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宪法权威的生成之道:宪法解释

2012-04-07赵书文

关键词:宪法法律文本

赵书文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兰州730070)

宪法权威的生成之道:宪法解释

赵书文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兰州730070)

在中国,宪法更多的是从政治意义上被阐释的,许多与宪法相关的问题往往要从宪法之外去寻找宏大的理论话语。然而,这种方式会销蚀宪法的至上权威。因此,欲建立宪法的至上权威,就必须从宪法解释入手,通过以宪法文本为根据的宪法解释解决宪法的相关问题,这才是宪法权威的真正生成之道。

宪法文本;宪法权威;宪法解释

2012年是“八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之时,在这个特别的年份,对于中国社会,纪念宪法的颁布实施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回顾历史,新中国成立至今,国人对于宪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不是从宪法文本本身寻找切入点,相反,总是从宪法之外寻找理解问题的依据。这种边缘化宪法本身,从宪法之外尤其是从政治方面去寻找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依据的思维惯式,被称为“政法思维”。这种思维惯式与树立宪法权威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紧张关系。笔者认为,树立宪法权威的根本之道在于以宪法解释为手段,围绕宪法文本寻找宪法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否则,宪法就仅仅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一、政治与法律的相互掣肘

法律直接受政治的制约,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列宁认为:“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1]日本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也认为:“在社会的结构之中,法律命题是为政治权力所支配着的。因此,在法律命题之中,必须或多或少地体现一定的政治理想。在斗争中获得了胜利的社会力量,会通过创造法律命题的方式来强制保护自己利益的规范实现。因此,法律命题通常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2]政治权力对于法律的良性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人们往往是通过行使政治权力以推进立法行动而实现这些变化的,同时这些变化愈深刻,权力在实现这些变化方面的作用也就可能愈大。例如,与封建时代彻底决裂的《拿破仑法典》,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行政官施加压力,是否能被制定成法律,是颇值得怀疑的。”[3]374

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夸大政治权力的作用忽视其不良的一面,忘记法律对政治权力的约制,因为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另外,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削弱者,所以,实施法律对政治权力的约束是对权力的“恶”的倾向的必要扼制。如此,“当权力意志在社会上表现出来时,它总是会同一个在重要性和力量上与其相当甚或超过它的组织原则——法律意志(the will to law)相碰撞并受到这种原则的反击和限制”。[4]377贺麟先生在谈到法律之于政治的关系时说:“法律之于政治,犹如文法之于语文,理则之于思想。不合理则或不合逻辑的思想,只是主观的意见感觉,不成其为系统条理的思想。没有文法的语文,决不能正确传达思想,宣泄情意,即不成其为传久行远的语言文字。没有法律的政治,就是乱政,无治,即无有组织、不能团结、未上轨道的政治。”[4]

宪法属于法律,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法律,它是由“宪”与“法”两部分组成的,这两部分构成了宪法的全部内容。宪法中的“宪”包涵有规则的意思,但更多地体现着一种政治涵义;而“法”则更直接、更充分地强调一种规则,反映规则对政治的规范与约制。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政治层面上,而是要进一步认识到宪法具有的法律属性。这就意味着政治是一个有规则可循的、可预期的、公开的、理性的因而也是安全的活动。如果我们仅仅关注宪法的政治意涵,而忽略了它的“法”的意涵,忽略了法律规则对政治行动本身的限制,那么,我们对宪法的讨论就可能演变成为一种危险的政治争执。没有“法”作为约束或者保障的政治力量,意味着其最终可能废弃宪法。脱离开“法”来谈政治是危险的,因为这种政治有可能被恣意的非理性的偶然力量所操纵,变成教条的意识形态或血腥的暴力政治。法治社会的特征是宪法至上,它要求一切政治问题都必须以宪法为对话平台,在宪法的界限内进行商讨、谈判。

因此,我们在政治意义上理解宪法之时,更应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宪法,把一切关涉宪法的问题纳入宪法文本之内,从既有的宪法规定中寻找出可以解决此类宪法问题的法律之道。也就是说,要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通过对既有宪法规则的法律解释来实现对关涉宪法的有关问题的解决,通过对宪法的解释运用,把宪法作为一种法律规则来看待,这样,它的稳定性、权威性既得到了维护,还解决了有关宪法的疑难案件。

