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刑个别化在我国的完善
2012-04-12陈文峰
陈文峰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 212003)
论行刑个别化在我国的完善
陈文峰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 212003)
刑罚个别化理论以罪犯人身危险性为核心,主张个别预防,强调刑罚执行方法、方式多元化。刑罚个别化包括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行刑个别化是刑罚目的之于行刑的个别化要求,是教育刑理念确立的成果,其具有教育功能、感化功能,与“刑罚经济”相呼应,也是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产生各种弊端的对策之一,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对个别化处遇、个别化教育制度进行完善。
量刑个别化;行刑个别化;个别化处遇;个别化教育
“刑罚个别化”,中外刑法理论专家、学者对其认识不尽一致,各国刑法典对其相关规定亦存在差异。刑罚个别化原则,一般认为是由德国学者瓦尔伯格率先于1869年提出,后由法国学者塞莱尔斯进一步理论化[1]。刑罚个别化理论以罪犯人身危险性为核心,主张个别预防,强调刑罚执行方法、方式多元化。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确立,使刑罚的机能得到完善,不再只是回顾已然犯罪,并且开始展望未来。这一原则为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并奉为圭臬,它对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均衡原则进行了批判与否定。刑事人类学派的龙勃罗梭、刑事社会学派的菲利(后期),都一致认为刑罚惩罚的对象应是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从而确立了行为人中心论的刑法思想。随着目的刑论的大师李斯特提出教育刑思想,刑罚个别化理论发展到了其巅峰。
刑罚个别化包括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本文重点讨论行刑个别化,它是指“监狱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确认的一项行刑活动,即监狱为了获得预期的行刑司法效果,基于罪犯人身危险性、主观构成样态和改造难易程的不同,对罪犯因人施教、对症下药,施予不同程度、内容、方法和时间的改造”[2]。
一、行刑个别化原则之溯源
很多学者认为刑罚在不同形态的社会各不相同,并将生物学上的进化论引入刑罚学,认为刑罚按照以下次序进化:报复刑、威慑刑、等价刑、报应刑、矫正刑、折衷刑。
(一)从报复刑到报应刑
1.报复刑。奴隶制社会,刑罚的行刑理念和行刑目的主要以“复仇”为标志。这段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认知水平不高,刑罚强调同态复仇,强调犯罪与所受刑罚在表现形式、损害形态都应该相当、相对应。这一阶段在中国延续到西周,在西方延续到罗马法时代才结束。
2.威慑刑。进入封建社会,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刑罚强调“威慑”。君主(国王)通过适用身体刑和生命刑,摧残罪犯的身体健康甚至剥夺罪犯的生命,行刑方式多样、残忍。这一阶段,刑罚强调“威慑”效应,使罪犯和普通民众畏惧而不敢犯罪。
3.等价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西方学者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强调刑罚重在预防,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而威慑刑的适用也暴露了它的不足,国家广泛适用重刑而犯罪率居高不下,这说明威慑刑的功能有限,靠威慑民众而有效降低社会的犯罪率成为不可能[3]。伴随着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刑罚强调人道,强调“等价”,强调罪与刑在抽象价值关系上等值报应。
4.报应刑。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刑罚执行的行刑理念和行刑目的以“报应”为标志。由于科技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众普遍认为,应当使罪犯成为劳动力,将他们监禁于一定场所,强迫他们劳动,既能获得惩罚和威吓之效,也能为创造一定的财富。受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想的影响,这段时期的刑罚强调报应,同时也注重人道和人权,但仍侧重对罪犯实行惩罚。
(二)矫正刑理念的建立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实证主义哲学思潮、犯罪学对刑罚思想的影响,刑罚进入矫正刑时代。该时期,刑罚强调个别预防,更加关注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强调对罪犯的教育矫正。
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刑罚的理念从单纯地惩罚转向了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与之相适应,监狱对罪犯的行刑模式也先后经过了教育、康复、重新回归、改造等模式,不论何种模式都以教育和矫正为中心,有利于罪犯罪犯的康复、能顺利回归社会。
不是所有的行刑个别化论者都持有教育刑思想,初期的行刑个别化论者并不具有教育刑思想。例如,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持天生犯罪人的观点,认为天生犯罪人与生俱来一定要犯罪的,对他们进行矫治不可能有效。他认为实施刑罚主要在于特殊预防,通过执行刑罚剥夺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从而使其失去再危害社会的可能,由此可见,龙勃罗梭并不具有矫正犯罪人的思想。
