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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本体论旨趣

2012-03-20祝利民

关键词:本原辩证法黑格尔

祝利民

(潍坊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山东 潍坊261061)

本体展开和实现自身表现为本体如何外化为“自己的他物”,以及他物如何走向同本体在更高发展阶段上的统一。辩证法既是解决本体界与现象界矛盾的途径,又是本体展开和实现自身的原则,因为“自己的他物”或现象界是本体自我否定的产物。需要注意的是本体自我产生的对立面在这里界说为现象,不能完全理解为纯经验的可感物质世界,因为在不同哲学家那里对本体的对立面理解不尽相同,比如在黑格尔那里“自然”就是“为意识的对象”,黑格尔认为如果是真正的自然界,难免落入独断论的陷阱,也与绝对精神过渡到自己的他物相抵触。出于用语的窘迫,权且把本体的自我否定物定为现象。

一、本体与本原的关系

古希腊人对世界产生的终极因(final cause)的探求,切入了本原问题。“本原”(arche)是自然哲学家关注的焦点,它的本义是“太初”。本原这个概念融汇了“基质”(Urstoff)和“原则”(principle)这两层意思。“基质”与质料、现象、感性等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原则”则与形式、理念、型相和数等是一类概念。柏拉图哲学曾提到“‘理念’(eidos,idea)来自动词‘看’(ide),原意是‘看到的东西’。在荷马和早期自然哲学家恩培多克勒、德谟克利特等人的著作中,这个词都指有形事物的‘显相’、‘形状’等。柏拉图把希腊文‘显相’的意义引申为‘心灵的眼睛看到的东西’,可译为‘理念’(相当于英文Idea)或‘型相’(相当于英文Form)”[1]46。毕达哥拉斯派所说的“‘数’和柏拉图所说的‘理念型相’都是与事物相分离的形式”[1]59。

本原作为在宇宙内部起作用、并赋予宇宙万物特定秩序的原因,包含了事物的质料因和形式因。伊奥尼亚派的泰勒斯把水作为万物的本原。“水”作为本原,既从经验的角度说明了“水”这种可感物质有滋养万物的作用,而且水本原也具有接近于概念的一般性特征。黑格尔把水视为“一种有单纯的普遍性或一般的流动性的东西”[2],邓晓芒认为:“由于水的‘流动性’,它可以浸透和消融许多有形的特殊事物的感性特质,它自身却仍然不改变自身,而这是与‘概念’的普遍性特征一致的。水没有颜色、气味和一定的形状,在感性特质上十分单纯,这也接近于概念的抽象性。”[3]再有赫拉克利特的“火”本原说,火作为本原包括了内在的本原和外在的本原,外在的本原是火的形态,内在的本原是符合火的本性原则,前者作为世界的开端和归宿,后者决定着世界运动的方式(生成或归复)。火产生万物,即转化为气、水、土的形态,虽然火的形态已经熄灭,而出于火的本性原则是永恒不变的,仍然支配着气、水、土之间的转化。内在的本原又被称为“逻各斯”(logos),可被理解为“原则”、“规律”和“道”等。

起初人们提出的作为世界终极因的本原,包含着基质和原则,本体概念的出现是后来人们深入事物内部去探明其构成要素——质料和形式时,形式、理念等精神性概念由于其单纯性以及对事物“是其所是”的决定性作用,先后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著名哲学家那里获得第一实体的地位。实体(ousia)具有双重含义,一是载体,二是本质、本性。此概念经由亚里士多德到笛卡尔、斯宾诺莎和黑格尔的发展,其第二种含义,也就是本原范畴里的“内在的本原”获得了本体的规定,并获得了广泛的应用。由于本体作为世界的解释原则是纯精神性概念,不掺杂经验成分才使其变得不朽。由此,本体也就具有了绝对性、唯一性、逻辑在先性、单纯性、自因性、永恒性等特性,关于本体的学说就是形而上学。

