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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选择和经济选择的本质区别——基于多数规则下两种利益再分配的讨论

2012-03-05何晓星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选票富人穷人

何晓星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上海 200032)

一、引言

当今世界,穷人和富人①都有充足的理由发出抱怨。穷人经常抱怨,富人剥夺了他们的利益。由于穷人认为自己在人口方面是多数,所以就指责这个分配不公平。富人也时常抱怨,穷人剥夺了他们的利益。由于富人认为在资源②方面自己是多数,所以也指责这个分配不公平。如果将上述两种抱怨混淆在一起,那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陷入混乱。只有将上述两者区分开来,分别放入两种不同的领域,就会发现两种抱怨分别来自不同的逻辑,我们可称之为两种不同的选择方式。可以看出,两种抱怨显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主要矛盾,即贫富之间的尖锐矛盾和激烈对抗,因为这个矛盾产生于利益转移方向完全相反的两种再分配结果,而这两种再分配又取决于同一多数规则在两种不同选择方式中的运行。

如果我们将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归为选择,那么人类的社会、政治等活动就是公共选择③,人类的经济等活动就是经济选择。在部分情况下,两种选择的存在形式是正式、公开、清晰的,公共选择如民主选举制度,经济选择如股份公司、IMF组织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两种选择却是非正式、隐含、模糊存在的,公共选择如民意的压力和人心向背,体现在诸如各种形式的舆论、民间传言、游行示威、请愿、信访、员工和士兵的忠诚与士气等;经济选择如市场份额、竞争压力、寡头垄断、人才、能力、领袖、行政职务等。

两种选择都有各自的选择标准,但它们一般都遵循同样的多数决策规则。在这同一规则下,两者呈现这样两种景象:一是公共选择有效的多数决策结果倾向于占人口多数的穷人。斯潘证明[1](P279),公共选择的多数规则,导致富人对穷人的再分配;集体征收产生“穷人对富人的暴政”。A·唐斯[2](P112)更指出,在这里下层阶级的数量占优势,如果民主制度是有效的话,它会带来一个左翼政府。这里后文所说的左翼政府,就是前文所说的下层阶级掌控的政府;后文所说的民主制度有效,就是前文所说的“数量占优势”即多数决策规则。因此公共选择的结果倾向于占人口多数的穷人,导致占人口少数的富人被剥夺,富人向穷人转移利益,通俗来说就是“削富济贫”。这在政治生活中为普通民众,即为占人口大多数的中下层人们(即本文所定义的穷人)普遍认可而具有当然的公平性。但富人对此却不认可,发出了不公平的抱怨。二是经济选择的结果倾向于占有资源多数的富人,而占有资源少数的穷人被剥夺,穷人向富人转移利益,通俗来说是“削贫济富”。显然,这里通行的也是多数决定规则。这在经济生活中,为占有较多数量各种资源的人(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专家、人才、精英等本文所定义的富人),以及崇尚效率的经济学者等普遍认可而具有当然的公平性。但穷人对此却不认可,发出了不公平的抱怨。

总之,在同样公平有效的多数决策规则下,两种选择对于利益转移却产生截然相反、尖锐对立的两个方向。但在现实社会中,这两种选择混合共存于人们面前,并且随时随地显著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社会走向,这极易使人们的理解产生悖论和混乱。人们不得不经常提出这样尖锐的问题:我们究竟要哪种选择?是公共选择,还是经济选择?为理清思路以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着重将这两种选择区分开来,重新审视两者的异同。古典的政治、经济学家都将它们看作是两回事,认为两者遵循不同的逻辑。现代的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特别是当前已成主流的公共选择理论,都认为两种选择是一回事,都遵循相同的逻辑。J·布坎南等[3](P273)指出,政治交易,在各个层次基本都与经济交易相当。可见公共选择理论首先比较重视两者之间的共性,从而忽略两者的区别与个性。

其次,一些公共选择学者虽然论及两者的差异,但也仅仅指出在公共选择及相关的多数规则中,其特点的假设是,每个人的偏好是完全一致的,但他们随即又批评了这一假设。J·布坎南等[3](P137-139)就指出:许多多数规则的讨论,都反映了同等的偏好强度,……这实际上就是将一种极受限制的效用函数强加给每个人,而如果偏好同样强烈,那么任何选票交易都不会发生。这表明,他们虽然指出了这种假设,以及这种假设之不成立,但对于这个问题(从而对两种选择的区别)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没有提出可以替代的另一种假设,所以也就没有真正指出两种选择的实质区别。

