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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制度的价值追求与伦理关切

2012-04-02邹海贵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救助制度

邹海贵

(南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向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或者无力维护其权益的社会成员提供援助与支持的一种社会制度安排。社会救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等要素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它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子系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以及文化和发展水平的差异,社会救助的立法、标准、程序和实施等方面各有不同,但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重要的制度设计和社会政策具有某些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共有功能和目标,这些基本功能和目标显示着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救助制度的价值追求,也蕴含着对社会成员的深层伦理关切。洪大用教授从社会学的角度指出,社会救助具有社会照顾、社会规制、助人自助、社会公正、社会融合五大目标[1]。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道德价值追求和伦理关切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反对贫困,改善民生;二是降低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化解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四是提升个体尊严和自由,促进社会道德进步。这四个方面的价值追求和伦理关切具有一定的递进性。

一、反对贫困,改善民生

贫困问题既古老又现实。当今世界,贫困现象在所有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和程度存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贯穿着贫困与反贫困的斗争。贫困也是人类的一种生存状态。在传统社会,贫困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人们贫困的原因也主要归结为个人的原因,人们通过基于道义和慈善的社会救济活动,以维持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在现代社会,人们的贫困观念发生了根本转变,从个体贫困观转变为制度贫困观,个体以外的社会因素、制度因素对贫困的形成产生越来越重要的甚至根本的影响。贫困的成因具有社会化的趋势,贫困具有了现代性特征。现代性贫困主要是相对贫困而不是绝对贫困。“个体对自身摆脱贫困的主导与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外部因素对贫困个体的贫困形成与加深的影响越来越强”[2]。所以反贫困是人类对自身的战争。张帆博士从现代性语境中探讨贫困与反贫困问题,他指出贫困是一种现代文明的建构,其本质不是经济的或物质的匮乏,而是一种社会性存在,是现代社会人与人关系的表达,是现代社会分化、分层借助于物质财富和货币收入等价值形式的一种表达。“在现代性进程中,贫困群体逐渐丧失了在传统条件下对生活挑战和维持自身生存的技能以及共同体曾提供的互惠的扶持,他们被国家和主流社会视为既无能力也不可能凭自己意愿做出理性选择的人”[3]。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是反贫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现代社会救助发展的历史可知,贫困和失业问题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两个重要催生力量。

所谓民生,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能力和基本权益实现状况。关注民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的根本体现,具有重要的道德价值意义。胡锦涛强调,要“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分配是民生之源,保障是民生之依”。社会救助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现代社会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现代化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民生问题日益突显,社会救助制度中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等内容,能够为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由于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基本的需要满足。

二、降低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社会济贫的视野,其内容和功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现代社会,在经济领域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途径就是消除社会贫困。社会贫困阶层或贫困群体是社会中处境最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在工业化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财富已经极大丰富,但是正如阿玛蒂亚·森所指出的,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情况下同样可能发生大规模的饥荒,贫困和饥饿仍然存在,人们之间的财富和收入出现了极大的不平等和两极分化。追求分配正义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不可或缺的价值诉求。现代社会救助的内容除了传统的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等内容以外,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内容已经不只是停留于解决基本生存需要、消除贫困和饥饿的层面,而是要求降低社会经济不平等,使人们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缩小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实现人们的实质自由和经济利益上平等,实现人们更广泛的发展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譬如,教育救助的基本伦理意蕴是要满足弱势群体子女的发展权利,这是一种发展性救助,而不是一种生存性救助。教育救助的发展性扩展了社会救助的预防性功能。住房救助和医疗救助既是满足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的需要,也是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

我国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居民收入、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等不平等现象急剧扩大。我国只经过了短短20多年的时间,就从一个平均主义比较严重的社会变成了一个贫富差距比较严重的社会。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的社会蓝皮书指出,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逼近0.47,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的联合调查,中国内地的基尼系数已经高达0.53或0.54[4]。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最大限度的经济平等,使人们更广泛地享有人权和改革发展的成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体现。

