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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下民国公墓制的创建
——以上海为个案

2012-04-09

关键词:公所租界公墓

艾 萍

(上海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上海 200444)

双轨制下民国公墓制的创建
——以上海为个案

艾 萍

(上海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上海 200444)

国民政府时期,为适应现代城市发展需要,上海市政府对殡葬方式进行了改革。在华洋两种制度并存的“双轨制”环境中,随着租界各项建设的展开,因为中外丧葬观念、城市生存空间、公共卫生、资金来源等因素的影响,冢舍问题成为中外纷争的焦点之一;同时,租界公墓制以合理的地理位置、普遍的服务对象、科学的殡葬方式、现代的管理体制、简单的丧仪,给国人完全不同的现实体验,引发国人对都市中传统冢舍的重新思考。在租界的示范效应下,市政府禁革冢舍与建设公墓双管齐下,将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殡葬事务的管理纳入整个市政建设规划中。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管齐下的丧葬改革并没有如预想的那样迅速取得成效,其原因一是在于政府财力有限,建设多端,政局动荡,积习难改;二是中国传统社会心理对于公墓制的接受仍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三是丧葬礼俗涉及宗法观念和民间信仰两大要素,变革难度最大。

丧葬礼俗;冢舍;公墓制;租界

丧葬礼俗的传承与变革,反映了社会转型与文化变迁的广度与深度,是社会史和文化史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上海在开埠后工业化发展最为迅速,传统冢舍与现代丧葬理念发生剧烈冲突,无论是从变革民俗、趋向现代文明方面,还是从整合社会、巩固统治出发,公墓制的创建都势在必行。关于民国时期的公墓制,目前已有一些论文涉及①。本选题正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试图探讨在独特的华界、租界双轨制统治格局下,上海公墓制的创建历程,以及其中上海市政府的作为。

一、中西冲突与冢舍问题

开埠前,义冢和丙舍(殡舍)在上海担负着为同乡、同行和无主尸骸提供丧葬服务的职能,也是都市中联络乡情的重要手段②。开埠后,英法等国纷纷开辟租界,不少冢舍也被圈入界内,随着租界各项建设的展开,冢舍问题成为中外纷争的焦点之一。早在1862年,法租界公董局就运用收买的办法,清除了坐落在法租界南端的福建会馆的丙舍;1874年和1898年,法公董局为清除其界内的四明公所丙舍,先后制造了两次“四明公所血案”③;1922年,公董局为扩建中法学校,欲收购毗邻的同仁辅元堂引起民间团体抗议。为什么租界当局对于冢舍如此关注?华界人士对此又为何如此敏感?

(一)冢舍与中外丧葬观念

国人对于丧葬历来持以下观念:(1)入土为安,死者为大。生者对于死者有着深厚的敬意与惧意,一旦入葬,绝不轻易动土。(2)血缘、地缘与业缘紧密结合。冢舍多由会馆、公所为客死他乡的同乡、同业者而设,一旦迁葬,不仅涉及生与死孰轻孰重的问题,还涉及传统三缘网络。(3)设置冢舍是一种传统的慈善行为,推己及人,筑路、迁葬,“不特死者不安,抑且生者抱恨”。在这样的观念下,公董局的迁葬、筑路自然会遭到激烈的反抗;更何况,此时现代殡葬服务尚未启动,冢舍的设置也是市政设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丧葬,来自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西方人有着不同的理解。(1)葬死者于清静之地,让死者灵魂得以安息。针对华人认为迁葬会扰乱死者清静的观点,西方人认为:租界中心地带为“人稠户密、市面争趋之所,究非安魂定魄之方,若使其远离繁华似更较为妥善也。故如谓安祖之语而论,究不如迁至租界之外,俾旷野清静可妥先灵耳。”④(2)文明的差异与优劣。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西方人对于中国殡葬习俗中所表现出的乡土意识和入土为安、祖先崇拜观念等,感到难以理解,普遍认为其中“浸透着迷信观念”⑤,甚至与中国的愚昧和落后联系起来,他们以西方的文明方式为惟一的文明衡量标准,将与之相左的意识和行为,一律视为“不文明”。这种强烈的“文明优劣论”只会激起更加强烈的民族主义意识,使丧葬观念的冲突演变为民族冲突、政治对抗。

(二)冢舍与城市生存空间

自租界建立以来,西方侵略者即不断谋求扩展。随着租界内各种现代化工厂的建立,土地资源有限,而人口日增,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冢舍设立于寸土寸金的市区之中,客观上造成死人与活人争夺生存空间的格局,与国人对于死者的重视相比,基督教文明更加重视现实生活中的生者,“在生人以无病安康为要,若在已故之人须在郊外幽寂之地为妥。”因此,租界当局在规划统治区域内的市政设施时,即仿照本国,“实愿各坟场均在人户稠密之外也”⑥,将最具价值的生存空间让给生者。以外侨最早设立的山东路公墓为例,山东路公墓设立于1844年,1846年与广隆洋行交换后,其位置靠近外滩,在今山东中路、汉口路、山西中路、九江路之间。随着租界的发展,这里成为上海城市最中心的地带,公墓北边沿边空地用于拓宽九江路,西南角被划出用于工部局卫生处下属机关的办公地,西北角被用于建造公共厕所。这样,山东路公墓面积由原来的14.1亩缩减为8.1亩⑦。租界当局对于安葬本国人士的公墓尚能不断缩减面积,那么,对于阻碍现代道路延伸和市政建设进行的冢舍自然毫不留情,更何况实力的悬殊与文化差异相纠葛,偏见与漠视让租界当局在生存空间的抉择中,毫不犹豫地选择生者,冢舍的去留自然要服从整个市政建设的规划。

