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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分配论”与“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比较

2012-04-09于树一

关键词:公共财政国有资产分配

闫 坤 于树一

(1.中国社会科学院 直 属机关党委,北京100732;2.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 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32)

“国家分配论”与“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比较

闫 坤1于树一2

(1.中国社会科学院 直 属机关党委,北京100732;2.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 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32)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的历史时期,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是一个艰巨的历史任务。本文将“国家分配论”与“社会共同需要论”进行对比分析,将二者的合理因素融入公共财政体系之中,在公共财政的“一般”中,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国家分配;社会共同需要

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完善问题是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并在国内财政学界掀起了广泛的讨论,并形成了国家分配论、社会共同需要论、货币关系论、剩余价值论、公共产品论等重要财政理论。其中,以“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影响最为深刻。

将“国家分配论”与“社会共同需要论”进行对比分析,并将二者的合理因素融入公共财政体系之中,必然会对公共财政体系的健全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因为,这样将在财政“一般”与财政“特殊”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在公共财政的“一般”中,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也即公共财政的“特殊”。

一、“国家分配论”与“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内涵

“国家分配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此后,其影响力日益扩大并逐步取代了“货币关系论”而成为当时财政学主流。其主要观点是:财政是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壮大而完善,最终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以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为目的,“主要利用价值形式强制地、无偿地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①;财政的四大基本要素是财政分配的主体、客体、形式和目的。

“社会共同需要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该理论认为,财政的本质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社会共同需要”是人类社会各个历史时期财政现象的概括,是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根本区别之处;在研究“社会共同需要”本质的基础上,得出财政一般,人类各种社会形态均普遍适用,也即在国家出现之前和国家出现之后均普遍适用;从财政分配的主体和目的来界定财政外延,即“凡以社会代表为占支配地位的主体的分配,又是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目的的分配都属于财政范围”②。随着生产力、生产方式、社会性质的发展与变化,社会共同需要和财政分配的主体也有不同的具体表现;该理论在研究方法上注重财政的“质”与“量”的综合分析,对财政关系的客观数量关系、财政职能和效果均进行了深入的阐释。

“社会共同需要论”逐渐发展成为继“国家分配论”之后具有相当影响的社会主义财政理论,这一理论并非是对“国家分配论”的完全否定,与之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财政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体现的是“一般”与“特殊”的区别。“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是国家的产物,具有阶级性,只研究了国家出现之后和国家消亡之前的财政现象,对人类社会各阶段的财政“特殊”不能全面解释。认为人类财政五光十色,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的社会共同需要决定了从原始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都存在着财政现象,这体现了财政“一般”。而在不同时期,社会共同需要的内容和特征不同,决定着财政运行的不同特性,这体现了财政“特殊”。也就是说,“社会共同需要论”肯定了“国家分配论”的功绩,认为后者描述了国家阶段财政的共性,是国家存在期间财政的“一般”,同时,基于“社会共同需要”的财政本质,将财政“一般”扩展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历程之中,这时,国家财政就成为了财政“特殊”。此外,认同国家财政也存在着“特殊”,即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国家财政和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经济运行方式下的国家财政。

二、“国家分配论”与“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比较

(一)理论基础的异同

“国家分配论”与“社会共同需要论”都是建立于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

“国家分配论”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为理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为基础经济学依据,也是建立于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③。该理论强调“国家”主体的重要性,认为财政与国家的本质联系表现在:财政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决定了财政的产生、发展、消亡;国家的性质决定财政的性质;财政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才使得国家能够存续下去;财政分配凭借的是国家政治权力进行的,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社会共同需要论”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为理论基础,分析社会共同需要的本质。但是该理论认为对财政学的研究应该摆脱“国家”的框框,“回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将财政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经济范畴,是“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同时,“社会共同需要论”还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分析财政的一般和特殊。认为“人类社会从产生财政起,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原始氏族社会财政(后期是农村公社财政)、阶级社会财政和社会主义财政等三个历史阶段,其中,阶级社会财政和社会主义财政都是国家占据分配关系中的支配地位”④,可见,该理论并不承认财政与国家是共生的,而是认为财政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财政是其研究的财政总体中纵向的一个特殊部分,二者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二)内容的异同

