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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和谐社会面临的问题看政治合法性建设*

2012-03-31

长沙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合法性民众政治

郑 桦

(怀化学院政法系,湖南 怀化 418000)

按照政治学界的一般看法,政治合法性(political legitimacy)是指民众对政治统治的认同、支持和自愿服从。这种服从不是由于国家暴力机器的威慑,而是一种内在的服从和认同。民众的认同度越高,就越愿意尽服从的义务,统治就越有效,政治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就越稳定、流畅。可见,政治合法性的外在表征就是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那么,民众凭依什么根据而认同、支持和服从凌驾于自己之上的政治统治呢?按照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的观点来看,是凭依一种“服从愿望”,“任何一种政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取利益(外在的和内在的)”[1]。如果政治统治能够满足民众的这种“获取利益”的愿望,就可以获得民众的认同和服从,从而维持自己的合法性,维护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大局。因此,“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2],政治统治的这种努力叫做合法性建设,按照当代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观点,叫做“合法化”(Legitimation)。

一 政治合法性建设与构建和谐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政治合法性建设解决的是民众对政治权力系统的认同有所不足的问题,它意味着政治权力系统存在某种程度的合法性危机,意味着政治权力系统和民众之间——统治与服从关系的某种程度的紧张,意味着民众“获取利益”的服从愿望受到某种程度的损伤,也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政治不稳定和社会不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解决的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问题,正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如果各种社会矛盾不能得到有效化解,民怨四起,当然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政治的不稳定。各种社会矛盾的核心是什么呢?主要是利益纷争,特别是不能保证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得到满足,例如由强拆导致的群众不满、由贫富差距导致的仇富心理和社会犯罪、由就业难导致的新的“读书无用论”等等。

由上面的观点可以这样推论——社会和谐是政治合法性程度较高的标志,因为社会越和谐,也就越稳定。人人都喜欢生活在和谐的社会,因为各种矛盾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化解,每个人正当的利益诉求得到了满足,就会对外在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统治非常认同。

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体现着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执政能力,体现着中国共产党掌控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大局,驾驭社会发展形势,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利益纷争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越强,人民越满意,政治的合法性建设就越有效,二者是正比例的关系。所以,应该从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出发,去寻找新历史条件下的政治合法性建设之新基础。

二 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国家长期战略研究小组的王绍光等人在《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中提出一个观点: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政治统治及其合法性的首要问题是——谁拥护政府?谁反对政府?对于经济转型期维持中国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而言,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息[3]。谁拥护政府,谁反对政府——其实就是谁满意、谁不满意的问题。满意、不满意是在与不同社会地位和阶层的人员比较后,由于对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的心理感受,从而影响到对社会形势乃至政治统治的不同看法。

当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而言,谁满意、谁不满意也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因为人民满意、社会稳定才是社会和谐的核心,而不满意始终是影响和谐的因素,它会破坏社会稳定,削减政治合法性的程度。了解和掌握谁拥护政府、谁反对政府或谁满意、谁不满意的信息,不是为了把那些不满意的人挑出来搞专政、搞政治斗争,搞文革那一套,而是为了抓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有效地化解矛盾,有的放矢地构建和谐社会。

那么,到底哪些人满意?哪些人不满意呢?

10年之前,王绍光等人在《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中借用了我国社会稳定研究课题组的资料,以抽样调查的数据分析了这个情况。“以1分表示对生活状况不满意、用5分表示很满意,来反映不同收入组或不同类型人群的满意程度。从不同年龄组比较,31-50岁之间的4个年龄组满意程度最低,在3.02-3.15分之间;从不同收入组比较,最低收入组满意度最低,只有2.82分,而最高收入组满意度最高,为3.69分;从不同职业分类比较,下岗失业和非技术工人满意度最低,分别为2.69分和2.97分,离退休干部或经理、高级技术员满意度最高,分别为3.48分、3.47分和3.46分;从不同文化程度比较,初中和高中文化程度被访者满意度最低,分别为3.14分和3.16分,而研究生及以上文化程度被访者满意度最高,为3.90分,其次是大学文化程度者,为3.46分;从不同城市比较,上海和贵阳居民满意度最低,分别为2.98分和3.00分,而厦门居民满意度最高,为3.53分。显然,社会的下岗失业者、低收入者和收入水平下降者、边缘人群或者弱势人群是输家,是不满意者的主体,社会高收入人群、主流人群或者强势人群是赢家,是满意者的主体。”[4]他们认为,“这种大范围的不满情绪已经变成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催化剂,它的迅速积累甚至有可能演化为社会动荡的导火索,或者当出现突发性事件时,这些不满情绪会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成为“燎原之势”[5]。