二、宪法解释的特点

伽达默尔认为:“解释学的出发点是构筑桥梁,在过去中重新发现最好的东西。”[5]宪法解释就是以维护法治的原则为己任,在理解着法律的同时,也在理解着事实。它通过解释在宪法与事实之间架起理解的桥梁,消解共性规则与个性案件之间的紧张,使得宪法在对事实的解释中得以成长,事实在宪法的框架内得以澄清。这样即强调了既有宪法规则的合理性,又保持了宪法的权威性,使得问题与争议能够尽可能地在宪法体制内寻求到解决的方案。因此,我们的宪法要避免仅仅成为“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6]避免现实问题与宪法文本之间的断裂,保持宪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就必须回到宪法文本,培养我们的宪法解释能力。

(一)通过法律语言言说宪法

语言并不仅仅是人类思想、意识的反映和表达,它在我们这个世界当中,还充当着形塑我们的思想世界和被我们所思的世界的角色。当下,我们的国家正在向法治国家转型,我们在历史和文化中积淀成的传统法律语言也需要更新。法律语言的变更势必引起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甚至法律价值的变更。因为在笔者看来,语言并非简单的交流工具,它是一个生命有机体,“像一颗大树,树根伸进社会生活和大脑生命的最深处,枝叶在精神圈中茂盛地生长”。[7]181并且“因为语言依赖于人的精神,人的精神也只有依赖于语言,才能作为精神而突现”。[7]176所以,语言蕴涵了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和价值,我们强调对传统法律语言的转化,要求运用现代法治的语言去对现实世界进行言说,实际上是运用现代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去塑造一个法治的社会。我们都懂得:人创造着语言,语言也在创造着人;社会创造着语言,语言也在创造着社会。我们需要用现代的法律语言去言说我们这个世界,去重塑我们这个世界,从而使我们这个世界能达致一个法律(宪法)主治的状态,即法治社会。因此,在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由传统人治国家向现代法治国家转型的特殊时期,笔者认为运用法律语言言说我们这个世界是非常之必要。

宪法解释将宪法规范看作其关注的对象。在宪法解释规范的视野里,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法律的世界,任何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等要素只有转化为法律才是可以理解的。如将土地理解为领土,将单个自然人理解为公民,将购物人理解为消费者,等等。法律尽管要服务于某种道德、政治、经济或社会文化的目的,但是这种服务是通过法律规则的内在解释完成的,即通过宪法的解释把社会的需求转化为宪法的问题予以妥善安排。具有规范内容的信息只有用法律的语言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循环。

在这一点上,托克维尔曾赞叹道:“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他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务活动中去。陪审制度更把这一切推广到一切阶级。因此,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8]

其实,运用法律语言的自觉性反映了主体法律意识的强弱,我们经常发现法律人在分析一些问题时,哪怕是与法律关系较远的问题,他们也会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去分析和理解,并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在他们的精神世界中,法律俨然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威与行动指南。语言在言说着人类的思想,人类的思想在支配着人类的行动,而行动在创造着一个新的世界,这个新的世界又在影响和改造着人类的语言。我们无法期待外在的世界自动发生改变,但可以试图通过自觉的、主动地改变我们的语言去改变这个世界,因为人毕竟是有能动性的。

因此,笔者以为运用法律的语言去讨论宪法问题,实际上就是在法律的平台上进行对话与协商。如此,在行动上就会形成尊重我们的既有宪法的政治美德,那么我们也就不会仅仅借助于法律之外的强势语言,而使宪法缺场了。

(二)通过文本解释宪法

从宪法解释的角度看,宪法就是最高法律规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渊源,其他法律规范都是从宪法这个“基本规范”中引申出来的。任何其他的法律规则只有在获得宪法的认可之后,才能具有法律规则的效力。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教义,它和最高的权力渊源是同一的。这就像上帝的意志体现在《圣经》中,真主的意志体现在《古兰经》中,人民的意志就体现在宪法中一样。