(三)冢舍与公共卫生

从卫生防疫角度来看,近代上海的防疫技术尚未达到足以预防疫症的程度,在城市人群密集的中心地带寄存棺柩、埋葬遗骸,确实是城市公共卫生的巨大隐患。消除停馆不葬的习俗,尽快掩埋尸首,消灭疫症的传播途径也是非常必要的预防措施。1849年,法租界建立时,即对位于其界内的四明公所义冢极为反感,认为:“这些坟墓是传染疾病的巢穴,特别是在炎热季节”,表示为了消灭这些坟墓不惜进行任何尝试,“不管这种尝试多么艰巨”⑧。1890年夏,上海附近发生虎烈拉疫症,法租界公董局董事萨坡寒致函领事曹登说:“当此时疫流行的过程中,租界边沿有了这类秽物的存在,的确是公共卫生上一种长期的威胁。”但冢舍是否真的传播疫病,西方人之间认识也并不一致,如法领事曹登率同医生白朗博士前往丙舍实地考察,白朗认为,四明公所所寄1000具棺柩棺木完好,无腐烂液汁流出,也没有窒息的瓦斯发生,内部空气流通,地面清洁干净。据此得出“这种寄柩对于公共卫生并无任何危险”⑨的结论。其实,各会馆、公所殡舍停柩时也规定单薄之棺木随到随埋,“所寄棺柩以二寸厚为最低限度,倘棺木朽薄或未用封口漆者,概不收纳。”“所寄棺柩如业见渗漏朽腐情事,随时通知该家属,限日前来涂补”⑩。但囿于各种原因,会馆、公所并不能保证所有寄存的棺柩完好无损,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市区内,停柩不葬、浮厝,甚至露天停棺、尸骨外露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不难想象,这种处理方式对于公共卫生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四)冢舍的经费来源

冢舍一般由同乡、同业团体和社会慈善团体设立,经费主要来自同乡、同业和社会捐助。以普善山庄为例,1913年,王骏生、李谷卿等人发起集资购地置义冢地于闸北太阳庙北(今普善路200号以西一带),义务收殓、埋葬路毙、幼尸、孤独老人。施材不论土、客籍,旨在向全社会普施善举。其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各方善男信女的捐献。“在旧社会有一种传统的善恶观念,认为施舍棺材是阴功积德的大善事,由此有钱人乐于施舍,另有基本捐助户,每年定额捐助几百元或千元以上”;(2)山庄生产各档寿材,对外经营现卖和预订业务,经营所得利润作为施材的经费来源之一;(3)举办义演、义卖活动。山庄每年总要举办二、三次义演,邀请当时南北京剧名角如梅兰芳、余叔岩、谭富英、马连良、周信芳、盖叫天及上海著名票友,或其他剧种如越剧、沪剧、滑稽、歌唱等各界名演员和名歌唱家举行各派义演大会串,义演收入除去必要开支外,都捐作山庄经费;或者,邀请名伶名票举办电台广播募捐会,请著名画家捐赠作品,举办义卖画展等⑪。由此可见,普善山庄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社会捐助。同乡、同业团体所办冢舍经费主要依靠会馆、公所的经常性收入。由于这些团体举办冢舍都是慈善性质,经费来自社会捐助自然无可厚非。问题是社会捐助虽可在较短时间内集中有效的社会资源,进行慈善事业;但社会捐助无法保证冢舍资金的持久性和系统性,完全依靠社会慈善团体举办丧葬服务并不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建设多端,对资金的要求不仅是数目庞大,而且是“源源不断”。在普善山庄董事大会上,大会主任王骏生就呼吁各位董事:“竭力帮助,藉资维持。”⑫并非以营业为主的慈善团体在多年从事此项业务后,也往往有力不从心之感。

可见,中外丧葬观念的不同导致冢舍问题成为中外关注的焦点,冢舍因其对城市中心公共空间的占据、对公共卫生无法回避的影响,以及资金来源上先天的弱点,已经成为现代都市中不和谐的音符。1874年5月,第一次四明公所血案发生后,经外交交涉,直到四年后的1878年8月才得到解决,结果是法租界放弃原筑路计划。1897年7月,第二次四明公所血案发生,一年后,中法即达成协议:确立法租界的扩张;维持四明公所土地权;四明公所坟地不得掩埋新尸或停柩,原有旧坟亦应陆续起送原籍;在四明公所地面上可以开筑交通上所要的道路⑬。解决第二次四明公所血案所用的时间远远少于第一次,这固然是侵略者强权政治的反映,但1895年后,北京、香港等地大规模爆发流行的瘟疫已经让国人谈“疫”色变,对于市中心区的冢舍也开始有所顾忌。死者固然需要尊重,但也要考虑到生者的身体健康,冢舍远离繁华,移居市郊势在必行。更何况。租界的公墓制已经让国人看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丧葬方式。

