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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底线必须有制度正义保障——兼论伦理豁免内生的制度正义及其诚信底线

2012-04-09张国钧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北京100088

关键词:底线正义义务

张国钧,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088

诚信底线必须有制度正义保障
——兼论伦理豁免内生的制度正义及其诚信底线

张国钧,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088

诚信底线至关重要。制度对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权力和责任等规定、分配、保障得究竟如何,则决定诚信底线:若规定、分配得公平并保障得力,则制度是正义的,并内生诚信底线;若规定、分配得不公平甚至严重失衡,且保障乏力、打折扣,则制度不正义,势必瓦解诚信底线。也就是说,有制度正义,才可能有诚信底线;制度不正义,则断无诚信底线——制度正义是诚信底线的充分必要条件;坚守诚信底线,必须有制度正义。伦理豁免则以其特有的制度正义及其特殊方式,从伦理本体、人性深处因悉心敦睦伦理而悉心养护诚信底线。

制度;正义;诚信底线;伦理豁免

诚信至关重要,诚信底线及其坚守无疑更重要。对个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1]2463(《论语·为政》);对社会和国家,传统社会,“信,国之宝也”[1]左传,僖公二十五年,1821,是治国理政的决定性因子,“民无信不立”[1]2503(《论语·颜渊》)。现代社会,诚信在各法治国家被列为民法典“帝王条款”,是规避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利器。吾礼仪之邦,按理说,诚信底线本该是常态现实,实则久已成严重问题,且不限于伦理道德问题,而成深层次、综合性社会问题,且因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骗性广告、情色娱乐、虚假新闻、多行业大面积腐败、司法偏差等持续恶化,更因食品不安全、部分地方政府失信和部分官员无良、慈善机构失信等一系列恶性事件而屡屡失守,酿成一系列严重问题。诚信底线及其坚守,确已凸显为急迫的实践事务和重大理论课题。

对诚信底线,公众、社会各界、政府都在努力解决;诚信研究十年来成果斐然,惜诚信底线及其制度保障则研究尚少①诚信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0年以来应企业、市场、社会、国家急需而顿热,不计含“信用”、“信任”等关键词者,中国知网到2010年11月底有论文2万多篇,其中核心期刊3 600多篇。这些研究中,涉及诚信的制度保障者10篇,其中核心期刊4篇;涉及诚信底线者10多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国家图书馆收著作600多种,其中论诚信制度者5种,尚无专论诚信底线者。。事实上,诚信底线若没制度正义及其保障,势必沦为说教甚至伪善、欺骗。本文由此切入,聚焦于制度正义从社会结构中决定诚信底线,简要证明:制度正义,是坚守诚信底线的充分必要条件;坚守诚信底线,必须有制度正义保障。进而从伦理豁免此特殊制度,初步讨论伦理豁免如何内生特有的制度正义及其特殊方式,从伦理本体、人性深处,因悉心敦睦伦理而坚守诚信底线。

一、制度正义坚守诚信底线

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为规定、分配和保障各有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权力和责任等而演进的一定组织机构体系,以及人们在此体系中必须遵守的规则、程序或“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2]3任何制度都以不同方式在决定、分配和保障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权力与责任等,给每个主体(个人、组织团体、国家甚至全社会)都明确界定方向、范围、边界,规定好可以自由作为的空间及其所得,不得逾越的空间及其底线,以及越界就必须支付的代价和承担的责任,从而以确定的“制度空间”给每个主体及其行为都规定好空间、路线甚至方向,由此实际上规定了每个主体能得到什么及其多少、须付出什么及其多少,等等,规定了彼此间乃至全社会的有关边界,“分已定,人虽鄙不争。”[3]1120

但是,不同制度对权利和义务等究竟如何决定、分配、保障,常常不同甚至完全不同,要之则有两类:或者,不同主体之间、同一主体自身,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权力和责任等均决定、分配的均衡、公平且切实保证落到实处,则制度正义,并对社会各层各界产生认同感、凝聚力、激发积极性;或者,不同主体之间、同一主体自身,权利和义务等决定、分配不公甚至严重失衡,且保障不力、打折扣,则制度不正义,并使社会各层各界离心离德,一盘散沙,甚至彼此从仇视而仇杀,动荡不安。制度正义,即制度在规定、分配和保障各有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权力和责任等时,不偏不倚,全力保障。一方面,不同主体之间公平,每个主体得其“应得的部分”[4]1,应得之外“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5]9,不正义;另一方面,同一主体自身公平,得其所应得,担其所必担。制度正义与否,全在能否不偏不倚,将“应得”均衡,公平地规定、分配和保障给每个主体,绝不因种族、民族、阶级、收入、社会地位等不同而故意甚至蓄意偏三向四。