看来,公共选择的现有理论由于忽视两种选择的区别,以及忽视对相应假设的解释,导致人们不能回答现实问题而无所适从。鉴此,尖锐的现实问题迫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开展以下研究:在公共选择理论这样的当代起点上,重新考察前一时代所忽略的两种选择的区别,并在否定个人相同偏好假设的前提下,深入研究两者的本质区别;同时也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认识两者共性的实质。

笔者认为,在人类生活中同时存在着公共选择和经济选择。两者之间除了人们已知的经济人特性和市场交易机制这两个共性之外,还应特别补充“多数占优(或决策)规则”这第三个共性。在这些共性的前提下,两种选择的区别,不是参与人的偏好是否相同,而本质上是选择者实现满足偏好的支付能力,即预算约束不同。公共选择的支付能力是人口选票,其在多数规则下的再分配有利于占人口多数的穷人;经济选择的支付能力是资源选票,其在多数规则下的再分配有利于持有资源多数的富人。可见两种选择再分配结果的利益转移方向截然相反。指出两种选择的本质区别很重要,因为两种选择产生两种公平标准:一是以人口选票为支付能力同人口分布对称的社会公平,二是以资源选票为支付能力同资源股份对称的经济公平,从而导致两种选择分别追求人口选票或资源选票最大化。每个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都是以自己处于多数占优之领域的公平标准,去评价和要求属于另一种选择领域的现象及结果,从而导致经常发生抱怨和对抗。人口选票和资源选票之间也进行相互交易和博弈,从而其分布体现为一个逐步过渡、连续变化的谱系,并使这两种选择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从而使人类社会在长期里基本保持不走极端。

二、两种选择的共性

为深入研究两种选择的本质区别,只有首先认识两者的共性,在深入认识共性中发现矛盾之处,以此为突破展开寻找两者区别的研究。现有的许多文献已指出,公共选择同经济选择有两个共性,而他们虽然多次提到但却未能将其列入共性的一个性质,是多数占优(或决策)规则。笔者认为,这不是人们外在地强加于它们的决策规则,而是实际上在两种选择中都遵循的内在的共同规律,因此应特别补充为两者的第三个共性。总之,这里所讨论的三个共性,将在后文所分析的个性中仍然发挥作用。

(一)第一个共性:经济人特性

J·布坎南[4](P30,36)这样概括公共选择理论同经济学理论的共性,在我看来这就是两种选择的共性:第一方面是交易经济学的方法,第二方面是关于个人行为的经济人假设。笔者在以下讨论中将上述顺序颠倒一下。

由此笔者认为,两种选择的第一个共性就是都具有经济人特性的假设。这就是选择者进行选择,即进行交易、博弈和竞争等一切行为的动机,都在于获得自身利益。每个选择者都拥有其方向、强度各自不同的偏好,则通过满足实现这些偏好产生效用,就是每个选择者的自身利益。以这些自身利益为动力,选择者进行公共和经济选择,并发生选择中的各种行为,例如两种选择都有的追求选票最大化行为,例如两者都有的选票交易行为,等等。

进一步说,这种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也是通过追求再分配的结果来实现的。如果将投入与回报相匹配的分配称为对称分配的话(这也是通常意义上的一般分配),那么将投入与回报不相匹配的分配就称为不对称分配,我们称之为再分配。事实上在任何选择中,任何选择者都会出于经济人自利的动力,必定会追求占优地位以实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关于追求这种再分配的自利动力也可称为嫉妒。宋圭武[5](P16)指出:嫉妒是在分配稀缺资源的竞争中人的恐惧心理,产生嫉妒现象的前提是经济人特性。而嫉妒有两种[6](P103-104),第一种是弱者同比自己强势者的比较,这产生了被占优者即弱者的嫉妒压力,它因占优的差距较大而产生痛苦;第二种是强者同比自己弱势者的比较,这产生了占优者即强者的嫉妒压力,它因占优差距较小而产生痛苦。

将强、弱者等换为富人、穷人,可以看到体现为嫉妒压力的自利动力,总是导致不对称的再分配。在经济选择中,在多数规则下富人占优,他基于强者的嫉妒要求扩大贫富差距,即实行从穷人向富人转移利益的再分配。在公共选择中,在多数规则下穷人占优,他基于弱者的嫉妒要求缩小贫富差距,即实行从富人向穷人转移利益的再分配。