二、租界与公墓制的引入

随着租界的建立,西方侵略者将现代社会的一整套市政设施和管理体制也“复制”到19世纪40年代的上海。西方人同样拥有对彼岸世界的信仰,随着寓居上海的外侨逐年增多,为解决死有所葬的问题,1844年,出现了第一个由外侨开办的公共墓地——山东路公墓,这是中国近代以来由外国人在中国开办的最初的殡葬服务(公墓)设施。⑭到1937年,工部局在上海已开办了山东路公墓、浦东公墓、军人公墓、八仙桥公墓、静安寺公墓、虹桥公墓六处。军人公墓所葬皆为太平天国时(1862至1865年)在上海阵亡的英军士卒,军人公墓、山东路公墓、浦东公墓先后于1865年、1871年、1904年停葬;其他三个公墓仍不断接纳葬者。

与中国传统的丧葬制相比,西方公墓制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一)服务对象的不同。中国传统丧葬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葬制。本地居民葬礼一般由亲族中人安排,“家必专茔,窆必独穴,无族葬或公墓之制”⑮;会馆、公所所设冢舍多以同乡、同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很多同乡团体的寄柩章程中都规定,以本籍旅沪同乡为限,“外籍概不收寄”⑯,附设的义冢埋葬的多是无力运柩回乡的旅沪人士;同仁辅元堂和普善山庄等慈善团体专门收埋马路无主尸棺、浮厝。租界内的公墓主要为在沪的各国外侨提供服务,但并不排斥华人,如1935年至1937年,就有49名华人基督教徒葬于虹桥公墓内⑰。公墓制的服务对象比中国传统丧葬的服务对象更加广泛。

(二)殡葬方式的不同。中国历史上主要有五种殡葬方式:土葬、火葬、水葬、天葬、悬葬,最普遍的形式是土葬。上海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特殊性,虽以土葬为主,但川沙、崇明等临海地区还有一种特殊的殡葬方式,即:葬棺三年后,将棺中尸骨检出,装入甏中,封盖重葬⑱。各种丙舍、义冢仍以传统的土葬为主。租界中的公墓兼用土葬和火葬,静安寺公墓从1898年开葬,到1937年抗战前,共葬6327圹,其中火葬1044圹⑲,占总葬数的16.5%,1937年当年的火葬数甚至超过了土葬数。从公共卫生角度来看,土葬是直接将尸体放入棺内埋葬,天长日久,木制尸棺和尸体都会腐烂,是环境卫生的巨大隐患。1924年,广东大本营建设部长林森就指出:“吾国埋葬之俗,误解慎终报本之义,于殓饰务求其厚,于坟场务尚其闳,耗有用之财,夺生产之地,停馆浅葬,尸骸暴露,风日蒸扬,则秽恶尸气漫于空气之内;雨潦浸润,则腐化尸质混入饮料之泉,小则妨碍健康,大则酿成疫疠,在常人每多不察,而其害实无比伦。”⑳火葬是将尸体火化后,骨灰存入盒中,消灭了疫病的传播源,明显优于土葬。而且,租界内公墓的棺制较小,还有以铅为材质的,墓穴统一规划,每穴所占面积较中国传统墓穴小,这一点对市区土地日益紧张的上海城市来说,也是尤为重要的。

(三)管理体制的不同。冢舍一般由同乡、同业会馆的理事会或慈善团体的董事会管理,对于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进行政策倾斜,如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或理事长许可,可以免费寄柩;董事会成员及其家属可入超等殡舍寄柩等等,这些规定人为地将殡葬分成三六九等,殡葬管理尚未走上现代管理渠道。山东路公墓在租界建立后,一开始由非官方的“上海公墓管理委员会”管理,由于没有固定经费,逐渐有入不敷出之忧。1866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在卫生处设公墓股,这是上海第一个殡葬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以后,法租界公董局的公共卫生救济处也负责公墓管理事宜。租界的公墓从自发走向现代行政管理。

(四)丧仪的不同。外侨每遇葬事,一般发布告周知亲友,葬礼举行之时,工部局医官和各种殡葬服务人员均需到场,各司其职。公墓内备簿籍,“载明某人葬埋地段及方向记号,备家族或关系人查阅之便”㉒。由神职人员或教友主持入殓仪式,入殓后即举行入葬仪式,所有人员衣着庄重、神情肃穆参加葬礼。入殓、祭奠、入葬都以简单、庄重为基调,表达生者对死者的纪念与哀思。中式葬礼从报丧、入殓,到祭奠等等,均有各种相应的繁杂仪式,这些都是传统文化的体现,无可厚非。关键是对丧仪的重视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导致的是停柩不葬、浮厝、厚葬久丧等各种陋习,与现代社会极不相称,沪上的“大出丧”更是将庄严、肃穆的葬礼变成一出“闹剧”。两相比较,生活于都市中的的上海人自然会呼吁“缙绅先生”仿“西国墓场”,“提倡”公墓。㉒另外,公墓设于市郊清静之地,远离市区;冢舍一般居于市中心区域,与居住区混杂。