10年过去了,时至今日,上述抽样调查的数据还是否有效呢?还是否能在大体上表征当前的情况呢?笔者认为,数据肯定是失效了,但整体上的结论依然能够表征当前的情况,而且更加地不容乐观。10年中,不满意的人群和比例都在增加。例如,由于形势越来越严峻的就业难,大学生或蚁族群体的生活状况恶化,他们成为了不满意的人;由于税费负担、由于“房价、医疗、上学”——新三座大山的压迫,中产阶层的实际收入呈下降趋势,其中很多人已经返回弱势群体的队伍;由于只见物价涨而不见工资涨,城镇居民中的工薪阶层也越来越不满意自己的生活状况。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5,这是一个社会不稳定的危险信号,在这个数字的背后,藏着多少人的不满,藏着多少人的利益受损,其实不用计算、不用调查。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先生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呈现“倒丁”状,并且出现板结化,它打破了原先的“二八分”界限,穷者越来越穷,富者越来越富。有这么悬殊的收入差距,社会不可能稳定,更不可能和谐。

少数人暴富、多数人贫穷的社会必然是高风险社会。不满、怨恨和戾气,不仅表现为各种社会犯罪,还会酝酿为引起社会动荡的可怕社会情绪,在突发情况到来的时候,激变为“革命”运动。这一点,已被利比亚革命以及美国的“占领”运动所证实。

还有一个现象,几乎人人都不满意,那就是党内滋生的某些党员、干部的严重腐败。它破坏了原先比较密切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严重败坏党的形象,造成人民群众的普遍抱怨和不满情绪,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严重威胁到政治权力系统的合法性。

经济发展是靠市场经济推动的,当经济增长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例如处于人均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阶段),必然会进入社会矛盾频发期,而到了这个时候,特别是在中国,社会公平就成为硬道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在于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它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执政能力的新考验,在当前和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它应该成为政治合法性建设之新方向。

三 从经验主义走向规范主义——政治合法性建设的新方向

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是我国政治合法性建设的新方向。在详细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很多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都研究过合法性的基础,在这方面,韦伯的观点较为权威。韦伯认为,历史上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权威基础,一种是君主制和王朝统治,其权威的基础是世袭的被神圣化的传统文化和习惯;一种是卡里斯马(Charisma,超凡魅力),其权威的基础是政治领袖的非凡魅力、特殊个性和非凡才能具有的感召力;一种是现代法理型权威,其基础在于经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和制度,民众凭依对法律和制度的信赖达到对政治系统的认同,也根据法律来履行服从义务[6]。前两种是传统社会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后一种是现代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

如本文开始所述,按照韦伯对合法性概念的含糊界定,他似乎认为现代政治合法性还有一个基础,即满足民众的服从愿望——获得利益,这个基础在现在的政治学界被概括为“有效性”,即政治统治所建立的以满足民众利益为目的的有效作为和政绩。现代政治学和社会学家都非常重视有效性在获取合法性支持方面的作用,他们把有效性看作政治合法性的稳定基础,如美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描述道:“18世纪屡屡发生饥荒……每个人都因贫困而指责政府,连那些最无法避免的灾祸都归罪于政府;连季节气候异常也责怪政府。”[7]因此,他们认为政治统治必须提高经济职能,在谋求社会福祉和民众利益方面有所作为。但美国政治学家利普赛特认为有效性和合法性并不是按比例对应的关系,有效性并不必然带来肯定的合法性支持,不能把它对于合法性支持的作用扩大化。要防止造成一种“政绩困局”,也就是说,如果把政绩看作是合法性的唯一基础而片面追求,那就会导致民众对政府政绩的过高期待,当这种期待得到满足时民众对政府的认同度高,而这种期待一旦得不到满足,民众对政府的认同度就低,民众只从政绩来看政府的合法性,这样就会导致“合法性亏空”。

当代中国政治权力系统所面临的“合法性亏空”是什么呢?

