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听客户在说啥:青萍之末窥大势之——做人的底线
2012-03-16沈恭赢
沈恭赢
李ⅹⅹ,浙江临安人,一个普普通通的商人,常年做的是山货生意。从来没有和法院打过交道。
前几天通过临安市法院,李ⅹⅹ归还了银行多给他的30000元,并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支付了相关的费用。过后他跟法官诉苦道:“从今往后,你们再也不要往村子里寄什么传票、判决书这种材料了,这种东西不是随便可以寄来寄去的啊!村坊里人家传来传去,说是我拿了银行的钱,把我的名声彻底搞坏掉了……再这样下去,我的生意要倒灶的。其实直到现在我都认为,这件事实实在在是银行出错在先的,我冤都冤枉死了。”
处理此案的华法官,把他送出法院大门口宽慰他说,李ⅹⅹ这件事对你来说也是个教训,长时间拖着不解决,只会影响越来越大。但是,我们法院做事历来就是点到为止的,今天过了之后,不会再有负面影响产生了。不过,要是你这次再不主动一点的话,那结果就真的很难说了!
一笔流水账记得煞清爽
2011年11月22日下午,李ⅹⅹ来到临安市里的一家大银行,打算存入当年新货山核桃销售回笼的30000元货款钱。
银行监控显示:16时18分,银行的女柜员收了钱,拿出一张存款凭条让李ⅹⅹ签字。李ⅹⅹ把字签好了,柜员就交给了他三叠钞票,他拿了钱稍许呆了一歇就迅速离开了。当晚,银行轧账发现少了30000元钱,正好是个整数。同步对照了个人业务的会计记账,结果发现了柜员误将存款当做了取款,付给了李ⅹⅹ30000元。
这种业务差错对银行来说虽然不多见,但也不算是太稀奇的事。银行立刻进入相关追回的准备,第二天一早就由出错的女柜员通过电话联系了李ⅹⅹ。女柜员刚进银行不久,还是个小姑娘,她诚惶诚恐地承认是自己一时粗心,给客户造成了麻烦,她愿意上门来赔礼道歉,并取回银行的30000元现金。李先生当时支吾了几句,说自己是很忙的,没时间来应付这种麻烦事情。这件事是你们银行有错在先。对女柜员要求还钱的事却未置可否。
又过了一天的早晨,银行的支行行长带着女柜员,拎着鲜花水果和慰问金找到了李ⅹⅹ的家,要求他退还这笔钱却遭到拒绝。李ⅹⅹ还说自己一点错误也没有,都是银行的操作失误,还振振有词的说,你们是有规定的,离柜概不负责嘛。要我说就应该由银行自行承担责任。银行吃了碰头,一时有解释不清谁负责的道理,只能暂时退一步再做道理。
第三次银行在村委会干部的陪同下来到他家里,他家已经是人去楼空了。邻居说他与老婆一起外出做生意去了,至于到哪里去做生意,他的电话号码是多少,他们也说不清楚。转眼进入了新的一年,2012年1月,银行找到了市法院的华法官述陈原委:一般情况下银行碰到这种事情,都是采取息事宁人的办法,把动静压得越低越好。为什么?不是怕和无赖打交道,因为共声搞得太大了,银行的声誉也会受到一定影响。所以银行先前一直是苦口婆心地讲道理,低三下四的先认错。没有想到程序走了一遍,还是感化不了李ⅹⅹ,人家与我们玩起了人间蒸发的游戏。这回要请法院相帮想想办法了?
华法官回答很干脆,走法律途径银行告他吧,我们来解决。
于是,由ⅹⅹ银行出面,把李ⅹⅹ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李ⅹⅹ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立即返还30000元钱,并且要求还应当由李ⅹⅹ支付相应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立案之后,法院把案子交给了华法官。华法官在当地是处理金融纠纷的专家,按惯例他立刻建议法院通过执行庭,对李ⅹⅹ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可惜已经晚了一步,属于李ⅹⅹ名下的财产什么也没查到:他的存款已经全部被取走;房产局、工商局的登记信息里也没有李ⅹⅹ其他有价值的不动产或动产,实施财产保全落空了。
怎么办?法院与银行只有回头做第二步的工作。开始动用本行力量,收集准备尽可能全面的证据。调集了当天银行多个现场、多个角度的监控摄像。分析现场记录可以基本得出这样的结论:李ⅹⅹ属于见钱起意,突然眼前出现的三沓钱,让他产生了恶意占有的念头。银行临柜记账系统的交易数据也显示,他拿到了30000元钱几分钟后,就跑到银行的另一台ATM机上,把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里的所有现金全部取走了。
一个月过去了,未能见到李ⅹⅹ的影子。又一个月过去了,案件在有的人眼里似乎无人问津了。其实不然,法院经济庭已经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向李ⅹⅹ发出了第一份传票,村委会按惯例,因为联系不上李ⅹⅹ,就在村委会活动中心的公告栏上发通知:各位四邻村坊,相帮转告李ⅹⅹ立刻前来领取法院传票。
几天过去李ⅹⅹ没有反应。据他后来解释,当时因为去外地收购山货了,所以对此一无所知,没法对法院的传票作出回应。
由于作为唯一被告的李ⅹⅹ下落不明,华法官把第二份传票寄到了村委会。附属了简短的提示:“李ⅹⅹ没有取得银行的30000元现金的合法理由。应当无条件的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银行。”
下一步,法院不得不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认定被告李ⅹⅹ取得了银行的30000元钱属于恶意占有,已经造成了银行损失。李ⅹⅹ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无条件全额返还给银行。判决李ⅹⅹ返还银行30000元钱,并支付自事发之日起至钱款履行之日,按年利率计付的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都由李ⅹⅹ承担。
名声搞坏了,损失更大了
奈何?判决生效后,李ⅹⅹ依然杳无音信,银行还是一分钱也没有收到。看来是碰上了一个“杀杀没有肉、割割没有血”、只认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死理的人了!