三、化解社会风险,促进社会良序和谐

传统社会救助的主要目的就是稳定社会秩序,以巩固统治,这种传统“减压阀”和“稳定器”功能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现代性社会是高度分化的社会,社会阶层结构更加复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更为复杂。现代性社会也是风险社会,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实践,使统治的理念逐渐转变为治理的理念,治理的理念不再只是追求简单的社会稳定,而是要进一步在社会的不同群体和阶层之间消除社会排斥,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实现社会整合,最终达致社会和谐与良序发展。当前,我国的发展已经进入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转型关键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和风险高发期。特别是由于贫富差距和城乡、地区和行业等差距的普遍存在、社会安全网的缺失,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人员普遍的社会焦虑,产生不公平感、被遗弃感和被剥夺感,直接引发怨恨心理、急躁心理、敌对心理和仇富心理等等。“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强势群体的剥夺时,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可能扩散,社会中就会潜伏着冲突的风险”[5]。从社会哲学的角度看,社会团结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在道义方面的和谐的、积极的联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William Arthur Lewis)认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嫉妒心理和动荡混乱的方面”[6]。有学者研究表明,我国基尼系数与犯罪率和群体性事件之间都呈现明显的线性相关,基尼系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犯罪率(起/10万人)增加71.84起,群体性事件增加1.71万起[7]。何建华认为,团结着眼于消除不平等,是“自由”与“平等”的联系桥梁,是弱者与强者、富者与贫者、得者与失者之间的团结,以及个人对他人所负的责任。社会团结的目标是针对整个生活共同体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以团结作为协调与合作的手段,只要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共同富裕”,它就必须承担起团结世人的责任,政府实施再分配对维护社会团结是十分必要的[8]。目前,我国社会阶层的分化带给我们深刻的政治伦理启示。陆学艺提出了“十大阶层五种等级”的社会分层理论,他认为我国当代社会由“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向十大阶层和五种社会地位等级转变。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主要包括后四个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或者五种等级中的中下层和底层的部分社会成员,这四个阶层人员在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重为81.7%,这意味着我国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可能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9]。李强、孙立平等学者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利益获得或受损的状况提出将中国人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同时我国的整体社会结构是“倒丁字型”的社会结构,社会底层巨大,比“金字塔型”结构更不稳定,更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无疑,我国社会阶层的变化是一种社会进步,具有必然性、合理性,但是也蕴涵着巨大的矛盾性、风险性,要求国家和政府采取有效和正确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措施进行防范。

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良序社会能否稳定和健康发展。所以在社会转型与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国家应高度重视不平等和分配不公问题,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矫正因市场自身的缺陷及由其他原因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问题,从而避免贫富差距的拉大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风险。“和谐社会应是有效地化解内部矛盾的社会,尽管当前社会矛盾绝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利益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就有可能转化为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10]。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可以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可以保障人们的基本人权,能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从心理上缓解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怨恨和敌对心理,调整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社会救助制度可以缓解弱势群体的生存危机和生存恐惧,增强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防止社会弱势群体的边缘化,增强党和政府对社会控制的有效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四、提升个体尊严和自由,促进社会道德进步

在工具价值的意义上,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对弱势群体物质上的帮助,以及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物质上的救助是有限度的,但是伦理精神和道德价值的引导是无限的。在本体的层面上,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以人为本,首先,可以维护个体的尊严,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人员的尊严,增强个体的自信和自我价值感,激发人的活力和潜力,促进个体道德人格的发展;其次,可以改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

社会救助伦理关系是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和谐文化的条件下,基于权利和分配正义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并不排斥个体和社会的慈善行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也并不排斥个体慈善和仁爱道德行为的发展。相反,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可以实现救助与慈善的伦理关系生态,社会救助与社会慈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从而提升整体的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道德进步。

[1]洪大用.社会救助的目标与我国现阶段社会救助的评估[J].甘肃社会科学,2007,(4):158.

[2]剻小明.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发展中的国家责任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41.

[3]张帆.现代性语境中的贫困与反贫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2.

[4]吴忠民.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78.

[5]王翔,曾长秋.和谐社会构建中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政策选择[J].社会科学家,2009,(8):47.

[6][英]阿瑟·刘易斯著,何宝玉译.发展计划[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78.

[7]剻小明.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发展中的国家责任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68-71.

[8]何建华.分配正义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77-178.

[9]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58.

[10]曾长秋等.论和谐社会的公民道德建设[J].理论探讨,20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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