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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2-03-29张俊霞杨秀丽

关键词: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农村居民

张俊霞 杨秀丽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经成为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一个与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形成。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现状

黑龙江省针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相继出台了许多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力度的政策和相关措施,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1.农村合作医疗全面展开

2003年5月,黑龙江省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7年1月,黑龙江省共有511.77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 92.12%。2008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全面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覆盖范围。2011年黑龙江省投入106.5亿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由120元提高至200元,全省共有1418.8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已达到98.9%。

2.农村养老保险探索前进

1994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规定中指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主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这种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并未得到很好的推行和发展,因为当时大多集体财力有限,有的集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给予补助,使得绝大多数参保农民没有得到任何补贴,违背了政府的初衷。2009年12月,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建立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省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向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目标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一定成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5月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首批试点,确定最低保障标准为627元,之后低保标准提高到668元。2006年1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标志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在黑龙江省全面推行,全省低保标准线由668元提高到683元。2010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为112.7万人。

4.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政策良性发展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特殊群体,多年来他们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作为城市的“边缘人”,农民工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程度一直以来都很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

1.保障项目少,保障水平低

现阶段,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面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社会救助主要局限于灾害救助和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还非常薄弱。其他社会保险,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在广大农村仍处于空白状态。同时,针对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政策建设虽然正在逐步推进,但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从社会保障支出看,占全省总人口近45%的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只占全省社会保障支出总数的8%;从人均占有社会保障费用情况看,城镇居民人均455元,农民仅为15元,相差约30倍。

2.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能力弱,城乡分配不均衡

财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财政投入的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适应,投入总额不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加,反而逐年下降。2011年黑龙江省农村人均纯收入为7590.7元,而城镇人均纯收入为15696元,农村人均纯收入仅为城镇的48.4%,可农村居民有限的收入却承担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尽管如此,黑龙江省在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分配中城乡比例还是失衡,存在着重城镇轻农村的现象。

3.社会保障制度为多头管理,效率低下

目前,黑龙江省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较多,民政部门主管社会救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障,此外,其他部门如扶贫办、农业局等也承担了部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社会保障体制下,部门职责缺位与职责越位的现象并存,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效率较低,阻碍了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发展。

三、完善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1.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实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指导思想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要把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黑龙江省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2.政府主导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政府的实际推动是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建立、改革和完善的基本动力。

第一,立法先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黑龙江省应当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契机和依据,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法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第二,加大财政投入。以政府出资扶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为基础,积极吸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公益基金的力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农保”经费。第三,强化监督机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农村居民社保资金的收支及投资情况做出有效监督,同时,国家审计机关也要加强对社保机构的审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使审计结果公开、透明。

3.科学制订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规划

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制订科学可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规划,重点抓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工作,同时兼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建设。另外,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失地农民的数量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权益,各级政府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确立稳定的劳动生产关系,并协助国家尽快出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障关系的接转政策。

4.完善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政策衔接机制

第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科学分工,强化管理,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第二,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建立与每个居民身份证号码相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从事种养业的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全部注入个人账户。第三,改革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首先,建立统一的居民等级办法,逐渐消除城乡居民身份差异的符号,实现社会保障权利的真正平等。其次,建立人口双向或多向自由流动。鼓励特大城市、大城市居民流向中小城市甚至农村,并建立相应的政策支持。最后,必须进一步深化城市就业制度的改革,取消录用新劳动力的户口限制,给进城农民平等竞争的机会,以吸纳更多的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切实推进城镇化发展步伐。

[1]黑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黑龙江统计年鉴—201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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