“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都应归属为财政理论研究的“本质论”,理论都认定财政是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体现的是一种分配关系,而且财政关系的具体内容是随生产力、生产方式、社会性质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同时,两种理论都将财政体制、国家预算、税收、利润、国债、各类社会资金的分配、财政补贴等等作为财政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包含着财政运动的轴心、聚财手段、用财渠道在内的财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国家分配论”认为,虽然财政分配是与国家紧密联系的,但并不是说国家可以凭主观意志随意进行,它不能脱离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社会共同需要也“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的性质和内容都是由生产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就有什么样的需要”⑤,即由社会共同需要所决定的财政分配关系也要服从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

“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与国家有本质联系,它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对社会产品进行必要的分配,而具有非生产性的国家从中获得维持其存在所需的物质资料。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财政的分配关系是社会产品分配关系中一个特定的分配关系……不同于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参与的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⑥。

“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财政与社会共同需要有本质联系,而社会共同需要存在于从原始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各个社会形态之中。财政分配关系是一种“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而参与分配的主体是社会或社会代表,这便将社会共同需要扩展为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同时,也将国家职能需要纳入社会共同需要的范围,大大拓展了财政研究的客观内容。

(三)财政分配对象的异同

“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均强调财政主要的分配对象是对社会产品(C+V+M)中的M部分。“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财政分配的客体是剩余劳动及其产品。理由是“不能从财政分配客体本身去认识财政分配客体的质与量的规定性,这些都只能从生产方式中去探求”⑦。而社会共同需要是社会再生产总体的组成部分,并非直接的物质再生产,“这种地位和性质决定了财政可以分配的,只能是物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为社会一般需要提供的劳动及其生产物,即剩余劳动及其生产物”⑧。“国家分配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分配的主要对象是剩余产品价值。

“国家分配论”认为虽然财政主要是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但总起来看,财政的分配对象应为社会产品(C+V+M)或国民收入(V+M),因为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财政会不同程度地参与C和V的分配。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常常出现超经济剥削,财政分配也超出了剩余产品的分配而侵犯了必要产品的分配。在社会主义高度集中的计划型财政体制时期,国家在安排积累和消费基金的时候,必须从全社会出发作统筹安排,并力求达到综合平衡的目标,财政则参与C、V、M三个部分的分配。“我们按照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客观要求,以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作为财政分配对象,也正是体现社会主义财政是计划财政,是国民经济总体的财政”⑨。当进入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财政不再参与其折旧基金的分配”⑩。

“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C和V不能作为财政分配客体。固定资产在实物形态更新前,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补偿(折旧)基金是可暂作他用的,但要以按时按量归还,不妨碍固定资产的正常更新为前提,否则就会破坏社会再生产。而折旧基金的“暂作他用”应属于资金的“调剂”,它与“分配”是截然不同的,“调剂是对资金上的余缺给以暂时的融通,是一种信用行为”⑪,而财政分配则是不需要偿还的,因此折旧基金的暂作他用不应纳入财政分配范畴。可变成本V是用来补偿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部分,具体表现为工人的工资,但并不是工人实际得到的工资的全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工人征收的捐税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国家先将一部分剩余价值留在工人手中,再以征税的形式取走,表面上看是对工人工资征税,实质上是国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分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人们取得的收入不仅包括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而且得到了一部分剩余价值M,因此财政所征的税收是对已经扣除了V后的M征收的,是对剩余产品的再分配。V作为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补偿,和C一样是不能被分配的,否则社会再生产同样将遭到中断和破坏。

(四)收支原则的异同

“以收定支”或者“量入为出”是“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共同遵循的收支原则,即按财政收入安排支出,财政支出总量以收入总量为限。二者都认为财政赤字对社会主义经济来说是一个消极因素,应加以避免,反对“赤字无害论”。但二者都不否认在“以收定支”原则下也会出现财政赤字,认为短期的赤字虽然会挤占非财政分配的份额,但不会造成总供求的失衡。