古希腊时期,阿那克萨戈拉的“理智”范畴具备了本体的雏形,古希腊人崇尚万物有灵,灵魂存在于万物之中,不仅仅在人之内,而且也不一定与事物的物理性质或形态相对立。后来,元素派的阿那克萨戈拉把可感事物所具有的物理性质的最小单元作为组成事物的终极单元,但是他把构成事物一种性质的一类种子视为“同质体”,这样也就否定了事物由于自身内部矛盾而运动的事实。为了解决事物如何运动的问题,他就在元素之外,设定了“心灵”这一能动性的本原,心灵又被译为“理智”,这是第一个用来表示独立的、纯粹的精神的概念。

后来,柏拉图明确提出了理智的对象是“理念”(eidos,idea),理念和心灵一样具有普遍性、单一性和自身持存性等本体特征。“阿那克萨哥拉当年作为第一个认识到本质的人所说的那种心灵(Nus),在阿那克萨哥拉以后,实际存在的性质就更加确切地被理解为Eidos或Idea,即规定了的普遍性或类。……而心灵,或单一性,就是实体。至于实体,由于它具有单纯性或自身同一性,就表现为固定的和持续存在的”[5]38。柏拉图把理念及其体系作为与经验世界有天堑之隔的本体,理念本体作为个别事物存在的根据,之所以超越事物之外,是为了保全理念的普遍性、永恒性、单纯性和完美性。本体界与经验界的分离并未抹杀本体范畴的绝对性,因为理念的逻辑在先性,独立自存性也体现着其作为本体的绝对性。

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还把个别的具体事物作为第一实体、根本实体,后来在《形而上学》第七卷中得出了事物的形式才是第一实体的结论:“‘是其所是’是实体。由于在事物中形式其实就是它的是其所是,因此‘实体就是内在的形式’。”[6]

二、辩证法解决本体论问题的基本基调

理智是无形的,不具有可感性质,弥散于世界之中,甚至超越世界之外。本来灵魂与身体不具有对抗性,但哲学的理智主义使得身体与灵魂、感性与理性之间呈现为二元对立的关系,解决一与多、无限与有限难题的迫切需要导向了辩证法的出场。继巴门尼德划分了真理之路和意见之路,并把真理之路作为理智活动的领域,意见之路作为感觉对象领域以后,柏拉图又把整个世界区分为可感领域和理智领域,出现了理念王国与具体事物王国的分裂。解决本质和现象、理智和感觉这一分裂的途径就是辩证法。“辩证法就是用一统摄多,以综合克服矛盾的艺术。辩证法的思维不仅是二元对立的,而且是以对立的一方为中心、以另一方为边缘的一元中心论”[1]6。这里的“二元对立”不应理解为两个实体的对立,更不能理解为“二元论”,二元论与辩证法是雠敌。虽然柏拉图和阿那克萨戈拉认为理念、理智等精神性的概念弥漫于世界之中,甚至超出世界之外,但是他们的这种观点不是二元论的,首先,他们不承认理念与具体材质是两个独立的实体,而二元论者不但认为心、物同时构成世界实体,而且两者不具有可以还原和归结的关系。而理念、绝对精神和理智是万物产生的根据,并控制着万物,而万物受制于理念,所以两者是二元对立与一元中心的统一。

辩证法解决这一系列分裂的公式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自巴门尼德提出“作为思想和作为存在是一回事情”(后来这一公式被简化为“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起便成为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主义哲学的经典公式,由此也奠定了辩证法解决矛盾的基本基调,并为后来的理性哲学从思维内部解决经验与超验、现象与本质的矛盾开辟了道路。当然巴门尼德提出此公式时并不是在辩证法解决矛盾的意义方面来提出的,我们有必要对“思维与存在的同一”这一公式内涵的变迁简单梳理一下:

巴门尼德之所以提到这个公式,是因他看到千差万别的自然事物为变动不居的,唯有其中作为思想的对象“存在”是永恒的,正是它们构成了事物的本质,并且是万物存在的根据。而生灭变幻的事物无法被思维所把握,只有不变的“存在”,即事物的普遍性本质才是思想的对象,因此得出二者的同一性。

