研究
2012-04-12申剑锋
申剑锋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应对研究
申剑锋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群体性事件中通常伴随有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常以口头、有形介质、短信、网络等形式出现。煽动性言论的目的是小事闹大;谣言的目的主要有发泄不满、唯恐不乱、盲目从众和表现心切等。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危害大致有掩盖事实真相、促使事态升级和矛盾激化、转变矛盾性质、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等。应从加强政府应对能力、提升公安预防应对能力、引导规范媒体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着手。
群体性事件;煽动性言论;谣言;应对
处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矛盾聚集,群体性事件增多已是不争事实。在群体性事件的进程中,往往会有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出现,一旦处置不当,煽动性言论和谣言便会成为强催化剂,迅速导致事态升级,矛盾激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研究十分重要。本文将着重从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表现形式、目的性和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索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能对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表现形式
煽动指鼓动他人做不应该做的事情,群体性事件中的煽动性言论是指利用语言、文字、图形或其他方式表达具有挑唆、鼓动等意思的信息。谣言指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并具有一定目的性、倾向性的虚假消息。从现代传播学来说,人际传播、大众传播和组织传播一起构成社会传播的三种途径,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通常以人际传播的途径出现,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口头煽动和传谣
在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往往先于谣言,在事件现场出现,并且多以口头煽动为主。谣言是“最古老的大众媒介”[1],在文字媒介出现之前,人类通过口头传播信息。在群体性事件中,谣言也借口口相传的重要途径广泛流传。口头形式是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最常见、使用最多的一种形式。
(二)有形介质煽动和传谣
此类形式一般在组织较严密、时间持续较长的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煽动者和造谣者通过传单、标语、光碟等有形介质,在群体性事件中广为散发。由于杜撰人的文化水平较高,政策曲解力较强,这种形式的煽动和传谣蛊惑力最大,最能统一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维权思想和维权基调。
(三)手机短信煽动和传谣
据CNNIC第29次报告,至2012年,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已达3.56亿。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手机的高度普及,加之群发、彩信、微信等便捷功能的广泛运用,在群体性事件中,利用手机短信进行煽动和传谣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这种方式的煽动和传谣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和双边互动强的显著特点。
(四)互联网煽动和传谣
据CNNIC第29次报告,至2012年,中国网民规模已达5.13亿。互联网给了普通民众更多的话语权。而群体性事件中,但凡影响稍大一点,就总会有一些唯恐天下不乱或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联网进行煽动和传谣,他们或上挂煽动性言论,或跟帖煽动传谣,或在QQ群中互相煽动。除了传播速度快以外,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互联网煽动和传谣还具有超地域的社会覆盖、重复强化的显著特点。
二、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目的性
在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宛如一对孪生兄弟,相影相随,尽管两者的作用力最终会统一表现在事件现场,但两者之间也有所区别。研究两者的目的性,有必要区别对待。
(一)煽动性言论的目的性
煽动性言论的缔造者往往是事件当事人,目的性更强、更单一。一般来说,发动煽动性言论,其终极目的只有一个,即小事闹大,引起重视,以求解决问题。
自古以来,在中国社会,受儒家“无讼”思想的影响,以及帝制中国官僚机构有限司法资源的制约,但凡民众中出现利益争端,轻易不肯对簿公堂,解决争端的途径以私了居多。倘需官家解决,则当事人会想方设法将事闹大,以争取最大利益。徐忠明先生认为,“小事闹大”的策略无非有二:一乃谎状,二乃聚众[2]。由此可见,小事闹大的维权策略,古已有之。
当今社会矛盾聚集,多数普通公民遇到利益纠纷,受传统无讼思想的影响,加之考虑诉讼成本、司法公正公开等诸多因素,仍不愿走司法途径,而更多的是希望由行政权力——政府出面解决。小事闹大就成了很多人的首选。为达成小事闹大的目的,煽动性言论就成了必不可少的手段。
具体来说,小事闹大的目的可分解为以下几种:
1.煽动仇官、仇富、仇警等情绪,扩大事态
在研究群体性事件深层次原因时,多数学者认为政治因素中的权力腐败和经济因素中的贫富差距过大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仇富、仇官、仇警,甚至农民工仇恨城市人口等现象,已在当今社会较为普遍,非常容易引发社会共鸣。为扩大事态小事闹大,不少群体性事件主体不惜从仇官、仇富、仇警的角度,制造种种煽动性言论,最大限度的鼓动群众参与进来。
2.杜撰事实,博取同情
同情弱者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许多具有崇高品德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基于非常朴素的同情思想。因而为了把小事闹大,聚集更多的参与者,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不惜把自己摆在弱者的角度,杜撰事实,制造一些悲情色彩较浓的煽动性言论广加传播,希望得到更多道义上和舆论上的同情和支持。
3.强推己责,问责政府
不少群体性事件,尤其是经济领域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利益受损方很少从致富心切、经济头脑过于简单、风险意识不强等方面反思和检讨自身行为,而是更多的想方设法制造、传播煽动性言论,强行将责任归咎于政府监管不力,企图鼓动同类人员闹事,达到推卸自身责任从政府得到补偿的目的。
4.曲解政策、法律,谋求利益最大化
在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群体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有意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款,利用煽动性言论,鼓动同类人员集体采取非理性方式,向政府施压,希望政府为自己的损失买单,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谣言的目的性
