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分析
2012-03-11王智源
■ 王智源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安徽合肥 230061)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分析
■ 王智源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安徽合肥 230061)
资产的价值衡量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议题。在一定的规范指导下,对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是确立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就企业组织的资产而言,在我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中被界定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毫无疑问,其他组织的资产也可作出相似的定义。虽然一些有形资产的价值,例如库存商品、机器设备等的价值较易确定,但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商誉、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价值则较难判定。
现实市场交易、投资、参股、融资等多方面的需求,又要求我们对各项资产的价值必须有一个说法,这就需要对资产价值作出评估,为相关的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价值判断上的参考。
1 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一般分析
权利主体进行知识产权资产交易时,在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及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首要的问题便是知识产权价值的测定。作为一类特殊的资产形式,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既有一般资产价值评估的共性,又有其基于知识产权特性等原因导致的个性。这涉及到:知识产权自身的存在性、可交易性、期间性;知识产权供给者、需求者、中介者的适格性、适当性、真实性;评估机构的资格性、权威性、公正性等方面。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中要特别把握好如下几个重要因素:
1.1 知识产权的创造成本
简单地说,知识产权创造是指整合相关的要素,生产出新的知识产权。显然,即使是一些相近似知识产权的创造成本,也会因各组织自身禀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评估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必须认真考虑它们各自的创造成本。因为,从供给者的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交易的前提在于收回其创造成本。
1.2 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
由于知识产权创造是一个个性化很强的过程,有些知识产权在创造出来后,其创造成本会随着科技进步、文化发展等方面变化而发生巨大的变动;有些知识产权则根本无从知晓其原来的供给成本,或者原来的创造成本无法计量。基于此等原因,需要立足于现实条件对这类知识产权进行重置成本分析。
1.3 知识产权的期间性
知识产权是有着有效期的资产,在其初期可能因使用者寥寥无几而市场占有率低,在其后期则又可能因使用者众多而市场饱和,这均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发生波动。因此,要结合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进行评估。
1.4 知识产权的市场占有率、实施率
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越高,可能会引起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的市场竞争程度提高,导致市场衰退,知识产权价值降低;也可能会因此产生联动效应,培育出一个成熟的消费者群体,为相关组织提供稳定的利润来源,促使知识产权价值上升。另外,知识产权实施率的高低也会对其价值有类似的影响。
1.5 涉及行业的生命周期
组织间交易知识产权资产的最终目的在于为产业服务,当所交易的知识产权涉及到的行业处于急剧上升期时,其价值会相应提高;当所涉及的行业处于饱和期、衰退期时,则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6 市场竞争情形
从供给者角度看,当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竞争程度低时,知识产权资产可能较为容易得到转让和许可;在市场竞争激烈时,则可能难以寻求到合适的需求者,交易的条件也可能比较苛刻。因此,在评估时必须关注市场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
1.7 知识产权交易的组合情况
组合式知识产权交易中经常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即当一种知识产权资产交易时,还必须有其他知识产权作为“伴侣”才能发挥其效应。在组合交易情形下,知识产权资产之间具有相依性,有的是对等互补的、有的是主辅相依,从而在评估时要分别把握。
1.8 知识产权交易的替代情况
虽然说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从需求者角度看,当可寻求到替代的知识产权时,其讨价还价能力将明显增强,在评估时也要予以顾及。
1.9 知识产权的稀缺性
对于相对稀缺的知识产权,在评估时其价值一般要高于普通的知识产权。
当然,除上述需要考量的因素之外,还会有一些因子在评估时需要注意。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时,必须考虑实施成本等因素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影响。在购入知识产权创设新企业时,则要研究知识产权消化、吸收的状况,以及相关的输出产品、服务的市场预期等方面。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不是孤立的行为,因为在全世界,对包括知识产权资产在内的资产评估工作,均是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和法律约束的。这包括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报告的规范等多方面。可以说,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一个集法律性、规范性、技术性、接受性为一体的工作。抽象地说,组织间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着一定的流程:评估的提起(供给者、需求者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作为发动者主动提出评估的要求,以及按照法律等的规定必须提起评估)、选择(指定)适当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进行异议、认可评估报告。具体情况参见图1。
依照图1的思路,即使交易中的组织其自身并不懂得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只要找到适当的评估机构,则可以实现对某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
2 交易过程中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
2.1 成本法
成本法的产生是基于替代经济原则。具体说,对于成本法有两种处理方式: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历史成本法的重点在于找出开发某项专利时耗费的成本;而重置成本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某项专利或创造同样的专利所耗费的成本。采取历史成本法时比较简单,只要调出专利创造过程中的财务数据等资料即可实现。但采取重置成本法时,要分别考虑购置、创造两种情形。
在考虑完全购置情形下,
其中P为专利权的重置成本,C为专利外购成本,a为专利资产贡献率,Ri为每年新增加的净收益,r为折现率,n为专利权有效年限,i为年度序号。
在考虑完全创造情形下,
其中P为专利权的重置成本,C为研发专利消耗的物化劳动,a为研发专利消耗的活劳动, B1为专利研究人员创造性劳动的倍加系数, B2为专利研发的平均风险系数, B3为专利权的价值损失率, Ri为专利权每年为组织新增加的净收益,n为专利权有效年限,i为年度序号。
当然,由于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唯一性”较为明显,很难完全自行创造和找到可购置的参照对象。因此,在进行专利资产重置成本分析时,完全购置与完全创造很大程度上只是理论的假设,需要将二者的评估思路有机结合起来。
此外,有关专家还提出了一种复合成本法,认为在评估专利资产时不仅要考虑其历史成本,还要考虑其稀缺性及其效用的大小。
2.2 收益现值法
专利资产评估中的收益现值法实质是一种折现的方法,即将专利资产给组织带来的预期所有收益的现值计算出来,由此初步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其评估公式如下:
其中P为专利权评估现值, 为第i年的专利权预期超额收益额,r为折现率,n为专利权有效年限,i为年度序号
2.3 市场价值法
资产评估专家尼克·伯特洛蒂认为,有两种以市场为依据的方法可以用在知识产权评估上:可比市场价值法和可比使用费率法。但是,市场价值法的运用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所交易资产的市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可资比较的对象。有专家指出,对于专利资产的评估,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充分活跃的公平资产交易市场,参照物的各项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然而囿于专利自身的特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上的限制,现有条件下的专利资产交易市场并非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为此,要将市场价值法与其他方法结合使用。然而随着专利资产交易的活跃,以及交易手段、方式的变革,可比较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被克服。
2.4 比例法
比例法是以有形资产作为参照,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事实上,在绝大多数的专利权交易过程中,并非单纯地只有专利权的交易,往往还伴随着专利权的载体和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等的交易。因此,交易各方可以在总资产价值明确之时,根据其中专利资产的比例(协商或依据一定的行业规范)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如果总资产价值不明确,则可以对有形资产先进行评估,再利用专利在其中的相对比例推算出专利资产的价值。
总体上说,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在于强化经济核算、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保护资产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相关的经济活动提供依据。在资产评估中,资产产权当事人、资产评估的依据、资产评估的主体、资产评估的目的、资产评估的程序、资产评估的原则、资产评估的方法、资产评估的目标等要素均需要予以关注,这更需要我们在运用相关评估方法时采取较为务实与弹性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