公墓与传统冢舍相比,地理位置更加合理,服务对象更加普遍,殡葬方式更加科学,管理体制更加现代,丧仪更加简单。对一个有数百万常住人口的近代都市来说,冢舍与居住区混杂,不仅妨碍公共卫生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也有碍观瞻和市政管理,折射出的是传统与现代、生者与死者两对矛盾,如何既改造传统习俗,又不触动社会秩序的稳定?如何既满足各个阶层的安葬需求,又不妨碍城市的发展?这是上海市政府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三、学习西方,创建公墓

1927年7月,上海被划为特别市,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殡葬事务的管理也被纳入整个市政建设规划中,向租界学习,禁革冢舍与建设公墓双管齐下成为政府革新丧葬礼俗的基本思路。10月21日,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公墓条例》,要求各市县政府于市村附近选择适宜地点设立公共墓地。按照当局拟订的“大上海计划”,行政、工业、商业、商港和住宅等区内禁止新建丙舍。为解决客籍寄柩丙舍、准备回籍安葬的问题,将沪北大场区、沪西浦淞区、沪东浦东区划为丙舍区,以疏散市内的寄柩;同时,积极筹设建筑公墓。其基本步骤为:

(一)调查丙舍

根据国民政府内政部的要求和上海城市发展的需要,1928年10月25日,上海市通过了《取缔市内设立殡房及义冢并善后办法案》,规定:(1)本市内殡房及现存若干处内容如何由卫生局调查,如有年久棺木应勒令迁出葬埋并取缔,以后不准在繁盛市区添设殡房,一面由工务局计划公墓区域。(2)在本市繁盛区域内之义冢须限期勒令迁葬,至筹设火葬处问题,由公用、卫生两局计划㉓。11月,卫生局在全市进行了一次丙舍情况调查,统计全市共有丙舍40个,殡房2619间,最多的四明公所有310间殡房㉔。平均每个会馆、公所、山庄有65间殡房,共停棺四万多具,最长的停棺达六年,短的也有一年,有的丙舍对于纳费者甚至不限停馆年限。数目众多、规模庞大、管理不善的丙舍,“实与浮厝同”㉕,对城市形象、公共卫生、市政建设都是极大的妨碍。可见,丧葬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市政府不得不动用行政力量,卫生局、工务局、社会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须联合行动,共同完成清除障碍的任务。但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迁移丙舍、埋葬棺柩的任务,牵涉的不仅是会馆、公所、慈善团体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对传统丧葬礼俗的触动,“兹事体大,各处俗尚不同,欲求折衷至当,殊非易事”,且“矫枉过正,人情不安”㉖,稍有不慎,导致的将是社会秩序的紊乱。因此,市政府只能权衡利弊,一方面加强对冢舍的规划、管理,一方面学习西方,筹建公墓。

(二)限制丙舍

市政府取缔停柩的第一步是“限制丙舍”。1928年12月,上海特别市政府公布了《上海特别市取缔丙舍规则》,重点考虑丙舍“地点是否相宜,有无妨碍卫生”,新建丙舍要符合市政规划和公共卫生两个标准㉗。至于丙舍周围已成闹市或已经划入市区的,“则禁止再收新柩,并通知寄柩家属限期迁葬”㉘。从内容来看,规则并不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其一,没有明确规定丙舍迁移和逾期无主尸棺安葬的费用如何解决。在特别市初建、政府财政支绌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民间筹集资金,政府仍然无法改变殡葬业的无序状态;其二,对违背规则者的处罚措施不明确,无法做到“酌量惩罚”;其三,处罚机关定为卫生局,但卫生局不具备行政强制力,无法“强制执行”。因此,这一规则并没有达到预设的效果。1934年3月,市政府又公布了《修正上海市取缔丙舍规则》,明确规定新设丙舍只能在划定的丙舍区域内建筑,已设丙舍地点如与公共卫生发生妨碍,由卫生、工务两局令其停收尸棺,五年内择地迁移㉙。11月,市府发布通告要求按照前项规则规定,1936年6月前,所有丙舍一律迁入指定丙舍区域。在传统丧葬观念尚未改变、新式公墓尚未建筑之前,政府对传统丙舍的限制、迁移也是无法奏效的。

