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功能分析的农村墓地集约利用与建设模式探析
2012-03-15张凤荣朱凤凯
张凤荣,朱凤凯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北京100193)
0 引言
中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张,因而采取了严格的耕地保护国策,严格限制城乡建设占用耕地,当然,更不容许死人与活人争地。“平土坟,建公墓”不但是保护耕地而且也是节约集约用地的一个重要途径。
中华民族的传统丧葬方式主要是土葬。但土葬存在着浪费土地、耗费木材和污染环境等弊端。这些弊端也是目前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因。所谓殡葬改革,就是破除旧的丧葬习俗,积极推行火化公葬,节俭办丧事,建设新的社会精神文明。殡葬改革推行以来,在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和移风易俗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国殡葬改革尚处于初期,农村地区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普遍落后,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加上有些地方把殡葬改革当成摇钱树,人死之后强制火化进公墓,巧立名目收取各种罚款及费用,使老百姓产生抵制情绪。另一方面,受到传统土葬观念的影响,许多地方不仅有不火化偷埋的现象,火化后再买棺土葬的现象也很常见,反而使得殡葬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包括丧葬费用与土地)投入增加[1-2]。因此,多数农民出于传统习俗、丧葬成本和祭祀方便的考虑,选择在自家承包地建坟,很少将死者送入公墓丧葬。至于将“老坟”/“祖坟”搬迁进公墓就更难实行了。因此,农田中随处可见的坟冢越来越多,不但某种程度上侵占了耕地资源,而且阻碍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另外,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富裕起来的人们出于对逝去亲人的缅怀、孝敬抑或是出于“体面”的考虑,开始重修原有墓地,并用水泥、瓷砖等固化。固化后的坟丘仍散落分布,而且寸草不生,丧失了植物可以生长的土坟丘兼具的生态功能,也造成了与农田景观的不和谐。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近年来公墓商品化经营趋势加强,出现了专门为有钱人提供的高价自选墓地,动辄几十平方米的“豪宅式”墓地在公墓中并不少见,违背了建公墓节约集约用地的初衷。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国家出台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存量土地挖潜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一系列政策。专家学者们也为此著书立说,出谋划策。胡存智总结了一些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基于城乡统筹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土地整理规划思路[3],张宇等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4]。而关于建设用地潜力评价、挖潜整理模式、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方面的研究论文不胜枚举,仅列一二[5-7]。
在耕地保护方面,国家出台了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控制、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虽然政府对建设占用耕地实行高压政策,学者们也一再宣传耕地对于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作用,但耕地却还是在快速城市化。另一方面,绿化和生态建设也占用耕地。因此,耕地不但具有食物生产功能,而且具有生态服务、景观文化等功能,关于这些方面的研究也逐渐多起来,呼吁人们珍惜和重视耕地。张凤荣等认为,耕地承担着食物生产和生态的双重功能,应该将耕地作为绿地纳入城市空间,可以利用基本农田阻隔城市“摊大饼”式无序蔓延[8]。杨志新等更是定量化地核算了北京郊区农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指出耕地的生态服务价值不弱于林地,甚至高于林地[9]。刘卫东通过对耕地利用特性的分析,指出耕地多功能保护是由其土地利用多宜性突出、多功能综合比较优势明显和土地利用目的公益性强所决定的[10]。当然,林地具有很强的生态服务功能已是共识,也有学者提出了平原地区林业多功能利用模式[11]。
虽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和耕地保护及其多功能利用的研究成果很多,但是,鲜见关于研究墓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文章[12],从多功能角度研究墓地的集约利用在国内尚属空白。因此,本研究将从墓地的形式与功能、集约利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农村墓地建设模式,以期对土地科学研究、土地管理工作以及殡葬改革有所启发。
