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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张楚廷的大学内部治理思想

2012-03-20

武陵学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权力权利学术

高 飞

(湖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试论张楚廷的大学内部治理思想

高 飞

(湖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张楚廷认为大学的内部治理权是大学自我生成的结果,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大学师生的权利,保障学术自由,因而它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以人为本,即以人的权利为本。法治是公民权利至上的一种治理模式,大学要处理好与政府、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的权利关系的协调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张楚廷;大学治理;生成论;人本主义;法治

张楚廷先生是杰出的大学校长和杰出的教育思想家,他的大学内部治理思想既有形而上的哲学思考,也有形而下的历史与现实的考察。他的大学内部治理观以生成论为其哲学基础,以人的权利为治理权之由来和治理的目的指向,以“法律主义”作为治理权实践的现实途径。而他对内部治理权的一切思考又都是围绕着人来展开的:从人而来,为人而在,依法保障,人是出发点也是归属。他的思考如此贴近大学本身,贴近人本身,既有形而上的理论高度,也指明了形而下的实现途径。

一 生成论:内部治理权的哲学视角

恩格斯说:“自然不是存在着,而是生成着和消逝着。”[1]张楚廷从恩格斯的这一命题出发,得出了事物不是固有的,而是生成的这一哲学命题。他批评了“社会需要决定论”、“产物论”等传统观点,从他的“生成论”出发,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生成的,大学无疑也是生成的。大学的产生首先是人的自我需要,而且是人的高层次需要,人的这种需要催生了大学。“最早的教育来自民间,大学也是如此。如果视教育为一种职责……这种职责不是被委托,不是外界的赋予,而是人自身的自我赋予。这一事实显示出,教育是在人自身生活的土壤里生长出来的,显示出教育的人类自我生成特性。高等教育也不例外地具有这种生成性。”[2]28大学是热爱高深学问的人的自我生成,即大学人的自我生成。“正常情况下,大学里聚集着本国或本地区最有学问的人。他们无需任何人的提醒而自动向往大学……求高深学问者,无需任何人的提醒而会涌向聚集着人类智慧的大学。”[2]406

大学的内部治理权无疑是随着大学的产生而生成的,而且首先是大学人的自我赋予。“博洛尼亚大学的行政管理权曾长时期掌握在学生手里。这就是说,大学的行政权力不是外在赋予的,而是大学本身演绎出来的,还曾经是从学生那里演变为今天复杂的大学行政系统的。”[3]167在这段文字中,张楚廷明确指出,大学的内部治理权力来自于大学内部,本属于大学内部,是从大学内部生长出来的。最早的现代大学作为一个由学生或老师组成的法人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甚至斗争后,慢慢获得了独立于教会和世俗权力的自治权。

张楚廷的生成论视角不仅很好地解释了大学治理权的由来,还能很好地解释其本性和特性。既然大学是从人的需要中内生出来的,而“他们的需要是他们的本性”,这说明大学内部治理权是一种内在于大学的让大学是其所是的一种力量,它首先是为保证学生和老师的需要而生的,是大学自我生长的保证,因而也是大学的生命力与活力的保证。一旦本属于大学的内部治理权为外部力量所支配或分享,内部治理权便容易异化为一种不属于大学自身的外在支配力量,这种力量便会让大学变得不像大学。这种外在的支配力量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大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行政权力深入到大学的方方面面,让大学难以按照大学自身的需求和规律办学,这就是今天我们要呼唤大学去“行政化”和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原因。

大学的内部治理权是为了成全大学的特性而生的。大学的特性同样是生成的,而且是大学人的自我生成。如果大学没有完整的自我治理权,被外部行政力量干预、管制太多,就会缺乏充分的自我生长的力量,大学将永远缺乏生命力与活力,难以形成属于大学自身的特性。因而大学的治理者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应当是充分了解大学的特性,充分理解大学自身的能量,大学的内生性、主动性;换句话说,治理者首先应弄明白大学的个性,大学的伟大意义,大学之为社会所急需,并以此而获得治理大学的资格。而治理的基础目标在于保障它的活力,保障它有一个好环境,让大学自行运转。还是回到一个基础观念:没有谁比大学自己更懂得大学自己。治理之基础即在于此。”[3]175

有基于每一所大学的特性,才会有众多大学的多样性。“多样性较好的发展既表现了高等教育本身的生命力,也体现了其所在社会环境的生命力……而同一类型大学千面一孔、千篇一律,也是生命力贫弱的某种象征。”[2]32一旦大学的内部治理权不为大学人所有,或受到限制,大学自我生长的力量就会受到压制,大学难免变得千篇一律,丧失个性,这正是生命力贫弱的表现。因而归根到底,“办好大学靠的是大学自己。”“好的大学是自生的,不是被管出来的。”[2]407

