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世纪英国宪政传统的孕育
2012-04-07王红艳刘帅
王红艳 刘帅
试述中世纪英国宪政传统的孕育
王红艳 刘帅
通过对中世纪英国宪政传统萌芽及发展历程的阐述,揭示了英国宪政传统的孕育是中世纪深厚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贤人会议到御前大会议再到议会这样的议事机构成为政治协商的组织保障;在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经过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逐渐发展起来的普通法是制约王权的有力武器;而君主、贵族、教士、骑士、市民等阶层是权力制衡的多元政治主体。三者共同开启了英国政治传统的历史篇章。
中世纪;孕育;英国宪政
宪政的实质在于限制政府权力的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当今世界有些国家虽有着先进的宪法典,国内政治局势却不稳,各派势力频繁冲突,人民流离失所。这一现象告诉我们制定宪法典并不等于宪政的实现,若使宪法典不停留在一纸空文上,必须保证其有切实作用于现实社会的土壤。那么,作为宪政母国的英国何以做到无宪法典却在历史长河中保证了后世宪政的实现?为解开这一疑问,有必要追溯中世纪英国宪政传统孕育的过程,揭示其得以如此的政治文化与法律文化背景。
一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宪政传统的萌芽
公元5世纪中叶至6世纪中叶,不列颠由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王权制得到普及。6世纪末至9世纪末,封建制依附农奴制得以逐渐发展。这一时期外族经常入侵不列颠,君王在率领民众抗击外敌的过程中使封建王权得以巩固并扩张,但这一扩张并不是毫无节制的,而是受贤人会议、习惯法和教会势力的制约。
1.贤人会议。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原始选举习惯演化为赋税的征收、要员的任免、重大案件的审判、重要外交和军事问题、战争条款的缔结等必须经过贤人会议的表决,甚至是国王的担任,除了要求出身与血统是王族外,还必须是由贤人会议选举产生,若得不到贤人会议的支持,即使嫡长子也不能登上王位。贤人会议也可以随时罢黜不称职的国王,甚至在王族外选举有才德的人担任国王。贤人会议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吸收了当时社会上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都占有优势地位的几大势力,包括高级教士、世俗贵族、王室成员和政府官员等人。贤人会议的参政、议政功能开启了英国的政治协商进程,在国家统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使英国王权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了有限性的特点,为英国宪政史迈出了第一步。
2.习惯法。
盎格鲁—撒克逊人进入不列颠之前,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秩序的维持仍主要靠原始部族习惯。部族大会、千户区大会和百户区大会是原始部族习惯的执行机构。盎格鲁—撒克逊人进入不列颠之后,将这些深入民心且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习惯逐渐运用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之中,习惯法成为早期英国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习惯法不同于国王颁布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的法律”,而是人民对某些习惯的自觉认同,具有更深的社会基础,因而被称为“社会的法律”。盎格鲁—撒克逊人认为习惯法先于国家存在,“国王不可以改变确定的法律,他只可以按照法律激励和完善自身”,[1]因此,习惯法对社会所有成员,包括国王及王室都有着强大的约束力,有助于限制王权,体现社会公共意志,对以后英国政治制度的平稳发展以及独特的政治文化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3.教会势力。
教会势力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一支重要的势力。欧洲的教徒们一到不列颠就宣称要凭上帝的旨意和仁爱之心,启发引导芸芸众生脱离迷津,协助世间君主治邦安国。在英格兰教区系统形成后,地位显赫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和约克大主教的活动和影响均不受国界的限制。他们与主教以及其他高级教士是王室官员,甚至是国王及王室要员的教父、顾问和导师。高级教士可以当面规劝国王忠于上帝,服从教规,约束自身,勤政爱民。[2]当时,教会势力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上都占有优势地位。840年,麦西亚国王伯特沃夫擅自没收教会土地,赐赠亲信,激起教会势力的强烈不满,迫于压力这位国王只得将土地收回,退还给教会。[3]教会势力成为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权力制衡的重要一方,与贤人会议、习惯法共同催生了英国宪政传统的萌芽,奠定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权力制衡传统、法治传统和政治协商传统。
二 诺曼征服时期英国宪政传统的产生
诺曼征服是英国史上的一个大事件,它为600年来盎格鲁—撒克逊封建制度的发展做了一个总结,又开创了英国封建制度全盛时期的新时代、新局面,诺曼征服后短短的一个半世纪是英国封建制度得以确立并迅猛发展的时期。在封建法的支配下,王权与贵族的关系此消彼长,为已萌生的英国宪政传统提供了成长的沃土。
1.封建制的确立和巩固。