1 研究方法与数据获取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法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手段。实地调查主要选择了北京市昌平区、河北省沧州市、山东省潍坊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地的典型农村墓地和城市公墓。实地调查方法包括实地单穴墓地平均占地面积测量、拍摄照片、访问附近村民和公墓管理人员;同时,在网上查寻公墓介绍宣传材料,在卫星影像上进行墓地判读。在此基础上归纳分析了墓地的主要形式和大小,并从多功能集约利用的角度对墓地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设方向进行了讨论。
2 墓地的功能与形式
墓地最基本的功能是安葬死者。在西周之前,人死后埋葬,仅把土坑填平,并不堆土(术语谓“封土”),即所谓的“墓而不坟”。后来随着社会文化的演变,出现了墓葬封土,封土呈馒头状,又称“墓冢”、“坟丘”。作为一种物质符号,其意义主要表现在它参与社会活动时能唤起一种气氛、情感(生者对死者的哀思、敬仰、宗族观念等)。在古代,封土形成的固定性标记——坟丘,还具有某种同一性——用来表现墓主生前地位和身份的高低与贵贱[13]。
墓葬封土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墓葬普遍挖竖穴深坑,封土夯筑痕迹明显,墓葬中有成套的棺椁葬具,这一般是社会上层人士死亡后的墓葬形式。对于大多数平民百姓来说,丧葬时浅坑掩埋,虽也聚土成封,但不加夯筑。封土完成后,一般会在坟丘周围栽种树木,在坟丘表土上撒花草种子。这样,植被可以保护坟丘封土不受雨水冲蚀,同时绿化遮阴形成风水。封土墓地从利用上行使着丧葬功能;同时,由于封土上面植被的存在,还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收入的提高,为了寄托生者对死者的情感,抑或是出于面子和排场,不但葬礼有大操大办的趋势,坟丘也修建得越来越气派。很多地方出现了用水泥甚至瓷砖将坟丘固化的现象,固化之后的坟丘光秃秃一片,寸草不生,没有了原来土坟丘的生态功能,只是一个单纯的殡葬祭祀活动的符号。
目前,国家提倡公墓建设,将散乱分布的土坟集中到公墓中,防止其乱占耕地,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但公墓建设模式一般是水泥盖顶,集中连片,即使墓地中栽种一两棵树,也是精神生态的点缀。因此,公墓建设,如果以土坟丘代替水泥板固化坟丘,不但能够实现用地集约的目的,而且土坟丘可以种植林草,发挥其生态功能,实现多功能性利用。
3 不同形式墓地节约集约利用效果
3.1 土坟丘的多功能集约利用
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在单位面积土地上投入较多的资金、物质、劳动和技术以提高集约度的土地经营方式,主要衡量指标有容积率、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效益等等。其概念最早来自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在地租理论中对农业用地的研究,该理论证明了农地集约耕作中的报酬递减规律,并认为集约利用是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殡葬用地由于其用地的特殊性,它与其他用地集约利用有很大的不同。殡葬用地集约利用就是指以最少的土地能够埋葬更多的骨灰或尸体[12]。据笔者的初步调查,农村土坟丘一般占地3~5 m2,大都为“单墓单人/夫妻”墓,相对于上述殡葬用地集约利用的定义,显然不如骨灰塔和公墓的形式集约。北京的公墓每块墓地(单人/夫妻)小到0.7 m2,骨灰塔容积率则更高。
土地多功能集约利用源自欧洲“紧凑城市”的发展理念,是“多功能利用”和“集约利用”这两种理念的融合,简单地说就是在不同时段、对大量用于满足不同功能需求的城市土地进行集约配置和高效使用,为城市居民、工作者和旅游者提供高质量服务和适宜的区域环境。它有如下4种实现途径:(l)复合多种功能,即单一功能分别需要大量土地,通过在一定量、可利用土地上对多种功能进行组合,达到土地利用总面积节约的目的;(2)加大服务于单一功能土地的空间利用强度;(3)空间多层利用,即从土地的三维空间出发(包括地下部分),在尽可能小的地块上实现尽可能多的利用目的;(4)时间集约,即每一个时期土地利用都要尽可能为多个目标服务,同时在每天的不同时段土地利用也应该有不同的用途[14]。这种多功能集约利用的理念对于墓地的集约利用有很好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土坟丘可以通过符合多种功能的途径来实现土地的多功能集约利用,具有公墓和骨灰堂不具备的优势。如果在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中需要安排生态用地,土坟丘封土墓地可以植树栽种花草,不仅能够满足传统殡葬的精神需求,而且也能够行使生态用地的功能。而建设固化的公共墓地就不能够实现殡葬和生态的双重功能。
3.2 公墓建设模式的集约程度探讨
砌墙式的公共墓地或“骨灰堂”比传统的“土坟丘”形式的墓地在容积率方面更集约,这是个事实。拆除不集约的土坟,建设集约化的公墓,也可以看做一种墓地的城乡挂钩,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观念。但现在公墓建设有“房地产化”的趋势,一般来讲,公墓的售价按墓地面积的大小销售,“豪宅”比“小屋”单位面积售价高。因此,暴利诱惑之下,公墓经营者也有重“豪宅”轻“经济适用房”的趋向,违背了建设公墓节约集约用地的初衷,应该予以纠正。根据笔者在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处陵园调查,普通墓集中连片,墓穴挨着墓穴,容积率很高,每块墓地(0.7 m2)的价格最低为6.88万元;而自选墓地19.8万~28.8万元/m2,最低3m2起卖。北京不缺有钱的人,这样的“豪宅”很有市场,据报道,某知名艺术家在此地的自选墓地就有近40 m2。这样的自选墓地,从容积率来看也不比传统的土坟集约。除此之外,如今的公墓、陵园大多建的宽阔气派,单单是广场建筑、停车场和祭祖坛等设施的建设就要占用很大的面积,如果把这些计算在内,公墓的形式是否集约也是值得商榷的。
