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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句式为纲”亦或“以语意为纲”*——法律英语教学理念之探析

2012-03-31潘立春

长沙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语意句式学习者

潘立春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上海 201620)

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目的是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能在政府机关、公检法司部门、海关边检、民航、旅游、外企、涉外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部门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全国现有外语专业的高校达950多所,法律专业的院校达500多所,但是真正能够用外语直接参与到法律实务的高级人才全国仅2000余人。在法律工作者中“多达82%的人只具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通晓法律英语的工作者匮乏而无人问津”[1]。这一现象既彰显了法律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又表明了当前法律英语教学效果的不尽人意。法律英语教学效果的成败取决于其教学理念的科学性与否。本文将借助第二语言习得的理论——“以句式为纲”、“以语意为纲”以及“兼顾句式与语意”尝试寻找更为合理的法律英语教学理念。

一 “以句式为纲”的教学理念

(一)“以句式为纲”教学理念的理论解析

“以句式为纲”(Focus on form)这一教学理念主张明示性教学(explicit teaching),倾向于陈述性知识(declarative knowledge)而非程序性知识(procedural knowledge)。它认为句子结构的讲解是第二语言学习的灵魂,学习一门语言就意味着学习它的语法[2]。语言被看作是语法结构的堆积,学习者通过逐一学习各个独立的语法规则最终掌握语言整体的内在句法结构,而语言学家的主要价值就是揭示语言的结构以便学习者能更好的学习[3]。

在这一理念下,语法规则被按照其出现频率、覆盖面、难易程度等进行教学排序,第二语言教材的文章按照其句法难易来编排,对所选材料的语境以及真实性甚少考虑,而讲解文章的句子结构和解析句法规则是这一理念的基本目的[4]。由此教师的主要教学活动是讲解语法规则,学生的主要学习活动是背诵语法规则。

(二)“以句式为纲”教学理念下的法律英语教学

在教学实践中反映“以句式为纲”教学理念的教学方法主要有语法翻译法(Grammar Translation Method)和听说法(Audio-lingual Method),这两种教学方法无论应用在读、写,还是在听、说中都以解析句子结构为中心。学习者通过翻译没有语境的孤立的句子、通过重复标准的句型以及进行问句演示来掌握句法,教师对待学生的语误采取有错必纠的严厉态度。除上述两种教学方法以外,沉默式教学方法(Silent Way)也是“以句式为纲”的体现,尽管此法较前两种而言降低了学习者的焦虑度,但其共性都是以句法为主。

当前法律英语的学生一部分是“法律+英语”型,这部分学生专业为法学,英语的储备来源于1-2年的公共英语授课。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语言功底不足。法律英语中的一些句式和句型在日常生活英语中是极少使用的,这使得法律英语神秘化[5],当学生看到法律文书中经常出现的这类句式句型时往往会望而生畏。对于这部分学生,采用“以句式为纲”教学理念下的方法,强化学生对法律英语句式和句型的掌握是个不错的选择。

部分法律英语教师也倾向于“以句式为纲”的教学。这些教师主要是外语学院的英语专业教师,他们英语能力极强,但法律知识薄弱。在法律英语课堂中,这部分教师只能从语法词汇等语言角度来帮助学生理解,而涉及到法律专业术语、条款、背景以及法律实务时,很难起到积极的作用[6]。这种课堂的特点是英文授课、突出英语词汇和句子结构、而法律信息远远不够,其实质类似于英语精读课程。

“以句式为纲”教学理念于法律英语教学的优势在于它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明晰的语言框架,学习者通过了解法律英语的结构从而能够比较准确地应用这一语言。但这种理念的缺点在于对句子结构过于重视,这不但妨碍了学习者对于真实语境下文章的理解,也有悖于认知科学;同时对输出语言语误的严厉态度也会给学习者带来负面的焦虑情绪。

二 “以语意为纲”的教学理念

(一)“以语意为纲”教学理念的理论解析

随着交际能力这一主张的提出,人们认识到交际能力分为语法能力、社会语言学能力、语篇能力和语言策略能力,语法只是其中之一,而学习第二语言的最终目的就是在真实的生活中使用这种语言。不同于“以句式为纲”,“以语意为纲”的教学理念(Focus on meaning)主张对知识的隐形教学(implicit teaching)而非明示性教学(explicit teaching),倾向于程序性知识(procedural knowledge)而非陈述性知识(declarative knowledge)。

在这一理念下,语言被看作是交际的媒介,语意被认为是语言学习的核心。部分学者甚至提出成功习得第二语言的最好途径就是“浸泡”在大量的目标语言中[7]。他们认为第二语言学习者学习目标语言,就像儿童学习母语一样,能够在潜意识中分析输入的语言、推导出语言规则、并形成新的神经中枢网络来认知目标语言。

(二)“以语意为纲”教学理念下的法律英语教学

在教学实践中自然教学法(Natural Approach)集中反映了以“以语意为纲”的教学理念。自然教学法反对有意识地学习一门知识,主张对知识无意识地习得。这种教学法认为一定量的可理解的输入就会形成正确的输出,在学习者还没有掌握目标语之前,阶段性的沉默是必然的。在自然教学法中,教师是学习者输入的来源,教师输入内容的程度对于学习者来说应该是可以理解的、稍微高于学习者现有水平的一个程度[8]。不仅如此,教师还应该设计出有趣的、有启发性的课堂活动来吸引学生的参与,游戏、小组活动和交互对话等都被广泛应用于自然教学法中。

