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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分析

2012-03-28孙建富王亚婷

关键词:出资渔民渔业

孙建富,王亚婷,洪 滨,鹿 丽

(大连海洋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一、引 言

增殖渔业是渔业生产的一种方式,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鱼、虾、蟹、贝类等人工繁育种苗或捕捞天然的受精卵、幼体或成体,同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使其自然种群得以恢复,或向特定的水域投放某些装置(如附卵器、人工鱼礁等),再进行合理捕捞的渔业方式[1]。

增殖渔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龙头企业带动和科技进步,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形成贸工渔、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增殖渔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2]。

增殖渔业产业化实现的途径不是单一的,从出资主体的角度看,主要有四种产业化发展模式,即政府出资模式、渔协(或渔民)出资模式、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模式、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社会出资模式。本文分析四种产业化发展模式并从中借鉴选择,以此推动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

二、政府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

政府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即增殖渔业中的苗种费、放流费、调查费、管理费等均由政府承担。此种模式的最大好处是政府可以直接利用科技指导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政府根据多年积累的经验,选择放流对象食物链短、生长快、性成熟早、适应性强、增殖放流回捕率高、经济价值大、渔获量多的地方性种或种群。放流水域的选择也更有优越性,优于企业行为,选择饵料生物丰富、敌害种类较少、易于成活生长的水域。

政府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即政府出资,渔民获利,体现了政府对弱质产业的扶持和对渔民利益的重视。但是,投资主体和获利主体是分离的,产业链条中无法避免地会出现断裂现象,不利于规模化建设、一体化经营,制约了增殖渔业的产业化发展。

由于投资主体和获利主体分离,受利益驱使,有很多渔民会毫无选择地捕捞尚未成熟、正值生长旺期的增殖对象。因为当把增殖对象投放到水域后,需要一定的生长时间,需要保护。一般是6月初投放的苗种,时值休渔期,到了9月1日,休渔期结束,渔民开始捕鱼,增殖对象投放的时间仅有2个多月,正值生长旺期,此时捕捞实在可惜。

实施政府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应该在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发展目标等方面作出规划和引导,根据本地区的渔业资源条件,在增殖放流的对象、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区域、规模、技术开发等方面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3]。加强对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常态的管理机制,做好放流后的跟踪调查,解决早捕、滥捕等问题。政府和渔协(或渔民)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联系,在管理问题上签订一份合同或协议,在明确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某个放流的品种的捕捞时间、网具等,逐步解决投资主体和获利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加速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

三、渔协(或渔民)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

渔协(或渔民)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即增殖渔业中的苗种费、放流费、调查费、管理费等由渔协(或渔民)承担。渔协(或渔民)出资的最大好处是改变了渔协(或渔民)只是单纯获利主体的身份,他们既是投资主体又是获利主体,解决了增殖渔业产业链的断裂问题。从理论上说,渔协(或渔民)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可以促进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因为渔协(或渔民)直接参与增殖渔业产业化过程,自然会重视增殖渔业产品生长过程的保护工作。如同农民种庄稼一样,自己出资购买的种苗,没有理由不重视生长过程,等到成熟后再收获。但是,由于增殖渔业的特性,“水是流的,鱼是游的,船是漂的”,放流产品归属问题无法确定,如同在公共的田野里,脱离政府的监管,大家出资购买的种苗,播种后无人看管,任其自然生长,收获时间未到,就开始抢收,担心收晚了被别人收走,自己收不到。

2007年以前,辽宁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曾采用过该模式,放流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向渔民征收资源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一小部分,所谓“以渔养渔”。期间,由于要向渔民征收资源费,给渔民发放准捕证,因此渔民的捕捞无法控制,出现抢捕、早捕、酷捕等现象,致使增殖放流的成果被破坏,资源并未得到真正的恢复[4],与开展增殖放流的初衷相悖。

因为资源费是以向渔民发放准捕证的途径收取,收费多少直接影响第二年放流资金的多少,所以当收费不足时,往往通过多放准捕证的办法解决。跨地区卖证和大马力船卖小马力证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样增船增网,妨碍了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

渔协(或渔民)出资属于生产行为、商业行为,虽然解决了投资主体和获利主体的分离问题,但产品归属问题仍然无法解决,同样会妨碍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

实施渔协(或渔民)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增加渔协(或渔民)出资的比例,增加他们在管理上的参与度。渔协内部或渔民之间也应该签订一份合同或承诺书,实行合同与承诺制管理,共同遵守捕捞时间、捕捞区域、捕捞网具、捕捞种类等规定。同时,渔协(或渔民)应加强对增殖渔业产品生长的保护工作,应像农民爱护自己的庄稼一样爱护放流产品,等产品成熟了再收获,以此推动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

四、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

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即政府出资解决增殖渔业所需技术和大部分资金,并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渔协(或渔民)投入一小部分资金,并参与部分管理工作。