4 讨论与建议
4.1 不同墓地形式在分类和制图上的呈现
目前,为了达到既实现城市化又不增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目的,土地管理部门推出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通过整治农村建设用地为城市发展提供用地指标。很多人认为“平土坟,建公墓”为“增减挂”提供了可能。但我们这里从分类调查制图上来讨论这种可能性是否存在。
4.1.1 现行土地分类对墓地的认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一种以利用目的为指向的土地分类。因此,墓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15]中被定义为殡葬用地,属于特殊用地二级地类,是建设用地的一种。从分类概念上,无论是普通的土坟丘,还是固化的坟丘,无论是零散的坟丘,还是集中连片的公墓(包括家族式的公墓和非家族式的公共墓地),因其利用目的是丧葬,都应该分类为殡葬用地。
4.1.2 调查手段不同可能造成的分类制图不同。如果严格遵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6],无论是采用遥感手段,还是常规地面测量,墓地表面是否有绿色植被,即土坟丘还是固化坟丘,墓地都会被分类制图为殡葬用地。因为即使采用遥感方法进行地类预判制成解译图,根据《规程》,也还得对解译图进行实地调查核对。但是,土地调查由于工作量巨大,工作人员很难做到对所有图斑逐一实地核对调查,一般只对解译判读过程中不确定的地类进行实地核查。在这种情况下,土坟丘,特别是那些零散的土坟丘,由于一般都长有杂草或树木,在影像判读时很容易被与其周围以景观基质形式存在的耕地、草地或林地误判为同一类。即使是集中连片的土坟丘,如果栽种了树木,生长着花草,也可能被误判为林地。没有树木长满花草的连片土坟丘,可能被误判为荒草地。至于那些分散埋葬在山区林地中的坟地,更容易被误判为林地。而固化的坟丘由于与周边地类有明显反差,很容易与其他地类区别,不易误判。
4.1.3 比例尺不同可能造成的分类制图不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区县级制图比例尺在1∶10万到1∶5万;乡镇级制图比例尺一般为1∶1万左右,发达地区可达1∶2 000。图斑最小上图面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图上4 mm2,耕地、园地为6 mm2,林地、草地等其他地类为15 mm2。也就是说,在乡镇级1∶1万比例尺调查时,墓地实际面积小于400 m2,就达不到最小上图面积的要求;区县级调查制图,面积小于1万m2(1∶5万比例尺)甚至4万m2(1∶10万比例尺)的就不能上图。根据在河北海河平原、安徽合肥平原地区和北京地区的实地走访调查,农村单个坟丘的占地面积小到4 m2(包括坟丘及其周围空地)左右,大的一般也不超过16 m2,小家族墓地一般面积都小于400 m2,在1∶1万的制图比例尺上无法上图;大家族墓地也没有达到1万m2的,在区县级1∶10万到1∶5万制图上也不能上图。墓地作为建设用地,在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虽然作为零星地物,单独调绘统计面积,但是,目前我国土地调查外业底图使用SPOT影像,其空间分辨率为5 m,最高分辨率2.5 m。孤坟或小规模家族土坟地(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后已经没有大家族公墓用地,都是埋葬在自家承包地,坟丘一般不超过3个)很难判读出来,因此,以遥感影像为底图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往往被漏掉。一旦将零散的坟墓集中起来建设公墓,则规模一般不会小于最小上图面积,能够以图斑的形式反映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图1)。特别是现在公共墓地建设,大面积的固化,有强烈的光谱反射,遥感方法也很容易判读出来。
图1 北京市门头沟区天山陵园影像图Fig.1 Remote sensing image of Tianshan cemetery,M entougou District,Beijing
由此可见,固化坟丘及集聚的公墓在调查判读与现状分类上很容易被认定为建设用地,而零散的土坟丘可能在调查制图时被漏掉。虽然将散落的土坟丘迁移到集聚的公墓,显著提高了用地集约度;但从“账面”上有可能不但没有节约建设用地指标,反而占用了建设用地指标。因此,不要过多期望“平坟,建公墓”这样的“增减挂”可以实现增加账面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而是回归到“平坟,建公墓”其实质的节约集约用地效用。
4.2 墓地多功能集约建设之建议
4.2.1 墓地不要固化,发挥生态功能。土坟丘雨水可以渗透,封土上面可以生长树木花草,不但具有殡葬用地的功能,而且具有其他农用地的生态功能。固化的坟丘不透水,而且寸草不生,仅有殡葬功能,不具备生态功能,甚至是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一种破坏。因此,从生态保护的角度来说,坟丘最好是土坟,而不应该硬化。现在,人逝世后基本都火化,如果仅埋骨灰盒,不用棺木,单位坟丘占地可以很小,使得公墓建设可以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但不应该排斥土坟丘的传统,以发挥墓地的生态功能。当然,如果做到不起坟丘,只是通过立碑来标示逝者,石碑的截面积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更小。
