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
2012-03-09李俊峰
■ 李俊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郑 451150)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
■ 李俊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郑 451150)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以最终形成一个完善、高效、健全、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金融对于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的重要前提。
农村金融体系 完善 发展
作为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血液和核心,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两者间相辅相成、相互联系。新农村建设离不开良好的农村金融的支撑,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是直接关系到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是深入推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大事。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及农业现代化进行的迅速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进程在不断加快,已经进入了重要的关键时期,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与发展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促进“三农”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显现。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相比,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层次上都有待进一步改善与提升。不论是从社会稳定运作还是经济持续发展方面考虑,都需加大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快改革进程,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以最终形成一个完善、高效、健全、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发挥农村金融体系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1]。
1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初步形成了包括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及其他金融组织等在内的农村金融体系,对于支持与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略的积极作用。但从实践来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中存在着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功能界定不清所造成的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与重叠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首先,金融机构组织机构不健全,资金有效供给不足,难以有效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需求。当前主要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其中,
(1)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承担着政策性金融业务和支农资金的管理,致力于为农村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但不难看出,当前农业发展银行在支农的过程中力度明显不足,资金使用效率低,同时政策性定位与商业化管理两者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农业发展银行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作用的发挥。尤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局限于原有传统领域,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如农业研发、推广等则缺乏关注,资金覆盖面狭窄。
(2)商业银行方面。受农业弱质性特点及农村金融特殊性的影响,农村金融市场不论是交易成本还是风险等,及存在的信贷歧视,都使商业性银行在“趋利”原则的驱使下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关注与重视程度要远远低于城市[2]。因此,虽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巨大,但各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步伐都较为缓慢。
(3)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受自身各方面不良因素,如体制不顺、结构不完善、管理效益低下、历史包袱重及自身资本充足率较低等情况的制约,妨碍了其作用的进一步发展,一“社”难支“三农”现象突出,难以支撑农村金融的发展,加快农信社自身的改革与发展势在必行。
(4)相较于制度化金融机构,一方面民间金融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使其在满足农村资金需求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资本向规范化运作的转变发展步伐则十分缓慢,所涉及服务范围与渗透程度都十分有限,与日益提高的“三农”资金需求形成鲜明对比。加上监督不到位,缺乏相应的管理与法律制度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不规范化也极易导致其他负面影响,且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其次,农村地区,尤其是较为偏远地区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显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为诚信、法制意识薄弱及对金融知识了解、认识的缺乏等,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金融机构市场开拓与发展的积极性和热情,造成农村金融发展的非持续性。
最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集多方之力和统筹规划,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此外,管理的低效、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等,都影响到一个高效的生态金融体系的形成。
2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需求,要进一步通过革新、调整与补充,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实现农村金融的又好又快发展,以满足“三农”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对于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首先,继续加大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保证各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发挥其各自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职能和作用。
(1)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重申农业发展银行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角色定位,拓宽与深化其政策性服务功能,加大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支农能力,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支农的主导作用和积极作用。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及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或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生产、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等的需求,因地制宜,合理科学界定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加大财政投入规模的基础上,要优化投资结构[3]。其次,统一归口管理农业的政策性资金、扶贫资金及其他支农资金,提高管理效益,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外,可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进一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村。
(2)在商业金融方面,进一步发挥商业银行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作为商业性银行,在我国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着基础性的地位,是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最重一环。一方面,需国家做好宏观调控,积极引导商业性银行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关注和重视,以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来有效地规避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另一方面,首先,农业银行自身要进一步明确农业银行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市场地位,在坚持商业化运作的基础上,在深化自身改革中,对于广大的农村市场给予更多的关注,实现服务“三农”与商业化运作原则的有机结合。从一定层面上讲,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是国家对于农行的期待,而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农业银行自身也需加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升华经营理念与价值观,以更加自觉主动与积极的态度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的过程,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也提升农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4]。其次,发挥农业银行网点数量分布广、业务多样化、操作更具市场化及良好市场号召力的优势,真正地面向“三农”,发挥其在服务“三农”中的积极作用。尤其是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弱质性及区域性发展特点明显,农业银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从各地“三农”发展的实际需求,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再次,面对需求更加旺盛的农村市场,农业银行需进一步做好市场细分工作,精准营销,积极创新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
(3)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发挥农信社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导性角色。首先,以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为重要契机,强化农信社根植农村、面向“三农”和服务“三农”的职能,更新理念,将农信社的经营管理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有机结合。要深刻认识到只有依托广大的农村市场、扎根农村,农信社才能真正地实现持续发展。也只有树立起这样的认识与理念,才能为农信社的良性发展奠定良好的思想氛围和基础。其次,加快农信社自身改革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理顺经营管理体制,向管理要效益是当前农信社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不难看出,农信社的改革是一项复杂工程,不可一蹴而就,需做好规划和统筹安排。在这一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在于农信社管理层与全社员工理念的更新与转变,要用各种先进的管理理念、模式、方法等武装头脑,充分调动与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性,以更加配合与主动的态度来参与农信社的改革进程。再次,在完善农信社改革的基础上,要加大创新力度,扬长避短,发挥农信社农村金融纽带的独特优势,站在“三农”的立场与角度,想客户之所想,满足不断出现的各种全新的金融需求,提升市场满意度。
(4)在民间金融方面,发挥民间借贷的独特优势,实现对农村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首先,政府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避免直接行政干预产生的负面影响,确立更加公正、透明、平等的市场竞争规则,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与市场环境,进行积极引导和吸引民间资本。积极运用各类宏观调控手段,将农村民间各类金融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纳入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其次,根据民间资本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加快民间正式金融组织的建立与健全,为民间金融正规交易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实现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机构化与合法化发展。再次,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的监督检查力度,实现规范管理与监督,有效防范与化解风险。尤其是要明确监管主体,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包括银监会管理、行业管理及自律管理在内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机制。
其次,调动与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多管其下,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政府要发挥其主导性作用,探索和积极推进有特色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程,通过共同的信用数据发布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提高失信成本。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做好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金融意识。积极推动成立专门管理农业金融市场的部门,实现对于农业金融体系运作的统一规划与安排,通过科学的管理真正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
最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更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与规范。纵观世界各国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推动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要进一步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出台,由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与强化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使农村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供立法上的保障[5]。如可明确规定相应金融机构回归县域,支持“三农”;对于在农村地区应设置的分支机构数量、放款比例等提出具体要求;对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的各项具体规定等。尤其是只有从法律层面明确各金融主体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角色定位、经营目标等内容,才能使各项金融政策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
[1]刘有树. 营造农村金融生态的战略思考[J].商业经济,2009,05.
[2]谢欣. 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完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6.
[3]钱水土,姚耀军.金融功能观视角下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设计与创新[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03.
[4]宁海清. 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中的障碍及对策[J]. 现代农业,2011,05.
[5]王爱俭. 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J]. 中国农村金融,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