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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域下的犯罪控制——以湄公河惨案为例

2012-04-10

关键词:湄公河犯罪人船只

杨 柳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澜沧江——湄公河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六国,被誉为“东方多瑙河”。在2011年10月5日发生了震惊世界的湄公河惨案。湄公河流域地处毒品泛滥的金三角地区,各种势力错综复杂,各类犯罪层出不穷,一直是犯罪多发区域。如何在此区域抑制和控制犯罪的恐怕是当前理论和实践层面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犯罪的控制和治理而言,笔者将以风险社会的基本理论为视角,对此问题予以解答。

一、风险社会视域中的犯罪现象

晚近以来,“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成为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风险社会”一词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他认为,“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对,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是“全球性风险”而非“个人风险”[1]19。显然,贝克所强调的风险是指“现代化”风险,本质上是指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又带来了“技术风险”或“制度风险”。简单地说,风险社会是对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由其自身系统所制造的风险状况的一种概称。“风险社会”并非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与传统的社会形态相比,它的独特之处在于随着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技术风险,比如电子病毒、核辐射、转基因食品、环境污染等,其中,除去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技术风险以外,“政治社会风险与经济风险等制度风险也是风险结构的组成部分”[2]。风险社会的最主要特征是不确定性的与日俱增,是社会结构制度更加复杂化,并导致民众的不安全感日益增加[3]。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启示是: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有,风险是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无法消灭而只能被管理。当今社会相对于过去传统社会而言,除去某些技术发展、社会进步所带来的风险以外,其他风险与过去传统社会相差无几。那么为什么当今社会对于风险格外重视呢?主要是由于人们的认识与感知、文化与体制、媒体传播、自身心理与承受能力等原因造成的[4]。目前的风险与过去相比客观上基本相等,当今“风险”之所以感受明显与现今社会人们的主观因素或感知因素有关。笔者认为,风险是否产生、是否激化并为人们所重视并采取预防、抑制,归根结底与对风险的统计密切相关。虽然风险的产生无时不在,但一些极少发生的风险基本可以忽略,尽管其产生的后果很严重——比如陨石坠落地球时产生的撞击风险。我们所关注的风险是具有一定发生概率的风险,只有发生概率达到一定要求,风险才为我们所关注和关心,正因为如此,本人认为风险与统计相关。现代风险一直具有越来越可计算、被认知,并能通过数学公式和科学的进步加以控制的特点。“数字的优势被看做是一个描述性的媒介”[5]。统计与精算则成为研究犯罪控制策略不可或缺的技术。我们可以通过统计或精算对有规律的、经常发生于整个社会的犯罪发生模式和频率进行了解,并对其进行预测或预防。

风险社会是对于当下社会技术风险增加、风险感受加剧、风险控制更难的一种反思和界定。笔者并不认同“风险社会已经来临”这种判断,“风险社会”判断是学者对技术高度发达社会的一种价值判断,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而非客观真实反映。但是,风险社会没有来临并不意味着社会不存在风险,风险一直存在并且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如何管理风险才是“风险社会”概念所带来的最值得关注的问题。犯罪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以称为无被害人犯罪,比如聚众淫乱罪,此类犯罪没有被害人或者无法界定被害人因而被称为无被害人犯罪。对于此类犯罪,因为没有被害人,所以防控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代表国家的立法、司法机关应当从制定、实施相关法规、完善社会治理、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承担该类犯罪的防控责任。另一类犯罪称为有被害人犯罪,刑法中绝大数犯罪都属于此种类型,比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都可以确定明确的被害人。

二、风险社会视域中的犯罪原因

诸如刑法一类的犯罪风险控制法规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对风险进行了制度性的分配,对于被害人而言,自身的行为不仅仅对犯罪人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同时亦对自身遭受被侵害几率有着重要影响。在湄公河流域中,中国船只和船员是被侵害的主要对象,这与犯罪人相关,也与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在犯罪控制与治理中不可忽视。

