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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流域水量分配及实施探析

2012-03-29郑宝滨

东北水利水电 2012年6期
关键词:行政区需水量水量

郑宝滨

(密山市集贤灌区水利水保总站,黑龙江 密山 158313)

黑龙江省流域水量分配及实施探析

郑宝滨

(密山市集贤灌区水利水保总站,黑龙江 密山 158313)

目前,黑龙江省尚未全面启动水资源流域管理工作,水资源开发利用仍以行政区划管理为主,普遍出现水资源开发利用流域整体观念差,来水量没有准确预报,用水缺少计划,上游超量抢水、截水造成浪费,下游来水量不足和无水可取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正常的用水秩序。随着水资源在保障国民经济发展作用的不断增强和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建立水资源流域管理体系,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流域管理是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必然趋势和科学管水、用水的需要。笔者就实行流域用水量分配与管理做下述探讨和分析。

1 水量分配原则

水量分配要以本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为基本原。1)可持续利用原则。 应正确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科学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留足流域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原则。在水量分配中,应妥善处理好现阶段用水与国家电力生产、工业布局调整等重大发展战略的关系,合理配置和预留水量。3)权利与责任统一原则。在水量分配中,应正确处理好各级行政区权利和责任的关系,努力做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不仅要通过明晰流域内和跨流域调水工程受水区各级行政区的水量份额,赋予其权利和利益,而且要通过明确各级行政区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履行的义务,落实其应承担的责任。4)公平兼顾效率原则。正确处理好现状用水与新增用水、经济社会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关系,综合考虑各级行政区的水资源现状、水资源依赖程度、地区重要性、现状用水量、未来需水量等因素对水资源进行分配,使水资源在各地区间、不同用水对象间公平的分配。5)推进水市场建设原则。积极推进水市场的建立,允许分配水量的交易和拍卖,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2 水量分配的方法

目前,国内外水量分配主要采用水资源供需法、指标体系法、多目标优化法等3种方法。黑龙江省有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四大水系和众多湖泊,水资源总量为777亿m3,如果按国际上通常上认为的一条河流的取水量不超过40%计算,这些水资源量与我省现状水资源需求量大体相等。但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调节能力差,加上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黑龙江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下降为2 058 m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属水资源缺乏省份。随着各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增加,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面临较大的压力。因此,黑龙江省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的目的应是在满足流域内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本流域各级行政区的水量份额,并据此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管理。所以,全省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以水资源供需法为主、指标体系法为辅,并经综合比较、辅以行政协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供需平衡法是在充分调查流域内水资源可开发利用量及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流域内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兼顾”的原则,公平预测各规划水平年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流域内河道外需水量,合理安排流域内、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科学确定可利用水量,进而进行供需分析和水资源配置,制订水量分配方案。通过水资源评价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全面掌握全流域和各行政区域的水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各流域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研究采用适宜的方法,科学确定干支流各河段生态环境需水量。扣除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和各规划水平年通过工程措施仍无法利用的洪水量,定量确定各规划水平年的可利用水量。根据人口、经济等发展趋势,定量提出流域各规划水平年的需水量。对各规划水平年需水量和可利用水量进行平衡分析,如需水量小于可利用水量,各行政区的需水量即为该行政区的水量分配份额,需水量与可利用水量的差额可作为流域预留水量(应急预留水量和发展预留水量)暂不分配;如需水量大于可利用水量,应按用水优先顺序和权重,压减各行政区的需水量,使需水总量等于可利用水量,与之相应的各行政区需水量即为该行政区的水量分配份额,此时不再预留水量。

3 水量分配方案的确定

水量分配方案确定需要在流域水量分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分初始方案拟定和最终方案确定两个步骤进行。

1)水量分配初始方案拟定。按照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和领导下,由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内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制定流域内县级水量分配初始方案。水量分配初始方案确定后,由流域机构组织专家对初始方案进行初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水量分配初始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水量分配方案送审稿。

2)水量分配最终方案的确定。按照“民主协商、政府决策”的原则,经过专家评估、民主协商和政府决策,确定水量分配最终方案。各流域的水量分配初始方案完成后,将送审稿报送有审批权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效率和可持续的原则,对水量分配初始方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对水量分配初始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完善后的水量分配初始方案发送给各流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体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协调,调和矛盾冲突、减少利益摩擦,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水量分配初始方案,形成水量分配方案送审稿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通过民主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进行决策,并批准水量分配最终方案。

4 水量分配方案的实施

水量分配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水量分配方案的有效实施。一要强化取水许可管理。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将各级行政区取水许可总量严格控制在各级行政区水量分配总水量份额范围内。二要科学制订年度水量分配计划。按照“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每年水资源情势的中长期预估,制订年度水量分配计划;根据年内水资源状况的短期预报和实测资料,对年度水量分配计划进行滚动修订。三要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理顺体制,建立机制,根据水量分配计划,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四要强化监测和监督。在已有水文、水质监测站网的基础上,增设干支流地、县界和控制性监测断面,建设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监测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监测体系,制订具体的监测计划和报告制度,对水量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和监督。五要开展水量分配方案实施后评价工作,适时对水量分配方案进行修订。总结水量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因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或者全球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水文情势改变时,应及时对水量分配方案进行修订。

5 结语

水资源流域管理势在必行,黑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外省流域管理的实践经验研究流域水量分配管理的机制与模式、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可分配水量、水量分配原则、水量分配方法和水量分配管理的实施程序等水量分配管理若干重大问题,总结和探索出一套适合黑龙江省水资源实际管理的科学可行的理论和方法,为全面实行流域水量分配管理积提供依据。

[1]许新宜.关于水量分配原则的几点看法[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1(02).

[2]马建华.关于汉江流域实施水量分配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人民长江,2010(17).

TV212.4

B

1002-0624(2012)06-0038-01

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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