制度正义决定诚信底线。积极意义上,制度安排中,“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1]尚书·洪范,190;制度运行中,“法正则民悫”[6]刑法志,1105。一方面,充分保证每个主体的一切社会行为都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自由展开,对可享受权利和须履行义务、可实现利益和须支付成本、可行使权力和须担责任都仔细比较,审慎权衡,在自己和他人之间、在自己本身,都使权利和义务等均衡;另一方面,充分规制每个主体在制度空间中自律,遵守法律,恪守道德,把自己须做、该做、能做的一切做好,甚至做圆满、做到极致。如此以往,诚信自在其中。消极意义上,失信、恶信必受合理制裁和有效惩罚,所担罚责远大于失信、恶信而“火中取栗”的不义之财和非法所得,以制度化利益比较及其利益约束,规范人们不敢、不能甚至不愿失信、恶信,自觉自愿诚信。

尤其是,利益刚性是普遍事实,从特定主体的利益追求到全社会的利益结构,其因素、数量、时效等方面及其变化一般表现为:扩大、增加的倾向性很强,压缩、减少的可能性很小;给予和接受易,放弃和剥夺难;增加、提高、改善易,减少、降低、恶化难;如此,等等[7]27-28。因此,谋求权利、利益、权力最大化,义务、成本、责任最小化,是普遍行为动机;等而下之,只顾追求权利、利益、权力,却不愿意履行义务、支付成本、承担责任,一有机会,就尽可能将自己的义务、负担、责任推给他人,甚至为利己而损人,却想方设法逃脱惩罚,或即便受罚但最终仍有收益,仍处心积虑损人。对如此普遍事实须及时有效而普遍地制度化规制:对那些将权利和义务等统一起来的行为及其主体,依法保护和支持;对为了自己利益而钻营各种机会、利用各种手段,不惜侵犯他人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及其行为,则依法惩罚,责成其承担必要代价,严格预防和禁止。只有这样以制度正义规范化利益刚性,方能在不同主体之间、同一主体自身,都保障权利和义务等不偏不倚,公平维护各方权益,预防和消除有关弊害。简言之,在制度正义下,恰恰是利益刚性使各利益主体为了自己利益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从而内生并坚守诚信底线。

制度正义决定诚信底线,这是客观事实,不宜夸大或缩小,不能以制度正义及其决定性掩盖或否定其他方面。比如,诚信底线当然有主体性,但此主体性同样离不开制度正义。比如,特殊情况下、遇不可抗力而常人无法履行承诺时,不履行承诺,不是主观上不愿意,而是客观上确实力不能及;正常情况下、条件具备时,履行普通承诺,几乎任何人都能做到,若不做,不是做不到而是不愿意。但若制度不正义,有人竟因履行普通承诺而蒙受正当权益损失甚至遭法律惩罚,又有几人能履行承诺?

二、制度不正义势必瓦解诚信底线

制度不正义,即制度在规定、分配、保障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权力和责任时,严重失衡,显失公平;或者权利小却义务重,获利少却负担重、权力小却责任大,得不到制度救济;或者完全相反,钻制度空子甚至受制度保护而逃避有效监督、合理惩罚和及时匡正。更有甚者,这一类失衡、不公竟在制度变迁中固化、合法化、合理化。现实生活中,不同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权力和责任严重不公,固然由于天赋等难以改变的差别,但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则是制度不正义。