(三)取缔浮厝、停柩

沪上民间惑于风水或无力安葬,常有停棺不葬、浮厝田野的,以致棺木朽腐,尸骨暴露,疫气播布,特别是在春令时节,易造成疫病。1929年春,卫生局即联合公安局催埋尸棺、浮厝㉚。4月19日,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取缔停柩暂行规程》㉛,一方面将埋葬费用归由个体承担,减轻了慈善团体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于待葬期限的限制明显是不切实际的,且不论停葬风俗的骤然更改不易做到,即使民众群起支持,因路途遥远,运柩回籍所用时间也往往不止六十日。然而,很多会馆、公所还是积极响应这一规程,沪上淮安六邑会馆更是于同日在《申报》上登载催柩回籍的通告。随后,上海市卫生局、公安局会同布告:“限各尸主在五月底前,将未葬之柩,自行安葬,逾期仍不遵行,无论浮厝地点,是私是公,概由公安局饬警会同同仁辅元堂及普善山庄二慈善团体强制运埋。”㉜急切取缔浮厝、改革殡葬的态势比中央的《取缔停柩暂行规程》有过之而无不及,其结果却是一缓再缓。为此,市政府也多次召开取缔浮厝会议,议决“凡南市闸北两处浮厝即由慈善团体着手埋葬”,寄存于丙舍的有主棺柩限于1929年11月15日前自行迁葬或运回原籍,逾期不遵行的由慈善团体一律迁葬㉝。但会馆、公所发布的通告对其成员没有强制的法律约束,五年后,前述淮安六邑会馆仍在发布同样的催柩回籍通告,要求各逾期未领柩的家属一律缴费领回,坐视不理的由会馆代为用磁罐拾骨或连柩迁出埋葬。㉞于是每年春天,市县政府照例会发布取缔浮厝、限期埋葬的布告,同仁辅元堂、普善山庄仍忙于调查、掩埋浮厝、棺柩的事务。直到1936年,新运视察团第二次来沪视察后,出示的视察意见表中共列出15项“不合新运之处”,其中八项都是关于露天停棺的,浦东南路、打浦路、日晖港路、会文路、普善路、青阳路、鲁班路等处处停有尸棺,“重重叠叠,暴露地上,枯骨腐肉,奇臭难闻。”㉟停柩浮厝的习俗很难靠一纸法令、布告顷刻消除。

(四)筹建公墓

租界中的公墓环境清静、整洁,管理完善,让国人有了现实的效仿对象。很快,中国人开办的第一家公墓——万国公墓也在上海出现。1909年,浙江上虞人经润山在徐家汇虹桥路购地20亩,于1913年辟墓穴6000余,初名薤露园。后被沪杭甬铁路占用。1917年,薤露园由经妻汪国贞西移至张虹路购地重建,名薤露园万国公墓。此后,就有人提议,墓地“改良之法以设公共墓地为最善……若在内地为之,费必不多,且因此培养森林巨材,于经济上殊有益也”㊱。然而,政治动荡、经济萧条之际,政府尚无暇顾及公墓建设,民间也不乏反对公墓的声音㊲。直到国民政府奠定统治后,由于关系到市政建设和公共卫生,公墓逐渐受到政府的关注。

在政府的倡导下,公墓建设初现端倪。1928年10月,内政部颁布《公墓条例》,要求各市县政府于市村附近选择适宜地点设立公共墓地;其面积、深度由市县政府统一规定;各墓距离,左右不得过六尺,前后不得过十尺;由市县政府统一编号公共墓地,并派员管理;墓碑上须注明葬者姓名、籍贯、殁葬年月日;非经墓主同意,不得起掘㊳。这一规定几乎是西方国家公墓制的翻版。1929年底,上海市土地局会同卫生局勘定高行、漕泾、浦淞、江湾四处墓址,囿于经济能力,“先从江湾一处着手”㊴,使市中心区域内坟墓得以迁移。然而,仅这一处市立公墓的建筑也颇费周折㊵,1935年3月市立第一公墓建成,占地约140亩,环境清静,交通便利,配置完备,建筑费用15万元,共有穴位3000个。7月,公墓开放售穴,每穴售价60元㊶,这一价格远低于租界内的公墓穴位费㊷。公墓内分为收费区和免费区两种,收费区面积占全部墓地三分之二,免费区面积占三分之一。从公墓穴位售价和穴位设置可以明显看出市立公墓的非盈利性、公益性,这对于公墓制的推广也是十分必要的。1934年,市府将万国公墓收为市立。但墓穴缺口仍十分严重,市立公墓远远不能满足市民的殡葬需求。据统计,1929-1936年,上海月死亡达1600余人㊸,除部分运回原籍或就地火葬外,约有一半左右就地茔葬,全年需近万穴,加之各丙舍的4万多寄柩要安葬。由于存在庞大的社会需求,政府对此大力提倡,一些人也视之为有利可图的行业,并仿照租界中的殡葬服务设施,开办了面向社会各阶层的私立公墓。政府在规划、建设市立公墓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私立公墓的限制、管理。

(五)管理私立公墓

1935年,在市卫生局注册的18家公墓中,只有市立第一公墓和万国公墓为公立,其余16处均为私立公墓。从成立时间来看,私立公墓中,10处建于上海特别市成立之前,绝大多数为教会举办(10处中有8处为教会合办);市府成立后,这一比例明显减少,1928年后建的6处私立公墓中,只有2处为教会举办。从资本额和面积来看,私立公墓的资本总数从数千元到十几万元不等,面积也大小各异,其中不乏与市立第一公墓不相上下的。从墓穴种类和售价来看,私立公墓中有近三分之一为非营业性质,专为教友服务;盈利的公墓墓穴也与市立公墓墓穴售价相当㊹。一些公墓更在报纸上登出广告为自己招揽生意,“墓地高燥,管理严密,交通便利,取价公道,详细章程,函索即寄。”㊺私立公墓以租界公墓为效仿对象,按照西方殡葬方式建立,同样拥有便利的交通、卫生的环境、公道的价格、严密的管理,在市立公墓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私立公墓迅速发展,并在数量上取得优势地位势为必然。市立第一公墓建成后,市府对所有私人呈请设立营业性质的公墓,“一律不准再行设立,以示限制。”㊻然而,现实的需要让政府的禁令形同虚设,到解放初,上海私营公墓有100余家㊼。