后来,这一公式的一种引申义为:概念包含了存在,黑格尔之所以把超越于人和自然物之外、之上的绝对精神作为本体,就是认为超越于具体的、有限事物之外的、类似“上帝”的绝对精神才能达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我们从他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态度上也可以看得出来,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凡是我真实地表象到的东西,对于我就是真实的表象,于是,由头脑中关于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的本质规定,推出上帝必然存在的结论。当康德反驳这种观点,举出观念中的一百塔勒不同于口袋里的一百塔勒时,黑格尔是坚持上帝具有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的。黑格尔说哲学家不会愚蠢到不知道一百元现款不等于一百元的思想,他说的概念与存在的同一是上帝,上帝不同于时空中的特定存在,时空中存在物的唯一特征是存在与其概念的差异,而上帝是超时空的,它的概念即包含了它的存在。

我们这里讲到的作为辩证法解决问题的公式,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辩证法的导向,是“是”与“应当”、现象与本质、经验与超验矛盾的解决,是令事物“是其所是”的路径。

三、辩证法是本体展开和实现自身的内在原则

众多的哲学家都在为解决本体论这一难题做出自己的努力,但是由于其本体论承诺固有的痼疾,无法真正彻底地达到和解。辩证法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本体展开和实现自身的历程,表现为本体如何产生或作用于现象界,以及现象如何通达本体这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本体通过自我否定而实现发展所不可避免的,是发展的必然途径;第二个方面说明本体发展的方向是前进性和上升性,这种前进中的 “回复”并不是复归于起点,而是在更高的阶段对自身的否定之否定。

在柏拉图那里,理念的一层含义是“事物追求的目的”,即理念是事物的本质,事物存在的目标就是实现它的本质,从而成为完满的存在。亚里士多德也有目的因与形式因、动力因合而为一的论述。黑格尔也提出,结果之所以和自身相统一,因它就是返回于自身的东西,开端之所以和结果相统一,因为开端就是目的。“理性乃是有目的的行动。……亚里士多德曾规定自然是有目的的行动,同样我们认为,目的是直接的、静止的、不动的东西;不动的东西自身却能引起运动,所以它是主体。它引起运动的力量,抽象地说,就是自为存在或纯粹的否定性。结果之所以就是开端,只因为开端就是目的;或者换句话说,现实之所以就是关于此现实的概念,只因为直接性的东西,作为目的其本身就包含着‘自身’(das Selbst)或纯粹的现实。实现了的目的或具体存在着的现实就是运动,就是展开了的形成过程;但恰恰这个运动就是‘自身’,而它之所以与开端的那种直接性和单纯性是同一的,乃因为它就是结果,就是返回于自身的东西;但返回于自身的东西恰恰就是‘自身’,而‘自身’就是自相关联的同一性和单纯性。”[5]13

柏拉图通过两种方式来说明理念如何派生事物:可知的理念是可感的事物的根据和原因,可感事物是可知理念的派生物。他还提出了“分有说”和“摹仿说”,事物是以“分有”或“摹仿”类概念获得其存在。“分有说”认为具体事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分有了同名的理念。“摹仿说”认为世界是由宇宙的创造者“得穆勒”(Demiurgos)依据自己的范型也就是自我同一的理念,以混沌存在的水、火、土、气为材料,以空间为接收器创造万物。神最先创造出世界灵魂,弥散于世界并在事物内部推动其运动;然后又创造出天体、时间、各种动物以及人,人独有理性灵魂,所以是万物之灵。正是具体事物包含了基质和材料,所以不能达到同其理念完全合一,并且人要达到最高的智慧或终极本体,就要灵魂脱离肉体,个体的生命终结后才能实现灵魂与理念相关照。

柏拉图把与事物分离的概念作为解释事物产生的原因,并且事物通过“摹仿”或“分有”达及本体。这种做法是依据外在的理由寻找事物的根据,事实上只不过是一种“达不到内在本质的反复推论”而已。把具体事物与某一理念外在地联结就相当于“宾词通过一个运动被粘附在这个作为它们的支持物的点上;而这个运动是认识这个固定点的人的运动,根本不能视为是这个固定点自身的运动,但只有通过固定点自身的运动,内容才能被表述为主体”[5]14。黑格尔认为用概念、理念演绎式地解释万物,这只是对“同一个理念作了千篇一律地重复出现;只因为它外在地被应用于不同的材料,就获得了一种无聊的外表上的差别性。如果理念的发展只是同一公式的如此重复而已,则这理念虽然本身是真实的,事实上却永远仅只是个开始。……这样做出来的不是从自身发生出来的丰富内容,也不是各个形态给自己规定出来的差别,而勿宁是一种单调的形式主义”[5]19。

