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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公决问题研究*

2012-04-08阳永恒

关键词:公民财政民主

阳永恒,邓 晔

(1.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2.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财政公决问题研究*

阳永恒1,邓 晔2

(1.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2.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财政公决作为全民公决的一种类型,是一国财政民主化运行的重要体现。它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公决、财政政策公决、国际财政问题公决;对财政公决尽管有不少质疑声音,但它有自身的存在价值,并以瑞士模式和美国模式为代表。中国国情与美国和瑞士都存在较大差异,改革开放以来的增量民主经验表明,财政公决应遵循渐进原则,不可冒进,同时在经济特区试点更容易取得成功。建议在经济特区可先推行原则创制和任意性复决。

财政;全民公决;公民创制;公民复决;增量民主

一 财政公决问题的提出

财政公决是全民公决的一种类型。“全民公决,是指在某个国家或特定地区内,享有投票权的全体人民就本国或本地区的、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直接的投票表决。又称为全民投票、全民表决,简称公决”。[1]①亷思:《当代全民公决制度的类型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对于全民公决可以从很多角度进行分类②亷思:《当代全民公决制度的类型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魏贻恒:《全民公决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108页。,每一种分类的必要性都是建立在对事物特质认识的需要上。与本文的旨趣相关,笔者认为全民公决可以分为财政公决和非财政公决。凡就本国家或本地区有关政府财政收支及其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直接投票表决则为财政公决,否则为非财政公决。这种分类的积极意义就在于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分析有关国家的全民公决制度是如何对待和处理财政问题的,并为财政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提供一个重要的分析视角和研究框架。

毫无疑问,财政公决类型的提出,是基于公决内容而做出的分类,但这种分类是比较宏观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在既往的全民公决的分类研究中,也有以公决内容为标准做出的分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分类是认为全民公决可以从适用事项即公决内容上分为六种基本类型[1]:第一,选举公决。包括直接选举总统、确认国家元首的执政地位、提前或延期大选、罢免公决等;第二,法律公决。包括宪法公决、立法公决、公民复决、公民创制等;第三,政策公决。即就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或直接涉及人民生活、公民利益的问题所举行的全民投票。凡政府制订的关涉国计民生的新政策都涵盖在内;第四,领土公决;第五,国际问题公决;第六,统独公决。这种传统的分类虽然没有直接体现“财政”的字眼,但财政公决却可能“藏身”于传统分类中,具体来说,财政公决除了不能直接体现于第一项“选举公决”、第四项“领土公决”以及第六项“统独公决”以外,却可能体现于其他三项,即财政法律公决、财政政策公决和国际财政问题公决。这样我们可以将财政公决具体类型简述如下:

(一)财政法律公决类型

它包括财政宪法公决和财政立法公决。前者是指为通过新财政宪法、财政宪法的修正案或宪法性财政规定而举行的全民投票,后者指为通过普通的财政法律案而召集的全民投票。当然这是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认识的,如果从公民参与立法的方式来看,财政宪法公决和财政立法公决又可以各自分为公民复决型和公民创制型。公民复决型是指将制宪机关或立法机关所通过的财政宪法或法律案,再交付公民投票表决,以决定其是否应当真正生效。复决又分强制性复决和非强制性复决,前者是将复决程序作为必经程序,后者只在有公民或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提出复决请求时才提交公民复决。公民创制型是指公民可以提出一定的财政宪法或财政法律建议案,提交议会修改后再进行公民投票,也可以不提交议会修改而直接交付全民公决。“创制性公决与复议性公决的根本区别是看法律草案是否由公民直接提出。”[1]

(二)财政政策公决类型

政策公决通常是指一国或地区就本国或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政策措施或直接涉及人民生活、公民利益的政策问题所举行的全民投票。那么财政政策当然就包含在其中。财政政策公决通过后,又常常通过制定法律或法令来具体实施该项财政政策。从全球范围看,需要公决的政策性议题有不少是经济性和财政性议题。以瑞士为例,“在瑞士各州里,只有行政上与财政上的全民投票,才较有可观之成绩表现。”[1]可见这也是一种很重要的财政公决类型。