与煽动性言论相比,谣言的传播者范围远远扩大,当事人只占很小一部分,更多的是局外人,因而其目的更复杂。谣言的目的性大致有以下几种:
1.发泄不满
由于社会的剧烈变化、利益的重新分配、社会阶层的重新划分、贫富差距的拉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当前中国社会中弥漫着一定程度的不满情绪。某些地方政府长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社会失序;人们在经济发展中受益不均,心理上产生被剥夺感;司法不公平、不公正,信访长期无果,使人感到表达意见和寻求救济的合法途径已被堵死,无处说理,心理压抑[3]。于是谣言的兴起一呼百应,人们借助这种最古老的大众媒介发泄不满。
2.唯恐不乱
与发泄不满不同,唯恐天下不乱只是少数人不可告人的目的。怀此目的者,除群体性事件主体外,要么是对社会极度不满以致心生怨恨者,要么是国内外、境内外敌对势力。因而,他们在谣言的制造和传播过程中表现最为积极。
3.盲目从众
当个体意识到自己与群体的行为、规范、价值之间不一致时,就会产生从众情境[4]。迪尔凯姆指出:“在所有成员都受到同一种原因或一些类似原因影响的同一群体中,有时在不同的意识之间会发生一种拉平现象,由于这种现象,所有人的思想或感觉都一致起来。然而,人们往往把产生这种一致的全部活动叫做仿效[5]。”很多谣言的传播者根本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也说不清自己参与其中的目的和动机,只是人云亦云。怀这种目的者,人数最多。
4.表现心切
个人进入群体后,总会有一种表现欲。“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情结[6](P18)。”这种表现欲会促使他们去做出一些让群体敬佩、称道的事情,比如努力成为信息掌握方面的权威,哪怕这种权威是通过传播谣言树立的。
三、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危害性
在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目的性更强,但谣言一旦形成,往往危害更大。总的来说,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大致有以下几点危害。
(一)产生“首因效应”,掩盖事实真相
几乎在所有的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传播,往往先于政府或权威部门的公布。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众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准确的信息,小道消息就会占据上风,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在公众心中会产生“首因效应”,即当不同的信息结合在一起时,人们总是倾向于重视前面的信息,即使人们同样重视了后面的信息,也会认为后面的信息是非本质的、偶然的,并习惯于按照前面的信息来解释后面的信息,即使后面的信息跟前面的信息不一致,也会屈从于前面的信息,以形成整体一致的印象。[7]人们对煽动性言论和谣言一时会深信不疑,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真相被掩盖,党委政府部分失去群众基础,无形中大大增加处置成本和难度。
(二)促使事态升级和矛盾激化
即便是一件相当小的事,经无原则的煽动和造谣后,一旦煽动性言论和谣言被民众认定是事实时,一个具有共同心理指向的群体就形成了。勒庞曾做过这种分析:“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有所不同[6](P18)”。民众原本就有的“仇官”、“仇富”等心态和不满情绪将会被迅速激活,从而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事态迅速升级,甚至可能造成社会局部动荡。
(三)转变矛盾性质
通常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范畴。但是,当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群体性事件后,他们会大肆散布各种煽动性言论和谣言,企图借此扩大矛盾进而转化矛盾性质,使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相互交织,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更为棘手、更为复杂。如近年来只要我国发生规模稍大一点的群体性事件,总有一些背景深厚的西方媒体或派记者、或利用其在我国境内培植的代理人到现场进行采访报道,并在各种媒体和网络上进行恶意炒作,以挑起干群矛盾、民族仇恨,将人民内部矛盾政治化、国际化。
(四)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保持稳定与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公信力问题是关系社会稳定发展、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党和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问题。当前我国采取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警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政治秩序、维持社会稳定、拉近政府与公众的距离。然而当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充斥着整个群体性事件,进而通过媒体和网络影响社会,必然导致民众对社会信心不足、政府公信力下降,随之而来的是政府执政受阻、经济发展受制约,民众不断成规模的赴省进京上访等系列恶性循环。
四、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应对措施
“流丸止于瓯臾,流言止于智者。”但群体性事件中的当事人,往往采取非理性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面对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蛊惑,普通群众也很难做到“智者”。因此,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煽动性言论及谣言时,固然应相信群众,但更应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应对措施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政府应对能力建设
“政府在突发事件中掌握的信息往往是最多的、最全面的[8]。”这种主导性地位决定了政府有能力控制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并将这些全面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因此,应加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处置机制
让公众充分知情,保持信息主渠道的畅通是粉碎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关键。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处置机制,确保下情上报、上情下达,是预防群体性事件、应对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处置机制,应包括信息及时上报制度与信息及时披露制度两方面的内容。
