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3-18黄晓梅
黄晓梅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扩大就业,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一直受到资金短缺问题的困扰,融资难问题始终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障碍。目前,融资租赁以其独特的优势,已经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应用现状并不乐观,存在很多问题。
一、融资租赁的涵义及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出资向供货方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
由于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小、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不确定、承受外部经济冲击的能力较弱,加上并不有利的融资环境,很难从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获得发展资金,一直以内源融资为主,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方式落后,融资成本高,资本结构不合理。而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它集融资和融物为一体,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业务模式灵活、审核程序简便、后续风险可控等优点,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缓解资金压力、优化财务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有效防范利率及汇率风险。在经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资金供应渠道。而在中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步,发展至今,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也已达近280余家,2011年业务规模超过8000亿元人民币,跃居世界排名第二位。但如果从衡量租赁业发展程度的租赁渗透率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渗透率依然徘徊在接近4%的水平,与发达国家普遍高达15%至30%相比,仍然相距甚远。同时,我国融资租赁业仍面临着市场准入不统一、税收适用不清晰、法律环境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尤其在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惜租”现象严重。我国的中小企业并没有真正有效地通过融资租赁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落后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资金为纽带,兼顾金融与贸易,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融资方式。然而,受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中小企业“重有轻用”的观念严重,在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的途径中,融资租赁方式一直处于劣势地位,许多中小企业在面对固定资产投资时,往往倾向于筹集资金购买,这种“重买轻租”的观念是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的最大障碍。
2.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单一
我国目前的租赁业经营模式单一,以简单融资租赁方式为主。通常采用出租人自行筹资购买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自营租赁方式,而转租租赁、售后回租租赁等较为先进的方式较少使用,业务结构失衡,不能适应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灵活多变的创新。同时,交易的品种通常是造价高、通用性强、具有保值效能的大型设备,大多适用于国有大型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交易品种非常有限,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标的物的优势并不明显。使得租赁公司缺乏竞争力。
3.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我国融资租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只是将融资租赁视为银行信用的简单补充,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立法,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交易的部分内容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适应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所出台的一系列促进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甚至冲突的现象,严重削弱了法律法规对发展融资租赁的促进作用。
4.缺少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中小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在租赁关系链条中,欠租比例高使得本身资金来源有限,高负债经营的租赁公司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从而影响租赁公司正常的租赁业务,有时甚至导致租赁公司因此而破产。这就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对信用风险度高的中小企业小规模融资不感兴趣,如此恶性循环,中小企业自然很难收到融资公司的青睐。另一方面,目前国家并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来建立起与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时,当然会因为缺乏担保而被融资租赁公司拒之门外。因而,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对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都极为重要。
5.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租赁公司所运作的租赁物大部分都是一些高价值、长时间使用的设备,因此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当前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极为狭窄,且租赁公司自身的资金管理存在“借短用长”的不匹配问题。但我国目前对融资租赁上的监督过于严格,相关政策也不配套。对租赁业缺乏必要的支持,如国家财政很少对租赁业进行项目投资,银行也基本没有针对租赁业的贷款,致使我国整个租赁业缺乏发展的资金。同时,国家在保险、税收政策上也未对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较多的政策倾斜。
6.行业监管较为分散
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监管适用不同的法律,如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则受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监管等法律的制约等,各类租赁公司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形成多头管理,极易导致融资租赁管理混乱,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另外,目前我国缺乏一个全国性自律组织来统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因而很难达到统一行业规则、防范行业风险以及加强行业交流等要求。
三、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中小企业内部建设
1.树立使用权观念
观念的转变对于发展融资租赁有着巨大的意义,中小企业应该快速培养自己的使用权意识,树立“先租后买、常租常新”的新观念,认识到经济利润的来源和资产的真正价值源自对资产的使用而不是占有,努力使自己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说明,一旦企业家们对于资产价值的传统观念发生了改变,融资租赁业便能快速地发展起来。
2.提高企业信用度
提高企业信用,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重要途径。因此,企业必须提升自身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要切实解决信用信息的依法披露,将营造信用环境、推进企业信用制度与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相结合,使企业的信用等级真正成为获取融资的重要依据。中小企业应该认识到,按期支付租金也是自己信用等级的一种体现,拥有了良好的信用等级自然会得到更多融资机构的青睐。
(二)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1.加大融资租赁的宣传力度
中小企业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和融资租赁意识的淡薄阻碍了其开展融资租赁,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该运用多种途径向中小企业宣传相关理论,加深中小企业对其作用的认识,改变企业的传统所有权观念,树立“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现代租赁理念。
2.加快融资租赁品种的创新
融资租赁公司应站在中小企业的立场上,根据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租赁需求的多样性,为中小企业量身打造适合自己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租赁品种的创新,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以及租赁风险转化方式等的创新。当然,我们还可借鉴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务,如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销售式融资租赁、抽成式融资租赁、风险式融资租赁等。这些新品种不仅使融资渠道多元化,设备的供应方式多渠道,也更有利于融资租赁风险分散,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配套综合服务
对于融资租赁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前期项目的策划,然而,中小企业一般都很难对租赁项目的前景分析得非常透彻。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就应该尽可能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这一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的服务。同时,租赁公司也可以根据对项目前期的策划预测按期收回租金,使其在项目的中后期驾驭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得到增强,胜算自然也较大。因此,综合服务的提供能刺激中小企业对这种租赁方式的优先选择。
(三)改善融资租赁的宏观环境
1.建立健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法规体系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专门法律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法规。使其从机构设置到租赁项目监管,从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到执行,从各利益相关人的权责义务等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使得中小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都能按照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开展业务和合作关系,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规范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同时,要注意的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不仅要完善法律条文,还得提高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和匹配性,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建议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尤其是拓宽其对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如允许其吸收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暂时闲置资金,允许其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等,以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对于某些实力强、信誉好、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佳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或发行公司债券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另外,加快实施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补贴方式来承担因技术进步等因素给融资租赁双方带来的部分损失,是刺激和发展融资租赁的关键动力。上海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推出,从制度层面解决了长期影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瓶颈,对融资租赁业市场开拓和业务模型创新都有着深远影响,这就体现出政府重视融资租赁所能产生的重大社会作用。
3.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很少,远远满足不了融资的需求。各级政府应抓紧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还可以利用税收和再担保政策鼓励各类民间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在完善中小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评级体系上,我国应该设立负责审查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的资信评级公司,并采取市场化经营。同样,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政府也应通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论证,建立起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档案,以利于中小企业在选择租赁公司时有很好的参照。
4.加快租赁行业的整顿和建设步伐
规定统一的管理机构,组成行业协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都是融资租赁业规范化的必要条件。因此,应尽快确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管理部门,结束多头管理的局面,可以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把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督管理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由其加强统一管理。监管部门应认真行使职权,加强行业整顿和加快行业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创新中小企业租赁的新途径、新模式。同时,还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以达到统一行业规则、防范行业风险及加强行业交流等目的,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与创新。
[1]陈丽芹,郭焕书,叶陈毅.利用融资租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J].企业经济,2011(11):168-170.
[2]陈雪飞.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探讨[J].财会通讯,2011(2):21-22.
[3]赵迪.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的研究[D].河南科技大学,2011.
[4]肖青玲.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融资租赁的对策建议[J].中国外资,2011(12):25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