(三)国际财政问题公决

国际间财政问题多以税收问题为主,国际间的财政协议自然也以税收协议或协定居多,比如关税协定、利息税协定等等。有时国际财政问题又是与有关经济、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国际财政问题的协议包含在有关经济、贸易协议中,或者与有关经济、贸易协议作为一揽子双边或多边框架协议予以确定。

二 财政公决的理论基础问题

对于财政能否公决的问题,目前持否定态度的观点显然影响很大。否定的理由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来自对全民公决本身的否定,从而也就排除全民公决中的财政公决问题。反对全民公决的人一般认为,全民公决采取一人一票和多数决定原则容易损害少数人利益,“全民公决确实民主,但以多数人意志压制少数人,并不保障人权。数量只跟强权有关,与正义无关”。[2]况且,公决对人们决策理性的预期太高,破坏了代议决策机制中人事权、决策权区分的制衡效果,破坏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容易导致外行领导内行,同时跨政党的公决行为会弱化政党功能,也容易造成政府官员把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推给选民等等。一句话,“它无法解决谁做主、做什么主以及怎样做主这三大逻辑矛盾。”[2]所以,全民公决存在的上述困境同样也是财政公决存在的困境。

其二,虽总体上不排斥全民公决,但否定全民公决中的财政公决。比如魏贻恒博士就认为,为了防止公民通过投票规避法律上的义务,乃限定与公民经济利益有关的法案,如预算、赋税以及工资等,一般都不在各国可公决的范围之内。实行全民公决的国家一般实施创制范围的限制——涉及公民负担的有关法案,如预算案、租税案、奉给案等不得由公民创制,以免公民利用创制权来减免负担,危及国家财政。[1]如意大利宪法第75条规定:“有关税收和预算、大赦和免罪减刑及其批准国际协定等法律,不得实行公决。”另外,亷思博士在论述全民公决制度的客体时也认为,多数国家会对公投议题都会或多或少地采取限制,如将政府预算、财税、赦免、减刑以及环保之类的专业议题排除在公投的范围之外。[3]在《我国移植全民公决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一文中,他也强调“借鉴各国的做法,有关减少国家税收和财政收入、增加国家负担的事项和减免公民义务的事项应该排除在外。”[4]

但上述两方面的理由并不是无懈可击的。

首先,就上述第一方面的理由来说,对其的反驳可以基于两点:第一,虽然全民公决可能存在否定理由中所列明的那些弊端,但并非不可减少或避免。比如说,多数决定的投票规则可能损害少数人权利和人权的问题可以通过限制公决议题范围以及健全法治与宪政制度予以解决,比如不允许多数决定直接去砍掉一个人的脑袋,就像古代雅典民主直接夺取苏格拉底的生命一样。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少数权利以违宪审查机制为其屏障;低适用频率的公决不必担忧破坏政策连续性;‘民间专家’的存在使社会资源的动员能有效运用,增加决策选择机会而不至于流于纯然‘业余’的恣意;政治参与度的提升不必然形成全面依赖人民决策的状况,代议士或政党仍负有为综合判断的责任,等等。”[1]第二,直接民主作为代议民主的补充,本身的作用与好处也是不可以忽视的。在直接民主下,主权在民,人民亲自参加统治,现代新技术也开辟了直接民主的无限可能性,它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直接民主下,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而不必借助中介或代表,这才是民主的本意。[5]全民公决作为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可以政府决策获得最大的民主正当性,有助于提升公民政治参与和民主教育,也有利于稳定代议民主制度和使政策与制度的实施透明化,深得民众拥护,等等。所有这些全民公决支持理由无疑也是支持财政公决的前提性理由。