有鉴于此,市政府在市立公墓尚未发展之前,必须适时调整方针,将殡葬改革的重点从筹建市立公墓转移到管理私立公墓上来。1930年10月31日,第168次市政会议讨论通过了《上海市管理私立公墓规则》,对私立公墓建筑地点、面积、设计图样、墓穴规格、价格、性质均作了详细规定,由卫生局、工务局全程监控私立公墓的建筑、营业,特别规定:“私立公墓不得附设类于丙舍之房屋。”随后,市卫生局对各私立公墓现有停柩待葬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是:“各私立公墓虽均无正式丙舍名称房屋之设备,然停柩待葬之房屋大半均有设置,且多停有棺柩。”㊽由于棺柩入葬公墓、认穴、筑坟须一定时日,待葬房屋也是公墓的必须设置之一,但长此以往,待葬房屋有成为变相丙舍之嫌。因此,后来正式公布和修正的《上海市管理私立公墓规则》中,明确规定:私立公墓附设之暂行停柩待葬之房屋至多不得过三间,每间停柩不得过五具,停放不得过三十天,倘超过规定间数及具数,每间或每具罚金五十元,仍令将超出间数拆改,具数掩埋㊾。然而,寄柩仍是众多会馆、公所的主要业务,沪地冢舍不见减少,反而有增加的趋势。

四、小结

国民政府时期,为适应现代城市发展需要,上海市政府对殡葬方式进行了改革。由于租界的建立和租界制度的发展,造成近代上海始终处在华洋两种制度并存的“双轨制”特殊制度环境中。一方面,随着租界各项建设的展开,冢舍问题成为中外纷争的焦点之一。冢舍因其对城市生存空间的占据、对公共卫生无法回避的影响,以及资金来源上先天的弱点,在现代都市中开始了艰难的调适;另一方面,西方公墓制以合理的地理位置、普遍的服务对象、科学的殡葬方式、现代的管理体制、简单的丧仪,给国人完全不同的现实体验,引发国人对都市中传统冢舍的重新思考。向租界学习,将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殡葬事务的管理纳入整个市政建设规划中成为政府革新丧葬礼俗的基本思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市政府禁革冢舍与建设公墓双管齐下的丧葬改革并没有如预想的那样迅速取得成效。限制丙舍、取缔停柩是丧葬改革的必经步骤,但政府没有充足的财力建设公墓,冢舍的存在合理而不合法。市立公墓无法满足社会殡葬需求,私立公墓应运而生,并占据绝对优势,市府对私立公墓的管理是必须的,更是一种无可奈何之举。市内及郊区大量无主尸首、无人承领浮厝的掩埋,病亡军人的葬埋等仍由慈善团体出面解决,据统计,沪上慈善团体按举办的慈善事业分类,施棺的有28个,办理寄棺的9个,助殓的4个,办理掩埋的10个㊿。同仁辅元堂1931年9月一个月就收埋大小棺1300多具(51),普善山庄的规模更大,拥有3辆蓝十字标志(圆形蓝色底白色十字)的收尸卡车,每天在城市街头兜驰,收殓街头尸体(52)。这正是政府殡葬管理上有心无力的佐证。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一,政府希望运用行政力量介入殡葬事业,将公墓制纳入整个市政建设整体规划中,但财力有限,建设多端;政局动荡,积习难改,政府只能立足于对私立公墓的管理,浮厝、停柩的治理更多的依赖社会慈善团体的力量,法令所表现出的决绝态度和实际操作中的权宜之计再次让政府执政的有效性遭到质疑。正如严昌洪所说,处在社会过渡时期与社会动荡时代,社会进步极其有限(53)。其二,中国传统社会心理对于公墓制的接受仍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公墓制源于西方,其中积淀着浓厚的基督教文化,教徒信奉惟一的神——耶稣,死后灵魂升入天国,尸体一般无需运回家乡,葬入公共墓地。儒家文化有着强烈的血缘、地缘归属感,墓地一般以家族、宗族为单位进行区分,客死异乡的一般都要葬回家乡,选择风水宝地安葬。公墓制将不同血缘、地缘的人葬于一处,穴位完全由价格决定,实际上模糊了人的传统的、先赋性的角色和身份,代之以现代的、非先赋性的身份和地位,这是注重等级分层、宗族血缘的传统心理所不能接受的。因此,上海虽设有多处公墓,且“取费尚廉”,但“葬者尚少”(54),扶柩回籍安葬仍是多数旅沪人士的主要选择。其三,丧葬礼俗是人生的五大重要礼俗之一,涉及宗法观念和民间信仰两大要素,其顽固性最强,变革难度最大。

