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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湖南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探索

2012-04-08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关键词:依法行政湖南行政

胡 海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4)

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十年之内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体现,构建法治政府已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历史传统,体现在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中人们的法治观念淡薄和行为失范,政府机关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能力和素质不够高,以及现实中的一些其他原因,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在省委书记周强提出的努力建设“施政科学、行为规范的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务实高效、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信守承诺、值得信赖的诚信政府”的理念引领下,湖南把法治精神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2008 年4 月17 日,国内首个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并在同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空白。随后,《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我国首部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民生实施纲要》、《法治湖南建设实施纲要》等相继出台。推出的几部规章形成了一条依法行政的逻辑链条,明确了政府应“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创造性的推进了政府法治的“湖南现象”;湖南开启了一场行政机关“作茧自缚”式的革命,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并由此形成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湖南模式”,对全国各地甚至对依法治国无疑都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一 建设“法治政府”是湖南发展的必然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促进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1]法律本身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实现以人为本。各级政府处在管理经济、文化教育和其他社会事务的前沿,它们既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导者,更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措施的具体执行者,很多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政府存在的价值恰恰就是为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只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把各项法律制度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才能走出一条科学发展的新路子;只有着力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在实践中确保行政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才能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同时,建设法治政府又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保障。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我们进行制度创新,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压力。此外,建设法治政府与科学发展观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党对发展问题在认识上的突破性进步,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经验的总结,是我党执政理念的一次新的飞跃。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的依法治国方略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因此,二者在逻辑上是统一的,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保障和实现途径。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2]“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明确了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是法律手段。在我国,执行法律是所有国家机关的基本任务,但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执行者还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即国家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是一切行政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是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来实现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是通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具体行为体现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强不强,直接影响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因此,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实现制度约束下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地依法办事,是我国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条件之一,也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近年来,无论是具有标志意义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还是紧随其后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等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不仅形成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湖南样本”,同时也是将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的最好体现。

(三)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四化两型的法律保证

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和法治湖南建设,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湖南最闪亮的两张名片。《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的颁行,以及在2010年8 月召开的湖南省委工作会议上制定的《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以建设‘两型社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方向和目标”,“以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为基本途径”的发展战略,为湖南强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四化两型”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法制保障。上述做法表明:一是法治政府建设有效提升了科学决策水平,为“四化两型”建设指明了正确的发展方向。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做好政府工作的重要前提。近几年来,我省全面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组织公示和举行听证会、部署落实专家论证、强化决策风险评估,作为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前置性条件,同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以此破解“人治思维”,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实践证明,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方式,为“四化两型”建设指明了正确的发展方向。二是法治政府建设有效提升了政府的行政效能,为“四化两型”建设提供了力量支持。提高服务型政府行政效能,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客观需要。三是法治政府建设有效提升了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为“四化两型”建设营造了可预期的良好法治环境。

(四)建设法治政府是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条件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引起全民性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和矛盾,这就要求我们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加强化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和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政策和法律机制。同时,要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切实解决好新形势下突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不断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更加引起社会价值目标的转变,这又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维护公平正义的政策法律机制,大力推进收入分配、城乡发展、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公平正义,进一步提高国家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近几年来,湖南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主要是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探索地方行政立法,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大力推进政府工作流程再造,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方面均有新突破。这些成绩的取得,为保障湖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 湖南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体制障碍尚未彻底消除

30 多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历经多次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从目前来看,政企、政资、政事、政社关系尚未真正理顺,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政府仍然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一些部门职能职责权限不清,条块分割,职能交叉,权责失衡;一些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定性不准,成为营利性的“第二政府”;一些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总体来讲,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突出,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域比较严重。上述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行政权力的运用,影响行政监督、行政问责制度的落实,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还是一个推进改革不力的问题。亦即仍然沿用了过去的方式来推进我们的产业升级。这种方式通常把它叫做政府主导的发展方式。

