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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博弈论解释批判——基于现实行路规则复杂多样性的分析

2012-03-05雷国雄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行路博弈论框架

雷国雄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学院,重庆 401120)

一、导论

冯·诺伊曼和摩根斯顿(1944)在《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中最早明确提出,经济行为者在作决策时必须考虑经济意义上的交互的性质,因此,典型的经济行为问题完全等价于恰当的数学概念上的“策略博弈”。这两位学者及其追随者用博弈分析方法解释了诸多社会经济现象,获得了学界的赞同。博弈论的视角当然启发了那些以制度为研究主题的学者,他们发展出了博弈论视角的制度解释,提出了制度是博弈的规则(North,1990)、制度是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Schotter,1981;Young,1998)等观点,而在青木昌彦看来,制度的博弈规则论是可以在制度的博弈均衡策略论下理解的,诺斯的制度博弈规则论“从属”于制度的博弈均衡论(Aoki,2001)。由于制度的博弈论模型将制度解释从特征与功能描述层面推进到机制层面,并为门格尔、哈耶克等学者提出的制度的自发生成论提供了强力的支撑,制度的博弈均衡策略论在近三十多年来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推崇。

但最早系统性地从博弈论视角探讨社会制度现象的肖特并不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现象均可以在博弈论分析框架下作出解释。他综述了门格尔和康芒斯的观点后审慎地提出,存在两类制度创生机制:有机地孳生和有意地设计,基于“很清楚”的原因,他把社会制度的博弈论分析限制在有机孳生的制度上(Schotter,1981)。但Young指出,观察那些由法令创造的制度即可发现,其中的理性设计常常只是对演化过程确立出的制度附以批准而已。他构建的演化博弈模型展示出,高度理性的解可以在一个由低度理性的人所组成的世界中经由演化过程生发而出(Young,1998)。不少学者因此认为,肖特设定制度博弈分析的范围是不必要的,我们可在博弈论视野下定义制度。例如,青木昌彦就提出,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Aoki,2001)。从肖特局部性的制度博弈均衡策略定义扩展到Young和青木昌彦等的全称性定义,必须在经验上和逻辑上考证制度的博弈论解释是否具有完备性(或者说是不是所有的制度均可以在博弈论框架下作出解释),但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并未在现有相关制度本质与机制的研究中得到系统且深入的探讨。

本文即旨在以行路规则(制度化了的行路策略选择)为例,考察博弈论模型对现实制度的解释能力,以及在逻辑上检视制度博弈论解释的完备性,其具体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简明地铺叙博弈论对行路规则的解释。第三部分考察现实中的行路规则,揭示出其远远超出相关博弈论模型结论的复杂多样性,得出现有制度博弈论解释力不足的结论。第四部分则在逻辑上探讨制度博弈论解释能力不足的原因,说明博弈论并不是一个能为人类的交互性行为提供完全解释的理论框架。第五部分是总结,结合近来的新研究动向,探讨构建更具解释力的制度模型的适宜方向。

二、博弈论对行路规则的解释

行路(指狭义的避免相向碰撞的行路问题)博弈是古典博弈理论分析的经典案例之一。假定A与B相向行进在同一条不十分宽阔的道路上,其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它是一个与囚徒博弈不同的协调博弈,因为博弈的各行为人均希望与他的对手就策略选择作出“协调”,以达成最好的结果。但这一经典博弈论模型并不足以说明社会中将因此出现为众多的乃至全部的成员一致遵守的靠左走或靠右走的社会惯例。为了在分析社会交互的博弈论框架下解释发挥着社会交互作用的制度,肖特(1981)引入了超博弈(supergames,即由静态博弈的无限重复构成的博弈)和超博弈策略(strategies of supergames,即行为者在无限重复的博弈中根据其他博弈参与者今天的行为确定其在下一轮乃至数轮博弈中的行动的“行为方式”)。肖特的研究显示,从一个没有社会制度的“自然状态”开始展开的超博弈(社会经济过程)中,即使博弈参与人之间仅仅只存有无意识的相互作用,一段时间后,他们一般都会走向共同遵守着某行为规范的状态。如在行路博弈中,给定各行为人遵从的超博弈策略集,如{[如果本次靠右(左)行走未与相向而来者发生碰撞则继续靠右(左)行走,否则靠左(右)行走],(坚持即定的行进边次,直至连续发生5次碰撞后改变之),……},经过一段时间后,一个靠左行进或靠右行进的社会惯例就会形成并被坚守下去。