因此,制度不正义势必瓦解诚信底线。因为制度不正义,则有的主体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甚至侵权违法犯罪而攫取非法利益,侵犯更多主体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禁止、惩罚和追究;有的主体虽然权利被侵犯、利益遭损害,却得不到救济、保护和补偿。果然如此,则无异于从制度上默许、鼓励甚至放纵欺诈、掠夺、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如此,因制度导向性和公众趋利性常共同作用而有负面导向,遂“劣币逐良币”,失信、恶信者似成了“能人”甚至“英雄”而招摇过市甚嚣尘上;勤业、敬业、诚信者则度日如年而沦为“无能”、“窝囊”,遭逆淘汰,甚至不幸沦为“罪人”!长此以往,诚信者面对失信、恶信者,或者失败,或者出局,别无选择。比如,“各国的法律至少表面上鼓励人们在钱的问题上要诚实,要遵守契约;但是,如果法律为人们提供便利,使其能够玩弄花招,或依仗钱财打官司,从而逃避应负的义务,如果人们有办法合法地达到欺诈的目的,那么,法律便会败坏道德,甚至会败坏人民在钱的问题上的道德。……另外,如果法律过于宽容,使游手好闲和挥霍浪费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对犯罪行为处罚过轻,则会对勤俭的美德和其他社会美德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法律依靠本身所包含的特许和禁令,在人与人之间制造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给人民的道德情操带来更为灾难性的影响。”[8]472。此风所至,“你的榜样一方面推动我照样行事,一方面又给了我一个破坏公道的新的理由,因为你的榜样向我表明,如果我独自一个人把严厉的约束加于自己,而其他人们却在那里纵所欲为,那么我就会由于正直而成为呆子了。”[9]576那当然是公众不幸,社会不幸,但却使那些失信、恶信者浑水摸鱼,从中渔利甚至是暴利,利用制度不正义或明或暗为这种逆淘汰推波助澜,长此以往,诚信岂有立足之地,诚信底线何能维系!君不见,经济上,虚报浮夸、假冒伪劣、逃废债务、假帐假报、恶意欺诈;管理中,弄虚作假、欺上压下、朝令夕改,居然以假文凭假学位甚至假年龄假履历骗取提升,甚至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文化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沽名钓誉;交往中,言而无信、欺骗讹诈早已司空见惯……诚信底线被步步瓦解,无不是制度不正义的恶果。

由此而下,制度不正义势必疏于防范违法犯罪,甚至公然纵容违法犯罪。其原因,正如王阳明从反面强调,违法犯罪者“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尔父老子弟所以训诲戒饬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渐染于里闬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又或愤怨相激,狡伪相残,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恶,则我有司与尔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责”[10]599-600。其防范,则如贝卡里亚所说,“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5]94法律和整个制度若不能及时遏止已失信、恶信者于前,又岂能切实预防将失信、恶信者于后?若有此恶性因果链作祟,诚信底线从何谈起?

三、伦理豁免内生的制度正义及其诚信底线

“伐柯伐柯,其则不远。”[1]诗经·豳风·伐柯,399。诚信底线须多重保障,尤其是制度正义。坚守诚信底线,从全方位保障中,须从制度正义入手,伦理豁免当是着力点或生长点。

伦理豁免是当伦理和法律关系因交集而陷入两难之际,则从正式制度上基于人伦、人性、人之常情,由公权力明确区分姻缘、血缘、情缘所衍生的伦理及其权利义务,社会、国家、政治、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简言之,家和国、伦理和政治法律之间,界限分明,且以公权力维护;会通伦理和法律关系、情理和法律,经利益比较、价值权衡,肯定和切实维护每个人(包括罪犯乃至死刑犯)及其家庭悉心敦睦伦理的特殊优先权,对按法律则必须履行但如硬性履行则势必损害伦理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违法犯罪责任,适当减轻甚至完全豁免,从而承认和肯定人们敦睦伦理的行为,保障特定义务主体直接敦睦伦理,圆满履行伦理义务。特定主体被豁免的义务则交由其他主体或国家社会承担,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关系,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从伦理和法律关系间解两难、达两全,并以正式制度防止政治法律等公权力对伦理私权利的不当介入和非法侵害,保障伦理自治,适度限制公权力。伦理豁免从长远、全局、根本上因综合权衡伦理、法律关系的关系而彰显人道;因全面考虑当事人各自伦理而惠及每个人、每个家庭乃至社会国家,渗入公平;因反复斟酌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而维护正义[11]102-103。伦理豁免内生出制度正义。

伦理豁免因其内生的制度正义而内生诚信底线:

第一,因悉心敦睦伦理而内生诚信底线。其一,“在人为法建立了公道的关系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12]3。伦理,对每个人都是毕生须臾不离的公道的关系;悉心敦睦伦理若为因,其果则惠及每个人,包括罪犯乃至死刑犯,从而是公道制度,甚至比公认为人道而公道的财产权制度更公道[11]98-103。其二,为保护伦理、调协伦理、敦睦伦理,诚信遂应运而生。严格地说,亲子、兄弟姐妹作为天伦(天生之伦)因彼此热爱而生诚信——天伦生诚信;因为诚信,从夫妻、朋友、收养到交往、交易中结成的各种特殊伦理才可能生成——诚信生人伦。源头上,诚信植根于天伦;其多种功能中,基本功能是敦睦伦理。保障伦理圆满和绵延,享天伦之乐,固然是诚信底线和有关手段共同作用之果,更是此后诚信底线之因。这一点在传统社会很突出;在现代社会,天伦如“体”,诚信如“毛”,并未改变;“体之不存,毛将焉附”?若离开天伦和整个伦理(更不要说没伦理),就没诚信。紧扣本文来说,诚信底线及其坚守,植根于天伦;要坚守诚信底线,就须敦睦天伦和整个伦理。伦理豁免,旨在悉心敦睦伦理而为诚信底线培本固元。