“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的收支体现着公共产品的供求,财政支出的刚性与财政收入的有限性始终是一对矛盾,它们受到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共产品的无限需求与有限供给的矛盾制约。为了避免财政分配的主体——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陷入被动的局面,或者陷入巨额赤字和债务危机中,财政应该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共支出的需要不断增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将“以收定支”发展为“以收定支”为主而“以支定收”为辅的收支原则。同时认为,承认“动态平衡”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要实行年度平衡政策,而是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而适当调整财政收支,促进经济增长”,但“从战略上,根本上,长期来看”,仍需保持财政平衡⑫。

“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财政收入与支出是财政分配的同一过程,所分配的资财量是同一的”⑬,财政收入在总量上制约着财政支出。赤字对经济造成的危害远远不能由此前或此后的结余所弥补,出现赤字后,最要紧的是针对所出现的赤字找出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克服,并不认为“动态平衡”是可取的。

(五)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异同

“国家分配论”在我国现阶段财政运行模式的选择上,持“建立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并存的双重结构模式”的观点。理由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这决定了我国的财政主体——社会主义国家享有两种权力,身兼双重身份,即政权行使者和国有资产管理者,并通过税收和国有资本收益两种形式,分别履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相应地便将国家财政划分为规范的公共财政与社会主义特有的国有资产财政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出现的国家,主要以税收形式筹集资金,解决市场配置资源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满足公共需要,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国有资产财政则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国家为主体,从价值形态上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确保其保值增值,资金来源主要是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于市场有效的范围内”⑭。

“社会共同需要论”并没有对我国财政运行模式提出具体的方案,但它仍看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模式选择的制约因素,社会主义国家对国营企业形成了双重关系,从而国营企业对国家就承担了既要向国家提供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纯收入,又要向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代表的国家提供红利的双重义务。这样,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也就形成了双重分配关系,“一方面作为社会共同需要的代表参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取得企业劳动者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创造的纯收入的分配关系;一方面作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占有和分配国营企业所取得的红利的分配关系”⑮。可见,“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在分析社会主义财政关系的特殊性方面达成了一致的观点,但“社会共同需要论”并不完全赞成“国家分配论”建立双重结构财政的模式,认为“国家分配论”提倡的国有资产财政取之于国有企业又用之于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企业财务范畴而非财政范畴,而且这种财政模式容易造成财政运行上的混乱。因此赞成建立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目的的单一财政运行模式,在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上,可以考虑由独立于财政部门的专门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六)其他方面的异同

第一,“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都承认公共性是财政的固有属性之一,同时认为公共性是具有历史性的。由于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不同,具有公共性的公共产品范围也随之不同,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失去公共性的公共产品将从财政范畴中退出,而有些新的公共产品又将进入财政范畴。

第二,“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都是动态的财政基础理论。尽管二者是从不同角度研究财政关系的理论,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二者均不断地改变其所研究内容的范围,更新研究方法,重新界定财政职能,以适应新情况的需要。

第三,“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的研究起点不同。“国家分配论”是从财政现象的分析入手来揭示其本质的,并从财政的各个范畴和财政分配与其他分配杠杆之间的关系中,研究财政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财政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共性,探寻社会主义财政的特性。还注重探讨财政分配结构同国民经济结构的关系、财政平衡、财政管理等问题,侧重于财政的属性、要素、职能的归纳总结。“社会共同需要论”是从“财政关系质的研究”开始的,循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痕迹,深刻分析了财政的起源与发展,并十分注重财政关系量的研究,具体地、动态地对财政收入、支出、支出结构的客观数量界限,以及国家与国有企业、集体、个人之间财政分配的数量关系,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集中与分散的数量关系等等进行了分别论述,此外,还分析了财政与经济的关系、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与作用,给出了财政效果评价的内容、表现形式和方法。

第四,“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在财政的阶级性上存在着分歧。“国家分配论”认为阶级性同公共性一样是财政的固有属性,它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如由剥削阶级执政的社会),可以超越公共性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被突出强调。而“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财政的阶级性只有在阶级社会中存在,它不是财政的固有属性,在不存在阶级而存在财政的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财政就不具备阶级性。