表1 行路博弈

在肖特的超博弈分析框架下,哈耶克所称道的社会制度自发创生以及社会制度的多样性(对应着超博弈的多个收敛值)可得到有力的解释。但这一分析框架下创生出的制度通常是稳定的,这与现实社会经济中制度不断变迁着的事实不相符合。Young对欧洲历史上行路规则的考察就发现,在肖特分析框架下具有稳定性的行路规则在历史上也发生着变化。例如法国大革命发生后,法国靠左走的惯例就因象征性的原因(靠右走的人被认为是崇尚“民主”的)改变为靠右走了。为了在博弈论这个展示微观上个人之间如何相互作用的分析框架下解释包括行路规则在内的社会制度兼具的稳定性与变迁性特征(即演化特征),Young(1998)将生物学中包含随机性冲击的演化博弈模型和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引入到社会制度研究领域。他的研究显示,在一个包含有随机性冲击的超博弈中,博弈参与人常常表现出在一段较长的时期中共同遵守着某一行为规范,但这样具有随机稳定性的行为规范也会被在少数时点上发生的随机性冲击移动到另外的行为规范上并延续一段较长的时间。

在Young的制度演化博弈论分析框架下,行路规则的创生、多样性与演化变迁似乎均得到了令人信服的解释。但在作出如此判断之前,我们还应真切地考察一下其是否与现实社会经济中的情形相一致。避免相向碰撞的行路规则是理论研究关注较多的经典案例,也是学者和一般大众较为熟悉的问题,是作这一实证性检验研究的合适对象。

三、现实中复杂多样的行路规则

对现实社会经济中实施着的避免相向碰撞的行路规则的简略考察可以发现,我们在不同的情境下采用着不同的惯例化行路规则解决着相向碰撞问题,并且仅在一小部分情境下(如乡村道路、住宅小区内道路)采用着制度博弈均衡论者主张的靠左走或靠右走的行路规则。这些既有制度分析未研究过的具有情境依赖特征的现实行路规则主要有:

1.专线通行规则。设置不同方向通行的专线可能是当前应用最广泛的行路规则,以国道干线通行规则和通讯中的频分双工规则最为典型,其具体做法是分别建两条独立的通行线路,或将一条稍宽阔的线路用障碍物分隔为相对独立的两条线路,并规定各线路上的“行人(车辆、电子信息等)”均只能朝一个方向行进。该规则通过设置通行专线分解从而消去了相向而行的交互,是一种与靠左走或靠右走相异的相向碰撞解决机制。值得强调的是,由于国道干线的上行和下行专线的相对位置与乡村道路上行线和下行线的相对位置基本是相同的,诸多经济研究在讨论靠左走或靠右走规则时,引国道干线作为其例证,是极其错误的。首先,国道上的两条或多条专线之间至少是相对独立的,探究其相对位置并无实际意义。而且,在技术上,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架一段立交桥,改变两个通行专线的相对位置(如图1-a所示)。其次,国道干线属快速通行线路,如果拆除上面的隔断并代之以靠左行或靠右行规则,并不能有效地避免相向而行的碰撞以及不幸发生的碰撞的破坏性过大,这是因为人的操控反应能力并不能保证在较高的速度下仍能精确地操控车辆,以较大的概率保证其不与靠另一边相向行驶而来的车辆发生碰撞,而且,在不幸发生碰撞时,与固定隔离带的相对碰撞速度将仅为相向碰撞速度的一半,这往往可显著地降低碰撞的破坏性(特别是降低死亡率)。再次,如果考虑行路规则的其他方面,如避免相向碰撞的同时让后方同向行进者超越而不至于发生追尾,大多数实施靠左走或靠右走规则的仅有两车道的乡村道路是不可如四车道乃至六车道国道干线那样从中隔断的,因为在那样的道路上将无法同向超车。