(二)思想认识存在一些误区,法制宣传落实力度不够

湖南出台的这几部法规都是站在法治前沿,紧跟法治路线,其顺利实施必然能约束行政权力,使政府工作依法开展,使民众权利得到最大保障。这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努力和大力宣传。如《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正式出台后,相关部门单位作了一些宣传、报道和培训,但收效甚微。2011 年9 至12 月,据412 人的随机调查,80%的干部群众不知道出台了这一规章,其余20%的干部群众对新规也了解不多;在省直机关处级干部班42 人调查表明,42%的人知道我省出台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18%的单位组织学习过该规定;而乡镇长班96 人调查发现,只有12%的乡镇长知道我省出台了该规定。这说明法规宣传贯彻有从省直机关到乡镇政府的递减趋势,无疑会对湖南“法治政府”建设中有关规章的贯彻落实带来很大的阻力。近些年来,我省注重普法学习和宣传工作,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湖南省“五五”、“六五”普法系列读本,并每年组织了闭卷或开卷考试。今年3 月12 日我们在乡镇长班48 人调查中发现,31%的人知道我省出台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这说明今年初全省的普法考试扩大了该规定的知晓度),不到7%的人知道12345 是求助电话,单位组织学习过该规定的为0;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多数单位考试前做好了标准答案,人手一份,带考场抄一遍,这往往使考试流于形式,没起到应有的学习督促作用。考试结果如何反馈不够,考试好坏对个人没有激励约束作用。今年初普法考试时,省直机关对处级以上干部采取集中考试、统一监考、考题变动等办法,收到了一定效果。

(三)行政执法问题仍然突出,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犹在

“干事创业,关键在人”。湖南“法治政府”建设最大阻力应当说还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务员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部分公务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看成是自己的所谓既得利益,捞取不合理的、非法的私利;其群众观念、服务理念、政策法纪意识淡薄,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见困难就缩,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躲;有的执法人员乱执法、滥执法、粗暴执法,少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寻租、执法谋利、贪赃枉法,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比较突出,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处罚过轻、以罚代刑现象比较普遍,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领域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在近几年依然存在;对执法行为的程序约束机制不健全,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处罚的结果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3]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些公务员“索、拿、卡、要”等行为较为突出,有的甚至胡乱作为,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他们依据的不是政策和制度,不是程序和规则,不是党纪和国法,而是个人意志和个人好恶,关系和门路,贪念和私欲。一事当前,不是先考虑群众利益,而是先为自己和子女、亲属着想,先为自己所属的小团体着想,而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党和国家的利益抛在了脑后,导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骄奢淫逸、贪赃枉法等行为发生。

(四)行政问责缺少制度安排,一些干部人治色彩较浓

目前,我国问责路径比较单一,通常都是“上问下”,也就是上级对下级问责。在现实中,当责任事故发生之后,“谁是负责人,就找谁”是人们的惯性思维。在一些地方的问责规定和问责实践中,也都把责任指向了行政首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上至行政首长,下至一般行政公务人员,只要有行政失当行为,都应当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因此,如果把数量众多的一般公务人员排除在问责对象之外,显然不利于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应该注意的是,在一个单位,究竟是党委书记负责,还是行政首长负责?目前没有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这就需要形成规范统一的制度安排。[4]在过去的一些地方问责中,行政问责名义上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而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领导的责任。致使行政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演变成了副职负责制,这就偏离了行政问责制的本意。此外,我们一些干部有按文件办事的工作习惯,说明了社会生活中人治大于法治的问题,干部在工作中更多的是按领导意志办事,而不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鞭笞了官本位意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桎梏。一些领导干部人治特征明显,习惯于发号施令,缺乏法治的常识,至今还抱着管制型政府的理念,比如出现的暴力拆迁、强制管理就是典型的体现;湖南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要兼顾各类型的群体,处理不好将会阻碍湖南的法治建设。