三、“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新发展

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国正在探索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体系,为此,首要的是在新的条件下发展“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这两个中国传统的财政理论,并借鉴西方财政理论的合理因素,为中国公共财政体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国家分配论”: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的并行

在我国确立“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的财政改革目标之后,“国家分配论”对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与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区别进行了分析,认为二者是现象论和本质论的关系,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分析只涉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及其运行过程,而中国的传统财政理论则深达财政的本质。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在传统财政理论的基础上,积极借鉴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以指导实践。如前所述,在财政模式的选择方面,认为应建立“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并存的双重结构。因为单纯用西方公共财政理论是不足以概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模式的,建立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的有机统一体,与西方公共财政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才是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模式⑯。近年来,有学者在国家财政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发展阶段,提出建立“国家财政、公共财政、发展财政与国际财政”的“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思路,认为发展财政与公共财政的运作空间同时存在:一方面坚持公共财政,以弥补市场机制自身缺陷导致的失灵,提供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强调发展财政,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不完善导致的失灵,提供社会先行资本,加速资本形成⑰,与“国家分配论”新时期提倡中西结合的思路一脉相承。

(二)“社会共同需要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财政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融合

“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新发展首先体现在明确了财政对于科学发展观的作用和地位,认为财政作为公共资源筹集和配置主体,不仅直接决定着社会公共资源配置能否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是直接制约社会发展总体能否沿着科学发展观指引的方向运行的重要手段,因此,财政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同时看到,在实践中,财政针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所面临的诸多需要解决的社会共同需要问题,及时地展开了新一轮改革,具体包括:实施了把公共财政阳光普照“三农”大地的改革工程;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结构,向民生倾斜,建设民生财政;强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力地促进了地区间协调发展;着力建设绿色财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等⑱。

“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新发展还体现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政职能的界定上,认为财政职能必然受社会制度和经济模式的制约,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财政理论创新的着眼点,不仅要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点上,更要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点上。财政职能的界定就必然是既有与西方市场经济财政相同的部分,即市场经济下财政职能的共性(马斯格雷夫概括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三大财政职能),又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特性,共概括了三大财政特殊职能,即: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职能;促进全体人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职能;促进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逐步消除的职能⑲。

四、对“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的重新认识与运用

(一)对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推动

综合二理论的合理因素,可以对我国现阶段的公共财政加以科学定位,即公共财政应以国家为主体,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包括国家职能需要在内的公共需要(也即社会共同需要),参与社会分配,最终形成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它的主要作用是在非市场赢利性的制约下弥补市场失效,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创造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

从“社会共同需要论”与公共财政理论的对比分析来看,我们发现,二者在两个关键问题上具有共同点。首先,“社会共同需要”与“社会公共需要”的内容基本相同;其次,“社会共同需要论”强调财政生来就具有公共性,与公共财政认为公共性是财政本质属性的观点也基本一致。这两个共同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即在我国传统财政理论中寻求到与公共财政核心内容相通之处,说明健全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基础相当坚实。此外,“社会共同需要论”还强调,研究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一般”和“特殊”要用不同的方法。由于西方学者站在资本主义立场上概括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制约下的公共财政原则,当我们在研究中要引进西方基础财政理论时,就必须对其加以甄别,认清什么是我们可用的,什么是不可用的,什么是要用也要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和创新的等等,有时候仍需要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来辅助分析和判断⑳。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思路的贡献

二理论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有各自的观点,其中的合理因素值得借鉴,用以解决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

“国家分配论”探索了一条特殊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法,即建立相互独立的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并存的双重结构的财政体制。这有利于解决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预算混列、国有资本预算分散在各个单位而难以掌握等问题。但是,在此方法的指导下,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会在客观上参与市场竞争,追求经济利润,与财政的公平性和非市场赢利性特征不符,并有可能影响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社会共同需要论”提出由独立于财政部门的专门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便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思路。国有资产的经营由市场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业)独立完成,专门机构行使注资、享受分红、监督经营状况等所有者的权力,该机构和财政之间只有在履行纳税义务和消费公共产品时发生关系,这有利于规范财政运行以及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的界限。