2.闭塞通行规则。闭塞通行规则是一种广泛应用在铁路运输尤其是早期铁路运输领域的行路规则,该规则除具备避免相向碰撞的功能外,还能实现同向超车功能。早期的铁路由于经济技术方面的原因,只能建设成单线的,工程师为此设计出了正规的闭塞通行规则,解决了双向通行及同向超车等行路问题,其具体方案是:将线路分划为若干区段,各区段首尾以一段双线(行车道和让车道)相连接,每一区段只允许一辆列车行进,如果一辆列车将要进入的区段上正相向行进着另一辆列车,该车就经岔道停靠到让车道上,待相向而行的列车驶过后,再由岔道驶入前方的行车区段(如图1-b所示)。人们在通过狭窄水道、狭窄山路、独木桥时,也采用着闭塞通行规则,如湖北省宜昌市葛州坝水利枢纽坝上公路的通行规则,长江三峡数处狭窄水道的通行规则等,只不过由于这些情境下的闭塞区段只有一个或数个,以及闭塞区段较短无需正规的通行信号引导(采用目视与手势引导)等原因,这些案例不如铁路运输中的闭塞通行规则典型罢了。闭塞通行规则也广泛应用在电子信号传输领域,如无线对讲机使用的半双工(Half-duplex)通信规则、中国第三代移动通讯使用的时分双工(TDD)通信规则等。

3.轻微碰撞通行规则。相向而行难免发生碰撞,但并不是所有的碰撞均对行人造成莫大的伤害,因此,在道路较宽阔同时行人也众多的情形下,如赶庙会、逛商场时,人们就常采用轻微碰撞规则通行,即以“挤”的方法向前行进,以换取更快地到达刚刚确定的下一个正好处于道路对面的目的地。

4.短暂飞跃通行规则。影视作品中往往有这样的镜头,摩托车手不小心驶上了逆行车道,迎面驶来一辆大货车,在此千钧一发之际,摩托车手将油门拉到极限,扬起摩托前轮,从货车上飞跃了过去。这里的摩托车手使用的就是短暂飞跃通行规则。短暂飞跃通行规则并不是一种常规性通行规则,但也不难在现实社会经济中观察到。例如,人们在遇到从对面突然窜过来的小孩、小动物而又止不住脚步时,一般会蹬脚跳过,而如果突然窜过来的是一个成年人,他看出对方的跳跃意图时,也会压低身姿加以配合,这基本上也是惯例化的。

为研究不同风筒位置下硫化氢的浓度分布规律,分别取风筒中心平面z=2.4 m及工作面附近x=28 m平面硫化氢浓度分布云图进行分析,如图3所示。

5.单向环行通行规则。如果通行线路为环形,并且环形的半径不是特别大,我们往往规定只允许在环线上作单向的行进,这就是单向环形通行规则。在单向环形通行规则下,如果目的地正好在出发地的后方不远处,行路者将不得不花费时间绕上大半圈,但单向环行通行却化解了在双向通行时需应对的相向碰撞问题以及停泊目的地时的线路交叉问题(如图1-c所示),道路上的通行速度与通行能力将因之提高,并从而改善总体的通行效率。人口与车辆密度较高的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即通过在街坊交通系统中大量设置单向环行线路,取得了较高的通行效率(如图1-d所示)。一些复杂的交叉路口(特别是五叉及以上的路口)也往往通过设置交通大转盘,实行单向环行通行规则来提高通行效率。计算机网络中的令牌环形网络组网简单,投资少,当网络规模不大时可实现高速的信息传输,其信息传输遵循的即是单向环行通行规则。

6.无需避免相向而行的碰撞的规则。现实中有不少行路问题仅涉及单向的行进,如排队问题、计算机与非交互性设备(键盘、显示器等)的通讯问题等,协调此类问题的行路规则就无需考虑避免相向而行的碰撞了。