我国现阶段增殖渔业发展仍属于政府的公益行为,政府投入的技术和资本,并不参与分配,这对于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是不利的。渔协(或渔民)参与投资,就可以协助管理,尤其对解决放流增殖种类生长保护和解决提前捕捞问题是非常有利的。尽管渔协(或渔民)出资仅占整个增殖渔业全部投入的极其微小的部分,但是,可以改变渔协(或渔民)只是获利主体的性质,渔协(或渔民)也成为投资主体的一部分,责任和义务自然就不同了。

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的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模式,从社会资源配置和恢复渔业资源的角度看也是非常有效的。渔协(或渔民)出资,投放增殖放流的种苗,会如同农民关心自己土地里生长的庄稼不被践踏、等到成熟后再收获一样对待增殖渔业产品。

为使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的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健康发展,解决其主要矛盾,政府也可以从中获利,可以从捕捞渔民中提取一小部分利润,然后全部用于明年的放流资金。关于渔协(或渔民)出资问题,可以参照农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做法,农业合作社内部的一切活动按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原则进行,合作社原则包括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发展等。章程规定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合作社赖以建立、运作的准绳和基本规范,也是保障合作社性质、维系各类合作社共性的根本依据[5]。渔协与渔民的联结机制有两重性。第一,从业务上看,两者的联结靠合同。参加渔协的渔民与渔协订立合同,合同规定各种条件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生产、捕捞合同和利益分配。第二,渔协与渔民是具有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由于渔协是渔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其分配原则是有偿服务,赢利返还。内部实行年终盈余分配制,年终利润按10%~15%留做储备金或公积金后,其余利润按比例返还给渔民。渔协是在法律、制度规范下发展壮大起来的,政府应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支持的目的就是切实关心渔民利益,提高增殖渔业产业化的效果,推动增殖渔业的产业化步伐。

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的产业化模式,已经在山东省、辽宁省的部分海域开始尝试,效果凸显。

五、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社会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

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社会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是在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发展增殖渔业完全依靠政府出资是不可能的,因为政府所投入的资金实在有限[6];希望渔协(或渔民)增加出资比例在现阶段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增殖放流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因此,为了推动增殖渔业的产业化发展,必须转变观念,在增加政府出资和渔协(或渔民)出资的同时,吸纳社会各界参与,增加资金。鼓励有能力的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不是无秩序的,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个人或企业要具备一定的资质,需向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殖放流指标应纳入当地、当年的放流计划。

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社会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既可以解决增殖渔业的投资主体和获利主体分离、产业链断裂问题,又可以解决增殖渔业产品的归属、分配问题。政府出资占全部资金大部分,解决苗种购置、运输、暂养、管理等环节所需资金,对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协调产品的归属、分配;渔协(或渔民)出资一小部分,解决苗种生产、捕捞、保护等环节所需资金,参与增殖渔业产品的管理、保护、分配;社会出资是指除政府和渔协(或渔民)以外出资的非渔企业和个人,占全部资金的微小部分,纯粹的公益性、社会性行为,目的是保护和恢复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也是对政府出资和渔协(或渔民)出资的补充。

社会出资(公益性)最大的好处不是增加了多少放流的资金,而是扩大了全社会的关注,以及对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的认同。随着全社会参与程度的加大和非渔企业和个人出资的增多,增殖渔业产业化发展必定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质的突破。

六、结 语

增殖渔业产业化的最大特征是在其产业结构中,设计和实施的生态工程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此形成水产苗种生产、放流、保护、捕捞生产、加工生产的产业链[7]。增殖渔业产业链也是一个包含价值链、企业链、供需链和空间链四个维度的概念。

政府出资+渔协(或渔民)出资+社会出资的产业化发展模式是增殖渔业产业化未来发展的趋势,现在已见端倪,并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它既能解决投资主体和获利主体分离问题,又能解决放流产品归属、分配问题,同时还能吸引全社会关注,扩大资金来源,推动增殖渔业的产业化发展。

[1]张寿山.海洋增殖渔业的理论和若干技术问题的探讨[J].水产学报,1983(3):279 -285.

[2]赵绪福,王雅鹏.农业产业链、产业化、产业体系的区别与联系[J].农村经济,2004(6):44-45.

[3]鹿叔锌,汤宪春,孙利元,等.增殖渔业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举措[J].齐鲁渔业,2007(9):46-47.

[4]王 元,张 晨.辽宁海洋产业经济科学发展策略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5):72 -73.

[5]徐君卓.增殖渔业的组织与实施[J].海洋渔业,1991(6):249-250.

[6]刘克礼,王树田,李 明.增殖渔业——渔业经济的新焦点[N].中国海洋报,2001-11-23(2).

[7]张燕歌.环渤海区域海洋产业发展趋势预测[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3):1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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