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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影响

2012-04-01王翊覃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湖南衡阳421005

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林权林农产权

王翊覃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湖南 衡阳 421005)

林权制度改革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影响

王翊覃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湖南 衡阳 421005)

在分析国内外的林权制度改革现状的基础上,从林农收入的变化、盘活林业资源、带动下游产业发展等几方面,探讨了林权制度改革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影响。

林权制度改革;林业资源;经济;农民致富

200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该政策一出台,对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起到了推动的作用。该政策明确提出要放开公有制林业,鼓励允许各种社会主体经营林业,可以实行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进行投资林业的方式。对于有能力的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以不同方式、不同形式从事林业建设。50多年来,我国林业的发展基础一直是集体林,这一体制在我国林业发展历史中长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林业发展用地主要是山地、丘陵地区,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有着重要的依托。国内外的林权制度改革给农民带来的效益影响是极大的,笔者仅就此进行探讨。

1 国内外林权制度改革现状

1.1 国外的林权制度改革

林业资源是各级政府都普遍重视的一项资源性经济。国外的观点认为森林产权制度的政策直接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影响农民对资源的分配效率和利益的分享。国外研究者的理论与实践证明,森林管理的公共权力下放是发展林业经济的重要举措,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应该确定不同的产权模式[1]。

各个国家森林所有制构成差异很大,森林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英国、德国、日本和印度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林业产权由法律规定归私人所有,规定了资源性财产不可侵犯。日本的国有林和民有林的组合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有林的经营管理问题,民有林主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日本走森林专业化经营道路的政策,使森林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推动了森林资源的集约经营模式。德国为集体林、私有林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国家给农民以必要的经济扶持和法律支持。德国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规律,整合市场经济的自由与社会平衡,林业资源私有化,以私有林为基础,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管理体制,以国有林经营利用作为市场的调节力量,二者兼顾发展,国家适当干预。

1.2 国内的林权制度改革

我国是多山地国家,森林资源比较匮乏,森林覆盖率居世界的第130位。长期以来,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一直是我国林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实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进行过多次以发展林业与社会经济为目标的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但是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权责模糊、流转不规范、各类产权冲突频繁发生,给林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障碍。2003年,由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了“中国集体林研究”的课题,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该课题取得了良好的研究效果,为我国的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数据。2007年修改的《森林法》和《物权法》,给我国的林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我国的林权改革制度已经做出了大幅度的积极探索。一个时期以来,林权制度改革一直是“探路子、出经验、作示范”地摸索前进,所以集体林的产权归属问题就成为林权制度改革的焦点。纵观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形成与变迁历史,国家在林权制度改革方面,确立了着眼于“还权于民、聚力于林,使林业增效、林农增收”的改革原则,对于完善了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促进了农村生产关系变革和完善。所谓林权制度,是由产权界定、产权流转、产权救济等共同组成,林权改革就要从这几方面着手。

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是重新界定初始产权,初始产权界定清楚才可以完善流转和出让。我国历次集体林产权改革,都是围绕着初始产权这个主题开展的,“统”与“分”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林业发展,影响了林农的经济收入,没能调动人们经营和开发森林的积极性。全面推行森林初始产权,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成为林权改革的背景及动因、确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的基础[2]。

2 林权制度改革对我国林业的发展以及林农致富的影响

2.1 调动了农民致富的积极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越是明晰,责任越是明确,对于林农的人心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人心稳定了,开发森林的热情高涨了。林权制度的改革使农村生产力又一次大解放,林业初始权引来分山到户、包林到户的大潮,林农变成山林的主人。“管好自家山,看好自家林”成了林农的自觉行动。人们经营着自己的林地,创造着自己的效益。林改真正还山于民、还利于民、还权于民,使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山林产出率明显提高,培育有效,管护才越能到位。林改后林农迸发出空前种林、养林、护林的热情和积极性,对林业也敢于投入,舍得投入,使大批劳动力投入到林业发展中,他们“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成为推进林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要致富,快种树,几亩就成万元户”,林改后,林农真正成了山林的主人,林农护林造林营林积极性空前高涨。

我国林权制度的改革,对各地林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福建,林改5a来,全省森林资源增长持续发展,全省活立木蓄积量较之改革前增加7910万立方米,全省森林覆盖率也较之改革前增长了2.44个百分点,森林面积净增33万多公顷,这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字。

2.2 盘活了林业资源,大幅增加了林业收入

以前的林业政策相对来说不够合理,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林农有权处置自己名下的林木。与此同时,国家林权配套政策的改革,使林业经济步入市场化轨道,把现代市场要素一起引入到林业经济领域,使各地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养护得到全面提高,呈现出全面盘活林业资源的大好局面。林改真正体现了“还利于民”,林农从林权改革中获得了很高的经济效益。国家为了调动林农经营林木的积极性,在政策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林权改革以后,政府通过减免税费以及实施政策性让利等措施,使林农收入大增。同时,由于林改的原因,拉动了木材价格上涨,使各地的林地林木大幅升值,这种情况直接提高了林农经营林业的收入额度。江西省统计局的调查显示,江西省武宁县林改前,那里的林农卖一方木材所得收入,要交木竹农业特产税、管理费和提留、育林基金、各种规费等共计184元。大部分的收入用于缴纳各种税费。林农比喻说,“砍下一根竹子,才得到一双筷子”。付出的辛苦和微薄的收入不成比例,人们不愿意经营林业。经过林改,目前的江西省实行“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的惠农政策,大幅度地减轻林农的税费,林改以来,通过调查数据显示,累计为农民让利33.4亿元。林改后,林农人均年林业纯收入比林改前增加了212元。

2.3 带动了下游产业的发展

林权制度改革后,江西各地林农和企业迸发了空前的积极性,全省大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经营林场,带动了社会各主体的资本纷纷投入林业。社会造林19万多公顷,占83.3%。林农造林积极性的空前高涨,使许多地方造林苗木脱销,也带动了一批下游产业的繁荣。

林农利用幼林期间的空地种植农作物、配置食用菌等,增加额外的收入。大量开发了林地的空间价值,使林农的收入大量增加。辽宁作为我国北方重点集体林区,几年来一直在做林业经济这篇大文章,通过帮助林农发展林地空间效益,增加林农的收入,把引导林农发展后续产业作为林改的重要工作,以林业经济惠农。政府的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林农的种林养林积极性。林权改革后,林农把林地当作“聚宝盆”,想尽一切办法,发林业之财,他们积极发展林下产业,在山林中开拓增值空间,充分利用自己的林地资源,挖掘增收潜力。几年来,宽甸县四平村大力发展林下参,增加了一大笔收入;利用枝桠梢头发展食用菌,也为林农增加了一笔可观的收入,林农的腰包鼓了,种林的积极性自然提高了[3]。

我国林权制度的改革,使林业的发展空间更加宽阔,还权于民,聚力于林,惠及百姓的好事,而且林权改革后,更加完善了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了新型林业合作经营机制,对于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使林农生产观念得到了极大的更新。

[1]张海鹏,徐晋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J].林业科学,2009,(7):78-80.

[2]李利杰.深化集体林权改革 努力建设生态祁县[J].山西林业,2009,(3):10-11.

[3]骆耀峰,刘金龙,张大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单一的产权界定到综合农村发展政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9,(6):78-79.

10.3969/j.issn.1673-1409(S).2012.02.012

S757.9;F307.2

A

1673-1409(2012)02-S039-03

2011-11-25

湖南省衡阳市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2011B(F)025]

王翊覃(1981-),女,湖南东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三农问题、区域经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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