其次,对否定论的第二方面理由的质疑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否定论认为预算税收等财政问题属于与公民经济利益有关的议题,如果实施财政公决将可能导致公民减轻自己的应该担负的财政负担,同时增加国家负担,但问题是,倘若公民面对自己的经济利益可能会有这样的反应,那么公民面对涉及自己的非经济利益的议题同样可能会存在减轻自己负担的问题,那为什么与经济利益有关的议题就不能公决而与非经济利益有关的议题就可以公决呢?如果认为非经济利益的议题也不能公决,那就回到了对全民公决全盘否定的立场上来了,而笔者在上文中已经对此作出了批评和回应。人民的负担可以分为经济性负担和非经济性负担,但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经济性负担比非经济性负担更重要,也没有充分理由认为人民面对经济负担进行投票时更偏向于自私。更何况所谓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区别。比如修一条运河,看起来是公共工程建设之类的非经济议题,但由于修筑一条运河本身就需要巨大的财政支出,所以也可以说它是涉及公民经济利益负担的事情,难道说修筑运河的大事就不能去公决?巴拿马2006年10月22日就巴拿马运河扩建举行全民公决,统计结果显示超过78%的投票者支持运河扩建,运河扩建计划获得通过。要知道,工程总预算为52.5亿美元,其中23亿美元资金来自贷款和债券发行,这笔钱将以提高运河通过费的方式偿还[6],这也就意味着公民必须对此承担较大的经济负担。但为什么还是有这么多的人支持呢?很显然,简单地认为因财政等问题属于公民经济利益问题故不能公决的理由是过于简单了。

第二,否定论认为财政问题属于专业性问题,不适合由普通公民来投票公决,但问题是很多问题都是专业问题那为什么也可以公决?比如前面所说的运河要不要扩建的问题就是很专业的问题,有工程技术上的知识,也有财政预算上的规划,还有对国际贸易与竞争影响的经济学判断。还比如说宪法和法律怎样制定和修改,它也是很专业的问题,一般对法律专家的依赖性比较强,但为什么全民公决中有大量的宪法和法律公决议题?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整个社会不断在专业化,需要专家和专业性的知识。但是不代表专家就一定能代替公民投票做出正确的选择。专家、专业和技术知识无法完全代替公民个人自己的利益计算与判断。公民投票前的无知可以通过宣传、引导、解释、对话和学习得到较好的弥补。所以否定论认为财政问题属于专业性问题,不适合由普通公民来投票公决也是不充分的。

第三,大多数国家一般没有搞财政公决,也不能说明财政公决就不具有合理性,更不能说明其他国家实施财政公决是错误的选择。一个国家选择一种什么样的制度,主要取决于自己的国情与传统、习惯与现实需求等因素。那些没有实施财政公决的国家,或者本身没有公决的法律传统,或者民众对财政的“偏好”能够通过其他制度程序得到揭示、表达和纾解,或者由于本国法治发展阶段的局限性而没有认识到财政公决的重要性。另外,我们看到一些国家实施财政公决得到了本国民众支持并享受到了该制度所带来的好处。比如在加拿大,2009年9月19日,具有前卑诗社信党(Social Credit Party)党领和前卑诗省省长两重身份的温德森(Bill Vander Zalm),为迫使卑诗省政府就是否实施统一销售税(HST)问题举行全民公决而组织游行示威,从而使民众的意愿得到有效表达。[7]再比如说冰岛,冰岛政府2008年10月接管因金融危机陷入困境的国内第二大银行Landsbanki,但无力支付英国、荷兰储户在这家银行旗下冰储银行中的超过50亿美元存款,如果赔偿将使每个冰岛人从此背上沉重的债务。但冰岛公决拒绝了该项赔偿,允许财政问题进行公决是冰岛宪法制度一大特色,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本案中冰岛才能全身而退,实现在生存困境中的自保问题。[8]至于美国和瑞士就更是典型,笔者在下文将重点探讨美国和瑞士两种财政公决模式。