(五)既存在行政权力部门化,也存在部门权力利益化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比较普遍的现象。立法的本质,是调整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如果不改变“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将难以达到应有的立法目的。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中,最大的缺失在于,一些行政机关既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立法者与执法者的双重身份集于一身,导致法律产生倾斜,以至于为了部门利益,不惜侵犯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不同的人,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职业不同、教育背景不同等原因,会使他们各怀不同的利益诉求。立法的过程就是多方利益的博弈过程。在理想的状态下,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博弈、对价、妥协、让步,最终寻求到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均衡点。同时,立法本身又是一个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的过程,在分配中,如果只有一部分利益相关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发言,那么另外一部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就有可能受损甚至被剥夺。之所以产生“部门利益法制化”,就在于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除立法者本身外,其他利益群体并未参与其中,甚至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机会也没有。实际上,不仅是立法,在政策制定等诸多方面,民众的广泛参与和话语权都是保证平等权利的基础。我们常常看到,在一些政策决策过程中,受影响最直接者,往往是不具备发言权的群体,他们实际上处于失语状态,几乎没有机会表达自身意愿,维护自身利益,更别说争取平等权利了。权利缺失必然导致利益受损。尊重民意,其实就是尊重老百姓的不同意见,尊重和服务于他们合理的利益诉求,在制定政策与立法过程中,让老百姓充分参与其中,使他们在利益博弈的舞台上,理直气壮地为捍卫自身的权益。

(六)有些政府部门与民争利,过度干预经济力度不减

按照财政学原理,国家手中的财富最终要通过各级政府部门来支配使用,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些政府部门已演变成为一个与民争利的利益集团,它们依靠手中的权力可以轻易获得超常规利益,使得一部分国家财富以各种渠道或公开或秘密地变成了自己的财富。国富即意味着政府部门拥有更多的财富分配权,由于将管理者的“有形之手”与市场的“无形之手”相比,效率上总是不占优势,因此,过多的社会财富通过政府之手进行二次分配并不是一件好事情。我国各级政府之所以长期存在着难以遏制的投资冲动,一方面是为了追求自身政绩表现的内在需要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其手中拥有更多的社会财富,而正是这数以万亿计的财政收入为各级政府实现投资冲动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尽管这种投资冲动带来了经济的增长和就业的增加,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导致了产能的过剩,产能过剩的尖锐矛盾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当我们在讲述中国经济崛起的经济学故事的时候,还应该冷静地看到,中国20 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国家部门仍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主要包括:尽管国有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并不占有绝对优势,然而它仍然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企业在石油、电信、铁道、金融等重要行业中继续保持垄断地位;各级政府掌握着土地、资金等重要经济资源流向的巨大的支配权;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法治基础尚未完全建立,各级政府的官员手中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直接审批投资项目、设置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对价格进行管制等手段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频繁的直接干预。[5]这些问题表明,我们离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不小距离。

三 湖南建设法治政府的对策思考

实现湖南法治,建设法治政府,有三个重要方面:一是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二是完善法律的条件;三是优化法治环境。此外,湖南法治政府建设还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转变职能,科学发展

面对国务院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此,要在解决现有问题的基础上,坚持老百姓自己能够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以及社会组织能够自我管理的,政府可以不必干预的准则。为转变政府职能,法治政府应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基本理念。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应该是:政府管理由微观向宏观,由直接向间接转变;政府管理的重点由经济管理职能转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的政治管理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和权限,有效解决政府内部的权限冲突。此外,政府职能转变还应坚持贯彻公开原则、听证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等。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也需要法治的保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湖南“十二五”规划的主线,是我省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说到底还是一个体制机制问题,必然要触及各个方面深层次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在解决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方面,在解决市场逐利和经济外部性的关系方面,既需要智慧和胆识,更需要有法律的介入或强制。[6]因此,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舆论先行,广泛宣传

毛泽东说过:凡是需要群众参与的工作,如果没有群众的自觉和自愿,都会流于形式而失败。出台施行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是湖南公共管理、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好事,需要全省干部群众的充分认识、理解、参与和支持。一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大众传媒加强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如在党报党刊(如湖南日报)、网站(如红网)、广播(如湖南广播电台)、电视(如湖南卫视)等开辟专栏,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价值观,营造“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社会氛围,达到思想和行动上的统一。二要充分发挥基层城乡社区组织的作用,通过标语、宣传单、板报等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加强宣传。三要注重宣传的系统性和实效性。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其内容涵盖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服务内容和具体要求,要广泛动员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参与宣传,将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结合起来,把这些内容讲深讲透、讲出实效。

