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代御史监察制度
2012-04-08高峰
高 峰
(安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试论唐代御史监察制度
高 峰
(安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御史监察制度始于秦汉,经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发展至唐代趋于完善。唐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有着自己的特点:机构的健全和法律的完备,御史监察权的独立行使,优秀人才加入及严格选拔制度。唐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的地方,也为我国相关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监察制度;御史;启示
一 唐以前各朝代御史监察制度的简要介绍
早在西周初期,就有规定考察官吏的具体内容和官吏是否违纪违法的文字记载,但当时并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相关法律,只有单独的监察人员,西周时期严格意义上的御史监察制度没有建立。御史监察制度真正形成于秦汉,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府,掌管监察之事,地方上设立监郡御史。汉代承袭秦代的监察制度并有所发展,东汉光武帝时改御史府为御史台,但这时御史台没有从行政机构中分离,仍隶属于行政机构。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的监察机构仍然是御史台,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但由于新旧王朝更迭迅速,年年战乱,监察机构形同虚设。隋朝时,设立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隋炀帝时增设谒者、司隶二台,由御史、谒者、司隶三台共掌监察,分别负责内外监察,但此时机构混乱,御史监察权发挥的作用有限。到唐代,中国封建御史监察制度出现了繁盛时期,唐代御史台分为台院、殿院、察院三院,三院内部分工相当明确且相互配合。通过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虽然各朝代都有自己的监察机构,但唐以前御史监察权往往很难发挥其自身作用,因此唐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才吸引众多的目光对其予以关注。
二 唐代御史监察制度的特点
唐代御史监察制度,在继承了前代制度的基础上,又有着本朝的特点。
1.机构的健全和法律的完备。
唐初的中央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因隋旧制为御史台”,[1]御史台在随后虽经历变革但到唐玄宗时期机构和名称基本固定下来,直到唐朝灭亡。唐代御史台分三院为台院、殿院、察院。台院侍御史的主要职责是“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2]殿院侍御史的主要职责是“掌殿廷供奉之仪式”[3]“凡两京城内则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4]察院监察御史官位虽低,但监察的范围十分广泛,权限很大,“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5]其中巡查郡县,是监察御史的主要职责。
唐代的专门监察法规主要有《巡查六条》和《风俗廉察四十八法》。唐代仍以六条巡查州郡,监察对象有官有民,官员大小全察,监察权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更涵盖司法军事、人事等领域。另一部《风俗廉察四十八法》对监察权的实施程序、御史的职责和执法遵纪等情况都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至此,中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已经趋于完善,机构内部组织完整,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对外有充分的执行依据和范围以及对执行人员的纪律要求。这些制度大部分被后世所承袭。
2.御史监察权的独立行使。
御史主要任务是行使监察职权,因此御史职权的行使自不应受限制而保持其独立性,从而客观、公正的行使其职权。但唐之前,监察机构往往隶属于行政机构,常常受到行政机构的约束、干涉和压力,往往没有办法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唐代,监察机构从行政机构内部独立出来,御史因此享有充分行使监察职权的权力。此举改变了唐以前御史监察机构隶属于行政机构,受行政机构干涉,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但仍有限制,例如唐初“凡中外百寮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事则方幅奏弹之,小事则署名”。[6]肃宗乾元二年(公元759年)四月,敕御史,“所欲弹事,不须先进状”,[7]解除中书门下对御史行使职权之约束。至此,御史在弹劾对象上再无限制,监察部门从此完全掌握监察权力。
各种措施的有效实施,使得唐代御史在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上掌握了主动权,保证御史独立并充分行使监察职权。
3.优秀人才加入及严格选拔制度。
任何优秀制度都需要人的实施,人员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决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阻力程度以及制度的“寿命”。因此唐代统治者以史为镜,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通过科举广罗天下人才。同时由于战争等原因,使原有的士族阶层没落和庶族阶层相应的崛起,作为新兴的阶层,庶族阶层不论从政治势力上还是从根基上都不足以抗衡士族阶层,因此迫切需要能够在政治上有本阶层的势力,科举成为了理想的途径。
唐朝统治者考虑到御史的特殊身份和显赫权势,因此在选任资格上,专门制定了严格的选任标准。御史应该有清正刚直、嫉恶如仇的品质,如御史中丞裴度奏:“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8]真才实学的品质,如德宗时,穆赞为刑部郎中,“因次对,德宗嘉其才,擢为御史中丞”;[9]实践经历,如“监察选拜,多自京畿县尉”,[10]“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11]。
正是由于优秀人才的不断补充和严格的选拔制度,唐代的御史监察制度进入崭新的阶段。
三 唐代御史监察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1.对监察人员自身的监管要切实有效。
“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12]因此弹劾官员的不法行为,是御史的主要职责,但是任何制度不论最初设想多完善,一旦缺乏有效监管就必然会滋生权力膨胀和其他问题,必须要引入监管制度。同时御史自身具有的双重性决定了其自身监管的必要性,一方面御史是行使监察职责的人员,监察百官,对皇帝负责,另一方面御史又是官员,与官员阶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御史就始终处于法律和人情冲突中。当社会安定、政治开明、皇帝重视法制时,御史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在高祖、太宗时期,有温彦博等御史六件弹劾的事情,其中五件有效;但当政治灰暗时,尤其是安史之乱之后,皇帝昏庸无能,内有宦官专权,外有地方割据,地方藩镇和宦官常常充任监察职务,监察制度更加混乱,御史或投靠权贵,与其狼狈为奸,或不问世事,逃避责任,最终使御史监察系统只有架构而无实质,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
