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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项目管理(Design-Build)模式

2012-03-23王利萍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合同管理造价控制设计

王利萍

摘要:本文浅析了项目管理中Design-Build(以下简称DB模式)的内涵、特点及优缺点,阐明了影响DB模式承包造价的各种因素并对DB 模式合同管理中各主体的职责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DB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主体职责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project management of Design-Buil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DB mode) of the connotation, features and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expounds the influence of contracting cost DB mode of various factors of DB mode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of each main body functions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DB mode, design-construction contract, cost control,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main body functions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DB模式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定优势在国内外已经广泛实施,与传统的DBB模式相比,其具有单一职责、降低管理成本、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一系列优点。同时,国外对DB模式的研究与运用己经非常成熟,从早期的理论研究到现代的大规模的实证研究,都表明了这一模式特有的优越性,并促进了其在工程项目建設中的广泛应用。

1、DB 模式概述

1.1. DB 模式的内涵分析

DB模式即指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而有些时候则将工程总承包称为统包。本文探讨的DB 模式,即指承包人负责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从一般意义上说,当需要DB 承包人提供设备采购、融资等服务时,可认为这只是在本文所讨论的DB 模式下的延伸。

1.2. DB 模式的特点

DB 模式是将设计和施工融合的一种工程发承包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2.1. 优点:

(1)发包人和承包人密切合作,完成项目规划至验收工作,减少了协调费用和时间。

(2)承包人可在参与初期将其材料、施工方法、结构、价格和市场等知识和经验融入设计中。

(3)有利于控制成本,降低造价。国外经验证明,实行DB 模式,平均可降低造价10%左右,而且在DB 模式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减少,发包人能更早地确定和更好地控制造价。

(4)有利于进度控制,缩短工期。一般来说,DB 承包人可以应用快速路径法(Fast Track),即承包人可先将己完成的部分设计图纸送交发包人审核,待审核通过以后即可先进行该部分的施工工作,而不需等到所有的设计工作完成。这样可有利于缩短工期,使工程可以较早投人使用。

(5)风险责任单一。DB 模式将施工与设计并入到一个单一责任制当中,消除了可能因设计和施工职能分离而导致的冲突。

1.2.2. 缺点

(1)发包人对最终设计和细节控制能力较低,据研究, DB 模式是发包人对设计最缺乏控制能力的模式。

(2)承包人的设计对工程经济性有很大影响,在DB 模式下承包人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3)建筑质量控制主要取决于发包人招标时功能描述书的质量。

(4)出现时间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专门的险种。

由此可见,DB 模式对发包人的管理水平及协调能力要求极高,需要发包人方人员极强的对项目监督的能力;同时也要求承包商经济技术力量雄厚、抗风险能力强,并能提供综合设计和施工管理与实施工作。

1.2.3. 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中,DB 模式可以较好发挥优势:

(1)能够比较清晰地定义发包人的功能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使承包人能较为准确地理解。这样的项目通常包括发电项目,水处理厂,食品加工厂,垃圾处理厂等项目。

(2)发包人的功能需求基本可由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程来定义。这样的项目通常包括交通设施项目(包括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项目,它们都有较为详尽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

(3)若项目中较多的工程内容存在“可施工性”的问题,DB 模式更能发挥其优势。在DB 模式下,由于承包人自己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可施工性”的问题能充分在其设计中加以考虑,从而避免传统模式下对设计的“可施工性”重视不够的问题。

2. DB 模式合同管理

2.1. DB 模式中各主体的职责

DB 模式是一种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的项目实施模式,随着承包范围的扩大,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分担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相对传统DBB 模式,DB 模式中各主体的职责也发生了变化。

2.1.1. 发包人

在DB 模式中,发包人的部分职能向承包人转移,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变弱,对应的风险也随之降低。由于设计工作的转移,发包人放弃部分或全部设计职责,以及设计-施工的协调职责,然而考虑到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的重大影响,需要相应地增加对承包人完成设计的审查职责。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全面准确反应发包人功能需求的“发包人要求”、委托完成符合深度要求的设计、编制完成准确完整的造价文件,以及编制明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等,成为发包人职责中主要的内容。DB 模式承包人所需完成的特殊工作包括编制“发包人要求”,以及对承包人完成设计的审查。

2.1.2. 承包人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根据合同条款及其他约束性条件去设计和建造目标工程。与施工承包人相比,DB 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主要增加了设计工作。DB 承包人的职责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DB 项目团队: DB 项目团队应当突出各专业人员及各项目资源的整合,针对目标工程、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调动人财物等资源的能力以及与其他机构合作的紧密程度,确定项目团队的组建方式。

(2)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在DB 模式下,承包人设计职责范围扩大的同时,设计与施工等界面衔接的风险也更多地向承包人转移。承包人以承担更多风险的代价,换来统筹安排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权利。通过适当的管理,从较全面的角度形成优化设计和为施工而设计的机制,提高设计的可施工性,减少设计与施工间内耗,达到既节约资源,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目的,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并缩短建设周期。