信息及时上报制度要做到凡发现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等,相关信息必须及时上报,尤其是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等容易被忽视的信息,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要逐步建立起以各级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各级政府部门应急办为枢纽的应急信息系统,统一收集、传输、报送各类群体性事件信息及上级政府部门的处置决策。同时应提高决策部门的辨别真伪信息能力,对进入沟通渠道的所有信息,尤其是各种小道消息,要加强鉴别选择能力,防止信息失真。
信息及时披露制度是防止煽动性言论及谣言滋生蔓延的有力保障。按照传统观点,处置群体性事件有“黄金二十四小时”的说法,即平息事件的关键在于二十四小时之内迅速发布权威消息以主导舆论。但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特别是以QQ群、微博、BBS论坛等为代表的“黄金四小时媒体”的兴起,使“黄金二十四小时”显得苍白无力。信息及时披露就是要求政府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真实的消息以掌握话语权。
2.建立规范有序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由于事件的权威信息主要掌握在政府手里,公众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此时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可以赢得公众的信任,确保政府与公众的信息畅通。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相当重要,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滋生蔓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政府没有及时公布事实真相。因此,政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重视新闻的及时、准确的发布,并将之制度化,建立规范有效地新闻发言人制度,保障任何媒体、记者都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新闻发言人,以方便政府、媒体、公众三者之间的沟通,提高应急管理效率,最大程度扼杀煽动性言论及谣言。
(二)提升公安机关预防、应对能力
公安机关作为维稳的主力军,应积极预防、主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具体做法有:
1.构建防控体系
除因偶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均存在一个诱因、酝酿、组织策划、具体实施的过程,与之相随的煽动性言论及谣言也有类似的过程。因此,公安机关要积极构建防控体系,超前发现,掌握苗头,做到“处早、处小”,防止因煽动性言论及谣言诱发演变成规模性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构建防控体系具体做法如下:
(1)定期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公安机关要对有可能形成利益群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安的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呈现重点对象,逐一纳入工作视线重点掌控。一旦发现重点对象发布煽动性言论或群体中流传出各类谣言,应立即进行定性分析,一旦发现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立即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消除误会,澄清谣言,将事态扼杀在萌芽状态。
(2)切实加强社会面的掌控工作。公安机关应加强社区警务建设,及时掌握辖区社情民意,及时掌握辖区内平时言行激进、仇视社会、怨恨政府以及社会闲杂人员等的活动情况,切实加强重点对象、重要阵地、敏感复杂场所的掌控。因为此类人员极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旁观者,又极易受到煽动、传播谣言,进而演变成煽动组织者。
(3)加强网上监控。公安机关网技部门应积极加强网上监控,及时发现、封堵、删除网上的各类煽动性言论、谣言等有害信息,及时掌握网上舆情,适时开展网上斗争。
2.加强情报预警
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关键在于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构建情报信息网络,充分利用公安专门侦察手段捕捉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建立和完善情报预警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发现、掌握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并及时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
3.加强侦察打击
在一些持续时间较长的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活力相当强大,有时仅仅通过政府部门的舆论宣传和解释,很难将煽动性言论及谣言遏制住。必要时,公安机关应立案侦破一批相关案件,依法处理一批涉案对象,通过侦察打击,充分彰显法律尊严,明确告知公众,散布煽动性言论及谣言是触犯法律底线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引导规范媒体行为
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媒介,是宣传的载体和平台。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媒体是第一见证人,是信息传播的渠道和舆论监督的载体,当媒体行为正确规范时,它是公众情绪的稳定剂,否则就会变成鼓风机,因此引导和规范媒体行为就显得非常重要。
1.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媒体关系
要引导规范媒体行为,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首先要打破传统的与媒体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努力构建一个新型的媒体关系与公共关系:在加强对媒体管理的同时,接受媒体的监督;让媒体为政府服务的同时,也为媒体提供服务;依靠媒体了解社情民意,同时通过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掌握舆论话语权。
2.积极引导主流媒体
主流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应承担起客观准确报道社会价值观的责任。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煽动性言论及谣言时,相对于大众媒体而言,主流媒体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政府应积极引导主流媒体,在新闻传播上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同时要充分认识到,与捂、瞒、遮相比,坚持信息公开,及时公布、真实客观、合理疏导反而能赢得主动、赢得信任,对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提升媒体公信力、提高政府执政力、促进社会和谐更有利。
3.必要管制,有限宣传
政府应与媒体建立良好关系,但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时也要对媒体进行必要的管制,要规范媒体行为,使媒体遵循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提供原则:所有信息的提供必须有利于危机的消除和社会秩序的恢复。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保障公众知情权固然重要,但并不是提供全部信息就能解除危机,知情权也有底线,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就是底线。政府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媒体的监督,引导媒体解决好信息传播的技巧问题。