1066年1月,英王信教者爱德华去世,其表弟诺曼底公爵威廉以爱德华曾面许继位为由,要求获得王位,被拒绝后在教皇支持下击败英军,加冕称王,威廉一世史称征服者威廉(1066-1087年在位)。诺曼征服不列颠后,将欧洲大陆的封建体制与盎格鲁—撒克逊人本土的具有权力制衡、法治传统和政治协商特色的封建体制相融合。征服者威廉在残酷镇压了各地反抗的同时,为使贵族的势力不足以对抗王权,他下令没收英格兰贵族的地产,除去教会土地,其余绝对多数土地留给自己,剩下的土地采取使之不能连成一片的分散化方式分封给随他来的诺曼底贵族。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避免了单独的封臣与王权进行抗争的可能,防止了国家封建割据状态的产生。威廉一世通过规定“我的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要求英国境内的所有人都必须效忠于国王,以“末日大审判”(英王威廉一世下令进行的全国土地情况调查及登记,目的在于了解王田及国王的直接封臣的地产情况,以便收取租税,加强财政管理)为标志威廉一世掌控了整个英国,并成为当时西欧国家中最为强大的王权。
2.御前大会议。
威廉一世为巩固统治,继承了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并对贤人会议的主要职能进行了继承,将其改造为御前大会议。御前大会议不仅承袭了贤人会议的主要职能,而且在组织建设上更进一步,[4]在与会者身份、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规模、事由上进一步规范化。御前大会议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处理王室与贵族间的利益冲突,又作为议事咨询机构和立法机构,协助国王和王室制定政策和法律,同时还作为中央行政机构,处理各类事务。司法职能是御前大会议的主要职能,而贵族间的地产诉讼最常见。御前大会议的常设机构和核心组织是小会议,开会时间、地点、内容都不确定,其成员为王室要员和国王的亲信,其职能为王室法庭,兼理行政、咨询、司法和立法事宜。虽然威廉一世通过征服和土地分封制使得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王权得到扩张,但这种扩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仍受制于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御前大会议,如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贵族的立场若与国王的决策相左,国王为争取贵族的支持就不得不做出妥协,这就为英国贤人会议民主传统的延续保留了一定的空间。
3.司法变革。
为了排除教会对王室司法的干预,威廉一世于1072年下令将“上帝的事务”与“凯撒的事务”分开,上帝的事务由教会掌管,凯撒的事务由国王掌管。[5]命令主教和副主教退出地方法院,另设专门处理宗教和与教会有关案件的宗教法院,且主教会议的决定只能在国王赞同之后才能生效,不经国王赞同,教皇的一切命令在英国不能生效。诺曼征服时期,英国分离的三个王室司法机构: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这三个机构各有分工。棋盘法院又称理财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民事诉讼高等法院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王座法院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国王的这三大中央法庭,有权受理来自全国所有诉讼。但是,很多当事人都因无法负担高额的旅费以及昂贵的诉讼费用望而却步。因此,大多数普通诉讼当事人的权益无法伸张。在这种情况下,亨利一世时期(1100—1135年在位)为了适应普通诉讼当事人投诉便捷的需要,巡回审判便应运而生。当时,巡回法庭由数名法官组成,他们都是熟悉法律的王室成员,主要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三 安茹王朝时期英国宪政传统的发展
诺曼王朝的威廉一世死后相继由两个儿子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继位。亨利一世死后,威廉一世之外孙斯蒂芬继承了王位。斯蒂芬死后王位由亨利一世的外孙法国安茹伯爵亨利继承,史称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从此安茹王朝取代了诺曼王朝。随着权力制衡和民主协商在前两代王朝的萌芽与产生,英国王权有限的政治与法律传统在安茹王朝时期得以发展,宪政传统在英国人的心中进一步扎根。
1.巡回审判制与普通法的形成。
亨利二世依靠城市支持,不断加强王权,削弱领主法庭的权限,扩大国王法庭的司法权限,国王法庭活动的加强导致全国统一普通法的形成。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举措之一是采用陪审制,另一举措是继承诺曼征服时期的巡回审判制。这两项举措是王室法院扩大司法管辖权、提高判案质量的重要途径。亨利二世经常派遣法官赴各郡开庭审案,推行陪审制以体现审判的公正性。王室法庭派往各地的巡回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除依据国王敕令外,主要依靠当地习惯,所以审判的过程也是了解和运用习惯法的过程。巡回法官返回伦敦时,会将分散的习惯法加以研究整理,使其更具体系性,这样就形成了统一的法律,以利推行。这种统一的法律习惯就是普通法。尽管普通法是由王权的推动而形成,但实际上,国王只是将这些原有的习惯进行表述,不会像国王特权法和议会法那样可以被国王和议会任意修改或废除。普通法来自于各地区的习惯,它相对独立于王权之外,而陪审制的实行又使普通法更加人情化,因此,普通法的宪政意义就在于它以权利制约王权。
2.自由大宪章。
13世纪初由于国王与世俗贵族之争、英法间领土之争、教权与世权之争酿成了约翰王(1199—1216年在位)统治危机,这一危机导致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的诞生。以《自由大宪章》为代表的封建法虽是为维护王权统治的妥协性封建文件,却是英国宪政的先声,开启了英国宪政之端。《自由大宪章》明确宣告了王权的有限性,如第12条确定,除惯例所承认的三项费用之外,国王不可随意征收任何免役金和贡金。《自由大宪章》也是英国人权保障里程碑式的文件,条文中所蕴含的人权思想,为英国种下了近代人权的“基因”。如第6-8条婚姻制度的规定,保障了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第39条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并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成为“法在王上”观念的奠基石。第52条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不可侵犯: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等。
