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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题与建议

2012-04-01

关键词:损益公允准则

王 波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经济系,安徽 合肥 230601)

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题与建议

王 波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经济系,安徽 合肥 230601)

新准则下债务重组引用了公允价值并将重组得利确认为当期损益,是强调国际趋同的一大改革,但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应规范公允价值应用,借鉴引入现值方法,细化债务重组披露的有关项目设置。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最新的《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定义、确认、计量、披露”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新准则引用了公允价值并将重组得利确认为当期损益,使之更符合国际惯例。新准则实施至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已经十分明显,尤其是大量上市公司通过利用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不足,借由债务重组的名号进行利润操纵(通过营造虚假繁荣的财务数据来蒙蔽投资者),其行为对企业改革与资本证券市场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不良影响。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完善要求理论研究先行,对此,笔者结合个人工作经验,对完善债务重组进行尝试探讨,以期为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提供相关建议。

一、新准则下债务重组运用时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的运用存在缺陷

新准则下债务重组引用了公允价值并将重组得利确认为当期损益,是强调国际趋同的一大改革,这将债务重组准则脱离了原本以账面价值为记账基础,以增值部分为权益的思路。公允价值因具备高度决策的相关性而被投资者与债权人所青睐,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可靠性、公允价值评级机构的业务素质等一系列问题都令人担忧。企业依据对自身最有利的情况选择相应的公允价值计算方式,导致了公允价值被人为操纵的风险,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也被牵连。

(二)新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方法加剧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明确列出:“债务重组收益应被列为营业外收入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收益在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一些被裁定重组的企业都依据这个漏洞,在法院批准进行债务重组方案时,立即进行债务重组收益,其做法存在的问题:第一,债务重组收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违背,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收效时期并不固定,可能较快也可能很慢,但大多会跨越若干会计期间;第二,将债务重组收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会增加企业当期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无形中增大了企业当期的税务与企业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无实际经济利益情况下);第三,债务重组的实施是因债务公司出现财务困难,债务重组只能一时缓解债务企业的财务困难而非真正化解其困难,很多债务公司还会因财务危机而面临破产。[1]现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与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了债务企业对重组收益的盲目确认,在与权责发生制与谨慎性原则相冲突的过程中,给一些债务企业操纵利润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从而加剧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三)新债务重组成为企业“摘星、摘帽、保壳、保融资”的手段

从新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方式可以得出,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所产生的收益为债务重组得利和处置固定资产得利两部分,且都是通过营业外收入进入到利润表中,这就使得评估资产价值无论是高于或低于其公允价值,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所获得的营业外收入都不会被影响到。这就能够得出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所获得的收益依据规定被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公司利润表的利润被增加,从而实现增加利润甚至扭亏为盈的目的。这也就使新债务重组成为企业“摘星、摘帽、保壳、保融资”的重要手段。此外,一些上市公司为扩大公司的影响,恶意进行虚假债务重组,或通过非正常渠道散布债务重组信息,为二级市场炒作股价提供题材,企业财务状况在没有得到改变的情况下,其股价大幅飙升,这不仅给上市公司原发股东、炒作机构、游资通过高位抛售或减持股票进行巨额套现创造机会,更是对公司股价走势的干扰,从而对资本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完善新准则下债务重组建议

(一)规范公允价值应用

公允价值的合理性无疑是新债务重组准则下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基础。资产评估业是通过客观评定估算资产价值为交易双方提供可靠价格尺度与依据的行业,但在目前众多国内虚假案例重组中,资产评估机构都扮演着反面角色。在激烈竞争压力下,客户要求的只是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果,而资产评估机构则一味为客户要求的评估结果从“专业角度”寻找“恰当”理由,这严重影响了良好的公允价值环境构建。[2]这并非公允价值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力度、法律法规外部环境的不完善与上市公司经理人等使用者所造成的。对此,应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制度等措施,来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力;建立监管部门不定期检查(抽查)制度,发挥国家审计部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强化对滥用公允价值企业(受益者、执行者)的监督力;通过健全完善《会计法》、《刑法》等与公允价值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滥用公允价值者进行处罚,从而构建良好的公允价值环境。政府物价部门、工商、市场管理部门三者应密切配合,通过定期在相关报刊与电视广播中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来为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可靠依据,从而防范债务重组中可能的人为操作。

(二)借鉴引入现值方法

考虑企业债务重组的收效时期并不固定,可通过“设置递延收益科目,将归集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总额通过日后分期转出递延收益时再行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来消除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两者差异”[3],这样不仅考虑了重组企业在重组收益期间分期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还能避免债务人在没有取得实质性现金流入时却要承担实质性现金流出的资金压力。

我国债务重组新准则中没有考虑到折现因素,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修改前小于修改后不需进行账务处理;修改前大于修改后则将账面价值列入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并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4]时,可以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引入现值的方法,避免因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细化债务重组披露的有关项目设置

债务重组并非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其所产生的损益十分巨大,不仅影响着债权人与投资者,甚至改变着企业当期的盈利性质,例如在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更名为ST浪莎这一著名案例中,该公司仅仅是通过一次性的非经常性损益实现扭亏为盈,而非真正改善经营效益。2006年第四季度重组之前,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第四季度的重组让公司免受被停牌的命运,最终通过实现新筹资渠道,保住了上市公司的资格并减轻了资金压力(豁免债务)。新债务重组准则成为该公司将净利润由负转正的工具。对此,应在债务重组当年的现金流量表中增设“重组损益”项目(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通过在其中详细罗列债务重组后企业的财务状况以揭示债务重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此外,还应从源头确保债务重组后企业经济活动处于良性的发展方向,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前,应寻求独立第三方为其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并在报表附注中添加债务人持续经营评估证明(由独立第三方签字盖章),以提升信息的可信度。

[1]吉奎.债务重组准则在上市公司中的应用研究[J].会计之友,2011(32).

[2]孙鸿.正常经营与债务重组坏账损失会计处理比较[J].财会通讯,2012(1).

[3]崔恩善.企业债务重组会计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2).

[4]项丽华.企业债务重组的损益分析[J].经济师,2012(3).

F233

A

1673-1395(2012)06-0037-02

2012-04 -18

王波(1977-),男,安徽铜陵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会计研究。

责任编辑 韩玺吾 E-mail:shekeb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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