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2-04-12杜一鸣李泰之
杜一鸣 李泰之
(1.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2.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的就业牵涉大学生本人和千家万户的权益,牵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大学生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这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损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案例。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迫在眉睫!
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确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一是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二是劳动报酬权;三是休息休假权;四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五是社会保险权;六是法律救济权。除了上述权利以外,劳动者还享有享受劳动福利权、职业培训权、团结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等劳动权利。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努力通过制定法律文件规范劳动关系,但在实务中,仍然有少数用人单位违规操作,出现各种侵害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案例。通过总结主要包括: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严重
就业歧视是与平等就业相对而言的。根据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文章通过个案,揭示目前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出现较多的是就业歧视现象。
1.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时最长、最突出的问题。全国妇联发展部《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中显示,被访女大学生平均投出9份简历才可能得到一次面试或笔试的机会,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到用人单位存在性别偏见;四成被访女大学生认为女生找工作比男生困难,理科类和硕士生最觉困难,女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1]。
2.学历歧视。学历歧视在求职过程中早已司空见惯。随着社会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对于人才需求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主要体现在对于学历层次和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例如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盲目要求高学历,专科生可以做的工作偏要招本科生,本科生可以胜任的工作偏要招研究生。一些用人单位更为苛刻,非211或985院校毕业的学生,一律不予考虑。
3.就业身体状况歧视。身体状况歧视,主要包括身高歧视、血型歧视、相貌歧视、生理疾患歧视等。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优先录用相貌较好而不是成绩较好的求职者。2011年3月,佛山市妇联发布的《佛山妇女就业歧视调研报告》中显示:33.6%的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外貌歧视;佛山市女性公务员,只占公务员总数的19.7%[2]。
以上列举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足以说明求职者的就业门槛被一次次的提高,导致上述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结果。
(二)违规签订劳动合同现象严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记载着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所享受的各项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保护大学生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也就导致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严重。首先是滥用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3]129。大学生在试用期内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点:第一,试用期期限长短以及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劳动合同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试用期期限;第二,试用期内大学生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其次是劳动报酬权受到严重侵害。工资是我国现阶段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的主要来源。工资对于一名刚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而言,是维系其能否独立生存的至关重要因素。在实务中,工资问题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大学生工资。再者是“缺斤短两”上社保(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当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一名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通过社会保险实现。特别是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在实务中,用人单位为减轻缴费负担,降低用工成本,一些用人单位要么不给刚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数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这样一来,一旦大学生在工作中出现意外,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就无法实现。
事实上,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以上三点,但是三点的管窥之见至少告诉我们思考远没有结束。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在路上,促进大学生就业,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
二、完善大学生就业的对策研究
(一)构建大学生就业的权利保障体系
1.完善保护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严重问题,国家应专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如果目前立法条件不成熟,还可以通过拓宽现在劳动法规定的就业歧视范围,采取总括式加列举式的方法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受案范围,详细列举各种就业歧视现象,明确规定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手段,有效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就业促进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各种措施,增强大学生就业促进法的可操作性,以达到充分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目的。
2.填补准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法律空白。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修改现行法律的有关内容,填补准大学毕业生实习、就业的法律维权空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身份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这对于保护准大学生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近几年,随着高职院校的迅速发展,学生实习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实习形式的一些新的实习形式——顶岗实习。顶岗实习要求学生实习的时间较长(少则半年,多则一年),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在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下在某一具体的岗位上工作,经过短暂的适应期后,实习学生是完全能够胜任企业中的工作的,并且企业也会根据学生付出劳动的多少支付一定的报酬。顶岗实习模式下企业对学生的工作安排、人员管理、薪酬发放等方面和普通员工基本没有区别,因此,学生在企业中不仅仅是一个学习者,同时也是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建设者。但这时的学生是否就是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是没有准确规定的,这对于顶岗实习期间一旦发生学生权益受损情况,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当前实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可见,完善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制度,承认其劳动者地位,将之纳入劳动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十分必要。
(二)增强政府对就业市场监督的职能
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就业市场的监督,规范就业市场秩序。有效监督机制的建立是确保政策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权威执行者,是最权威、最有效的监督主体。例如,2011年湖南将构建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监督机构,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到劳动监察范围[4],这一实例就是政府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最好体现。二是建立网络公示机制。制定法律固然重要,但执法和加强执法监督更为重要。政府机关应积极的介入到劳动力市场中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处理,对于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虚假材料,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的,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网站,对其进行公布,最大化的降低再次侵权的可能性。三是建立激励制度和官员问责制度。主要针对执行政策良好的政府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行政不作为的工作人员,将及时追究其责任。
(三)大学生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好就业准备工作
1.加强就业权利意识培养。大学生在追求成功就业的同时,常常会忽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保障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现在很多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比较仓促,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淡薄,不小心掉进合同陷阱的比比皆是。这就要求作为培养人才的校方,应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权利法律意识的培养,开设相关的课程,安排相应的就业辅导,努力提高大学生的维权能力。同时,大学生也应主动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知晓自己依法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
2.大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学生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大学生还应清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主要有六项,分别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上述六个条款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免发生争议,产生纠纷。
[1] 李海秀.解读中国女性生活状况 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突出[ER/OL].http://news.xinhuanet.com/life/2010-11-09/c_12754148.htm
[2] 陈养凯.佛山妇联报告称三成女大学生就业遭外貌歧视[ER/OL].http://news.sina.com.cn/c/2011-03-02/081122037636.shtml
[3]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 陈文广,帅才.湖南将构建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监督机制[ER/OL].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1-03-31/c_1212545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