康德把辩证法的历程的两个方面分别作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要解决的问题。对于辩证法的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他提出了先天综合判断来联接两个世界,并且提出了使先天综合判断可能的三种根据:内感、想象力和统觉;第二个方面是实践理性要解决的问题,即人如何通达至善的本体规定,康德提出除了绝对命令的自律外,还需要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这三个道德公设保障之。

为了解决本体如何产生现象界,以及现存的事物如何达到本体的难题,费希特认识到必须诉诸本体的辩证运动。他提出了“关于自我的第一原则”,其中包括三条:自我设定自身;自我设定非我;自我在自身中设定一个可分割的非我与可分割的自我相对立。“自我设定自身”体现的是本体的绝对性和唯一性的特点。“自我设定非我”解决的是本体如何产生现象界的问题,其中的非我包括在绝对自我之中,非我相当于意识中的自然、对象世界和经验规定。“非我与自我的统一”本来要解决的是现存事物如何达到其本体规定的难题,也就是“是”与“应当”问题的解决以及经验与超验的和解问题,但费希特的“自我”没有脱离主观意识活动的范围,没有达到本体的绝对性,也更不具有和现实结缘的可能性。于是“黑格尔说,费希特永远是自我非我的纠缠,永远纠缠下去,这样费希特的哲学就永远停留在‘应当’是什么?就是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永远是自我和非我无穷的纠缠下去,没有彻底解决。虽然费希特已经正式提出了正、反、合的问题,但他只限于互相限制、互相否定,而没有达到矛盾的彻底解决,没有达到这一步。所以黑格尔批评费希特只能停留在‘应当’上头,而他那个辩证法并不彻底”[7]93。

黑格尔干脆把思维与存在的对立转化为思维内部的矛盾,自然界在他那里转化成了“为意识的对象”,他所称的“自然”并非我们所以为的自然,他认为把握这些变化万端的现象是没有意义的,正如他在《精神现象学》“感性确定性”部分,谈到我们指出“这一个”事物时,可是某物在另一时间又变了,而真正不变的是“这一个”,即事物的共相。但并未说自然事物是有意识的,而毋宁说它是一个潜在的思想体系,绝对精神外化为自然只是为展开和实现自身。

在黑格尔那里,本体外化世界的过程与事物逐步趋向自己本质是同一个过程。逻辑学相当于他哲学中的本体论部分,黑格尔的《小逻辑》以《精神现象学》的最终结果——纯知性所认识的纯概念或范畴为对象,并对其作了辩证的考察,最后达到绝对理念。精神在逻辑阶段进行概念的推演,又异化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异化’(alienation)是辩证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意思不仅指背弃自身,转化为异己的东西;更重要的是指必然地在与自身不同的领域发展;发展的必然性也是异化的应有之义”[1]310。不过这里从绝对精神到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过渡不应该理解为时间意义上的过程,而应看作是逻辑上的关系,自然是绝对理念的外化形式,并为从自然发展到人类精神,从而认识自身做准备。绝对精神认识自身的阶段也就达到了“自觉的理性”与“事物之中的理性”的和解。这种理性不是两种理性,而是同一理性的两个不同的阶段,也就是“事物之中的理性”最后发展到“自觉的理性”。“哲学的最高目的就在于确认思想与经验的一致,并达到自觉的理性与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的和解,亦即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8]。

但是,在黑格尔那里,理性与现实的和解是以事物的本质是客观思想,而我们的思想能够认识客观思想为前提的。由此可见,“黑格尔只是通过辩证法为绝对精神提供了自我展开的逻辑上的可能性,那么,他却无法得到‘实存’意义上的现实性。就此而言,尽管恩格斯说黑格尔哲学具有‘巨大的历史感’,尽管黑格尔也强调逻辑的东西与历史的东西的统一,但黑格尔哲学仍然属于本质主义一途”[9]2。