(四)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1.提升公众信息辨别能力
对公众而言,面对社会中形形色色的海量信息,如何识别正确信息、撇弃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就成为首要问题。在这方面,不少人显得无所适从。尤其是在网络时代,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被无限放大,有时甚至成为影响事态发展的主导舆论。因此,政府除了要妥善处置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外,还要引导公众提升信息辨别能力。提升公众信息辨别能力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公民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和独立思考能力。对一些没有经过考证或难以考证,同时又容易引起不良后果的信息,公众一定要谨慎对待,要学会分析、理性辨别,争做“智者”。
2.加强公众自我传播约束
除了要对已获得的信息提升辨别能力外,公众还应对加强自我传播约束,将传统的伦理准则、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确立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始终把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摆在首位,从大局出发,对那些无中生有、空穴来风、可能破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团结的煽动性言论及谣言,主动筛选过滤,不做二传手,真正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3.丰富公众参与表达方式
当今网络时代,公众的参与表达方式变得丰富多元化,除传统的交流方式外,论坛、博客、微博、社交网站等电子手段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途径。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可以帮公众将传统方式不敢表达的意愿一一释放。政府应大力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增强与公众的互动、沟通,鼓励公众参与表达,必要时建立相关责任部门答复机制,及时在网络上发布信访问题的处置意见,深化舆情反馈,最大限度的堵死煽动性言论及谣言的传播途径。
结语:
在当今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的背景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并不怕,可怕的是处置不当小事闹大;群体性事件中的煽动性言论及谣言也不可怕,可怕的是置之不理任其发展。只要地方政府采取开明积极的工作方式,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妥善运用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媒体传播,与公众保持良性沟通,让公众享有充分的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和表达权,谣言就会不攻自破,煽动性言论就会无用武之地。
[1][法]卡普费雷.谣言[M].郑若麟,边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8.
[2]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6):12-13.
[3]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
[4][美]DennisCoon.心理学导论——思想与行为的认识之路[M].郑钢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752.
[5][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M].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06.
[6][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7]魏猛.试论首因效应视角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防范[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1):54-61.
[8]吴瑛.突发事件中谣言的产生、影响与控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8-21.
Key works:group events;inflammatory remarks;rumor;countermeasures
Study on Countermeasures of Inflammatory Remarks and Rumors in Group Events
SHEN Jian-feng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410138)
The group events are usually associated with inflammatory remarks and rumors,which are in the forms of oral, tangible medium,text message,network and so on.The purpose of the inflammatory remarks is to make a federal case out of something.The main aims of the rumors are venting ones’discontents,be eager for the fray,blindly following and personal performance,etc.Roughly,its harms are concealing the fact,upgrading the contradiction,changing contradictory nature,decreasing public trust for government,etc.From above aspects,we should take countermeasures,such as enhancing the government responding ability,improving public security prevention ability,guiding media behaviors and establishing a sound mechanis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D631.43
A
2095-1140(2012)03-0072-05
2012-04-28
教育部2012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多发性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C630165)。
申剑锋(1977-),男,湖南武冈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安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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