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疏议》对《孝经》的承嬗离合
2012-03-28杨志刚
杨志刚
作为儒家十三经之一的《孝经》,是论述孝道和孝治观的儒家代表作之一。《孝经》虽然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沉积,但是后世论孝者仍难出其右,《孝经》以“五等之孝”顺承“开宗明义”篇,论述了孝是“至德要道”、“天义民行”,通过对“孝道五要”的论述表达了儒学倡导以孝治家,以忠事君,以德立身,付诸于儒家“大同”世界的理想。在汉唐,《孝经》伦理思想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成为统治者济世经民的共同选择。隋文帝建国伊始,便感慨道:“唯读《孝经》一卷,足可立身治国。”[1]《唐律疏议》是嬗合《孝经》思想的在唐朝的现实应用。《唐律疏议》又称律疏、唐律,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12篇502条。在唐代,国家制定法便形成了以“律”为核心,令、科、格、式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唐律疏议》的功能虽说是“正刑定罪”,但由于其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因此被誉为中国法学领域的百科全书,是封建王朝立法的巅峰之作。如果说《孝经》阐述了“孝”的巨大理论意义,那么《唐律疏议》则把《孝经》之“孝”通过国家立法来展现其巨大的实践意义。
一、“孝为德本”——以孝治国
《孝经·开宗明义章》开篇即论述“先王”能够使社会“民用和睦,上下无怨”的“至德要道”就是“孝”。孝是经世济民的政治法宝,是先王道德之根本。“孝为德本”,从个体角度,“德本”体现为个人的道德根基;从群体出发,“德本”则是民族文化的灵魂和精髓。纵观历史,“孔子创建了以‘仁’为核心观念的哲学体系,并且‘约礼入仁’,用仁学的观点重新解释了西周的‘礼’,主张以忠恕之道作为‘能近取譬’的方法,来达到以‘爱人’为本质之‘仁’。然而‘仁’的根源则在于‘孝’,也就是说,‘孝’是‘仁’的起点和出发点。”[2]《孝经·开宗明义章》即讲:“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孔子讲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者也,其为人之本与!”[3]在《孝经》中,孔子认为,无论天子还是百姓,“孝”都是做人不可或缺的道德规范,是人道德的根本。孔子认为,人有高低贵贱之分,行孝的方式各有不同,但孝的实质内容都有一个共性——“善事父母”。沈顺福教授认为:“从经验的角度来看,孝顺是道德实践的起点;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看,慈爱是道德实践的本体。经验的孝顺和形而上的仁(慈)爱的统一,构成了道德的双重基础。”[4]《孝经》所阐述的伦理思想是:“孝”是“先王”的治世圭臬,“孝”也是人之为人的显著特征,不仅如此,“孝”也符合天地运行的规律和法则,所以在《孝经·三才章》专门以“天地人”的“三才”理论阐述“孝”是“至德要道”存在的依据。如果施政者行孝道,就能够使社会的治理井然有序。正如《孝经·圣治章》所言:“言思可道,行思可乐,德义可尊,作事可法,容止可观,进退可度,以临其民。是以其民畏而爱之,则而象之。故能成其德教,而行其政令。”《孝经》中“孝”的思想,逐渐成就为中国人特有的“孝”的品格。梁宿溟先生赞同孟德斯鸠在《法意》中论及的观点:“是故支那孝之为义,不自事亲而止也,盖资于事亲而百行作始。惟彼孝敬其所生,而一切有于所亲表其年德者,皆将为孝敬之所存。则长年也,主人也,官长也,君上也,且从此而有报施之义焉。以其子之孝也,故其亲不可以不慈。而长年之于幼稚,主人之于奴婢,君上之于臣民,皆对待而起义。凡此谓之伦理;凡此谓之礼经。伦理、礼经,而支那所以立国者胥在此。”[5]
《唐律疏议》在开篇中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6]卷一《唐律疏议》立法思想是顺承儒家“仁德”体系,而孝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唐玄宗时期为例,唐王朝经历了武则天改朝换代和韦后作乱,政局刚刚结束动荡,社会秩序也比较混乱,在这种背景之下,亟待重建儒家的政治秩序,发挥“孝”的教化功能和凝聚作用,所以,唐玄宗开始潜心研究“以孝治天下”的理念和价值,重视《孝经》的教化思想和治国方略,侧重唐律对国人的约束。第一,他用《孝经》的“孝道”教化天下百姓以及拥兵自重的四方诸侯“移孝为忠”。第二,亲注《孝经》,以完成对民众的教化。开元十年,唐玄宗参用孔传、郑注以及韦昭、王肃、虞翻、刘劭、刘炫、陆澄等人的注解,参照今文《孝经》,作了“御注”。天宝二年,玄宗又作了增补修订,重注《孝经》,亲书刊石,颁行天下。他褒奖孝行,访求孝悌儒术之士,重视《孝经》伦理思想的治世功能。唐玄宗在《孝经注疏》当中阐释了儒家“礼政刑教”的治国作用:“以之道则国治,以之德则国安,以之仁则国和,以之圣则国平,以之义则国成,以之理则国定,此御政之礼也。”[7]唐代统治者除了上述应用《孝经》义理的举措以外,对表现突出的行孝者和家庭予以表彰,主要形式有:“旌表其门、免除课役、擢授官爵、赏赐财物、颁赐谥号、树碑立传、建立祠堂”[8]等。
二、“孝道五要”——以法保障
曾子讲到:“民之本教曰孝,其行之曰养。养,可能也;敬,为难。敬,可能也;安,为难。安,可能也;久,为难。久,可能也;卒,为难。父母既殁,慎行其身,不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也。”[9]曾子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孝行对于一个人考验和艰难,行孝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大事。那么,什么是孝行呢?《孝经·纪孝行章》中讲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这就是“孝行五要”,也就是说,“孝”作为一种道德行为,应该表现在五个方面之上:平时居家,能够尽到孝心;供养父母,能够坦城愉快;父母生病,能够忧心护理;父母去世,能够哀戚居丧;祭祀父母,能够恭敬有加。只有做到以上的五个方面,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孝子。《孝经》并非单言“事亲”之孝,推广及社会层面,“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是其社会性德育功能的一种体现。要求人们,身居高位而不盛气凌人;身处下位的而不作乱犯上;处境不优的而不强行争斗。“不骄、不乱、不争,是对现行法律和社会秩序的遵从和执行,也包括对社会公德的自觉遵守。一个孝子除了对家庭有责任感外,对于整个社会有责任感也是同样重要的”[10]可见,孝不但对家庭意义深远,以“不骄、不乱、不争”的态度去面向社会,这对于弘扬社会正气,凝聚人心向背,促进社会和谐,乃至对当今时代来讲,依然弥足珍贵。蔡元培讲到:“人之令德为仁,仁之基本为爱,爱之原(源)泉,在亲子之间,而尤以爱亲之情之发于孩提者为最早。故孔子以孝统摄诸行,言其常,曰养,曰敬,曰逾父母于道。”[11]儒家经典《孝经》所倡导的孝行——在家曰尊,在国曰顺,就是孝之大道。