三 财政公决的立法模式

(一)瑞士模式

瑞士是当今世界上实行全民公决次数最多的国家,公决议题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所有领域,包括财政、国防、外交等。当然也是财政公决次数最多、限制最少的国家。比如2000年11月26日,瑞士全民公决以62.3%的压倒多数通过了一项议案,即将目前瑞士每年高达30亿美元的国防预算削减1/3,削减部分的资金用于发展公用设施建设。[9]另外,1993年11月瑞士举行全民公决,通过了自1995年起以增值税(TVA)取代营业税的法案。瑞士政府希望藉此取消企业生产过程的"影子税",以降低成本,增加瑞士产品的价格竞争力。这些都是瑞士国家践行财政公决制度的典型体现。[10]

就法律案的创制复决来说,瑞士约有四个种类:宪法案的强制复决;宪法修正案的创制;法令案的人民任意复决;条约案的人民任意复决。在宪法案的强制复决中,要求获得多数选民和多数州即双重多数才能生效;宪法修正案的创制可以分为全部修正与部分修正的创制问题。对于前者,任何七位公民均得提出创制案,但要求他们有18个月来获得10万人的连署支持。对于后者,10万以上有表决权之公民可以提议采用一新宪法条文,或废止、修正、增订某项宪法条文。当然创制可以体现为原则创制,也可以以条文创制的形式出现。另外对于法令案的人民任意复决问题,任何国会通过的法律或一般性法令,人民均可提案要求复决。具体操作上要求法律或一般性法令公布的90天内,由5万选民或8个州提出复决案,然后在6个月内举行投票。一旦获得通过,草案就自动上升为法律。[1]

(二)美国模式

美国目前没有全国性全民公决实践,但并不意味着美国没有公决制度,美国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地方公决制度,虽然不是每个州都有公决制度,但州一级和地方自治的公民投票却蓬勃发展,由此财政公决也在地方得到了较好的发展。美国财政公决实践可以从州和州以下地方自治体制来分析。

从州的财政公决层面上来看,由于美国实行的是联邦政治体制,各州就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自治空间,它们都有各自的宪法,以规定各自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问题。因此州财政公决的依据一般来自州的宪法。美国多数州规定提创制案申请只要有投票权人一人即可提出,超过一人者,至多也不会要求超过100人。目前为止美国共有27个州采行公民投票的机制,而各州的连署人数门槛是自行规定的。通常是依照各州前次候选人选举(如州长选举)投票总数之百分比来计算连署人数门槛。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决与财政公决制度为美国的代表。加州完整的创制与复决制度始于1911年。对于创制案,一次只能一个主题,同时普通法律的创制应被确认有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票选民5%的签名,宪法修正案的创制则要求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票选民8%的签名。涉及财政收支的,州检察长应于征询财政厅和州议会意见后,加入增减财政收支的预估金额。对于复决,有关议案可以在法律颁布后90天内,在致州务卿的请求书内提出,应有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票选民5%的签名。据统计,到1978年为止,涉及税收与公债的公决提案总数为29件。[11]1978年,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之一布坎南在加州提出了第13号税收法案。该法案在加州的全民公决中,以2∶1的优势获得通过。这就是有名的“加州13号法案”,它本身就是财政公决制度的重要体现。

从州以下的财政公决层面上看,我们也可以看到美国地方政府决策的一般特点,一是听证;二是公开;三是重大问题要提交全民公决。全民公决是美国地方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决策方式。法律规定,凡是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全民公决。例如马萨诸塞州的一个地方政府要将当地的财产税率每年增加超过2.5%,就必须对此进行全民公决。[12]还有2005年9月16日,西雅图全体市民针对一个对浓咖啡征税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以69%的反对票否决了这项提案。[13]2004年11月2日,美国格温莱特县居民公决是否愿意增加1%的销售税,来改善县里的道路交通和公共设施。[14]诸如此类的财政公决现象堪称美国地方法治的一大特色。