3.议会制度。
为保证《自由大宪章》的施行,其中第61条规定,应成立一个由25名男爵组成的常设委员会监督国王和大臣的行为。若委员会发现政府有违章行为,应当要求国王在40日内提案以求尽快改正,否则委员会可号召全国人民使用一切手段,包括发动战争,夺取国王城堡财产,逼迫国王改过。该规定是英国议会制度形成的驱动器。亨利三世统治时期(1216-1272年在位)封建经济繁荣,骑士阶层多转向经营土地,在政治斗争中崭露头角。亨利三世即位初年曾多次重新承认大宪章,表示接受贵族监督。后因向教皇献纳过多,又任用法国封建贵族执政,引起英国贵族反对。1258年贵族武装集会,强迫国王实行改革,亨利三世被迫接受《牛津条例》,决定组织15人会议,非经会议同意国王不能做出任何决定。不久,反对派阵营因骑士和贵族利益冲突而分裂,亨利三世乘机否认《牛津条例》,内战爆发。《牛津条例》虽被废除了,但国家大事应交议会讨论,国王和贵族应该合作解决问题等机制已在英国人心中根深蒂固。1264年5月14日国王及王子被伯爵西门·德·孟福俘获。为控制局势,1265年西门·德·孟福召集贵族、骑士、城市市民集会议事,是为英国议会之初始,成为英国议会的开端。亨利三世之子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1297年颁布《宪章的追认》文件,确认了无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的原则。从1343年起,英国国会分成了由贵族组成的上院和代表骑士、市民的下院。接下来的一个世纪,爱德华一世的继任者们基本继承了这一议会制度,在此后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英国以成文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议会的最高权力,标志着英国确立了议会君主制。
四 结束语
不同于中国封建君主制浓重的强权专制主义色彩,英国封建法一开始就建立在中庸的双向性封建契约关系基础上:君主和封臣之间必须尽各自的义务,一方拒绝履行被认为是违约行为,受害方可宣告解除封建契约关系,甚至可以联合其他势力群体“抵抗暴君”,逼迫君王就范或让步。这种封建契约关系保证了君王与封臣的抗争是在相对平衡的状态下进行的,为英国近代宪政的确立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使英国日后迅速崛起为欧洲、乃至世界强国。
[1]程汉大.英国宪政传统的历史成因[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1):31.
[2]刘帅.英国宪政传统的确立及其精神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3]程汉大.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国政治制度[J].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6):68.
[4]刘鹏.试论英国中央会议的演进—从贤人会议到御前大会议[J].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2009(1):36.
[5]R.Swanson,Church and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Oxford,1993.p.140.
Breeding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Great Britain in the Middle Age
Wang Hongyan Liu Shuai
With the explanation of the origi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Great Britain in the Middle Ages,the paper proclaimed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Great Britain is the result of joined action between the political culture and law culture.From Worthy’s meeting to the Conference and the Parliament,those has became the organizational guarantee in political consultation .On the base of the habit law of Anglo-Saxon,the common law which experienc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oma Dynasty and the Anru Dynasty has been a powerful weapon to restrict the royalty.The Multivariate political main body is restricted by King ,the noble,the priest,the Knight and the citizen.
the Middle Ages;breeding;English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DF08
A
1672-6758(2012)03-0061-3
王红艳,硕士,讲师,淮阴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江苏·淮安。邮政编码:223003
刘帅,硕士,律师,广东省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广东·深圳。邮政编码:518026
Class No.:DF08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