《唐律疏议》就是以这样的指导思想来对孝行进行保护。如《唐律疏议》在法律上赋予老人一些特权:“律以老、疾不堪受刑,故节级优异,七十衰老,不能徒役,听以赎论。”这些尊老规定,也是出于维护孝道的观念。再如定型于唐代的权留养亲制度(指对于犯死刑、流刑等重罪人犯,家中尚有年事已高或残疾、卧病在床的直系血亲,法律特许其居家服侍,直到直系血亲死后,再去服刑的一种制度),体现了刑法之下关于“孝”的人性化的一面。《唐律疏议》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这里体现了孝与法矛盾时的一个缓冲,体现了法律威严之下的亲人之间的孝的温情。《孝经》所倡导的“老有所养”这一孝治原则通过《唐律疏议》的传承演进,在司法实践得以实现。此外,还有同居有罪相为隐制度。这条制度源于“父为子隐,乃慈父也;子为父隐,乃孝子也。”就是相互隐瞒对方过错,法律不予追究。唐代则将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同居者,“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6]卷6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如果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前往救助,致使对方受伤的也会从轻处罚。如“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殴击,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6]卷23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
三、“罪莫不孝”——以刑严惩
《孝经·五刑章》讲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虽然早在周公时期界定不孝为“元恶大憝”以及到《孝经》中也阐述了“不孝入罪”的司法原则,但是从先秦乃至后来的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体系相对薄弱,难以规章建制细化“不孝”罪名,从真正的司法实践中贯彻“严惩不孝”这样的思想。法律对不孝罪的界定,对不孝入罪的范围以及对各类不孝犯罪轻重不同的量刑差别等等,尚无详尽明确的惩罚条规或缜密细则的刑律条文。在唐代的法律体系具备了实施严惩不孝的法律土壤,使完备的唐律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唐律疏议》融入儒家“孝治”思想,其立法的核心思想是维护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严惩违反家庭伦理道德的犯罪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立法的儒家化倾向,使整篇唐律对“孝”十分重视,“在唐律律文及疏议中涉及孝的条款有58条,约占全部条款的11%左右”[12]。《唐律疏议》在开篇就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唐律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不孝”有8种违犯行为:“不孝,谓告言,诸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自身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对于上述不孝行为,轻则施以笞、杖之刑,重则施以绞、斩极刑,“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诸告祖父母、父母者,流”[6]卷23。足见唐律对孝道的高度重视和对“不孝”的严惩。如唐武宗会昌年间发生的刘诩因殴打其母而死于杖下的案例。“刘诩殴其母,诩为禁军校,(柳)仲郢不待奏,即捕取之,死杖下。”[13]在老人去世服丧期间,为了体现《孝经》所阐释的“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的孝行要求,青年男女不得在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夫妻不得同居生子。《唐律疏议》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若居期亲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6]卷13
不孝之罪虽然惩罚严厉,但与统治者的根本利益相比,这些诸如:“诸告祖父母、父母”等“不孝”罪名,还必须让位于以皇权为代表的国家最高利益。《唐律疏议》解释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封建法律倡扬大义灭亲,传统儒家“孝”的人伦道德规范必须让位于“忠”的皇权政治需要,封建国家“孝治”司法的根本意义在于维系专制皇权统治的稳定,维护封建王朝的权威,即使皇帝的亲属也不能受辱。《唐律·斗讼律》规定:“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伤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者斩。”《唐律疏议》为皇权、父权和夫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以法律形式明确尊卑等级秩序,遏制不孝行为发生,维护封建社会治安与稳定,在当时和后世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唐律疏议》在继承和发展《孝经》伦理思想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体现出“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儒家思想境界,但囿于时代背景和阶级局限,使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孝”在传统社会中:“表现于个人,形成守旧排新、安于现状、听命于传统、不思变革等保守性格;表现于家庭,就是内部尊卑长幼关系的绝对权威;表现于社会,就是统治者对即成的社会状况的维护。这一切,都在客观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14]所以,我们必须以历史的、辩证的、唯物的眼光去考量和分析《孝经》和《唐律疏议》,并在现代社会中予以有辨别的借鉴和系统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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