1882年,德国刑事社会学派李斯特提出了教育刑理论,教育刑思想开始成为刑罚个别化理论的一部分。他提出的“矫正一切可以矫正的人”,使刑罚的使命更加神圣。后来的刑罚学者据此思想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刑罚制度,如少年犯的特别待遇、保安处分、假释、不定期刑、累进处遇、减刑等制度。教育刑思想对各国的刑法发展,尤其对刑罚思想和制度的影响深刻而广泛,成为各国刑罚理论和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如果将刑罚个别化理论看作刑法学界的一场革命,这场革命中的最伟大的革命必然是教育刑思想。
二、行刑个别化之功能
(一)行刑个别化体现教育刑的社会作用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其根本使命就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然而,监狱具有封闭性,作为关押罪犯的场所,围墙、铁丝网使其与社会完全隔离。由此,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莫与“社会化”相对应,提出了“监狱化”的概念。监狱化的核心内容则是罪犯对主流社会文化的排斥,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4],其实质反社会化[5]。罪犯在服刑期间,不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却互相学习各自的犯罪经验,交流反侦察心得,不以犯罪为耻,反而以犯罪为荣,丧失了基本的道德和廉耻观,形成了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反的非正式群体,排斥社会主流倡导的价值和监狱部门制定的规则,使其主流文化的影响大大降低。
教育刑学者认为,教育罪犯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促其改变自我,树立信心。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律教育、社会教育以及劳动技能、职业技能培训,使罪犯反思罪过、认罪悔罪,积极参与监狱开展的各项教育矫正活动中,并使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
2.促其自觉改造。监狱通过个别教育、集体教育等多种形式对罪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减刑、假释等制度的有效运用,心灵得到感化,使其有外力的强制改造转变为自身的自觉改造。
(二)行刑个别化与“刑罚经济”相呼应
传统的监狱制度使刑罚的经济成本很高,需要建设大量的监狱设施、以及配备大量的监狱管理人员,在封闭的场所内改造罪犯,同时要保障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这样,国家的财政负担便很重,不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开放式监狱为监狱行刑的个别化所倡导,监狱无须警戒设施及管理人员,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刑罚的经济成本较低。以美国的监狱为例,轻度警戒监狱的建设成本仅需中度警戒监狱的一半,中度警戒监狱的建设成本仅需高度警戒监狱的一半,其他处于低警戒的开放设施的成本更低。此外,行刑个别化还要求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加以帮助、指导,解决其生活困难,促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行刑个别化是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产生各种弊端的对策之一
在我国,短期自由刑一般是指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我国监狱关押的短刑犯的比例并不低。在各国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短刑犯的改造效果不佳,短期自由刑的产生的弊端也较多。例如,意大利刑罚学家龙勃罗梭认为其存在弊端,服刑时间过短不能有效矫治罪犯,反而使他们互相学习各自的犯罪经验。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短期刑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不佳。入监后,最初罪犯对狱内的改造环境非常陌生、甚至害怕。罪犯只有度过最初的适应期,才能逐渐投入监狱的教育矫正活动。作为监狱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看档案,了解罪犯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犯罪经历,同时通过自己对罪犯的日常观察、谈话,才能制定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但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许多罪犯并没有完全适应狱内的改造环境,积极从思想上接受改造。监狱管理人员在短期内也难以系统完成对犯人的教育和矫治工作,导致许多罪犯尚未改造好而刑满释放。刑罚学家林山田认为:“现代刑事政策上的自由刑所预期的刑罚效果,有赖于刑事矫治机构对受刑人的再教育与矫治,而求达到犯人‘再社会化’的终极目标。今若受刑人的服刑期间过于短暂,则刑事矫治机关根本无法从事矫治与教化工作”[6]。短期自由刑必然不能取得好的刑罚效果。
2.短期刑使部分罪犯受“标签效应”影响,较难适应社会。从罪犯的构成看,短刑期罪犯危害后果较轻,大都为偶然犯罪、激情犯罪或过失犯罪,他们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较强耻辱心、悔过心。监狱管理人员如能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矫正、教育,就能取得较好的矫正效果。但是,如果监狱管理人员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将他们贴上“罪犯”标签,就会使他们感到伤心、愤恨、耻辱,产生对立情感,对抗改造,甚至怨恨社会,出狱后走上犯罪道路。