法律英语的学生除了前面所述的“法律+英语”型,还有一部分属于“英语+法律”型。这部分学生专业为英语,法律的积累来源于一些选修或辅修的法学课程。他们有比较扎实的语言功底,但是法律知识普遍欠缺。而法律英语经常使用一些失去了普通词意义的普通词汇,例如award在法律文书中不是“奖励”而是“法庭裁定”;法律英语也使用大量的专业术语和行话,例如fee simple译为“限定继承的不动产”,principal and surety译为“主债务人及担保人”等。法律英语的这些特点往往使法律背景薄弱的学生不知所措。对于这部分学生,采用“以语意为纲”教学理念下的方法,可以有效帮助学生掌握法律专业术语、条款、背景以及法律实务等。

一部分法律英语教师倾向于“以语意为纲”的教学,尤其是法律学院的法律专业教师。这些教师法律功底深厚,但语言能力欠缺,他们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倾向于让学生接触到大量的法律文书,以学生了解文本的主要意思为首要目标,他们能将涉及的法律术语、条款和背景讲解清楚,但涉及法律英语的句式结构时很难给学生以满意的解答。这种课堂虽然使用英文教材,但往往以汉语授课为主、突出对文章大意的理解,而忽视语言信息,其实质类似于普通法律课程。

“以语意为纲”教学理念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优势在于给学习者提供了真实的语境,学习者可以接触到大量真实的法律素材文本,这些有助于提高学习者在现实生活中的交际能力。但是这种理念的局限性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明示性教学,学习者很难自我纠正在语言使用上的错误[9],并且由学生自我摸索语言规则、句法结构的构想尽管能提高其学习能力,但是却耗时低效。

三 “兼顾句式与语意”的教学理念

(一)“兼顾句式与语意”教学理念的理论解析

无论是“以句式为纲”教学理念亦或“以语意为纲”教学理念都有其难以规避的弊端,由此,有学者提出采用“兼顾句式与语意”的教学理念(Focus on form)。这种理念将两种教学理念协调统一,主张在第二语言教学时将明示性教学与隐形教学相结合,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相结合。

“兼顾句式与语意”的教学理念以交互假说为理论基础(Interaction Hypothesis)[10],第二语言习得被看作是互动和协商的过程,它为第二语言的形式-功能关系提供了重要的信息。这一理念在提倡语意、肯定学习者自身学习体验的同时,也支持消极反馈(negative feedback),认为教师的纠错能帮助学习者认清输入和输出的差异,同时句式结构分析也被赋予不可或缺的地位。

(二)“兼顾句式与语意”教学理念下的法律英语教学

在教学实践中,“兼顾句式与语意”教学理念采用二元教学大纲法,即将内容导向教学(content-based syllabus)与过程教学大纲(process syllabus)合并采用,前者在于帮助学生了解并掌握句式,后者则帮助学生增强交际能力。

具体在法律英语教学上,根据“法律+英语”型和“英语+法律”型的学生特点,“兼顾句式与语意”教学理念一方面主张强化学生对法律英语句式结构掌握的能力,另一方面主张提高学生对语意篇章的理解能力和运用法律英语在工作实践中的交际能力。前者通过系统讲解典型法律英文句式、法律英语中情态动词的使用、法律英语文本中禁令的表达方式、常用法律英语词汇以及法律英语长句解析等来实现;后者则通过系统介绍法律专业术语、法律行话、几大法系的渊源和分类、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引导学生阅读法律文本等来实现。

由此法律英语课程不应只作为一门课程来教授,而应该将法律英语作为一个课程体系,按照法律英语语言技能培养和法律英语法律知识培养的原则,下设法律英语的句法课、词汇课、阅读课、听说课、翻译课以及民法课、刑法课、公司法课等[11]。法律英语教师也不应只来自于英语院系或法学院系,而应该由英语院系和法学院系共同派出,根据课程特点安排授课教师。这样才能从根本提高法律英语的教学效果,真正培养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在众多部门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人才。

高水平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的培养需要科学的法律英语教学理念来依托。“以句式为纲”的教学理念过于强调句法,而忽略了语意语篇的作用;“以语意为纲”的教学理念则过于强调语意,而置句式于不顾。唯有“兼顾句式与语意”的教学理念采纳两家之长、弥补两家之短,综合培养学生的法律英语语言能力和法学知识能力。从这一角度来看,“兼顾句式与语意”是最为先进、最为科学的法律英语教学理念,这一理念对于培养高水平复合型的法律英语人才意义重大。

[1]王建芬,刘娟音,郑苏英.法律英语教学法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7,(4).

[2]Tonkyn A.Introduction:Grammar and the language teacher[A].Bygate M,Tonkey A,Williams E.Grammar and language teacher[C].London:Prentice Hall,1994.

[3]Wilkins D A.Linguistics in language teaching[M].London:Edward Arnold,1972.

[4][9]Burgess J,Etherington S.Focus on grammatical form:Explicit or implicit?[J].System,2002,(3).

[5]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6]潘立春.论网络课堂对法律英语教学的辅助作用[J].长沙大学学报,2010,(1).

[7][10]Long M,Robinson P.Focus on form[A].Doughty C,Williams J.Focus on form in classroom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C].Cambridge:CUP,1998.

[8]Brown H D.Principles of language learning and teaching[M].London:Prentice Hall,1994.

[11]黄振中,夏扬.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困境与改革[J].中国大学教育,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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