图1列示的制度化了的行路规则并未包括所有可能的行路规则形式。例如,如果一个大人与一名小孩相向走上了一架较长的没有信号控制的独木桥,通常的做法一般是大人将小孩抱着放到他的身后去;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等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鸣笛发信号逆向行驶等,均是制度化了的行路规则。但基于这里列出的六种制度化了的行路规则已足够让我们作出如下断言:现实的行路规则具有复杂多样性,这种复杂多样性是现有制度博弈模型所未揭示的。值得强调的是,这里所称的制度形式的复杂多样性与诺斯、青木昌彦等强调的制度多样性是不同的。这些学者称道的制度多样性指在不同的社群中,制度化了的规则往往不同,如香港施行靠左走规则,中国内地施行靠右走规则;英国施行证券主导型企业融资制度,日本施行银行主导型企业融资制度等。而这里提出的制度形式的复杂多样性则指在一个社群内部,多种不同的制度共同地解决着某一个问题。

图1 关于行路规则的几个示意图

四、制度博弈论解释能力贫乏的四大根源

以行路规则为例证的研究显示,现有的制度博弈论解释并未给现实中的制度提供全面的解释。这就带来了下列问题:这种不充足的解释是因为博弈论分析框架本身的局限还是现有模型在应用博弈论分析框架时存有差误或缺漏,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博弈论框架能对哪些形式的制度作出解释以及对哪些形式的制度不能作出解释?

学者们已经应用博弈论分析框架解释了广泛的社会经济现象,这自然而然地在社会经济学界激起了将社会经济理论建立在博弈论基础之上的呼声与探索性研究,然而在逻辑上我们并不能断言,一个解释了广泛社会经济现象的分析框架就是一个普适的分析工具。的确,交互是社会经济的首要的或本质的特征,博弈论则是分析交互问题的有效理论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博弈论可用来分析所有的应对社会经济交互的策略。在逻辑上,我们至少有三大类应对社会交互的策略。一是直接在交互的框架下应对的策略。如果我们完整地列示出了基本行为策略,直接应对社会交互问题的规则的惯例化问题就是可用博弈论框架分析的。二是应用规则将社会交互问题转化为非交互问题的应对策略。现实行路规则中的专线通行规则、单向环形通行规则即是这样的转化应对策略。由于这样的转化规则外在于交互过程,其所呈现出的惯例化特征不可能在博弈论这种分析社会经济交互的框架下作出解释。三是容忍策略。如果协调参与人之间交互的规则带来了另外的问题,导致了行为者总收益的下降,理性的选择就应容忍非协调的参与人之间的交互带来的损失,践行轻微碰撞通行规则的赶庙会、逛商场等即是如此。容忍策略并不试图去协调参与人之间的交互,其所呈现出的惯例化特征当然也不可能在博弈论这种分析社会经济交互的框架下作出解释。

交互问题的直接应对策略的惯例化问题可使用博弈论框架进行分析,但具有解释力的博弈分析模型还需要正确地设定博弈的参与者、收益矩阵、基本行为策略等。显然,如果分析者并未将现实社会经济中博弈参与者的基本行为策略完整地列示在模型中,博弈分析就不可能真切地解释现实。避免相向碰撞的行路规则的现有博弈分析即是这样的未完整列示出基本行为策略的缺乏解释力的模型。几乎所有的研究者在抽象的行路规则博弈模型中仅考虑了两种基本行为策略:靠左走与靠右走,他们的思维局限在了二维空间上,而现实的行路问题至少是在四维时空下展开的,有着更多的基本策略方案。如在三维空间中,除了靠左走与靠右走的基本行为策略外,还有上部通行策略与下部通行策略,而在四维时空中,行为人还可选择先通行策略或后通行策略。不难看出,短暂飞跃通行规则协调的是各行为者对上部通行策略和下部通行策略的选择,闭塞通行规则协调的则是各行为者对先通行策略和后通行策略的选择。由于行路规则的博弈分析忽略了现实中的诸多基本行为策略,其分析结论当然难以与现实相吻合。