四 财政公决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一)中国推行财政公决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全民公决的制度,当然也就谈不上财政公决的问题。但从法治发展的趋势来说,中国实施财政公决制度是有必要的。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其一,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民主化方向为财政公决提供了有效需求。当前我国财政资金的收支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是与财政民主化的欠缺有关系的,比如全国贫困县拿财政追星问题,比如以出国考察为名搞境外赌博问题等等,都与此有关。同时我国目前就财政体制改革方针提出了公共财政理念。而公共财政着力点是以社会公众的需要为标准,是按社会公意和公益来进行的一种社会集中性分配。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不通过公民的买卖来作出决定,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即所谓的“政治投票”作出决策。公共选择主要体现为通过代表民意的权力机关审批政府预算和决算。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财政必然要求财政民主。

其二,民众要求财政公决的意识逐渐增强。从物业税、房产税要不要开征以及到燃油税的开征问题,我们都可以从公共信息搜索中找到全民公决的舆论表达。以燃油税为例,就有论者主张,在国外燃油税的征收是以取消过路、过桥费为前提的,而我国在路桥通行费居高不下和不可能完全取消的情况下,开征高额的“燃油税”实属杀贫济富行为,对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是一大遏制,尤其是直接损害到广大农民和城市平民的利益。因此一项涉及十几亿中国老百姓的重大改革,既要体现政府的利益,但也一定要首先考虑全中国老百姓的利益为其最高原则,主张对此进行全民公决。[15]这些都说明了民众要求财政公决的意识逐渐增强。

(二)中国增量民主经验与财政公决制度的渐进性

对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民主化改革路径最恰当的概括和表述莫过于“增量民主”一词。按照学界一般性理解,所谓“增量民主”,主要指通过增量改革来推进中国的民主治理进程,逐步扩大公民的民主参与权利和范围。它强调民主政治的推进速度和力度必须与既定的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能随便突破现有的宪法和基本法律框架;它强调改革的重要性,但认为稳定又是改革的前提,稳定不是传统的以“堵”为主,而是现代以“疏”为主;它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必须是有序的,民主权利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在前文中,笔者重点介绍了瑞士模式和美国模式,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经验和该两国都有差异。为什么呢?瑞士之所以能成为世界上最多也最宽松的全民公决国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少国小,用小国寡民概括不为过。而中国和美国都是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一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财政公决,则相关投票成本巨大。这是美国在全国范围没有全民公决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也不宜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财政公决。另外一个方面,美国有地方乡镇自治传统,这是美国民主的精神土壤。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在美国的乡镇,人民试图以巧妙的方法打碎(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权力,以使最大多数人参与公共事务。”[16]美国的乡镇自治与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实践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实践作为中国增量民主进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以追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的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为理想目标的。

总之,中国增量民主经验就是一条关于渐进民主的路径。它反对激进的“休克疗法”,注重量的积累,通过厚积薄发最终达到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重要的一环,中国财政公决制度的构建也只能走渐进道路。故此,中国财政公决制度不宜采取激进方法在全国大规模地施行,当前阶段较为稳妥的方法是在保持单一制中央集权型民主体制前提下,先施行地方财政公决试点。

(三)在经济特区试验财政公决制度的可行性

改革开放以来的增量民主经验决定了中国当前走地方财政公决制度试点道路更具有可行性,而中国要走地方财政公决试点之路就宜从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因为经济发达,所以该地区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会有总体上的提高,政府财政收支能力也强。这样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的进驻,财政公决的成本也能够较好承担。中国过去改革的经验表明,走渐进改革之路有助于减少改革对社会的震荡。笔者主张以个别经济特区为改革窗口,以基层民主经验为依托,稳步推行财政公决制度。特区不仅仅有经济、人才等保障以及改革创新意识的依托,还容易获得中央层面政策与制度的支持。党中央多次强调没有民主就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十七大报告更是将人民民主提升为社会主义生命的高度。温家宝总理在庆祝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周年之际阐明特区“不仅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特区是改革的先锋和实验田,也是各项改革的先行者。