(二)第二个共性:市场交易机制

无疑这是两种选择的共性,但这里只简要讨论公共选择中的市场交易机制。就公共选择而言,其市场交易也同经济领域中的一样,有钱物交易和物物交易两类,在公共选择中,选民投票赞成或否定某政策、计划或候选人,就是用选票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在这里选票就是货币,公共产品就是物,两者之间就是钱物交易。而互投赞成票属于物物交易,这将在后文讨论。

(三)第三个共性:两者都遵循多数占优规则

1.在公共选择中,人们选择了多数决定规则

第一,可能的其他说法不能解释或其他规则均不可行。

最悲观的一种说法是,任何规则都不可行。“阿罗不可能定理”[7](P68)指出,如果对个人排序性质不加任何限制,则无论何种形式比例的投票都会产生悖论即循环。换言之这个定理认为,鉴于个人偏好总有差异,故将社会每个人的效用加总是不可能的。可见这本身宣布公共选择包括多数规则在内的一切形式都不会有任何结果。但这不能解释,为何在大多数社会里仍然广泛采用多数规则并保持社会基本正常运行。

那么除了多数规则之外,在公共选择可能的各种规则中,还有哪些可能的选择?抽签、问神这些早已不被现代人采用,独裁和少数人统治也因“不民主”而被现代人抛弃,等等,然而“全体一致同意规则”却是被现代人曾经认真考虑过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许多代表人物,认为多数规则对少数人产生外部性,因此提出许多理由主张实行一致同意规则。J·布坎南等[3](P374)提出,对这种相互性(好处)的唯一检验,就是全体一致同意,因为每个人都是自愿的,谁也不愿遭受净损失。G·布伦南等[8](P115-118)又用“自愿承诺”、“市场交易的帕累托最优”、“自愿参加而不退出就是默会同意”,以及“在‘无知之幕’的不确定环境里可行”等诸多理由,证明“一致同意规则”是公平、可行和最优的。

但在实践中,一致同意规则也遇到了几乎难以克服的困难。即随着所需赞成人数的增加,决策成本迅速增加,即互相协调(包括选票交易、互投赞成票等)的成本迅速增加,并特别表现为少数反对者随着人数减少而拥有越来越大的垄断否决权。G·图洛克[9](P23,25)指出,100个人中有99个人希望通过,如需全体一致通过,那么1个反对者的影响力就是其他每一个人的99倍。A·森[10](P27)更指出,一致同意规则等同于一人决定的少数规则。可见,这种所谓“最优”的一致同意规则实际上并不可行,况且也不公平。

第二,多数决策规则虽有弊端,但相对来说可行与公平。许多学者证明解释了这一点。布莱克[11](P34-36)首先提出,如果选民呈现单峰偏好,而候选项是二元的,则多数人投票规则可以产生不循环的稳定结果,这就是对个人效用施加一定限制就得出了社会加总结果。孔多塞[12](P129,209)、梅[13](P680-684)、雷[14]和泰勒[15]都从理论和数理逻辑上证明了,为什么多数规则相对来说最优。G·图洛克[11](P24,33)指出,统计结果表明,多数规则结果发生循环的情况是有一定规律的:当选民数量增加时,结果发生循环的概率虽然增加但较慢;而当候选项目增加时,发生的概率不但增加而且较快;反之当候选项目较小甚至只有两个时,发生的概率很小。这表明,在公共选择实践中,只要人们设计比较妥当,还是可以将结果发生循环的概率减少到可以忽略的微小程度。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实践中人们广泛采用多数规则,但却很少发生阿罗发现的结果循环的情况。

J·布坎南等[3](P161)和G·图洛克[11](P64)都指出,在多数规则下的选择中,往往会进行选票交易或互投赞成票,而选票交易就是一致同意的市场交易。这就使得多数规则在实际运行中,由于选票交易接近了一致同意规则,因而接近最优。J·布坎南[4](P355)用投票的平等来解释多数规则的合法性:多数规则是可以满足事先的政治平等的准则,只要公民选票权是政治体中的成员人人拥有的。J·卢梭[16](P19)用实质上是“一致通过的约定”来赋予多数规则以合法性的:多数通过规则可以使用多次,但至少有一次是全体通过的,这表明它本身就是约定的产物。