由此可见,对短期刑罪犯的教育矫正效果不佳,同时又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支出。为了减少短期刑适用的负面效果,国家应大力采取行刑个别化的措施。
三、美国监狱行刑个别化制度之考察
(一)根据警戒程度设定不同类别的监狱
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差异,美国州监狱一般分为低度警戒、中度警戒、高度警戒监狱。但美国联邦监狱一般分为最低警戒、低度警戒、中度警戒、高度警戒监狱。根据相应的警戒程度,监狱采取与之相配套的监管设施、相适应的管理方法,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最低警戒监狱,其周围没有武装警卫和巡逻队,罪犯房间钥匙由自己保管,自由活动时间较长。而高度警监狱,其周围加强了监管设施,配以双重的围墙、武装警卫、巡逻队,同时严格限制罪犯的自由活动时间,对其行为严密监控。按照不同的警戒程度,监狱配备不同比例的警力,高警戒度监狱配备较多的管理人员,低警戒度监狱配备较少的管理人员。
(二)分级管理
监狱通过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和人身危险性评估,将其分到不同的“住所单元”。每个“住所单元”是相应罪犯的教育矫正场所,由监狱管理人员办公室和服刑人员洗浴场所、生活场所、公共活动场所组成。相应住所的监管人员负责对其管理场所内的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狱管理人员通过对服刑人员的个别教育、行为观察,综合分析其整体改造表现,制定相应的个别矫计划。同时,服刑人员服刑期间遇到问题时,可以向监狱管理人员反映[7]。
(三)进行文化知识教育
美国监狱为罪犯的文化学习创造了较好的条件。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取得高中文凭或普通教育发展证书的服刑人员,应当参加文化课学习,并取得普通教育发展证书”。在美国,大部分监狱都建立了图书馆,服刑人员可以去阅读或借阅。部分监狱对罪犯继续教育的支持力度更大,对文化程度较高的罪犯开设大学教育的相关课程,罪犯通过认真学习并参加考试可以获得大学学位。
(四)专业化的治疗
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对于酗酒或因吸毒违反了假释等制度的罪犯,其进入监狱后,应当通过混合居住或指定“住所单元”进行专业化治疗—“物质依赖症”治疗。其中指定“住所单元”治疗要求严格,每周治疗五天,时间为5~6个小时。另外,由专家小组对罪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供相关建议,对其采取个别疗法或集体疗法。
(五)暂时释放
美国监狱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实施“监护外出”和“休假”等制度,使罪犯得到短期的释放,获得短期的人身自由。“休假”制度主要指:当罪犯家中发生不幸或参加具有重大社会的活动时,使其短暂离开监狱无需监狱管理人员监管。“监护外出”制度更多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当罪犯家庭亲人病危或离世时,使其短暂回家探望并参加亲人的葬礼。
四、我国监狱个别化处遇之完善
(一)完善监狱的分类制度
按照一定标准对监狱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监狱关押相应类型的罪犯,使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更有针对性、更加科学,同时有效降低使改造成本。按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以国外的经验为借鉴,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分类体系。按照不同的警戒程度,我们将监狱分为封闭监狱、半开放监狱和开放式监狱,其中封闭监狱又可以分为—高警戒度、中等警戒、低度警戒监狱。根据不同的警戒程度,监狱实施与警戒程度相适应的监管措施,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目前,很多国家都很注重开放式监狱的设立,其也成为监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深化罪犯分类制度
罪犯的处遇与其分类息息相关。个别化处遇始于罪犯分类。[8]监狱对罪犯的分类应当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建立新收犯监狱,对罪犯第一次分类。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应当建立新收罪犯分流监狱,集中收押本区域内待送各监狱的罪犯,对其甄别身份、调查评估并进行第一次分类,将罪犯分流到合适的监狱或监区服刑
2.重新分类。重新分类是罪犯到合适的监狱后,其所在监狱对其进行的第二次分类。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整体调查、评估,包括家庭情况、罪犯成长史、犯罪经历,以及人格调查、人身危险性评估,最终形成初步的矫正方案,将其分配到相应的监区。监狱应在对罪犯进行认真考核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分类体系和分类标准,并量化、细化各项分类指标规范操作以提高精确度。
(三)推行社会化措施—开放式处遇
监狱应当推行开放式处遇,减少罪犯的“监狱化”人格。开放式处遇主要指监狱通过取消一定的封闭监禁设施(如围墙、岗楼、围墙)等,扩大罪犯的自由活动区域,使其能尽快地与社会正常生活接轨。
目前,根据不同的关押对象,我国监狱的警戒程度可以分为高、中、低三类。可以对低戒备程度的监狱和中等戒备程度监狱的某些监区推行开放式处遇。
1.加大离监探亲的适用力度。离监探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已有规定,但适用范围极小,作为对少数罪犯的奖励措施。笔者认为,应在半开放式监狱加大离监探亲的适用力度,扩大适用范围,使之制度化。离监探亲可以使罪犯亲自了解和接触社会的最新变化、时代的最新发展,并适应普通的社会生活,同时可以加强罪犯与家庭及邻里的交流以便使家庭及邻里了解罪犯的情况。最后,也可以为罪犯确定释放后的帮教重点。
2.放宽亲情会见的条件。在以前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放宽罪犯会见亲属的人数、次数和时间。这使罪犯的亲情需要得到了满足,罪犯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同时可以使其的改造动力更足,获得更多的社会信息。