二 权利本位:内部治理权的性质及目的指向

很多人把大学的内部治理权看成是一种权力,为权力者所拥有、所运用,以至于大学的一切都由权力者说了算,这是中国大学“行政化”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大学的内部治理权为人的权利而生、而用,大学是公民权利实践的产物,也是实践公民基本权利的场所。张楚廷持坚定的权利本位观,他认为大学内部治理权来自公民权利,是公民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决定自己,自己成全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属于大学,属于大学的管理者、教师和学生。

当然,“讨论大学内部管理时,仍然不得不涉及外部”[3]168。因为影响大学内部治理权的最大外部力量就是国家公权力。怎样认识公权力?张楚廷从人本主义思想出发,认为一切公共机构如国家政府,以及衍生出来的公权力,都是由权利生成的,是为了保障人的权利而生的。“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所赋予的;政府对大学的治理权是大学所赋予的。只有这样理解,才能正本清源;只有这样,才不致本末倒置。”[3]168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民主国家的权力直接来自公民的授权,专制国家的权力同样来源于公民权利,只不过是通过强力占有或窃取的方式来为专制者据为己有的。明智的国家或者开明的君主,都会尊重大学,让大学享有充分的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如18世纪,在法国和德国由“国家”创办的大学。这种做法正是对大学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人是根本,公民权利是一切公权力存在与运用的合法性依据。因而,作为国家,尊重大学的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的内部治理权利,尊重大学自治,正是尊重公民权利的具体体现。

大学的内部治理权相对国家公权力而言是一种权利,但对大学自身而言,又成了一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支配倾向力量,是一种自我行政的能力,也可称之为大学的行政权力。那么,作为拥有组织与管理权力的内部治理权与大学内部教师、学生权利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张楚廷先生对此有深入的阐述。大学是学者的共同体,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的实践,而主要是学人实践公民学术自由权利的场所。大学的目的是为了学术。“学术自由是学术的生命,也就是大学的生命。”[3]172“大学的基本活动是学术……大学的行政权力具有从属的性质,从属于保障学术独立与自由,从属于保证学术繁荣,这是大学行政权力合理存在的唯一基础。”[3]170“我深信,权力是基于权利的,学校里的任何权力失去了对师生权利的尊重、保障和维护,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我们也有权利,但没有超乎师生权利的特殊的权利,更不能以权力寻求自己的权利,行政人员的力(权力)不能变成自己的利(私利)。”[4]“大学权力要为维护师生而存在,特别是他们的学术权利;同时,大学其所以有资格向社会索要(本属于它的)自治权,也是基于这一点,否则,它的权力对下对上都缺乏合法性。”[5]224这段话表明,作为一种权力的大学内部治理权,目的是保障师生的权利,是以师生为本的。

大学的目的是发展学术,大学内部治理权服从于这一目的,核心任务是保障思想自由、学术自由、教师自由、学生自由,是为了保障教师、学生权利的充分享有。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师生的学术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关系,大学的治理者如果没有自觉的权利本位观,很容易忘记大学内部治理权的本来目的,从而侵入到学术权利的领地,成为一种外在的支配学术的行政力量。因而,“无论什么样的大学(内部的或外部的)管理体制,当它有利于学术本位、学生本位的保障与学术繁荣和水平的提升时,它才是有生命力的:当它可能损害学术自由,使行政权力泛化和膨胀从而不利于学术发展时,它就不会是有生命的”[3]172。

大学如何以教师、学生为本?在大学里面,教师和学生的学术权利应当受到大学行政权力的尊重和有力保障。教师有自己权利,如教材的选择、命题,对学生进行学术评价等权利,学生也应有专业选择权,教师选择权、课程选择权以及课堂之外的其他自由支配权。发展水平越高的大学,师生享有的自由就越多。但在中国内地大学,教师与学生的权利并未得到足够的尊重,许多大学内外的政策、文件、制度,甚至是大学自己的职能部门都在有意无意限制着学生和教师的自由。大学的内部行政权力往往忘记了自己的目的是保障师生权利,是发展学术,是“为了自由”,从而导致内部治理权本身的变异,从服务于学术权利的角色异化为制约和支配学术权利的力量。

权利本位,即人的自由权要得到充分的尊重。自由是大学的灵魂,没有自由便没有创造,维持大学的自由是大学内部治理权的天职。“只要人处在足够自由的状态,它就会创造出诸如大学之类的伟大创造物来。大学为自由而生,为自由而在。”[2]399“没有充分的学术自由,没有学者原创力的极大开发,一流大学从何而来?‘官本位’紧紧地箍着它,一流大学会出现吗?……也许,我们国有的大学若干年后会面临一个积重难返的局面。这应当不是危言耸听,稍稍敏感一点,便可明白,我们现在就面临这种局面。”[6]