第二,因精心呵护人性而内生诚信底线。人性即人的天性、本性或社会本能(动物,因自然本能;人,因伦理本能乃至社会本能;神,因宗教本能),是人因介于自然(动物)、神之间天生而独有,介于自然性(动物性)、神性之间的属性。其一,人性基于自然性,又不局限于自然性,更努力超越自然性;其二,人保持社会性,伦理性是其中之一;其三,人追求但永不达也达不到神性。人性使人和动物及其自然性、神及其神性既通(联系)又隔(区别)。“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13]9。甚至政党制度都“象征着使政治体制适应于人性实际情况的最巨大努力。”[14]52。因人性,每个人自然而然爱亲人、护亲人,无疑再自然不过、合理不过,无疑是人性基本因。“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1]仪礼·丧服,1105;“虎毒不食子”,父母宁可犯“法”甚至冒死也要呵护自己子女,哪怕那子女有违法犯罪嫌疑,正所谓“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6]宣帝纪,251

制度须基于人性、保护人性进而人性化,才能顾及行为可能性,包括趋利而为、避害不为的正反面可能性,不强人所难,才能有诚信底线;以包庇罪等罪名强迫亲属间互相举证,按人性本做不到却强迫人去做,这样的制度违反人性,是罪恶的、不现实的,“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却是风纪的泉源。”[19]176如此悖自然、逆人性,怎能有诚信底线。伦理豁免则恰恰基于人性、保护人性而生诚信底线。

第三,因保护人际信任而内生诚信底线。制度正义下,既严明法治、公平保护每个主体的权利,也悉心敦睦伦理——不仅悉心保护家庭伦理,而且以作证豁免权制度,悉心保护律师-当事人、精神治疗医师-心理病人、神父-忏悔者等在特定时空中相对稳定的特殊职业伦理(但不包括一般职业关系的同事、上下级),悉心保护彼此信任。此职业伦理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即便有违法犯罪行为,执业者也有义务为之保密,有权利拒绝向第三方包括国家侦察、检察机关透露案情,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当事人内部信任之间,经仔细权衡而向后者倾斜,旨在以制度悉心敦睦伦理而免遭侵害,并力保制度系统自洽和互洽,悉心培育和保护全社会信任;对背叛、出卖等“合法”犯罪,更不用说阴谋、诡计、黑箱操作等都从法律上严格禁止。若有所谓“制度”标榜或自诩公平正义,却在和平环境里,奖赏背叛、煽动地下活动、在公民中制造相互猜疑,势必南辕北辙,完全违背现代法律和道德结合的必然要求,甚至面对特定伦理陷入危境,本可豁免特定主体的法律义务,确保其悉心敦睦伦理,却强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坐视其伦理恶化,见危不救。若冷酷如此,诚信底线何以维系?伦理豁免,悉心敦睦实体态伦理伦理;悉心敦睦特殊职业中的渗透态伦理,恰恰是在精心呵护诚信底线。

[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2](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3]《吕氏春秋·八览·审分览·审势》,载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下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4](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6]《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

[7]张国钧:《邓小平的利益观》,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

[8](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9](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10]王阳明:《南赣乡约》,载《王阳明全集》(上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11]张国钧:《伦理豁免:法治中国的传统因子》,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14](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Bottom Line of Integrity Protected by Institutional Justice

ZHANG Guo-jun

(School of Business,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Beijing100088,China)

How to maintain the bottom line of integrity is vital,which is determined by the way that institution regulates,allocates and grante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interests and burdens,power and liability and so on.Fair and protected regulation and allocation mean that institution is just.Otherwise,it is unjust.Put in other words,institution justice makes the bottom line of integrity possible;it is the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Ethics exemption,with its specific institution justice and special approaches,will care ethics and maintain the bottom line of integrity from the ethical body and the depths of human nature.

institution;justice;bottom line of integrity;ethics exemption

B82-051

A

1671-7023(2012)03-0015-05

张国钧(1957-),男,甘肃会宁人,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管理伦理、伦理法和法伦理。

2011-12-15

责任编辑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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