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我见
2012-03-18贺文佳
贺文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由于许多企业对该法规的理解有偏颇,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很难享受到该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把握“细节”,事关加计扣除成功与否。
一、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研发费用管理制度,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有多个研发项目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究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2.正确设立项目台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置二级项目明细台账,在二级项目台账下按研发费用的八类支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纳税年度归集、统计研发费用。以便相关部门的核查和审批。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应取得有价值的成果,且应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3.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研究开发费用方能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主要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另外,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有的费用虽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也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例如招待费、差旅费和办公费等。
同时,对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究开发费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对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资料,否则,该委托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法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3)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及时备案申报所需的各种资料
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资料;(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总之,企业财务人员在吃透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配合日常有效的账务处理,还要和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人员进行切实的沟通和交流,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