从历史的长时段来看,传统民俗与现代生活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都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流淌的连续体(55)。传统的民俗文化中不仅蕴含着社会进步的无穷能量,更是维持、规范社会秩序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民间信仰和宗法观念伴随着华夏民族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传统步入现代,已经化为民族精神的重要一部分,并演变为人们的一种特定的思维模式,直到今天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上,改革的推动者——“人”亦是生于斯、长于斯,“传统”已经作为基因携带在“人”的细胞中,传统与现代在他们身上都有斑驳的投影,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国家意识的绝对化与实际行动的妥协,公墓制推行不力、丧葬改革进展缓慢。时至今日,丧葬改革仍是移风易俗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注释

①学界目前有较多研究成果涉及民国时期公墓制这一课题,专著如严昌洪:《西俗东渐记——中国近代社会风俗的演变》,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年;严昌洪:《中国近代社会风俗史》,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学位论文如龙耀华:《清至民国时期关中丧葬习俗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07年;王林林:《清至民国时期陕北丧葬习俗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延安大学,2009年。论文如谢世诚等:《民国时期公墓制的创建与演变》,《民国档案》1995年第2期;严昌洪:《民国时期丧葬礼俗的改革与演变》,《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5期;严昌洪:《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风俗调查与改良活动述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葛玉红:《清末民初丧葬习俗的演变述论》,《学术交流》2004年第4期;赵宝爱:《近代城市发展与义冢、丙舍问题——以上海为个案》,《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梁景和:《五四时期丧葬礼俗的变革》,《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国内外相关期刊论文颇多,恕不在此一一列举。既有研究较为关注民国时期丧葬礼俗的演变,较少考察其中的政府作为;大多着力于分析丧仪的改革、演变,对公墓制的缘起与创建研究有待深入。

②中国人是世界上最热爱自己家乡的民族之一,浓厚的乡土观念、传统的宗法制度、祖先崇拜与牢固的自然经济基础相结合,“叶落归根”成为漂泊异乡人的共同心愿,同乡、同行客死他乡后,其亲属总是尽力把灵柩运回故乡,实现死者归葬故乡的心愿,这也是很多在沪的地缘性会馆、公所成立的动因之一。一时难以扶柩还乡者,即由会馆、公所设立丙舍寄厝棺柩,待时机成熟时再行扶柩归乡,凡无力运棺回籍者,则安葬于义冢(一般称为山庄)。一些社会慈善团体也将施棺、寄棺、助殓、办理掩埋作为重要的慈善事务经营。

③关于两次四明公所血案情况可参见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47-350页。

④⑥《第一次四明公所血案档案史料选编》,《档案与史学》1997年第1期。

⑤何天爵:《真正的中国佬》,鞠方安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第106页。

⑦关于山东路公墓变迁情况,参见郑祖安:《“山东路公墓”的变迁》,《档案与史学》2001年第6期。

⑧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第469-470页。

⑨ 上海通志馆编:《上海通志馆期刊》第1卷第3期(1933年12月),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第3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第708-709页。

⑩《通如崇海区五县旅沪同乡会馆寄柩章程》,上海市档案馆藏,卷宗号:Q117-19-31。

⑪郑镜台:《普善山庄和街尸收殓》,《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7),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373页。

⑬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50页。

⑭王夫之:《殡葬文化学——死亡文化的全方位解读》下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95页。

⑮《月浦里志》,丁世良:《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年,第81页。

⑯《通如崇海区五县旅沪同乡会馆寄柩章程》,上海市档案馆藏,卷宗号:Q117-19-31;徽宁会馆的寄柩章程中也明确规定,“以徽宁两属同乡为限,外棺自不得寄。”《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4期(1927年)。

⑰⑲《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年报》(1937年),第483页,第484-485页。

⑱《川沙县志》,《崇明县志》,丁世良:《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年,第25页,第84页。

⑳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孙中山全集》第10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61页。

㉒上海泰东图书局印行:《老上海》下,第14-15页。

胡萝卜 性凉、味甘,具有养血排毒、健脾和胃等功效。胡萝卜是有效的解毒食物,它所富含的胡萝卜素、维生素A和果胶可与汞离子结合,从而使人体血液中的汞离子浓度降低,加速其排出。

㉒胡祥翰、李维清、曹晟:《上海小志·上海乡土志·夷患备尝记》,吴健熙、施扣柱标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74页。

㉓《上海市政府市政会议议决录(第1-27次)》第一册,上海市档案馆藏,卷宗号:Q1-5-584。

㉔其中,同业公所举办的有息影公所(殡葬业)、扶济会(米豆业)、水炉公所(熟水业)、长生公所(西服业)4个,慈善团体举办的有放生局、普善山庄、延绪山庄3个,同乡会馆、公所举办的有33个,占绝大多数。再次证明,丙舍的服务对象主要为旅沪客籍人士。《附录》,《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市政公报》第10期,1928年4月,第17-18页。

㉕上海市政府秘书处编印:《上海市市政报告》(1932年7月-1935年6月),1936年,第9页。

㉖景藏:《丧葬制度》,《东方杂志》第17卷第8号(1920年4月25日)。

㉗凡建筑或翻修丙舍须经市政府卫生局核准,由工务局发给工程执照,并对丙舍设置地点、停柩年限等作了详细规定,要求丙舍远离工厂、学校各公共场所及住宅区,不得妨碍商业和市政发展;寄存棺柩以十年为限,逾期由丙舍代为立碑埋葬。上海特别市市政府秘书处编印:《上海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第2集,1929年11月,第380页。