三 法治:实现内部治理权的保障

作为一个清醒的人本主义者,张楚廷认识到权利的实现需要有可靠而坚实的保障力量,他深感建立保障人的权利的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因而他对法治情有独钟,在他的著作中多次提到大学需要法治。

法治是公民权利至上的治理模式,是大学内部治理权得到保障的最可靠的堡垒,大学内部治理权只有在法治条件下才有能够完整、充分行使的坚实保障。法治可以理解为法律下的自治,是大学内部治理权得以完整而充分展现的保障因素,成全的是大学自我生长的力量,它不仅是对大学自我生成特性的肯定,也是对权利本位的肯定,并为权利的充分行使提供坚实的现实制度保障。法治意味着保障大学依法享有完整的内部治理权,不受公权力的随意干预,同时,又能保证师生的学术权利不受大学治理权的干预。

国家对大学的治理需要法治,这也是大学内部治理权是否完整行使的关键,如果没有法律约束,国家公权力可以随意剥夺本属于大学的内部治理权,今天我们不断呼唤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不过是让本属于高校的权利回归高校。法治的目的是要把权力关在法律的笼子里,国家公权力依法而治了,大学的内部治理权才有切实的保障。因而国家要“区分法治手段与行政手段,政府宜主要靠法律手段,不宜以行政审批代替法定程序”[2]421。 “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大学治理,在发达国家里,当然包括德美等,还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那就是依法治理,或曰法治。……政府依法律治理大学,大学依法律自治,德国政治生活中传统的‘法律主义也渗透到大学的行政组织之中’。[3]158

张楚廷认为,大学的内部治理同样需要法律主义,“大学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学生的权利,还有管理人员的权利,各有其结构……这些权利可能丢失,需要保障;权利之间有冲突,需要调节;对权利的理解和态度各不一样,需要一定的法规建设……特别对一些基本权利的保障”[5]210。张楚廷把大学内部带强制性的、指令性的东西分为四种:“一种是国家的法律,一种是政府制订的法规,一种是学校的校纪校规(即学校的法规),还有一种是校长或党委书记的指示。这四种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层次,法律应当是最高的,政府的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学校的规章制度又不能与政府法规相悖,更不能有悖于法律;领导者个人的指示则必须为学校规章、政府的法规、国家法律所容。”[7]272法治社会,大学同样要依法而治。大学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师生由宪法赋予的任何公民权利,尤其要特别注重保障师生的学术自由与思想自由,大学一切权力的运用都应当在法律下进行。

因而大学也必须要有自己的“法”。张楚廷非常看重大学自身的制度建设与法规建设,认为大学应当有自己的“法”,“在学校,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同志要为建立完整、有效的法规体系并加强法规管理而努力”[7]273。“大学改革的关键一点就是走向法治,走向法治本身以及改革,进而保障大学的改革,以法律来促进大学的建设与发展,使法律主义也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主题。”[2]399

张楚廷没有把问题简单归于外部,他认为大学内部治理权的行使与法律的落实也是大学自身的责任,不能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于体制,虽然体制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国家已经颁布了《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学在内部治理中已经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如在管理人员聘用、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课程建设、教学管理、基本建设等方面已经很自主了,问题在于我们是否很好地运用了这些权利,问题在于我们是否依法主动争取政府给我们的权利,在于我们是否滥用了我们的大学内部治理权。“大学应该主要问责于自己。大学让自己的行政权力漫无边际地延伸到了何种程度,难道自己不负主要责任吗?谁叫你这样蔓延的?由此而造成的学术自由、思想自由的大量自我丢失,大学能把责任推诿于他人吗?”[6]张楚廷先生的这一追问无疑是需要大学的内部治理者们深深反思的。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7.

[2]张楚廷.高等教育哲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张楚廷.高等教育学导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4]张楚廷.张楚廷教育文集:第四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572.

[5]张楚廷.张楚廷教育文集:第一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

[6]张楚廷.学术自由的自我丢失[J].高等教育研究,2005(1):1-5.

[7]张楚廷.张楚廷教育文集:第五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刘英玲)

OnZhangChuting’sThoughtofInternalGovernanceofUniversity

GaoFei

(College of Educational Science, 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 China)

Zhang Chuting thinks that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right of university is self-generated and its purpose is to secure teachers’ and students’ right and academic freedom. It is human right- oriented. Rule of law is a governance model which can show civilian’s right above all. If university wants to establish a harmonious right-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teacher, students and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it must strengthen rule of law.

Zhang Chuting;university governance; generative theory; humanism; rule of law

G640

A

1674-9014(2012)01-0106-04

2011-10-29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基于‘法治’理念的‘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研究”(XJK011BGD036)。

高 飞,男,湖南桃源人,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文理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讲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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