读者可能会提出,本文举列的靠左或右通行规则、闭塞通行规则与短暂飞跃通行规则的例子指向的是不同的问题而不是同一个问题,它们可用三个具体的博弈模型来分别解释,例如闭塞通行规则就可通过独木桥博弈去分析。在认知逻辑上,这样的观点并不恰当。人们所面对的任何问题均是可通过附加情境而无限分化的(Wilber,1995),就如同物理学正不断拆解着那些刚刚被宣称为的最基本粒子一样,因此,我们既可说如何以直接应对策略避免相向碰撞是一个问题,也可以说它包括着三个问题。如果现有的得出靠左或右通行规则的博弈模型是一个严谨的模型,就应该明确说明其分析的是“在至少可经济性地修筑供两名行为者并列通行宽度的道路、行为者行进速度较快但不是特别的快、行为者间没有可简明识别的差异……下如何避免相向碰撞”。但几乎全部的相关模型均未作如此限定,这意味着他们分析处理的是在各种情境下避免相向碰撞的问题,例如,Young的模型就只说,“考虑下面这个关于在路的哪边行驶的问题”(Young,1998)。他们如此简明地界定避免相向碰撞的情境,是希望模型能为一个较普遍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特异性的问题提供解释,并因此说明模型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他们将问题考虑得过于简单了,他们的模型将一种常见的情境误作了问题的全部,并因此未“看到”那些在其他情境下运用着的基本行为策略,最终导致了其不能为复杂多样的现实规则提供解释。在诸多研究中,仅Young留意到了相向通行问题中的复杂性。他提及了行进速度问题,并以括号注释说,车辆开得越快,事故的负效用就越大,但他却认为行进者是低速马车还是高速机动车并不影响问题的本质(Young,1998)。如果Young能再稍深入一点,他应该能发现,高速公路上使用着的是专线通行规则而不是靠左或右通行规则,而在漫长的慢速通行主导的时代,并未创生出靠左或右通行规则,因为那时人们最多只需稍微蹭一下,就解决了相向通行中的问题(Young错误地认为这样的规则只在近代才兴起,是因为策略惯例化需要较长的时间)。

博弈论分析框架还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人们面对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相互联系,不可完全分隔的。例如吃饭问题和穿衣问题就不可完全分隔:只能吃饱饭的人和只能穿得暖和的人将分别被冻死和饿死,没有任何效用。博弈论分析框架只能提取出单一的问题进行分析,如果行为者策略的影响仅局限在该单一问题内,博弈论分析的结论当然就是可接受的,现实中行为者的策略却并不如此,几乎任何一种行为策略均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影响着行为人所同时面对着的诸多问题的收益。因此,行为人根据其总收益作选择时,就往往作出了不同于未考虑这种策略外部效应的博弈论分析中的选择。例如人们行路时就不仅需要考虑避免相向碰撞,还需要考虑避免交叉碰撞、同向超车等问题,这样,如果在两车道宽的道路上施行专线通行规则,就不能实现同向超车,该情境下的这一行路规则的总效用就不高。规则的这种“外部效应”往往延伸到那些在一般理论分析看来完全不相关的方面。例如,Young提供的案例就显示,法国大革命期间,由于靠右走的人被认为是崇尚“民主”的,其就取代了靠左走的惯例。雷国雄(2011)也指出,礼仪博弈中的女士先行规则,并不仅仅是出于一种若不如此将引起尴尬的拥挤的制度安排。如若没有被誉为绅士后得到的信誉上的回报与更容易亲近异性的机会的那种文化氛围,女士先行将不会成为一种流行的规则。例如,在过去的中国农村,从事重体力劳动的男士在各种可能的拥挤中即总是排在优先的位置。在经典的制度博弈论模型看来,诸如相向行进博弈中的靠左走或靠右走策略、礼仪博弈中的女士先行或男土先行策略具有对称性,何种策略被惯例化是随机性的,但现实中的相关选择却不是随机性的而是决定了的或者说其选择是可“解释”的,移动博弈框架中随机性的“公平”指针的正是策略在博弈针对的问题之外的效应。当然,这并不否定交互性的博弈提供了在这类由非常具体的情境限定的问题上突显出惯例化的制度的机制,而只是说,在主导性的博弈分析后考虑策略的外在效应,可提供更彻底更真切的解释。