(三)培训跟进,加强教育

全省各级机关与公职人员是《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执行的主体,对其进行教育培训是推动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贯彻落实的有力手段,要着力培养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提升其服务知识和技能。首先,要广泛动员。通过下发文件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动员全省各级各部门进行工作部署,要求将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的学习落实摆到重要的日程上,融入到具体的工作中。其次,要突出重点。通过党校行政学院专题研讨班和主体班培训、讲师团宣讲等形式,深度解读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重点对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能在贯彻落实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最后,要全面推进。尽快组织编写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干部学习辅导读本,确保全省各级公务员人手一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内容、深刻把握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的实质和要求,并联系实际提出单位和个人实施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的行动方案。

(四)制度配套,注重实效

做好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的制度配套,出台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才能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建立服务承诺制。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向社会作出服务承诺,明确各自服务的内容,接受社会的全方位监督。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制。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包括公共财政预决算特别是群众关注度很高的“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各级人事任免信息,确保公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三是建立公众参与制。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其中选举权、评议权等);要加强民调中心的建设,建议省政府专题研究民调中心的建设,加大群众评议在党委政府工作及领导干部考核中的权重;民调过程中需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以确保民调结果客观公正;要建立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扩大群众评价权重,采取全方位量化评价方法,即将上级领导的评价(权重30%)、同级评价(权重10%)、下级评价(权重20%)、服务对象评价(权重40%)结合起来,量化考核计分,按由高到低确定等级,并将考核结果与奖金分配、评先推荐、培养培训、职务晋升等挂钩。四是建立督促检查制。为了保证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的贯彻落实,必须强化督促检查手段,实行跟踪督查,确保政令畅通。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应完善问责制度,研究制定公务员具体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对乱作为和不作为追究责任;应更及时在单位网站等媒体公布各岗位责任人该承担的责任、失职的处罚方式,让全社会公民参与监督,防止问责流于形式;要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群众依法对违背湖南“法治政府”有关规章要求的行为举报有奖的制度,并保护举报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五)依法行政,依法决策

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加快湖南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牢牢把握原则方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扎扎实实办好自己的事情,始终坚持依法办事,重视教育引导,做好群众工作,注重工作策略,讲究工作方法。针对我省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做到一切工作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要教育引导群众摆正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的关系,教育引导群众明确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要求的界限,教育引导群众合理诉求也要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要注重把握规律、积累经验,学会运用政治智慧解决问题。

(六)强化监督,健全体制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们对毛泽东主席的这句话并不陌生。“没有人民的监督,政府便会蜕化变质,人民是自己政府唯一可靠的看守人。”美国总统杰斐逊说得一针见血。所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省市县各级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很显然,内部监督是必需的,权力制衡也是必要的。权力运行阳光化,健全公众监督的制度性平台,同样不可或缺。应该强调的是,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为前提。

总之,湖南“法治政府”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艰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不能认为政府法治万能,也不能认为法治政府无为。湖南是一个人口和文化资源大省,改变人们的观念、法治的普及程度、行政体制的改革等问题都需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因此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大胆勇敢的突破。

[1]段林毅.建设法治政府的“湖南样本”[J].新湘评论,2011,(1).

[2]刘丹等.法治政府:基本理念与框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马凯.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几个问题[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5).

[4]耿舒天.中国行政问责制缺少制度安排,带有浓重人治色彩[N].人民日报,2010-09-29.

[5]吴敬琏.政府对经济过分干预使腐败蔓延,贫富差别扩大[J/OL].http://www.ezjsr.com,2011-08-01.

[6]杜鹰.全面贯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署更加自觉主动地推进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工作[N].中国改革报,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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