㉘上海市政府秘书处:《上海市政概要·卫生》(1934年),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4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第5页。

㉙上海特别市市政府秘书处编印:《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第7集,第285-286页。

㉚《市卫生局催埋尸棺》,《申报》1929年4月6日。

㉛《取缔停柩暂行规程》要求各地方官署参照公墓条例规定,择定适宜地点为公共停柩场所;所有棺柩待葬期限为六十日;逾期不葬者由慈善团体代葬,费用由死者亲属或关系人承担,并处以罚款。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第248页。

㉜《布告取缔市内浮厝》,《申报》“市政周刊”,1929年5月4日。

㉝《上海特别市公安、卫生局布告》,《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市政公报》第36期(1929年11月10日)。

㉞《淮安六邑会馆催柩回籍紧急通告》,《申报》1934年4月4日。

㉟《新生活运动的组织及活动的文件》,上海市档案馆藏,卷宗号:Q215-1-71。

㊱伧父:《墓地》,《东方杂志》第14卷第12号,1917年12月15日。

㊲如平津浙省同乡会曾电浙省政府,“不能提倡公墓而破坏私墓,地为民有,且纳丁税,若涉讼而充公,使祖宗邱墓,不能保存,与民生民权主义背谬,此政策有百害无一利,徒起奸人谋夺侵占垄断之渐,浙同乡会一致否决,应请即日收回成命。”《平津浙人反对公墓政策》,《申报》1928年7月2日。

㊳《内政部颁布公墓条例》,《申报》1928年10月22日。

㊴《上海特别市政府训令第3955号为筹设公墓一案令仰会同早日收用墓地并将工程早为计划以重卫生由》,《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51期(1930年4月20日)。

㊵筹建之初,因市库一时无法拨付全部款项,只得将工程按照先后缓急分为二期进行,第一期工款需7万元,市府令财政局拨付。财政局先后共拨付41700元,尚有3万余元缺口。1931年6月,公墓开始兴筑。“一·二八”期间,“京沪铁路移建上海车站计划有使用该公墓一部份基地之议,是以工程停顿颇久”。战后,财政局以“财政支绌,而支出浩繁,实无此余款可供应付”,提议暂缓公墓工程。直到1934年8月继续兴工,次年3月完工。上海市政府秘书处编印:《上海市市政报告·卫生》(1932年7月-1935年6月),1936年,第7页;《上海市政府指令第2052号为卫生工务局请筹拨市立公墓工程经费一案提交二百〇八次市政会议议决录案令仰遵照由》,《上海市政公报》第123期(1932年8月10日)。

㊶《市立第一公墓将开放售穴》,《申报》1935年7月24日。

㊷1932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核定其公墓费用为:界内住户白银30~90两不等,非界内住户60~100两不等。《布告第4150号为修正墓地费事》,《上海市公共租界工部局公报》第2期第52册,1931年12月9日,第658页。

㊸据《旧上海“华界”按月人口出生数与死亡数》(1929-1936年)计算,邹依仁:《旧上海人口变迁的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36-138页。

㊹据统计,1935年,在上海市卫生局注册的18家公墓为:圣墓堂公墓、基督教会公墓、圣公会公墓、浸礼会基督教徒墓园、天安堂公墓、旅沪广东中华基督教公墓、上海公墓、基督协记乐园公墓、中国公墓、广东浸信会公墓、永安公墓、江西公墓、息焉公墓、万年公墓、青邑诸巷会天主教教友公墓、浦东久安公墓、万国公墓(1934年收归市立)、市立第一公墓。参见上海市政府秘书处编印:《上海市市政报告·卫生》(1932年7月-1935年6月),1936年,第7-8页;上海市通志馆年鉴委员会编:《上海市年鉴》(1935年)“V”,中华书局,1935年,第42页。

㊺《万年公墓广告》,《申报》1934年4月22日。

㊻上海市政府秘书处编印:《上海市市政报告·卫生》(1932年7月-1935年6月),1936年,第7页。

㊼ 向明生编著:《殡葬习俗与指南》,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2年,第71页。

㊽《上海市政府市政会议议程汇编(第161-170次)》第6册,上海市档案馆藏,卷宗号:Q1-5-572。

㊾上海特别市市政府秘书处编印:《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第4集,第282页。

㊿上海市通志馆年鉴委员会编:《上海市年鉴》(1936年)“T”,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第134页。

(51)《同仁辅元堂善举报告》,《申报》1931年10月7日。

(52)郑镜台:《普善山庄和街尸收殓》,见《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7),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373页。

(53)严昌洪:《民国时期丧葬礼俗的改革与演变》,《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5期。

(54)屠诗聘:《上海市大观》下,上海:中国图书杂志发行公司,1943年,第95页。

(55)按照美国社会学家希尔斯的观点,传统的涵义应该指世代相传的东西,即从过去传衍至今的东西。参见E·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2011-10-16

责任编辑 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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