2.1.3. 顾问机构

建设工程顾问机构是受发包人委托,提供专业管理及咨询服务的机构。

工程承包从DBB 模式走向DB 模式,发包人不仅仅需要顾问机构能在工程施工阶段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还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例如,协助发包人进行项目融资,组织项目实施,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展试运行的管理等工作。

2.2. 发包人要求(ER)

发包人要求作为DB 工程总承包合同重要文件之一,将发包人的意图、需求和期望以文字和图表的形式表达出来,其承载着发包人或用户对其拟建工程的一个初步设想,是将发包人或用户的对于工程的性能要求作为问题提出来。正如FIDIC合同中对于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的定义:“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一般而言,发包人要求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描述和背景。包含拟建项目的基本信息,即发包人身份和联系信息、项目地址、周边气象、地质、市场等环境信息,以及面积、容积、产能、长度等相关数据表示的项目规模信息。

(2)设施功能和用户活动。发包人要求应当包括拟建工程预期任务、职责、流量等,用户要求信息可能包括组织结构图、操作的输入和输出、工艺图、与外部人员的联系、沟通工具或专用装置的需求,以及其他相关的运营资料。

(3)空间要求。在完成发包人或用户需求的资料后,发包人要求中应当对拟建工程的各个位置、工作区和提议结构之内和之外的各个区域指派空间名称。

2.3. 合同价格风险分析

工程类型的复杂性决定了工程合同的多样性。按照计价形式的不同,工程合同主要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和单价合同。目前,DB 总承包工程通常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形式,通常表现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指DB承包人在投标时,同意以固定价格按照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服务,无论在实际产生的费用是多少,DB承包人只能依此固定价格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正式由于其简单易行,发包人通常在DB工程的采购中选择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具有可以清楚的确定项目的范围、在竞争性招标下便于评选、发包人无需考虑DB承包人的成本标准等优点。

若发包人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形式,DB承包人将承担较大的风险,考虑到风险的合同分担,在DB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出现于下列情况:

①通过招标选择DB承包人;

②发包人向DB承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③发包人对于拟发包的工程事先规定一个固定价,通过设计竞标选择DB承包人。

(2)单价合同

單价合同是指DB承包人在投标时,按估计的工程量清单确定合同价的合同。若选择单价合同,发包人需提供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前提是设计达到一定深度。单价合同通常用于:

①发包人依靠DB承包人专业技术开发设计,然后以单价为基础支付工程款;

②材料的实际数量或工程量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精确的确定;

③适用于环境的修复、住宅的改善及道路项目等。

单价合同可以作为固定总价合同的补充,对于工程的专项部分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依照目前DB总承包类型而言,I.当设计工作全部发包给DB承包人,应当采用固定总价合同。II.发包人提供初步设计,如果初步设计深度不深,无法满足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试验要求及设备制造要求,应当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反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与单价的混合合同。

3.DB模式中的工程变更

在DB模式中,虽然工程中发生变更的次数远少于传统的DBB项目,但考虑到拟建项目建设周期长,风险的不确定性、发包人要求的不足、法律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制定完善、公平、快捷的变更规则仍然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现代工程合同完备性的必然要求。一般来讲,有以下几种可能:

①工程范围的变更

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更改工作范围的权力是长期以来的行业原则。这种权力在变更条款中实现,一般的变更条款是:给发包人在一般工作范围内变更的权力;和使承包人工作发生变更;但要求发包人对承包人执行变更花费的时间和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其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变更的权力是关键的,因为由于发包人的需要和外界因素的制约,可能导致在施工开始以前设计没有充分完成。

②工程条件的变更

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与合同文件描述不符的工程现场地质条件通常是发承包双方争执的焦点。此问题的解决通常与发包人如何看待风险有很大关系。如果发包人将工程现场地质风险全部转嫁给DB承包人,不管实际遇到的问题是否可以预见。如果发包人认为由于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某些从来未出现过的问题可能导致投标金额较高。通过设置关于工程地质的变更条款,使DB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不良地质因素时以变更的形式获取费用和进度的缓解方案,同时也避免DB承包人在投标时夸大处理此类问题的风险金问题。

③法律环境的变更

DB模式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一样,发包人通常承担因法律变更而对设计和施工造成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应当以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为DB承包人转移法律变更风险的日期,并且应在该基准日期后的任何时间里都应遵守变更后的法律规定。因法律变更引起标准、规范改变的,对于强制性标准、规范,DB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遵守,并按照变更条款有权要求发包人对费用和工期予以补偿;对于推荐性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发布变更指示要求DB承包人依最新标准、规范执行,并给予DB承包人费用和工期的补偿。

4. 结束语

DB模式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国外已比较成熟。但在国内,工程总承包事业虽然经过20多年的发展,DB模式和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无论是在工程总量还是占总体建设市场的比例都还比较小,建设单位仍然习惯于按照勘察、设计、施工分阶段组织项目实施。推进DB模式和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才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形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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