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以四川省为例
2012-04-09钟用
○钟用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1)
一、四川省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1、财政政策向农村金融机构倾斜
近年来,四川省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投入不断增长,主要放在金融供给方即农村金融机构,然后再将一部分资金直接支付给金融需求方即农民、农户、企业等。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四川省还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高效使用财政资金,走出了一条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特色之路。为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设的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四川省财政给予了一定的奖励。
2、财政扶持政策采取普惠原则
四川省财政支持政策采取普惠原则,政策惠及银行、担保、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不论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央金融企业,还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政策性银行、地方金融企业,只要能为政府重点关注领域提供金融服务,为农村经济、中小企业等的发展做贡献,就可以对照政策标准申请奖励补偿资金,享受政策优惠。
3、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2009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在监管指标、贷款平均余额等方面达标的金融机构,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2009年度,四川省已经有16家机构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共计2675万元。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4、财政扶持政策坚持商业化运作为主导
四川省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坚持与市场运作紧密结合,进行商业化运作。在研究制定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政策时,四川省财政厅花大力气理清了政府与商业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通过规范制度、提高抗风险能力、加强宣传等方式,推动四川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并不断加大商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尝试政府逐步退出。
二、四川省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支出规模较小
随着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农村金融机构更加单一,农村资金溢出愈加严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对此,四川省财政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更多形式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但财政支出的规模还是较小。
2、财政对农村金融支持的结构不尽合理
四川省财政主要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支持来扶持农村金融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农村金融中的供给不足问题。但在农村金融机构支持的选择中,财政更加偏重对银行的支持,而银行的大量资金却流向了科研院所、工业企业、农业管理部门,农业、农民直接受益的份额很少。
3、财政所支持的金融机构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
四川省财政积极出台鼓励措施,并想办法增加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新型金融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占比甚至不到1%,根本难以改变四川省农村金融服务弱而无力的现状。并且这些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大多数设在县城而非村镇,根本没有真正进入农村经济发展的第一线。
4、财政引导民间资本回流渠道仍然缺乏
2006年以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有所开放,但开放力度还不够大。财政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但主要还是通过入股贷款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入农村资金循环,私人借贷、互助基金会等非正规的金融形式仍受到限制,导致大量资金缺乏回流农村的渠道,大多数农户和企业的借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全社会资金配置效率低下。
三、四川省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
1、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1)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农村社会的征信建设;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诚信意识;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守信用的企业、农户要给予重点支持,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建立农村信用评估体系,财政应积极介入、大力扶持农村信用评估体系的发展,完善农村信用评估体系,缓解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充分发挥诚信奖惩机制的正向引导作用。
(2)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发展。政府应加强法制文化建设,构建良好农村法制环境;增加针对农村地区的金融立法,用法律来确保农村各经济体的正常经济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农村金融犯罪的打击,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建立健全促进农业发展、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改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规范政府各部门对农业发展、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利益关系和责任,从法律的高度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2、财政支持农村金融,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
(1)推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政府继续从资金、财政、税收和利率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扶持,减轻农信社的历史包袱,为其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抗风险能力奠定基础;进一步推进产权改革,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股份制改造,以股权的形式明确出资人身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加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重点监管高风险领域,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2)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政府应对新设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有区别的金融政策,实行较低的准入门槛和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在股权结构、利率和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特殊规定,在注重引导资金流向农村的同时,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防范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保持农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3)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政策优惠。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具有收益低、风险高的特点,为了促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应为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提供税收优惠,降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增强其盈利能力;合理运用财政杠杆,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农村;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减免等措施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
(4)引导资金重回农村金融体系。财政应加强信贷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建设,构建资金回流农村的财政投入机制、信贷投入机制、激励导向机制和循环机制;努力提高农业产业的稳定性和收益率,为资金持续回流农村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因此,财政部门要制定适合本地的产业政策,优化投资环境,使外来资金能够得到可观的投资回报,通过资本的逐利性,引导资金重回农村金融体系。
3、财政支持农村金融,促进农村产业经济发展
(1)加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比例,设立农田水利建设基金,设立专门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股份制政策性金融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和企业资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来,以减轻农村经济发展对政府财政的依赖,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供给渠道。
(2)改善农村经济产业结构。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培育“龙头”企业与新型农业生产合作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有效措施,培育、扶持、引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形成聚集效应,走集约经营之路,增强竞争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实现生活服务业和生产服务业的同步发展,在财税政策、审批、土地征用等方面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
(3)化解农村经济经营风险。政府应大力开拓农业保险市场,增加对农作物和牲畜的保险范围和赔付比例,逐步建立符合四川省省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制定强制性的保险计划,要求凡是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都必须参加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补贴;设立巨灾保险基金,采取地方政府、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各出一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点资金的办法办理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推行订单农业,防止农业生产销路不畅,鼓励开展与订单农业相结合的农村信贷产品创新。
(4)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力度。随着四川省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业已经具备反哺农业的能力,农业作为基础部门,应逐步改变落后面貌。财政应坚持落实现有的惠农政策,做好农机具、良种、种粮补贴工作。同时,逐步扩大财政的补贴范围,增加对农村科技推广、产业结构调整、人员培训等的补贴力度,全面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
4、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构建农村金融风险分担体系
(1)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应做好农村信用体系构建的整体规划,形成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的政策原则、技术原则和标准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各方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征信监管,明确征信机构及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2)加强农村保险体系建设。政府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险体系。为了促进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财政部门应遵循“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采取多层次的扶助政策;建立巨灾农业保险制度,将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对农业巨灾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减免一切税收,使其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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