4.2.2 因地制宜选择墓地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上平原与山区可以有所区别。在平原区,考虑到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的需要,墓地的组织应该采取集中形式。集中的封土土坟可以栽植树木、花草,成为平原农区的一片“生态用地”,增加农区的景观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在山区,分散埋葬比集中埋葬更好。在山区林地为基质的土地利用格局下,分散埋葬的坟丘可能对原有生态的影响微乎其微。如果集中埋葬,墓地规模较大,可能就是一个“干扰斑块“,影响林地生态系统。
4.2.3 公墓建设应杜绝铺张浪费,厉行节约。城市化过程中宽马路大广场大绿地的浪费土地的建设模式应该予以摒弃。公墓建设更应该厉行节约,集约用地,特别要严禁那些单穴十几、几十平方米的豪华墓地。据笔者的调查,北京公墓中每块墓穴最小的只有0.7 m2。公墓建设必须阻止豪华奢侈之风,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单墓穴占地标准。到底每块墓穴多大合适,建议土地管理部门联合民政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普通百姓的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墓地用地标准。要在公墓建设这个新增建设用地环节上把好“闸门”,节约用地。
4.2.4 建设公墓,迁零散墓地,增减挂钩,集约利用。相对于公墓来说,大多数家族式坟地,特别是实行农地承包经营制以来分散埋葬在自家承包地内的小家庭墓地和孤坟,单个坟穴占地还是大的。因此,将这些传统家族、家庭式坟地和孤坟迁入公墓,可以实现墓地的集约化利用,而且通过整理复垦可以使农用地地块变大和耕作更便利。要实现迁并零散墓地的目标,先要建设好公墓。因此,做好公墓规划设计和建设,为公民提供经济实用、绿色生态、祭祀方便的公墓是迁并零散墓地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移风易俗的宣传力度,从精神文化层面上让公民特别是农民接受火化公葬。同时,要将墓地纳入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控制,无论是购买公墓墓地,还是在自家承包地上埋葬,公民埋葬必须获取墓地使用权证,禁止私自挖地建坟。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墓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环节,并尽快与民政部门联合出台墓地规划、计划和审批管理的条例,加强和规范墓地管理工作。
[1] 崔家田.关于当前农村殡葬改革的调查与反思:以河南为例[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1):73-77.
[2] 李晓清.农村殡葬改革路难行[N].人民日报,2009-03-27(015).
[3] 胡存智.开发整理规划与城乡用地挂钩实践[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7(11):16-19.
[4] 张宇,欧名豪,张全景.钩,该怎么挂——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的思考[J].中国土地,2006(3):23-24.
[5] 张正峰,陈百明.土地整理的潜力分析[J].自然资源学报,2002,17(6):664-669.
[6] 姜海,曲福田,欧名豪,等.区域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方法与应用[J].农业工程学报,2008,24(1):117-123.
[7] 姜广辉.社会经济转型加速期农村居民点用地形态演化及其调控[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7.
[8] 张凤荣,安萍莉,孔祥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之我见[J].中国土地科学,2005,19(1):10-16.
[9] 杨志新,郑大玮,文化.北京郊区农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评估研究[J].自然资源学报,2005,20(4):564-571.
[10] 刘卫东.耕地多功能保护问题研究[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8,25(1):1-5.
[11] 高克姝.平原多功能林业模式研究[J].山西林业科技,2003(4):1-4.
[12] 汤庆园.殡葬用地集约利用模式研究——以长沙市为例[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9.
[13] 刘洁.中国坟丘的起源[J].鲁东大学学报,2009,26(1):7-10.
[14] 喻锋.欧洲城市土地多功能集约利用简介及其启示[J].资源导刊,2010(11):44-45.
[15]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国土资源部.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S].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
[16] 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TD/T 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