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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4-11王律军丁四海

河南林业科技 2012年2期
关键词:林权林农山林

王律军,丁四海,谢 丹



浉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律军,丁四海,谢 丹

(浉河区林业局,河南 信阳 464000)

为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拓展林业两大体系发展空间,浉河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了浉河区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作用,同时分析了改革中存在的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及对策

为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拓展林业两大体系发展空间,浉河区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了林业资源整合和资源向资产转化的步伐,激发了林业产业的活力,提高了林农创业致富的信心,消除了容易激发社会矛盾的隐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该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将影响改革目标的实现。为此,我们经过调研,对改革引起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对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行了探索。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浉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08年开始,2011年改革完成。在2年时间里,全区104 246.6 hm2集体林地明晰了产权、落实了经营主体,为林农颁发林权证56 521本,调处纠纷林地7 513.3 hm2,有力促进了本区林业生态和林业产业建设。

1.1 盘活了农村集体林业资产

一直以来,农村集体林业资产一直处于重用轻管或只用不管的状态。抚育、管护措施无人实施,科学营林更无从谈起,许多集体林场或林地一直是维持现状,有的甚至不如以前,这种状况很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增长和森林质量的提高。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明晰了林业资产产权,落实了经营主体,明确了责、权、利关系,激发了林农创业致富的积极性,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取得经营权的农户和企业为履行责任、行使权利、获取利益,将积极采取措施,逐渐把这部分林业资产盘活,使之成为财富资源,不久就可形成以林养林的良性循环。

1.2 拓宽了农民创业致富门路,夯实了创业基础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切实掌握了林业资源的使用权、管理权,有了创业基础,农民可按照自己的意愿、特长,对林地实施立体开发。山上造林、栽植经济价值高的绿化树、药用树等有特种用途的树木,林下自然放养鸡或开展其他野生动物养殖,还在林下种植中草药材和香菇、黑耳等食用菌类,生产绿色特种林产品,从而实现创业致富的愿望。

1.3 促生农村经济增长点,带动经济多元化发展

改革后,有能力的农户利用林地创业,没能力开发的农户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把林地集中到大户手中,进行集中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经营,培育新的产业或强化传统产业。无论是农户自己创业还是大户或企业集约化经营,都将是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强大动力,将促生林产品加工、森林旅游等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土地承包到户一样,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使农村经济发展迎来又一个春天。

1.4 促进生态建设快速发展

掌握林地经营权的农户或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他们将利用宜林地造林,对低产低效林改造,并开展精细的抚育和周到的管护,在挖掘林地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加了有林地面积,提高了森林的质量,减少了人畜为害和森林病虫害及森林火灾的发生机率,将大幅度提高林地的生态效能,增强森林的生态防护功能,有力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发展,改善和优化森林生态环境。

1.5 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步伐

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加快发展、稳定、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确权发证、明晰产权,消除了林权纠纷,化解了农村部分矛盾,促进了邻里和睦,改善了干群关系;农民创业致富,乡村经济发展,建设公益事业的能力提高,教育、卫生、文化、孤寡扶助等事业将得到长足发展,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将再上新台阶;林地经营权落实后,农户可自主创业,也可以在林地开发带动的相关行业择业,将大幅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率,促进农村的稳定;取得稳定经营权的农户或企业,将逐步绿化荒山,美化农村居住环境,把传统的农村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 存在的问题

该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

2.1 存在山林倒卖、炒卖现象

经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林权属落实到了林农手中。部分林农因资金不足、技术缺乏,无力盘活山林,或因外出务工、经商,无心经营山林,于是产生了出让山林的意愿。这就给少数投机者倒卖、炒卖山林以可乘之机。投机者利用资金、地缘等优势,通过流转,以较低的价格把山林权属集中到自己手中,然后进行炒作,抬高山林价格,把山林倒卖给真正愿意投资林业建设的企业或个人,从中赚取差价。投机者层层倒卖、炒卖山林,将损害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利益,增加了林业建设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林业的快速发展,影响了林业建设的质量。

2.2 如监管不到位,可能导致局部森林质量下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的经营主体由集体变为农户,由少变多,林地的保护利用监管难度加大,森林质量的稳定及提高与农户增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获取经济效益是林地经营者的首要目的,经营者取得山林的经营权、所有权后,其经营方向必然指向提高经济效益。如果监管不到位,林地保护利用措施将无法彻底落实,少数经营者将按照自己的方式经营林地,经营措施、管理手段很可能与本地区林地保护利用目标相背,虽然把山上的目的树种培育得很好,但非目的树种或林下植被可能会被清除,森林结构趋于简单,局部森林生物群落受到破坏,森林质量下降,自我修复、调节能力降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将给小区域内森林的持续经营和永续利用带来不利的影响。

2.3 森林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

多年来,森林资源增长与农民增收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林农增收在一定程度上仍依赖森林资源的消耗。经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农取得了更大面积的林地经营自主权,为了增加收入,他们将想方设法把林地上的林木等加以利用,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现阶段林农主要通过3个途径实现林地收益:把天然次生林改造为经济林;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加工成段木或袋料,进行食用菌培殖;采伐林木,直接销售木材。这3个途径都将消耗森林资源或破坏森林的稳定结构,不仅影响森林资源的增长,还可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繁衍生息空间,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发展。

3 解决问题的对策

结合区情和森林资源保护利用需要,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3.1 制定配套政策法规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后,林地流转经营将是盘活山林的重要途径。加强对林地流转和林地经营的管理,规范林地流转和林地经营行为,防止林地流转演变成林地倒卖、炒卖,防止林地经营无序,避免林地用途改变,降低林地经营成本,是巩固林改成果、保证林改预期目标顺利实现的首要任务。政府要制定与林改相配套的政策、法规,监督和约束林地流转、经营行为,防止林地倒卖、炒卖和随意经营现象的发生,同时平衡林农与林地受让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保护各方的合理、合法权益,协调林地的保护和利用,保证林地的保护利用向既定方向发展,森林质量稳步提高,森林资源稳定增长,使林地功能正常发挥。

3.2 创新资源管理机制

林地经营权等权属落实到个人或企业手中后,必然会给森林资源的管理带来一些问题,传统的资源管理模式将不能满足林改后的森林资源管理需要,必须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探索出一条适应新的形势下森林资源管理需要的路子,兼顾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森林质量稳步提高和林农收入增长。政策约束和市场导向相结合,引导林农按规经营,合法经营,使林地的使用和经营与本地区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防止森林质量降低,促进森林资源快速增长和林农稳定增收。

3.3 引导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合作组织

通过政策支持和利益驱动,引导林农之间、林农与企业之间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鼓励林农联户经营,建立林业合作社,把资金、资源集中使用,产生规模效应;支持林农与企业合作,把劳力、资源、资金、技术、营销等优势组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经营管理,实现效益最大化,形成林农就业、稳收和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多赢局面。

F 3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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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630(2012)02-0049-02

2011-06-10

(责任编辑:王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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