从现行法律依据来看,立法法第65条专门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81条又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这说明只要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财政公决制度推出是有可能的。而我们以深圳为例,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笔者认为,这里并没有规定深圳特区只能取得经济立法授权,也没有对公决制度明确排斥,相反这一决定为深圳特区试点财政公决制度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这样既有中央的制度支持,也有自身细则规范,有利于保障财政公决在特区的法治化运行。当然经济特区的财政公决不能涉及国家财政公决问题,也不能涉及专属于国家法律、政策、法规、规章等规定范围内的事情。甚至可以先不要推行公民条文创制,而只能先推行原则创制,等条件成熟时再放开条文创制,给公民以更大自由空间,在复决方面,建议先推任意性复决为好,让特区政府有一段适应的时期。

[1]魏贻恒.全民公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潘维.全民公决的历史流变与逻辑困境[N].南方周末,2002-8-29.(8).

[3]亷思.全民公决制度的概念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09,(5):104-108.

[4]亷思.我国移植全民公决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98-104.

[5]刘军宁.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近义还是反义?[A].公共论丛[C].北京:三联书店,1998.

[6]刘双燕,刘娜.巴拿马全民公决运河扩建[EB/OL].http://news.sohu.com/20061023/n245938676.shtml,2006-10-23/2010-9-22.

[7]杨梅.卑诗反统一销售税运动再起波澜计划征招义工[EB/OL].http://www.sinonet.net/news/ca/2009-10-09/42909.html,2009-10-9/2010-9-22.

[8]阳永恒.冰岛“赖账”背后的民主智慧[EB/OL].http://yyheng1980.fyfz.cn/art/657247.html,2010-6-26/2010-9-22.

[9]长江日报.瑞士削减国防预算[EB/OL].http://www.cnhan.com/gb/content/2000-11/28/content_28881.html,2000-11-28/2010-9-22.

[10]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瑞士出口退税制度的立法与实践[EB/OL].http://www.chinesetax.com.cn/tax/guowaishuizhi/ouzhou/ruishi/200504/499408.html,2005-4-25/2010-10-2.

[11]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公民投票(创制复决)比较研究[EB/OL].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EIhPDdOeb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EIhPDdOeb,2010-6-10/2010-10-2.

[12]高新军.美国地方政府治理[EB/OL].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0367,2005-3-28/2010-9-29.

[13]阳艳平.西雅图拒绝“咖啡税”[EB/OL].http://www.chinaacc.com/new/253/263/2006/1/ad8243455635171600223265.html,2003-9-22/2010-9-26.

[14]惠邦.加税1%用于修建公共工程居然要全民公决[EB/OL].http://bbs.rednet.cn/thread-576238-1-1.html,2005-8-11/2010-11-5.

[15]独醉江湖.燃油税”是否开征应全国人民公决[EB/OL].http://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7356619.html,2008-4-9/2010-11-5.

[1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Researching on Financial Referendum

YANG Yong-heng1,DENG Ye2

(1.Business School,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China;2.Law School,Beij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As a type of referendum,financial referendum is an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one country’s democratic financial.It includes financial laws referendum,fiscal policy referendum and referendum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ssues.There are many voices on the question of financial referendum,but it has its own existence,represented by the Swiss model and the American model.China now also has the need for fiscal referendum about the local government.In actuality,gradual reform tradition can be upheld,and can regard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s fiscal reform referendum window.

finance;referendum;initiative;plebiscite;incremental democracy

F812.4

A

1008—1763(2012)02—0147—05

2011-05-1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基金重点项目(08QZ013);中南林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阳永恒(1977—),男,湖南安仁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经济管理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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