1.潜在犯罪人众多。应对恐怖犯罪风险的措施之一是对高发高危的犯罪进行统计和关注,统计高危、高发犯罪可以对该类犯罪进行预警和防控。犯罪学中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人。传统的犯罪学的主要研究模式在于研究犯罪现象,分析犯罪犯罪原因,最后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而运用风险管理原理,对于高危险的犯罪者的类型,所关心的不是个别犯罪者内在的犯罪动机或是原因,而是关注如何以外在的制度设计,干扰阻止这些有高度犯罪风险的类型进行犯罪行为。具体到湄公河流域,不难发现湄公河沿岸和金三角地区除了金三角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外,还有诸多的武装组织,仅缅甸一侧就有政府军、勐拉同盟军、佤邦联合军、掸邦南部军及各种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地方民团,还有后来老挝和泰国方面崛起的赌场武装势力。由于这些武装力量都可以轻易涉足湄公河流域,因此都可以对航船安全造成影响。

2.犯罪区域的特殊。通过风险统计锁定可能的“犯罪高危区域”,然后在这一地区实行治安强化治理,可以更加有效地降低犯罪发生的风险。国(边)境地区系走私、贩毒、抢劫、偷渡等犯罪活动的频繁之地。至于地处几国的夹缝间,却并无特别固定的紧密行政控制的特殊地带,亦即所谓的“三不管”地带,更是犯罪者聚集、隐匿和窝赃的乐园。发生于湄公河上的“10·5”惨案,在地域上恰恰归属于大“金三角”的范畴。作为世界知名的“无政府地带”,同时又作为一条黄金水道,湄公河流域早已成为滋生各种复杂犯罪活动的温床。据中国西双版纳州官方数据显示,自2011年以来,湄公河金三角河域货船遭遇劫持案有近50起。不仅是在湄公河上被抢,许多中国船只甚至在泰国、缅甸码头靠岸时也不断遭遇“收保护费”的当地人,此前每次遭遇抢劫后船员们都向中国的海事、边防和公安多个部门反映,但后者似乎一直没有采取有效行动,致使情况变得越来越糟。以至于很多船员慢慢习惯了湄公河上的劫掠。值得注意的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国的官员、学者针对湄公河航运的各种资料、报告中,对其国际航运开发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重要战略意义被极度渲染,却几乎没有提及到下游国家尤其是缅甸及金三角地区的政治、军事风险因素,也很少提及对这些地方毒品及武装泛滥的应对措施。甚至是在中国船只、船员遭遇麻烦后,中国政府方面也缺乏提供有效帮助的经验与能力。

3.风险诱因凸显。在湄公河案件发生以后,根据《南方周末》记者的调查,发现惨案的发生与此流域的“金木棉”赌场有关。金木棉赌场位于老挝金木棉特区,特区行政长官由一名叫赵伟的中国人担任。赵伟同时是香港金木棉集团公司董事长,从老挝当局获得授权开发金木棉经济特区。其旗下的金木棉赌场于2009年9月开张,迅速吸引金三角地区及来自中国的大量游客,对地处同一流域位于缅甸境内的赌博业带来巨大冲击。金木棉在博彩走私领域强势崛起并打破势力均衡,各利益集团矛盾激化,中国船只则被殃及池鱼。命案之前,中国船员就已置身交火地带。命案背后,金三角地区赌博业竞争冲突的深层阴影隐现。在“金木棉”赌场开设以前,针对中国运输船只的劫掠行为较少。在其开设之后,劫掠行为大幅上升,特别是与“金木棉”赌场有关的运输船只和船员成为重点侵害对象,此疑为与“金木棉”赌场打破原有金山角地区赌场利益平衡并进而引发利益纠纷有关[6]。据此可知,与“金木棉”赌场有业务往来同时又是被害对象的核心特征,这也决定了它在湄公河遭受被害风险的必然性。

