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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

2012-03-09马文明

产权导刊 2012年7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主体

■ 马文明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郑451150)

强化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

■ 马文明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郑451150)

当前在金融监管中暴露出的监管主体建设缺失、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法制建设落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监管效果。因此,进一步调整与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与风险管理能力成为关键。

金融监管 主体 法制建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LOGO

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现代经济的神经中枢和核心,金融体系的安全及稳健运行对实现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运行不确定性的增加,加强金融监管是必然的趋势,尤其是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仅仅是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和改革的需求,更是进一步适应国际金融发展的重要条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和措施,金融监管是依法对全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并实现金融体系运行的安全、高效及正常,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完善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变革,在金融监管中也越来越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讲:

1.1 监管主体建设的缺失

在我国金融市场取得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专业化优势尤为突出,有效地维护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首先,金融业务的综合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机械的分业监管模式显然难以满足当前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与发展的需求,不利于金融创新。其次,由于从事金融监管的部门数量比较多,不同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职责上缺乏明确的界定,主体间的协调机制仍未健全,无法实现高效沟通,监管信息难以充分共享,导致金融监管真空与重复并存,使监管环节漏洞百出,一旦出现问题又互相推脱,也更容易累积起同质金融风险[1]。监管权分配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监管效力,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再次,作为外部监管的重要配合,当前国内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建设仍相对薄弱,自我约束与控制能力低,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监管效率低下。而金融同业等相关的自律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监督机构在我国金融监管主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难以得到体现与发挥。最后,当前不论金融监管的内外主体还是行业自律组织独立性的缺失或不足,往往在操作上明显缺少自主权与充分的资源保障,甚至往往受到来自各级政府的压力与制约,这些都难以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开展,弱化了监管作用。

1.2 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首先,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主体自身经验不足,直接导致金融监管内容与手段滞后,监管目标不明确,在监管手段上往往是以行政措施进行,甚至是造成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直接干预,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业务的审批方面,对于金融机构日常运行监管则相对缺乏。其次,监管内容往往以事后的被动处理为主,无法达到降低风险的作用。再次,金融监管往往缺乏统一规范与标准,加之监管法制建设的滞后,导致我国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无据可依,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过大,随意性强,进一步弱化了金融监管的实际效果。

1.3 金融监管法制建设落后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方面,以部门规章为主,权威性不足,法制体系系统性低;另一方面,针对当前金融市场中存在并不断出现的新事物,立法技术不成熟,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律机制设计,导致其未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在具体操作中也无法保障其规范性,往往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长期以往将大大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2]。如在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自律机制建设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有部分法律规范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低。其次,部分金融监管法律规章制度间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直接影响金融监管的公信度。而监管当局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情况也大大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益。很大程度上看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滞后是我国金融监管效率低下及当前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位、错位及不作为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2 强化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至今,基本上与现阶段金融市场的发展相适应。但不可否认,一方面是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只有不断与时俱进、积极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和促进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的金融市场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与考验。在这更为艰难和复杂的局面里,进一步调整与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与风险管理能力并最终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效金融监督管理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运行是重之中重。

2.1 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金融监管体系

根据主体不同,金融监管活动包括外部金融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同业自律三个方面,要从单纯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督向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建设及行业自律转变,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政策协调的信息共享机制作用的发挥,三者共同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上下联动,形成有效监管合力,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整体监管水平和效率。首先,针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重新认识“内控监管”的本源性,要更加关注与重视我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建设,督促其重视检讨与审视机构内控情况,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完善和强化内部控制,以形成充足的、有效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的同时积极配合外部监管工作的开展[3]。同时,在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对其有效检查,提高内控建设效果。其次,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在金融业发展中所起的积极监督作用。最后,当前我国金融业事实上是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并存现状,使得金融监管的结构显然难以适应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需求。因此,要更好地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的需求及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条件,实现向统一监管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进一步明确与清晰界定金融外部监管主体的职责与范围,理顺与调整各个金融监管主体的关系,使得各司其职。另一方面在全面考虑我国经济、金融运行内外环境特殊性的同时可积极借鉴国际发达国家先进水平,真正地提高我国监督体系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2.2 提高监管能力

首先,只有在思想与观念上重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认识到金融监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才能为我国金融监管活动的开展提供一个更为明晰的方向。监管应着眼于事前与事中的积极预警与主动防范,杜绝事后被动处理、监管效果低的现象,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同时,要深刻认识到,金融监管并不是打击金融创新,最终目的在于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更为有序、公正与透明的市场环境,在监管理念上需从简单的风险防范向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转变,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其次,监管方法和手段上的创新。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尽量少用或杜绝使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市场运作,实现向间接调控与法制管理转变,将金融业的运行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保障金融业的正常秩序[4]。最后,创新金融监管内容。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从源头保证机构的合法性,进一步疏通市场退出机制,提高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在完善金融机构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加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监管,尤其是风险性监管。另外,要加大对金融创新业务,尤其是纷繁复杂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创新品的监管力度,防止过度创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3 加强金融监管法制的建设

在金融监管过程中不断强化法制化。首先,注重法制建设是为金融业的发展营造规范、公平、公开及竞争有序环境的重要前提,需不断夯实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尤其是随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不断融合,我国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时,一方面要重视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及传统法制的要求,及时有效填补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加快对空白领域的立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国际化发展的深入及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我国在监管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更加重视将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内,提高我国监管法制体系的国际化视野[5]。其次,在提高金融监管法律层次的同时,需进一步落实金融监管的实施细则,保证其可操作性,形成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条例及规章办法等,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最后,要进一步提高对监管行为的检查,看是否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规范其监管行为,使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交易活动依法得以严加惩处。

2.4 提高金融监管国际化水平

随着各国金融市场间联系的强化,各种金融风险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转移、扩散,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水平,实现中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性和迫切性。一是金融监管标准不断趋向国际统一标准和规范。二是,加强与各类国际性监管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加强跨境金融监管的合作。三是,重视监管的国际协调问题,致力于全面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为实现监管信息的充分交流与沟通搭建良好平台,如监管当局可就各自的监管目标、理念、方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期交流与协调。四是,积极总结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1]项莉.《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动态平衡研究》[J]. 华北金融. 2010(06):45-46.

[2]易金平.《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发展及其启示》[J]. 特区经济. 2011(05):21-22.

[3]聂丽燕,刘丽.《后危机时期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促进我国金融集团稳健发展》[J].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10(10):63-64.

[4]黄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进研究》[J].《商业文化》(下半月). 2011(03):9-10.

[5]董彦岭,陈琳.《金融危机下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比较与借鉴》[J]. 海南金融. 2010(0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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