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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原因分析及基本处理原则探讨

2012-03-12刘玮李静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年11期
关键词:总费用工期次数

刘玮 李静

(河南兴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00005)

1 概述

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治理水平低下、综合管理型人才匾乏、资金运作和融资能力亟待加强、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资源整合能力有待提高等种种问题,因此索赔管理作为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显示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也决定着企业能否立足于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国内外工程承包市场[1]。

2 施工索赔原因及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很多的,总结起来可以分为六个方面[2]:合同文件自身的缺陷的原因;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工程变更;业主违约;工期拖延;国家法令变更、不可抗力等。施工索赔的内容也是方方面面,施工企业索赔管理是预测索赔机会,要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执,可能出现索赔机会的主要内容包括[3]: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工期延长及延误的索赔,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施工企业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的索赔;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3 索赔的机率

工程项目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施工索赔的机会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发生工程管理中的施工索赔是一种正常现象。国内外专家和学者对政府管理的多项建筑工程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选择政府工程,通常认为政府采用的标准格式合同一般条款是比较公平合理的),结果如下:

相关条件的分析。工程规模越大,越复杂,施工索赔的机会和次数就越多。大于2000万元的工程,索赔次数,占总次数的18%,判给赔偿费191.7万元,占总额赔偿费的22%。中标的标价低于加权标底的落差越大,施工索赔发生率就越高。低于标底价15%左右,索赔次数34次,占13%,判给赔偿费83.1万元,约占8%。而低于标底价25%左右的索赔次数为231次,占87%,判给赔偿费281.2万元,占总额赔偿费的55%。业主内部设计人员设计的工程项目远比专业设计部门设计的施工索赔率局。22项工程中,业主设计8项,合同金额1486万元,索赔次数89次,判给的赔偿费为巧7万元,索赔率为10. 6%;专业设计14项工程,合同金额8904万元,索赔次数224次,判给赔偿费456万元,索赔率5.1%,前者为后者的2.08倍。

以上数据说明,在建筑工程实践中,施工索赔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对施工索赔进行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是摆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4 索赔费用的准确计算及处理原则

施工费用索赔是施工索赔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施工风险而产生的一种对损失的补偿手段,是施工企业进行索赔的主要目标。费用索赔的大小关系着施工企业的盈亏,费用索赔是最困难、也是双方分歧最大的索赔,因此,做好索赔费用的准确计算及时编制索赔报告至关重要。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4,5]索赔费用的常用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施工企业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建设单位要求费用补偿。总费用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即: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一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一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4.1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工程量增加:人工费=预算单价增加量

窝工:人工费=窝工费(降效费)×窝工时间材料费=按实际损失材料数量×原单价×调值系数

工程量增加:机械费=预算单价×增加量

管理费=合同价款/合同工期×费率×延误天数

或:管理费=规定费用×费率×延误天数

利润=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利润率×变更天数

4.2 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4.2.1 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6]:

工程拖期可以分为“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施工企业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这两类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及结果均不同,详见表1。

4.2.2 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表1

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建设单位,则在建设单位造成的延误期内,施工企业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施工企业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5 总结与展望

建筑管理研究是我国未来建筑施工研究的主要趋势之一,施工索赔管理的水平是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的直接体现。施工索赔的研究和发展,既是我国建筑业市场化的要求,也为我国建筑业的市场化起了促进作用。本论文收集了大量与课题有关的文献资料,总结归纳了国内外对施工索赔的研究成果,深入全面地研究了施工索赔的问题,构建了施工索赔的知识体系,提出了今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

[1]梁鑑.国际工程施工索赔[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张羽.论施工索赔的原因及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3):58-59.

[3]陈凯,张永智,孙强.施工索赔的内容与特点[J].济南大学学报,2002,12增刊.

[4]江丽丽.浅论施工索赔及费用计算[J].科技创新导报,2009,15:185.

[5]刘文杰.建设项目施工索赔费用的组成与计算方法[J].工程管理,2006,20(5):542-546.

[6]曹海明.浅析工程量清单形式下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J].管理与创新,200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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