3.建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式监狱。其与以围墙、电网、岗楼、武装守卫,以铁门隔绝于社会为特征的封闭式监狱相对应,其特点是没有围墙、铁栅栏等设施,罪犯活动场所较大,活动自由度较大。将主观恶性不强、刑期不长的过失犯及初偶犯、即将减刑释放、到期释放的普通罪犯,收押于其中进行管理改造,对他们实施宽松的处遇措施,并使其成为罪犯回归社会前的中途训练场所。
五、我国监狱个别化教育内容之完善
为了能更有利于罪犯的回归,监狱教育内容应立足社会现实。
(一)个别化教育的内容差异化
1.思想教育应当符合罪犯的实际。监狱开展思想教育应有利于罪犯基本社会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的养成和塑造。监狱管理者应认真倾听罪犯的汇报,关注其对回归社会所提的需求。监狱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罪犯思想教育:国家的政策、八荣八耻的荣辱观、基本的道德价值观、和谐的社会发展观、社会主流群体的价值观以及自身的权利、义务。监狱管理者对罪犯的合法、合理的利己要求,只要法律不禁止,对监狱不带来危害就应认真考虑。此外,监狱管理者应当引导罪犯采取符合律规定和社会道德、公德的行为方式实现自己的权益。罪犯思想教育应当侧重道德观念和人生观,运用社会的先进典型进行现身说法。监狱管理者应本着“务实”的原则,通过教育使罪犯在思想认识和行为方式上接受社会主流观念,接受社会公众行为方式,同时不仅告知其“不能做什么”,而且告知其“应该怎么做”和“可以怎么做”。
2.文化教育应当与社会同等程度的文化教育接轨。监狱对罪犯的文化教育,主要为了提高其文化水平和出狱后的社会适应能力。由于罪犯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刑期长短不一等多种因素,监狱应当对罪犯使用的文化教材进行定期的调研、修订,使其与社会同等程度的文化教材一致,这样就使罪犯出狱后能继续完成学业,增强其社会竞争、社会适应的能力。
3.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应立足于罪犯以后的就业需要。监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应当考虑罪犯出狱以后就业谋生的实际需要,着眼于未来的就业需求。对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须应转变“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的行业需求,聘请相关的专家、高级技师对罪犯进行相应的培训等。监狱应当进行市场调研,掌握社会各个行业的职业需求状况(包括需求数量和技能水平的要求),大力开展与社会的培训机构合作,培养罪犯社会所需要的职业技能。
(二)个别化教育主体的多样化
1.社会教育部门应安排相关教育工作者参与罪犯教育。监狱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宗旨,以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为首要目标,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对其进行转化。对罪犯进行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监狱不可能完全靠自身进行。国家应当将监狱的文化、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纳入地方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教育部门统筹师资(教学水平高、认真负责的教师),监狱安排场地和教学的管理警力(管教水平高、认真负责的警察),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承担,从而能更加科学,更能有效促进罪犯出狱以后的升学和就业。
2.社会专业教育者、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罪犯教育。监狱应拓展教育队伍,聘请相关专业、行业的专家学者及有具有一定文化技能素质的社会志愿者对罪犯实施心理咨询诊疗、法律服务等,使罪犯教育者队伍进一步社会化。
(三)个别化教育的深化—强化亲情教育
监狱为了提高教育效果,必须高度重视亲情教育的作用。亲情教育是指:监狱通过让罪犯的亲属对其的关心与交流感化他的心灵,促其积极改造。社会心理学认为,每个正常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都有与他人正常交往并保持某种关系的愿望,并在此愿望下形成某种“亲和动机”。“亲和动机”对罪犯的正常改造生活很重要,如果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满足,就会影响甚至严重损害其生理和心理健康。我国传统文化注重家庭和谐和亲情温馨,当罪犯在与社会隔绝的监狱高墙之内接受改造时,其尤其渴望亲情的关心。因此,监狱应当充分运用亲情感化、教育罪犯,使教育改造手段更加人性化。例如开设亲情电话,使罪犯与家人能经常沟通信息;建立亲情餐厅使罪犯亲友共同进餐而交流感情;开设亲情团聚,让罪犯配偶能入监与改造表现突出的罪犯同居,缓解家庭矛盾,也缓解配偶的性需求,从而更加巩固其婚姻关系,也使罪犯更加感激国家的人文关怀。
六、余论
个别化理论对犯罪行为人的高度重视,极大地影响了刑罚制度乃至刑法学的发展。随着人权思想的传播,重视并保障罪犯的人权已经广为认同,也是社会的进步,但究其根源,对犯罪人的关爱却是发端于刑罚个别化理论的。
从康德的道德报应、黑格尔的等价报应到宾丁的法律报应,他们的人权保障的思想都仅仅强调罪与刑的相当,消除人们受法外追究与不公正的裁判的危险,约束与限制国家刑罚权。他们认为,刑罚的主要功能是以恶害恶,将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恢复。而刑罚个别化理论的出现,第一次将目光聚焦于罪犯因犯罪所显现出的危险人格,将犯罪人人格的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中心工作。刑罚的功能不再仅仅是对犯罪的惩罚,以恶害恶、以暴禁暴作为刑罚的根据也不再正当。个别化理论给予刑罚重塑人的灵魂、矫正不良人格的机能,从而使刑罚获得了新生,使其从必要的恶升华为纯粹的善。