三、犯罪风险控制之对策

以风险社会基本理论来治理犯罪,应建立在对犯罪精确统计的基础上,分别从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三方开展犯罪风险治理。具体而言,应当从高危险的犯罪者、高危被害者、高犯罪发生率之时间与地点以及易为犯罪者所利用的工具等方面进行风险控制,刑事政策的趋势便是在密集监控与保护这些高危险类型,以阻断犯罪机会的方式来预防犯罪,增进社会的安全。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犯罪控制技术中,犯罪者与被害人的个别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藉由统计与精算的方式,辨认何为高危险的犯罪者与被害类型,何为经常发生犯罪的时间与地点,以及何为可能会被利用之工具。而犯罪控制的重点便是对这些统计上高危险类型、地点、时间、行为工具进行监控与干预,使风险降低或是风险重新分配,透过各种风险管理措施,最终目的在于增进社会大众的安全[7]。因此,对于湄公河领域而言,分析该领域犯罪人、被害人、案件类型与基本特征、犯罪工具以及多发时间是治理该领域犯罪的基本前提。基于上述湄公河惨案诱因分析,借助风险控制和分配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对犯罪风险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对多发犯罪和高危犯罪人的锁定。一方面,对多发犯罪的关注。如上所述,在湄公河流域,针对中国船只尤其是与金木棉赌场有业务往来的船只进行劫掠是常见多发犯罪,如何避免此类犯罪发生是湄公河领域犯罪控制的重要方面。因此,对于在此领域航行的中国船只和船员,特别是涉及当地赌场利益的中国船只应当保持足够的被害警惕此种原理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另一方面,对高危犯罪人的重视,对犯罪人的治理始终是犯罪预防最重要的方面。针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而言,其潜在的犯罪人也具有较为显著的特征,因而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湄公河流域,以毒品犯罪作为生存基础的各类型犯罪组织是该领域的主要犯罪人,糯康就是其主要代表。因此,打击毒品犯罪组织应当成为控制该地区犯罪人的主要措施。此外,在外来人口集聚之地,外来人口犯罪数量一般远超本地人口;在矿区,以矿产资源为核心的犯罪是主要犯罪,其主要犯罪人为与矿产相连的关系人,特别可能存在涉黑犯罪;在建筑行业领域,建筑管理和规划部门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高危领域等等。由是可知,在某个特定的领域,特定犯罪的潜在犯罪人具有显著的特征和一般规律,可以事前予以总结并进行防范。

2.对犯罪高发区域的管制。根据犯罪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对于高发犯罪区域的管制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对该多发犯罪区域完全管制,使犯罪无法发生。例如对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现象的管制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取缔该娱乐场所,消除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事实上,湄公河惨案发生以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封闭了港口,禁止我国船只在该水域航行即是此种方式的运用。该方式虽然一劳永逸地杜绝了针对我国船只的犯罪,但同时断绝了以该水域航运收入为生的船员的生活来源,故而此种措施乃权宜之计而非长久之策。第二,对该高发犯罪区域加强监管,此措施为第一种措施的变通。在中国政府封闭港口不久,2011年11月26日,中老缅泰四国在北京举行的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部长级会议,宣布于12月15日之前在中国举行四国联合巡逻执法首航仪式,确保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领导人会议召开前恢复通航,成立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指挥部,建立四国主管部门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24小时联络渠道。显然,武装巡逻是对湄公河流域针对船只和船员犯罪加强防控的体现。相对第一种措施而言,加强管制属于“管而不死”的措施,既强调了对犯罪发生的预防,又保证了湄公河流域的航运,两全其美。这种措施在日常犯罪控制中较多运用并值得提倡。第三,对犯罪工具管制以减少犯罪的发生。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湄公河流域内的犯罪主要是以抢劫、绑架、勒赎为主要犯罪形式。对于该类犯罪而言,船只和枪械是必需工具。因此该水域各国首先应当对本国的在该水域航行的船只进行严格管理,对于船只和船主进行严格登记,减少犯罪所能利用的船只;其次,各国应加强枪支的管理,老缅泰等国政局不稳、枪支管理较为混乱、各种武装力量混战是导致该地区犯罪高发的重要诱因。针对一般犯罪而言,对于枪械、管制刀具、无证车辆等工具的管理也是降低犯罪风险的重要方式。第四,确认犯罪高发的时间并采取相应措施也是降低犯罪风险的有效方式。对船员和船只的犯罪一般是以被害船只出现为犯罪时间,因而难以统计犯罪高发的确切时点。当然,便于伪装和掩护的天气比如黑夜、浓雾和暴雨等天气是作案的较好时机,该类时间应当减少通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重大节日、庆典日或者其他特别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刻是犯罪多发时间。从犯罪的影响来说,在重要节假日犯罪活动造成的危害后和社会影响更大。对重点节日的犯罪预防应当较平日更加严格,这也是我国在诸如国庆长假、春节等重要节日加强警力部署、出勤频率、巡逻力度等的重要原因。