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对宪法的尊崇势必内在地要求我们对宪法文本的尊重,从宪法文本出发去寻找、发现问题的答案。犹太教法典的编纂者曾言:“如果你要理解无形之物,必须仔细观察有形之物。”[9]那么我们也可这样说,要了解宪法的精神与真谛,就必须先回归到宪法文本中。因此,宪法解释主张必须从现行宪法文本出发,一系列宪法的改革问题的答案必须在宪法文本中去寻找。

另外,宪法解释奉行的是宪法至上原则,因此,就必须从宪法本身出发,在具体的宪法规则、条文之中去寻找微言大义。通过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寻找连接点,利用宪法解释努力把事实关系翻译、转化为法律关系,使问题在宪法框架之内获得解决,从而体现对宪法文本的尊重。对宪法文本的尊重这一政治美德在美国体现得比较突出,潘恩从宾夕法尼亚州看到了关于宪法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程序:“政府公布一部根据人民意愿制定的宪法,这部宪法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对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它是这个州的政治圣经,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一本宪法,政府人员则人手一册。每当对一项法案的原则或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应用范围有争论时,政府人员便从口袋里取出这本印就的宪法,把有关争议中的事情的章节念一遍,这是司空见惯的事。”[10]252

尊重既有宪法文本,存在着一个问题,即:好宪法容易施行,那么应当如何对待坏宪法呢?宪法解释认为,应当予以遵守并且通过法定程序加以改进或废弃。对此,美国人的先辈潘恩的话值得我们深思:“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肆意违反。”[10]222并且在宪法解释看来,“在一种民主政治中,一个公民可以无拘无束地谴责某项法律,并通过政治过程寻求对它的变更,但是,直至这项法律被变更,它都应该得到他的服从……他自己的判断无论根据如何具有说服力,在这里都毫无地位可言。”[11]

因此,宪法解释主张对宪法的革新与废改的依据,应当主要从宪法文本出发。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则,一切重大的政治活动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体制内进行。既然国家的政治统治可以用宪法的方式确认和规定下来,那么就意味着政治是一个有规则可循的、可预期的、公开的、理性的因而也是安全的活动,而不是偶然力量的操纵之物。我们可以用理性的方法来把握政治和国家,尤其是可以用法律科学的技艺理性来把握人民共和国的政治。

三、宪法的变迁之道:宪法解释

如果说20世纪的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对法律(宪法)价值话语的呼唤与论证,那么,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则是运用宪法解释的技艺把法治的那些抽象的、概约的价值话语诉求转化成为一种法律(宪法)上的制度安排,以及精巧的法律语言,在法律(宪法)制度层面上为实现宪法的权威提供技术上的可能,至少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实现法律(宪法)的权威。

宪法必须获得解释,“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我们总是面临这一巨大的悖论,无论是静止不变,还是变动不居,如果不加以调剂或不加以制约,都同样具有破坏力。法律如同人类,要活下去,必须寻觅某些妥协的途径。这两个将法律引向不同方向的趋势应当拧在一起,使其步调一致,这两种趋势的结合,必须依靠某种智慧”。[12]笔者以为,这种大智慧就是法律的解释,在本文中表现为宪法解释,通过宪法解释既维护了既有宪法的稳定,又不致使宪法凝滞而失去生命力从而丧失其权威。

法社会学认为,法律必须以社会为基础,而不是相反。对于宪法而言,通过对其解释就可以使宪法与社会相适应。华盛顿最高法院曾经指出:“对宪法规定进行解释,应当符合和含括社会与经济生活日益变化的情势。”[3]538人们完全有理由从这样一个预设出发,即致力于建构一种恒久的政府与社会组织框架的那代人,必定会受到经验不足和眼光局限等方面的负面影响,而这将在他们所创设的宪政制度的长期操作与运行中明显反映出来。人们在预见一个新体制所会产生的某些后果及状况方面的这种无能为力,实际上是一种认知的局限,即使是最富天赋、最为聪颖的人也无从避免这方面的局限性。如果我们假设一部宪法的制定者们,即使他们是一些极富经验的可敬人士,根本不意识他们在判断方面的这种局限性,而且还试图把他们那种受时间局限的宪法解释详尽而精确地强加给他们的子孙后代,那么这种假设就显然是不明智的。相反,我们应当这样假设,他们并不想阻止后人按他们自己的方法去解决他们的问题,只要这种解决方法与他们所制定的宪政制度的一般精神和基本目的相符合即可。由于他们是在认识到社会境况总是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而且总是受不可预知的偶然性所左右的时候试图建立一种持久的社会生活范式的,因此,假设他们视自己所制定的根本大法为通过该法律时所存在的现状的一种完全固化之物,也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官卡多佐先生宣称:“一部宪法所陈述的或应当陈述的并不是适用于过去的规则,而是针对日益扩展的未来的原则。”我们可以说,卡多佐的观点不仅反映了他本人的观点,而且反映了每位思想开放的聪慧明智的宪法制定者的观点。因此,宪法必须得到解释,通过解释使得宪法成为适应社会生活的“活宪法”,从而维持宪法的权威。