行刑个别化是教育刑论的产物,并为当代刑罚综合理论所主张。国外监狱为此在行刑实践中也做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在我国监狱监狱行刑实践过程中,应当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如下关系:
(一)正确理解和处理惩罚与矫正之辩证关系
我国监狱的宗旨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惩罚与改造虽然都是刑罚的执行内容,但两者的着眼点和价值追求不一样。笔者认为“报应应限制功利,功利应制约报应”。惩罚的理念来自报应刑,它强调对罪犯过去行为的谴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矫正的理念来自于教育刑,它强调预防未来的犯罪,侧重功利。在监狱行刑过程中两者既对立又统一,不可偏废。如果只重视惩罚而忽视矫正,就变成单纯的惩罚,忽视刑罚的预防功能;反之,如果只重视矫正而忽视惩罚,罪犯不能感受入狱的痛苦,民众就不会畏惧刑罚,刑罚的效果将荡然无存。
监狱在行刑过程中,应正确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脱离惩罚的底线实施矫正;刑罚执行不仅着眼对过去行为的谴责,更应注重对未来犯罪的预防。刑罚执行应在坚持公正性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追求功利。例如,在监狱实施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时,正确处理好惩罚和矫正之间的关系,监狱行刑的目的才能达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二)正确理解和处理一般预防犯罪与个别预防之辩证关系
周永康同志指出,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预防犯罪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也是法的价值[9]。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对社会公众强调一般预防,对罪犯强调个别预防,两者既对立又统一。
监狱应当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正确实现个别预防的目的。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的违规甚至重新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监狱不能出于加大个别预防力度的考虑,对罪犯粗暴执法(暴力殴打、虐待、体罚等),应当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相应要求。(其第57条:监禁和使犯人同外界隔绝的其他措施因剥夺自由,致不能享受自决权利,所以使囚犯感受折磨。因此,除非为合理隔离和维护纪律等缘故,不得加重此项情势所固有的痛苦[10])。
(三)正确理解和处理公正和效益之辩证关系
“效益、公正”,两者都是法的基本价值。“效益”是指“效果和利益”;“公正”是指“公平和正义”。刑罚效益的好坏取决于行刑,而行刑个别化能合理配置刑罚资源、提高刑罚的效益。美国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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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ks:sentencing individualization;executing individualization;individualized judicial domain;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The Perfecting of Executing Individualization in China
CHEN Wen-feng
(JiangSu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 of Judicial Police,Zhenjiang,212003)
The core of Punishment Individualized Theory is criminals’personal dangerousness,and it claims individual prevention,emphasizes the diversification of penalty methods.Punishment individualized including sentencing individualized and executing individualized.Executing individualization is a requirement of sentencing individualization and is the result of educational concepts,which has educational function and role function,and corresponds with the“penalty economy”,and also effectively avoid the various drawbacks of short-term imprisonment.Combined with the situation of China,it’s very necessary to perfect the individualized judicial domain and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system
D924.13
A
2095-1140(2012)03-0041-06
2012-03-28
陈文峰(1972-),男,江苏丹阳人,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讲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监狱学研究。
左小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