综上所述,多数规则虽然也有缺陷,但它在公共选择中确实普遍使用,所谓现代民主制度,其实就是人口多数规则。它不仅在实践中是可行的,而且在理论上也得到充分支持。可以看出,在公共选择中的多数显然是指人口的多数。

2.经济选择也选择了多数决定规则

在经济选择中,其实也采用了多数规则,但这是以资源来计算数量的。如企业或经济组织(典型的如国际上的IMF)中的股份,如市场中的份额,如各种组织中的管理者、领导者、人才、专家等(因占有许多人力资源)。这样在经济选择中,那些看似少数人的决定,其实是这些少数人占有了多数资源,如物质资源或人力资源,还有如权力、行政、社会资源等,以及精神、文化资源等。那么,由于经济规律,则上述持有多数资源者必然占优于持有少数资源者,并有权决定经济选择的结果。这就是经济选择的多数决定规则,显然这是以资源计算多数的。

3.多数规则下的占优垄断格局决定了利益再分配

首先,占优就是垄断,占优垄断因为拥有决定权而实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我们知道,在自由市场竞争中,是按投入/回报相匹配实行对称分配;但在出现占优垄断后,就产生投入/回报不对称分配,即实行有利于占优者的再分配。经济学的垄断理论表明,占有市场或资源总量中多数份额的厂商据有占优垄断地位,因而拥有定价权,从而根据自己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来决定市场价格(同时还有数量),从而获得垄断租金和超额利润。换言之在利润总额既定条件下,获得投入/回报对称分配以上的超额利润,而此种利润必然是从剥夺,即从被占优垄断者转移支付而来。而被占优垄断者显然是占有市场或资源总量的少数份额者,他们因此只能获得在投入/回报对称分配以下的利润。其次,在选择博弈中,多数派占优者可以获得更多分配。博弈理论表明,在讨价还价博弈中的占优格局,决定被占优者向占优者转移支付利益。A·森[10](P28)指出,愿意接受什么妥协,取决于谈判实力,即交易均衡在何处取决于谈判实力。A·穆素[17](P25)运用讨价还价博弈理论,建立了一个再分配的经济模型:

SA=IA+[(rB+λ)/(2λ+rA+rB)][π-IA-IB],其中:IA→(收敛于) [λbA/(rA+λ)]

又:SB=IB+[(rA+λ)/(2λ+rA+rB)][π-IA-IB],其中:IB→[λbB/(rB+λ)]

在上几式中,SA,B是A、B的收益,π为总收益,b为谈判破裂点,r为贴现率,λ为风险系数(由于不确定,现不考虑),IA,B为A、B的僵持点。在上式中,谈判破裂点b是参加合作的机会成本,是合作的负效用,不合作的正效应;贴现率r是参加合作谈判的耐心程度,r越小耐心程度越高,r越大耐心程度越低。公式函数表明参与人所得利益S同自己的破裂点b的高低正相关;SA同自己的贴现率rA负相关,同对手的贴现率rB正相关;而SB的条件则与上相反。那么:

(1)在多数规则下,多数派因拥有占优和决定地位,并不很需要同少数派合作。故他合作的机会成本即谈判破裂点b较高,这表明多数派不怕谈判破裂,即谈判力量更强,故从再分配中获得收益较多;而少数派的情况则与上相反。在利益总额既定的条件下,获得较多利益者必然是从获得利益较少者转移支付或剥夺而来。故而在再分配中必然是少数派向多数派转移支付利益。

(2)在多数规则下,多数派因拥有占优和决定地位,故自身参加谈判随时间的贴现率rA较小,而耐心程度较高,从而在利益总额既定的条件下,在长期持续谈判中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SA。另一方面,其对手少数派由于被占优和被决定,故在谈判中随时间的贴现率rB较大而耐心程度较低,从而在长期持续的谈判中只能获得较小收益SB。由于上述理由,导致在再分配中少数派也同样是向多数派转移支付利益。

上述论证表明,无论哪种选择在多数规则下,总是少数派向多数派转移支付利益,或被剥夺于多数派。具体来说,在公共选择中实行多数规则时,占有人口多数的穷人,对于占有人口少数的富人,在人口数量上据有占优垄断地位,那么再分配的结果是:从人口角度看,是少数人向多数人转移支付;从贫富角度看,是富人向穷人转移支付;由于穷人是多数人,富人是少数人(这点将在后文讨论),那么公共选择再分配的结果就是从少数富人向多数穷人转移支付利益。