难道连法院都没有办法了吗?其实华法官心里有数着呢!他估计李ⅹⅹ并没有离开自己的家。因为收购、贩运山核桃的季节是不等人的,他不过是在忙活自己的生意罢了。按照法院以前的经验。临安的山货商人商机意识特别强,个个都挺精明的。只是有的人在法律意识方面实在是不尽人意。对付这样狡黠的商人,办法再简单不过了。第三次将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送到了村委会,并且按照规定张贴在公告栏上。
第二天法院公安局派出了警察和乡村司法助理员来到了村里,找村民了解情况,托村里的乡亲看见了李ⅹⅹ务必要转告他:如果再继续死扛,可能真的要摊上大事情了,后果会很严重的,搞得不好只要一露面,公安与法院就要对他进行司法拘留了。那样的话案件形成的负面案底,将会影响他一辈子的社会信用。
结果,在规定的日期之内,李ⅹⅹ依然是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说明材料。由于市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发布法律文件,社会影响开始不断发酵,村里村外疯传李ⅹⅹ出大事了,市里的警察正在捉拿他……
李ⅹⅹ终于憋不住打电话给了华法官:“我讨饶了,今年两笔上海客人的山核桃生意已经彻底逃掉了,人家还以为我是个逃犯呢?哪个还敢和我做生意啊!”
在村里司法助理员的陪同下李ⅹⅹ来到法院。他说自己实在太委屈:“真的是在外收货款,不知道法院已经判下来了。ⅹⅹ银行自己有错不承担,反而跑到法院来告我,还跟我要什么银行利息。也太搞笑了吧。是他们出的差错啊,凭什么要我来承担?现在村里人人都知道这事了,说又说不清楚,恼火啊。”
司法助理员告诉李ⅹⅹ,银行也承认是他们出现过错在先,所以愿意不再追究他支付任何利息,只要求他把30000元钱还回来就算了。
“最多只能还25000元!”李ⅹⅹ态度似乎坚决的开始讨价还价,他说如果不是想息事宁人,他连25000元钱也不会拿出来的。这样也好让银行的上级好好批评批评他们的下级。
“你是跑过三山六码头,吃过江湖表疙瘩的人。可能自己没有遇到过,但是听总听到过吧!你错付给了对方的钱,人家能够不还钱的吗?碰到是你错付出去了,你的心情会怎么样?对这种人你肯定是反感的。对不对?你说你想不通,我们能理解。有意见可以去银监部门反映啊。但是这个钱不是你的就不应该拿,拿了就是不当得利,法院的判决早就生效了,必须要给人家还回去的。”
“如果我就是不还,后果会怎样呢?”
“很严重。第一,你会上黑名单,要背一辈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不了款、想开店做生意工商也不会批,做什么都难;第二,法院甚至会要求媒体曝光你,可以对你进行司法拘留……你想想看,这有多不值得啊。”
华法官后来也出面了,一番话推心置腹,帮李ⅹⅹ足足分析了一上午:虽然客户与银行发生利益纠纷,往往是客户处于弱势,法院应当是倾向于同情弱者的。所以,当时法院就认为是银行的错误支付在先,才导致了这一结果,银行也应该担负一定责任。所以你向银行支付的30000元钱的利息部分,应当按照同期的存款利率来计算,而不是按照银行所要求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现在银行连存款利息也不再追讨,也算是一种让步了吧!
还有我要告诉你,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银行把客户告上法庭,结果基本上都是以客户败诉而告终。知道是为什么吗?这是因为法律的公正性原则不能改变,恶意占有、不当得利的所得,必须无条件偿还。这也应该是做人的底线了。
李ⅹⅹ终于点头说愿意还钱。当天下午他就把30000元钱打到了法院账户里。此外还支付了诉讼费、保全费、法院执行费共计330元钱。一桩法律纠纷历时半年终于了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