对我国而言,目前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更需要对监察人员自身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法,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例如监察机构各级领导的选任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相关监察人员严禁违规提拔;实行推荐责任制,对被推荐人员出现的问题,推荐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在监察机构内部设立对内监察部门,对内实行监管等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避免监察人员自身重大问题的出现,维护监察系统的整体运作。
2.加大对监察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
古代,天子的权力高于一切,掌握有生杀大权。御史的职责是监察违法违纪行为,范围甚广,上至皇上及皇亲国戚,下至百官及平民百姓,主要是对权贵以及掌握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人员进行监察,以权力制约权力。君主心情的好坏,往往直接关系御史的生命安危和他自己的前程,被杀于朝堂之上的敢言者并不少见。御史在人身安全时刻处在受威胁的情况下,将很难安心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别提向权贵和握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人员进行监察,如此监察系统必将进入恶性循环,最终使监察形同虚设,空有监察之形而无监察之实。由于没有有效得人身保障机制,众多御史害怕得罪权贵,不敢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权贵所作所为放任之,整天无所事事。
我国对监察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可采取以下方法,例如出台相关监察人员人身保护的法律、法规,将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加大对监察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力度;对监察人员在公开场合发表的监察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并严禁事后打击报复,使监察人员放下心中包袱,敢于提出监察言论;提高监察人员的福利待遇,高薪养廉等等。这些措施将对监察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人身保障并使监察制度真正实行下去。
3.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监察人员的职权。
如前所述,唐代御史与前代相比监察范围更广泛,其不仅进入行政领域还进入司法和军事等领域。权力的扩大导致了滥用职权隐患的发生,特别是唐代的“风闻访知”这一规定,使御史可以捕风捉影,滥用职权,即使诬告陷害也不负任何责任,于是“告密之徒,纷然道路”。同时唐代行政监察权的扩大、行政监察职能的强化,也带来了机构膨胀、事权庞杂。可见,监察权的任意扩大,不但影响了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而且必然削弱监察人员自身作用的发挥。
权力是把双刃剑,只有通过明确的职权划分,才能使监察人员更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权限和责任。例如法律、法规明确监察人员具体的权力范围和职责所在;法律、法规语言应当简练,减少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冲突情况的发生等。通过法律、法规对监察人员权力的限制,才可能最大程度的避免监察权力的任意扩大,也才能避免从最初事事都管到最后事事都不管,明确职责范围,节约时间和资源,使监察人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 结语
唐代近三百年的历史经验证明,监察人员作用的发挥与当时政局的变化、法制的健全、监察人员的素质有着很大的关系,其中,弹劾效率的高低又与吏治清明总体趋势和中央集权强弱亦有密切关系。唐代作为我国重要的历史时期,御史监察制度已经趋于完善并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即使就现今而言,仍具有令人称道的地方。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监察领域的相关制度在很多方面都需要完善,但是一套成熟、完善制度的建立并不能凭空而来,都是在借鉴其他优秀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我们应该在充分研究唐代御史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唐代优秀的制度和措施与现今国情相结合,从而更好的为国家的发展服务。
[1]《唐会要》《唐会要》卷六十《御史台上》.
[2]《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
[3]《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
[4]《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
[5]《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
[6]《唐会要》卷六十一《御史台中》.
[7]《唐会要》卷六十一《御史台中》.
[8]《唐会要》卷六十《御史台上》.
[9]《旧唐书》卷一五五《穆宁传》.
[10]《文献通考》.
[11]《新唐书》卷四十五《选举志下》.
[12]《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
ClassNo.:K242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AStudyontheYushiSupervisorySystemintheTangDynastyinChina
Gao Feng
The Yushi supervisory system had existed since ancient times which was established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developed during the period of Wei and Jin dynasties , and the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as well. This system was to be perfected in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The Yushi supervisory system in the Tang Dynasty had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e sound institutions and the complete laws, the independently exercising Yushi’s supervisory power , the joining of excellent talents and strict selection system of Yushi officials . There are many things in the Yushi supervisory system in the Tang Dynasty that are worth studying, and it can also provide us with some useful experi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elevant systems in our country.
supervisory system; Yushi; inspiration
高峰,硕士,安徽师范大学。
1672-6758(2012)09-0143-2
K242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