3.对高风险被害人的保护。对于被害人的风险管理,则是透过降低被害的机会,来达到犯罪控制的目的。在近年来新自由主义的氛围下,风险管理的责任被转移到个人身上,避免被害的资讯如同如何避免疾病的资讯被大量的提供,目的在于期待潜在被害人依据相关资讯以避免被害的发生。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该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资讯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事先预警。事先预警的逻辑,是要每个人借助警告或增加安全措施,从而够事先处理风险。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充满了不确定性,且处理危机的方式越来越多,因而根据事先预警原则,就是要从避免能够造成风险的阶段开始,直到建立起安全机制为止的事先预防措施[3]4。从国家和政府角度而言,在犯罪高发的区域应当大力宣传犯罪的危害,大力提高普通民众预防意识和预防技能,做到民众能够对相关犯罪保持足够的警惕,当犯罪发生时能够有效疏散和逃生,尽量减少犯罪的伤亡。在“10·5”惨案发生以前,在湄公河流域针对中国船员的劫掠行为就已经多次发生,相关部门也作了这方面的统计,据此我们不难发现在湄公河流域作业的中国船员属于统计学上的被害高风险者,然而相关部门并未能进行有效事先预警以致惨案最终发生。对于大多数犯罪而言,事先的有效预警可以避免犯罪的发生,这是以被害人为核心,从国家和社会角度来降低被害风险的方式。

另一方面,降低被害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被害人自我保护。当犯罪发生时,被害人是当事人并且直接面对犯罪的侵害,提高被害人的防卫能力能够有效减少侵害乃至抑制犯罪发生。一是被害人应当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卫措施。例如在湄公河水域,途经该地的船只和人员应当提高警惕,防范于未然。船只和船员应当配备相应的武器装备以提高自卫能力从而对犯罪分子保持足够的威慑;二是当自我防卫能力不足以对抗时,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安全服务。对于有预谋有准备的暴力犯罪而言,个人的防卫力量总是有限的,因此高危人群购买安全服务是自我防卫的有效途径。例如很多重要人员配备贴身保镖就是该种预防方式的体现。当然,安全服务的购买只能是极少部分人才能享受,对于绝大数普通人而言,辅助防卫措施仍然是需要政府和国家来完成。

四、结语

本文以湄公河案件为例,借助风险防范和分配的基本原理来分析犯罪的治理,以期为犯罪控制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新视角。应当引起重视的是,控制风险的措施本身可能就是制造风险的措施,对犯罪控制而言同样如此。比如针对恐怖犯罪,严厉打击是重要的应对措施,但对恐怖犯罪的严厉制裁可能会激起更激烈乃至更多的恐怖犯罪。由此看来,无论社会风险防范还是犯罪风险控制并不意味着管制措施越多越好,也并非越严厉越好——我国逐渐淡出运动式的“严打”就是明证。笔者认为,跳出运动式犯罪控制的刚柔轮回,借助风险管理与分配原理,在精确统计的基础之上,着眼于对犯罪人的控制、犯罪工具与地点的管制、被害人诱因的抑制或许才是犯罪控制的长远之道。

[1]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3.

[2] 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J].中国社会科学,2007,(3).

[3] 许福生.风险社会与犯罪控制[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0.

[4] 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J].法商研究,2011,(5).

[5] 克莱夫·科尔曼,詹尼·莫尼罕.解读犯罪统计数据——揭示犯罪暗数[M].勒高风,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6] 贾静.湄公河暗流[N].南方周末,2011-10-20.

[7] 李佳玫.风险社会下的反恐战争[J].月旦法学杂志,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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