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发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2012-03-29
电力安全技术 2012年7期
日前,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国家电监会发布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故调查组的组织、事故调查措施、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做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电力监管机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单位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电力监管机构。
除电力安全事故外,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也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规定》进行调查。
《规定》将于2012-08-01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