图2综合前述分析列出了行路问题中的一部分惯例化策略,标识出了可采用博弈论分析框架解释的惯例化规则情形,以及现有的博弈论模型已经不完全解释了的惯例化规则情形。可以看出,诸多行路规则的制度形式不能由博弈论框架作出解释,而且,虽然有数种行路规则的制度形式适用于在博弈论框架中作出不完全的解释,现有的制度博弈论模型也仅不完全地解释了这其中的一种(计入礼仪博弈则有两种)制度形式。总体而言,博弈论分析框架对包括惯例化行路规则在内的制度现象的解释力是贫乏的,并且这种贫乏的解释力主要源于博弈论分析框架之于社会交互问题分析的非完全性与非彻底性。

图2 现实中的行路规则

五、结论与启示

的确,制度的博弈论解释框架并不如相关学者所期望的那样,能为现实社会经济中复杂多样的制度提供充分且彻底的解释。当然,这并不否定博弈论框架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某些制度形式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而只是说,博弈论框架不具备为我们观察到的复杂多样的制度形式提供统一性解释的能力。

我们需要一个统一的制度解释框架,或者说需要一个能解释现实中的大多数制度形式的理论框架。近来被诸多学者期许的博弈论分析框架如本文所阐述的那样并不是一个符合要求的框架形式,我们有必要检视一下现有的其他制度分析框架,重新找寻更具解释力的制度模型的理论框架形式。阿尔奇安(Alchian,1950)在《不确定性、演化和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规则的惯例化是人们在不确定性下盲目模仿的结果,弗里德曼(Friedman,1953)也提出了与此相近的观点,但温特(Winter,1964)与雷国雄(2011)的研究表明,得出这一观点的论证逻辑中存有重大的漏洞。诺斯(1971)早前在交易成本分析逻辑上提出了一个基于制度互补性的制度变迁模型,阐述了在基础性制度安排制约下次级制度安排的积累性变化最终导致基础性制度安排变迁的机制。在2005年的著作中,诺斯(2005)又将制度的这种互补性扩展到更为基础性的信念体系、文化等方面。但基于制度互补性的结构主义的制度分析框架并未获得如制度的博弈论分析框架那样的荣耀,这主要是因为相关学者并未发展起完善的数理化模型。戴维(David,1985)与阿瑟(Arthur,1989)以技术范式为对象提出的路径依赖模型较少为研究制度变迁的学者关注,而那些关注到这些研究的学者又误解了这一模型,例如,Young(1998)居然在博弈论框架下重述了该模型(见Young的打字机博弈模型)。细究戴维与阿瑟的模型即可以发现,该模型基于的乃是制度的互补性——打字的机械设备与打字的操作技能间的互补性,以行为人之间的交互(博弈论)来解释该问题中突显出的制度,忽视了那些自购自用的个人在技术范式(制度)形成中的影响。近来兴起的共同演化模型也是值得关注的。在生物学研究中,共同演化指的是相关联的不同个体间性状特征在相互影响下的变迁,似乎更接近于博弈性的交互。但我们也可在单个个体层面上看待这一问题。以个人偏好和制度的共同演化为例,一种行为给行为人带来的效用就可认为由两个互补性的因素决定:过去如何评价这种行为(偏好)以及现在如何评价这种行为,其中,现在如何评价这种行为的知识主要是通过学习与模仿获得的。这样看来,制度的共同演化模型所基于的也是制度的互补性。

一个统一性的制度解释可能需要优先处理制度的互补性。学者们已提出了若干基于制度互补性的概念模型,但这些概念模型并未在逻辑上说明制度为什么具有互补性这一基本问题,并从而导致我们尚不能在这些概念模型基础上构建出逻辑清晰、表述规范、结论明确的数理模型。雷国雄(2009)近来提出了一个基于制度互补性的数理化制度变迁模型,并在这一模型中对规则的惯例化以及不同变迁惰性的制度作出了新的解释。与早前的局限在由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制度的实施这样小规模互补的制度形式不同,这一模型中的制度由众多制度单元链结而成,可称之为大规模互补的制度。雷国雄(2012)还在新近的研究中详细地论证了制度为什么是互补性的这一基础问题(该研究重点论证的是更为基础性的人类的行为为什么是互补性的问题),补上了前一模型的逻辑缺漏。但该项研究还相当粗略,案例研究与更进一步的数量化实证研究尚未展开,其是否能为现实中复杂多样的制度形式提供统一性的解释仍有待更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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