在经济选择中实行多数规则时,持有资源多数的富人,对于持有资源少数的穷人,在资源数量上据有占优垄断地位,那么再分配的结果是:从资源角度看,是少数资源持有者向多数资源持有者转移利益;从贫富角度看,是穷人向富人转移利益;那么经济选择的再分配结果,就是从持有少数资源的穷人向持有多数资源的富人转移利益。可以看出,从贫富角度来看,在同样的多数规则下,经济选择再分配的利益转移方向同公共选择正好相反。有意思的是,倘若从人口角度来看,由于穷人占人口多数,富人占人口少数,那么在经济选择中是多数穷人向少数富人转移利益。可见从人口角度来看,在同样的多数规则下,经济选择再分配的利益转移方向同公共选择也恰恰相反。

三、两种选择的本质区别

以上讨论表明,两种选择在同样的多数规则下,再分配的利益转移方向却是完全相反的。那么这其中的内在逻辑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这只有从两种选择的本质区别中去寻找,而这个本质区别,就是两种选择支付能力的种类不同。

(一)公共选择的本质特点:支付能力是一人一票

1.在公共选择中,“主要特点是偏好一致”的假设不成立

除J·布坎南、G·图洛克之外,A·森[10](P171-182)同样也指出了这一假设在公共选择和实行多数规则中不成立。这样在公共选择理论中就产生了悖论:既提出了偏好一致的假设,但自己又否定了它。看来目前这个悖论尚没有得到破解,甚至没有得到重视。笔者认为,将这个假设作为公共选择的特点,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两个选择的三个共性。倘若个性同已证明和公认的共性相悖,那么这个个性或特点就是不成立的。因为如果同共性不相容就等同于共性不存在,果如此那么公共选择本身就不存在了。具体来说,一是这种假设不符合经济人的自利特性。因为经济人的自利必定是个人化的,从而必然是个个不同的,因此效用函数/偏好作为自利的一个表现,也必然是个人化与个个不同的。二是不符合市场交易机制。因为只有不同偏好之间才需要并可以开展交易。如果偏好相同,则怎么可能选择、购买不同的项目(项目/选票交易,即钱物交易),并且怎么可能开展选票交易,以及互投赞成票(项目/项目交易,即钱钱交易或物物交易)呢?从而公共选择本身怎么可能存在呢?三是不符合多数占优规则,多数规则一定要区分出多数、少数,即至少两个种类。因此只有存在不同偏好,才能进行这种区分。既然偏好一致不是公共选择的真正特点,那么,什么是它区别于经济选择的真正特点呢?

2.公共选择的本质特点:支付能力是人人一致的人口选票

所谓选择,就是选择(或交易)者(或主体),在若干备选项目(客体)之间进行选择。这如同在市场交易中,在若干商品之间选择。实现这种选择的方式就是用钱同自己所选择的物之间,进行钱物交易(物物交易只是这种交易的转换形式,在公共选择中如互投赞成票等)。进一步说,钱物交易就是选择者或交易者,为满足或实现自己的偏好,运用自己的支付能力即货币,同所选择项目(如公共服务)进行交换,这就是一切选择包括公共选择的基本形式。

以往的公共选择理论,对于公共选择者,只注意到他们的偏好,而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即支付能力或预算;当然这就更没有可能涉及到支付能力是如何约束偏好或需求的。在微观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定理是供求平衡或预算平衡,即实现偏好或需求要有相等或更多的要素供给,而后者也就是支付能力或预算约束。通俗的一句话,就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才是真正的或现实的需求。上述原理以数学表示为ux=y或ux=vt+w。上述两式的左边都代表需求,其中u为价格,它表示选择者对效用的评价,因此也代表了其偏好;x为需求量。上述两式的右边都代表供给,即支付能力或预算约束,y为总收入或资源、财富总量,v为要素价格,t为供给量,w为初始或天然禀赋。