“社会共同需要论”将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用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类,应根据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作用和特征,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体制模式,方能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基本特点是运动性和盈利性,在社会再生产中不断地周转与循环,应该采取彻底的市场化管理,实现政资分开;公用性资产的特征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占有和运用的资产,只能通过国家预算由财政供给来实现,不能也不应当采用政资分开管理体制;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特点是稀缺性和自然垄断性,应在实施资源国家所有制基础上,运用行政手段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有计划的调控㉑。

由此可见,二理论在指导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方面,其观点各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应在实践中加以综合利用,发挥二理论的合力。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正朝着这一方向发展:2003年4月6日,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成立,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2007年9月13日,《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预算的意见》要求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7年12月23日,《国有资产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些都是在理论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的有益探索,有利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三)对收支原则问题的明确

通过对二理论的发展,可以明确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中有关收支原则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步入新的阶段,“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倡导的单一的“以收定支”的收支原则与经济发展需要之间逐渐拉开了差距。在“以收定支”原则指导下,财政常常表现得消极而被动,在收入集中上来之前,并没有确定具体用来做什么;收入集中上来之后,支出项目和支出顺序还没确定好。这容易造成资金滥用,不能集中财力满足最迫切的公共需要。

事实上,财政平衡是每个国家财政活动所希望达到的最好状态,但是如果将它作为一个硬性的目标而必须达到,就会引起财政盲目的平衡赤字,给经济造成压力。因为当出现赤字后,只有两个方法人为使之平衡,一是增加税收,二是削减开支。增加税收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公众从心理上也很难接受,这就决定以此种办法平衡赤字可操作性不强。那就只能削减支出,从而有些项目受到保护,有些项目则被缩减,许多公共需要不能被满足或不能被充分满足,这样,强调财政平衡也就失去了意义。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人口素质、卫生保健等多方面公共需要仍处于低水平,仍是经济发展严重的“瓶颈”制约,公共支出必然随着公共需要的增长日益增加,消除赤字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目标。由于财政应以满足公共需要为首要职责,而财政支出由公共需要所决定,因而,现阶段的财政应主要根据支出需要来筹措收入,同时控制财政赤字。在程序上,应先考虑公共需要,再确定支出和收入,并要求在安排收入前做好严密的支出计划,按照成本——效益方法确定支出顺序。这样的收支原则带有较强的目的性,使财政变得积极而主动,能够使公共需要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并能减少资源损失,也节省了人为平衡赤字的成本。但是必须警惕赤字的过度扩大,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让赤字在安全线以内活动。当公共需要极大程度地满足以后,经济建设的基础便牢固了,财政平衡的意义才能够得以回归。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的历史时期,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是一个艰巨的历史任务,切实需要在“国家分配论”、“社会共同需要论”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发展和理论创新加快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系的健全。

注释

①③⑩⑫⑭邓子基:《国家财政理论思考——借鉴公共财政论发展国家分配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23页,第11页,第62页,第43页,第59页。

②④⑤⑦⑧⑪⑬⑮何振一:《理论财政学(第二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第4页,第27页,第12页,第68页,第68页,第82页,第23页,第193页。

⑥⑨许毅、陈宝森:《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年,第53页,第48页。

⑯叶振鹏、张馨:《双元结构财政》,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77页。

⑰邓力平:《发展财政历年及其政策启示》,《财政研究》2010年第11期。

⑱何振一:《光辉的历程卓越的成就》,《中国财政》2008年第24期。

⑲何振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财政职能的特殊问题》,《地方财政研究》2007年第5期。

⑳何振一:《社会主义财政学创新中的几个理论认识问题》,《财贸经济》2008年第4期。

㉑何振一:《落实国资管理体制创新任务的几点思考》,《国有资产管理》2003年第4期。

2011-10-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研究”(10AZD02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反贫困理论与实践研究”(10BJY054)

责任编辑 王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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