以往的自然哲学家以自然界的某一元素或某一物质结构作为世界的本原,这样在自然的因果链条上去寻求第一因,恐怕会落入黑格尔的“恶无限”的怪圈,而且这样也就模糊了哲学与自然科学的界限,更忽视了人的本质是社会性。马克思以人的生存世界为背景,以实践为原初基础,确立了实践的看待方式。正如黑格尔哲学中的绝对精神以人类精神为其代言人,马克思哲学实践基础的展开就是人类的现实活动。人们也许会问:有先于人而存在的实践吗?其实,实践蕴于人的存在之中,使人成就自身,实践和潜在的人在时间上是同时存在的,但就实践决定人成其为人来说具有逻辑在先性。“在马克思的视野内,辩证法首先实际地表现为人的存在结构:人的二重化及其历史扬弃。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典型地表现在人的二重化造成的生存悖论上,如主观-客观、肉体-精神、实然-应然……这一系列矛盾的生成和解决,在反思的形式上表现为辩证法的逻辑进展及其超越;在经验存在的意义上,则表现为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创造的现实历史过程。实践的生成性乃是实际地解决这一悖论的努力”[10]。

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分工是人的二重性分裂的历史显化形式,原始社会的具有原初丰富性的物质劳动包含艺术创造,此时艺术等精神活动的形式不是少数人从事的职业,原始人洞窟里的壁画以及他们为计数和保持记忆所创造的图像和符号,以及他们的歌谣都是同他们所从事的物质劳动密切相关的。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以及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分工,原始社会包含潜在丰富性的人类活动出现了分化,并出现了精神劳动者对物质劳动者的剥削。这种劳动的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过渡阶段,也是个人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实现自己本质的必经之路。“人类不得不作为奴隶来发展自己能力”[11]。要想摆脱异化,实现人自由自觉活动的实践本性和人的全面发展,就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消灭分工与私有制,建立“自由人联合体”才能使矛盾得到真正的解决。

实践范畴立足于人的生存世界,使其包含了解决思维与存在、经验与超验矛盾的内在基因。这是因为:“实践——这一终极的原初基础,……一方面作为本体论初始范畴,实践为所有派生规定的出现给出了逻辑理由;另一方面作为人的此在性的范畴,实践又为一切存在者的‘现→象’准备了‘实存’意义上的内在依据。”[9]2马克思立足于实践,使辩证法不再停留于是与应当、经验与超验的无穷纠缠,而是彻底解决了矛盾。

辩证法导向的本体澄明之境是否就是辩证法的止境呢?谢林基于无法理性地阐释“绝对”而最后皈依宗教信仰。黑格尔的辩证法利用逻辑消解了逻辑,最后达到了超逻辑,进入了直觉领悟的境界。黑格尔提到绝对理念的时候,说到它完全彻底的透明,而自己本身又在那里绝对的安静,按黑格尔的理念,一切都是矛盾进展,为何有此境界。“这个意思无非是说,认识到一个阶段,就又出现了新的对象,新的部门需要去认识,黑格尔自己也说过这样的话。在我们的认识达到了使得矛盾消解的时候,就是我们解决了矛盾的时候,就出现了新的、要认识的部门”[7]117。尼可拉·哈特曼认为根据就是绝对,“不过所谓‘绝对’并不是具有最后的完满性,没有任何矛盾进展的东西”[12]。马克思同样谈到:“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3]但共产主义并不是辩证法的消解,它的实现只是人作为真正人的起始点,既不可能静止和凝固,也需要在不断的自我否定中获得新的意义。

[1]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84.

[3]邓晓芒.思辨的张力[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3.

[4]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493.

[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6]张志伟.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7]杨一之.康德黑格尔哲学讲稿[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8]黑格尔.小逻辑[M].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43.

[9]何中华.马克思哲学的物质本体论诠释之谬[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10]何中华.实践、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新诠[J].学术月刊,1996(11):41.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58.

[12]贺麟.黑格尔的同一、差别和矛盾诸逻辑范畴的辩证发展[J].哲学研究,1979(12):43.

[1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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