中华民国之前,帝制传统是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中华民国之后陷入军阀混战,武力成为唯一的合法性基础,有枪便是王。1949年中国共产党通过武装斗争统一了中国,虽然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但建国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一直维持着程度较高的合法性支持,其中的基础主要有:一是毛泽东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个人魅力;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武装斗争、解放全国人民、消除剥削和压迫等行动获胜的指导思想,获得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拥护;三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有密切的党群关系。时至今日,随着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政治权力系统的这三种合法性基础都已经发生变化:领袖个人魅力在现代社会不可能成为政治合法性基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实际运行的某种程度的冲突;党内严重的腐败在自毁形象,恶化党群关系。

随着历史的变迁和时代的更替,政治权力系统的合法性基础必然会发生变化,有些传统的基础会失效,如领袖的个人魅力;有些基础需重新建设,例如我国政治权力系统的意识形态;有些基础需加强,如我国的法律和制度。按照现代法理国家必需的有效性来说,不管是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当代中国政治权力系统的政绩是有目共睹的,外媒源于2008年金融风暴中中国政府稳定驾驭经济发展形势的能力,连连称赞其改革开放30多年的政绩,并称之为“北京模式”。但这样的有效性在国内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合法性支持,反而由于改革的成本分摊与利益分配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使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危机日益显性化,“人们对于权威的认同程度在不断下降;对抗政府政策法令的技巧已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中央政府关于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无法顺利施行;怀旧心理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更普遍存在的是一种逆反现象,凡是来自上边的意图、决定,都会引起一种出自本能的反感和自发的抵制。”[8]

韦伯的观点是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的权威,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韦伯的经验主义立场不足以分析当前中国政治权力系统的合法性问题。当前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建设面临的问题是:在保持有效性的基础上,重建意识形态理论、加大反腐败力度、解决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这几个方面在韦伯的合法性理论中几乎找不到支持,因为它们属于规范主义立场。

从规范主义的立场出发,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9]这种好的根据就是道义性,即符合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英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迈克尔·奥克肖特也认为道德价值取向与政治统治模式之间有着高度的关联,他说:“许多对政府的体制和行为所作出的评判依据的是道德标准。历史上还没有这样一个时期,评判争议不是采用下列形式:适合人类生存的正当行为应该如此这般,所以统治结构也应该如此这般。”[10]早在1971年,美国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罗尔斯就在《正义论》中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性政策——进行了站在规范主义立场的合法性辩护,从而引领了从经验主义立场走向规范主义立场的政治哲学复兴。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11]《正义论》的目标是建立一套以公平的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新的社会道德规范,作为福利性国家政治统治的道德根据。他努力想使西方国家脱去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守夜人”外套,而扮演起“正义”的英雄角色,大力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给底层阶层以最惠的社会待遇和机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论》的观点在当时的西方世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论,但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很多观点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

综合起来,当前我国政治权力系统的合法性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重建意识形态理论、加大反腐力度、解决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都属于规范主义立场的问题。因此,应该站在道义论的立场进行合法性建设。

从经验主义立场走向规范主义立场,这应该是我国政治权力系统进行合法性建设的新方向。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国家的道义性也是需要不断加强建设的。可喜的是,我们已经看到国家政治权力系统在这方面的决心和作为。例如,中国政府顶住巨大压力而连续几年实施对房价的严厉调控、加大社会保障房建设力度、控制基本药物价格、努力实现全民医保等等,深得人心。从民众的角度来讲,这些政策不折不扣是基于“道义”立场的政策,也能充分说明政府是“道义”的政府。

但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建设也困难重重、任重道远,正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但借用王绍光先生的一句话:社会公平也是硬道理!中国应该顶住压力、理直气壮地进行“以德治国”,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以达到百姓满意,同时构建和谐社会、凝聚社会力量,最终实现国家伟业!

[1][2][6][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4][5]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J].战略与管理,2002,(3).

[7][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8]孙立平.集权·民主·政治现代化[J].政治学研究,1989,(3).

[9][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10][英]迈克尔·奥克肖特.哈佛讲演录——近代欧洲的道德与政治[M].顾玫,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

[1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帕,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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