另外,宪法解释表现了对既有宪法的尊重,即便新出现的问题在既有宪法中无明文规定,也会通过宪法解释来消除宪法与现实之间的差距。通过宪法解释,人们便可以使旧的宪法规则和宪法制度满足新的需要。而且可以在将外部破坏和歪曲既存宪法的情势限制到最低程度的情形下,使之适应日益变化的状况,进而保持宪法在现实世界中既有的、一贯的统治地位,从而成就宪法的至上权威。宪法解释强调宪法规则作为一个国家中公民和政治团体的行动依据或准则。宪法是现代国家中政治游戏的规则,它使得我们面对政治分歧时能够坐下来借助于宪法这一沟通平台进行协商解决,而非动辄绕开宪法诉诸暴力、流血或者其他。这样,就意味着政治是一个有规则可循的、可预期的、公开的、理性的因而也是安全的活动。任何政治主张只要最终不是诉诸宪法,任何个人或政治团体如果其政治行动不遵循宪法,那么这种政治就有可能被恣意的非理性的偶然力量所操纵,要么变成了教条的意识形态政治,要么变成血腥的暴力政治,政治就会处在不确定的风险之中。

我们这个社会处于一个需要学者去踏踏实实做点事情的时代,我们的法律现代化的路程还很长,正像苏力教授所说的:“你的贡献是什么?”因此,笔者主张在和平的环境下,我们需要面对我们自己的宪法,面对现实的宪法制度,尽可能地利用宪法解释来推动宪法的变革,这样不仅付出的成本与所产生的风险小,而且易于培养政府与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他们养成一种在法律(宪法)体制之内解决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的习惯和政治美德。这才是我们应该坐下来认真对待的问题,这也才是我们的贡献。总之,我们需要沉静下来,从西方宪政概念和理论王国之中走出来,真正地面对我们自己的宪法,从宪法文本出发,运用宪法解释对宪法中那些概略的、弹性的规则进行创造性的解释,把问题的解决纳入宪法的体制之内,消除“政法思维”对树立宪法权威的负面影响,为我们的法治发展多作一点贡献!

[1]列宁.列宁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8.

[2][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申政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30.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

[4]贺麟.文化与人生[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45.

[5][德]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M].夏镇平,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27.

[6]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0.

[7][法]埃德加·莫兰.方法:思想观念[M].秦海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8][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10.

[9]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6.

[10][美]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1][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6.

[12][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M].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

The Making of Constitution’s authority: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ZHAO Shu-wen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China)

In China,Constitution’s interpretation is often from political sense.Many Constitution-related problems frequently are based on grand theoretical discourses outside Constitution.But this approach will erode the supremacy of the Constitution.Therefore,to establish the suprem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must begin by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nd then to solve the Constitution-related problems based on constitutional text.The above mention is the path to Constitution’s authority.

constitutional text;authority of Constitution;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D911.05

A

1672-3910(2012)02-0088-05

2011-12-21

赵书文(1974-),男,甘肃兰州人,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

猜你喜欢

宪法法律文本
宪法伴我们成长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宪法伴我们成长》
在808DA上文本显示的改善
基于doc2vec和TF-IDF的相似文本识别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让人死亡的法律
文本之中·文本之外·文本之上——童话故事《坐井观天》的教学隐喻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让法律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