在公共选择中,舍去增量vt,只考虑存量即禀赋w,则w就代表简化的支付能力,在市场交易中就是货币。那么在公共选择中,选择者的支付能力或货币就是选票,更准确地说,就是人口选票。因为每个人都是不可能分拆的,所在现代公共选择中,选票一般是按人口计发的,即一人一票,这对于每个人都是完全平等的。因此这样每个人同时兼有选票的支付者(或拥有者)与公共选择者的双重身份,那么人口选票在其拥有者和公共选择者两者之间的分布是完全对称或均衡分布的。在这一布局中,少数人拥有多数人口选票,或多数人拥有少数人口选票,都是不可能发生也绝对不可容忍的事。这就是说,以人口计发的选票,就是每个公共选择者拥有天然禀赋,就是他的支付能力和预算约束,每个人不多不少,正好一张,这对任何人都是一致的。按照“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才是真正的需求”的原理,每个公共选择者并兼有人口选票的持有者,虽然有自利的动力,虽然有千差万别的不同偏好,但都仅仅只有彼此完全一致的支付能力即一张选票,去实现满足这样的偏好。

3.人口选票只能统一约束偏好的强度而不是方向,公共选择可以选择项目的不同种类而不是程度

笔者认为,人们偏好的差异具有两个方面:一是偏好的方向(即种类),比如我是喜欢喝茶而不是饮料;二是偏好的强度,比如我是喜欢喝一些茶还是很多茶,等等。总之偏好差异的方向和强度两者不可混为一谈。笔者又认为,任何选择者只能针对有差异的偏好进行选择,这样:一是不能对方向和强度均无差异的偏好进行选择;二是可以对方向有差异但强度无差异的偏好进行选择;三是更可以对方向和强度均有差异的偏好进行选择。此外还可以对方向无差异但强度有差异的偏好进行选择。但是,由于支付能力的一致或不一致,选择者对于自己偏好的方向或强度的满足是不一样的。具体来说,在支付能力不一致的条件下,由于其预算约束存在差异,这样的支付能力既可能满足不同偏好方向的差异(茶或饮料),也可能满足不同偏好强度的差异(喝一些茶还是喝很多茶)。但是应当注意,没有差异而完全一致的支付能力,仅仅是能够统一约束偏好强度的差异,而无法统一约束偏好方向的差异。换言之,完全一致的支付能力,由于没有统一约束偏好的方向,故就可能满足实现不同的偏好方向(茶或饮料);但由于一致的支付能力统一约束了偏好的强度,故就不可能满足实现不同的偏好强度(在一些茶和很多茶之间实际上无法选择)。

可见,笔者这种“在公共选择中支付能力一致”的论点,依据(一人一票)支付能力是一致的本质和原因,就可以解释为何看起来选择者的偏好强度是一致的现象。这是由于,完全一致的支付能力统一制约了高低不等偏好强度的差异,导致已被满足实现的偏好在表面上看上去强度一致。所以在公共选择中,所谓“偏好强度一致”只是表象和已实现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和实质。过去人们产生误解,以及产生假设悖论的根源就在于此。所以,笔者这种“在公共选择中支付能力一致”的论点,就可以顺利地解释公共选择中仍然可以进行选择的现象:对于每个人(选择者)拥有的一张选票,即完全一致、无差异的支付能力,由于没有统一约束从而不能改变选择者偏好方向的差异,则就可能自由地满足实现选择者不同的偏好方向,例如自由地选择A项目(议案、人选等)而不是B项目。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一人一票的支付能力统一制约了选择者的偏好强度,这样就没有可能满足实现选择者不同的偏好强度,例如不可能实现在多大程度上选择A项目或B项目。可见,笔者的这种论点能够清晰解释公共选择之所以能够开展选择交易但仍存在缺陷的事实,从而化解了传统观点中那种假设产生的悖论。

4.以人口选票为支付能力,公共选择中的互投赞成票交易

在完全一致的一人一票支付能力的预算约束下,选择者虽然不能满足不同强度的偏好,但可以满足实现方向不同的偏好。这种性质导致公共选择者可以开展上述选票/项目交易,即所谓钱物交易。不仅如此,上述这种性质也导致公共选择者可以开展项目/项目交易,即所谓物物交易,这也可称之为“互投赞成票”交易或选票交易。这用以下模型表示,(见图1)。

图1 以人口选票为支付能力的互投赞成票/选票交易模型

图1表明,选民a将人口选票投向他不偏好的项目B,选民b将人口选票投向他不偏好的项目A;从而使得a,b各自偏好的项目A,B都获得通过,即项目A和项目B之间进行了物物(即条款)交易,达成产生了折中、混合的共同项目C。显然选民a是以自己的人口选票换取了选民b的人口选票,投向自己偏好的项目A;而选民b又是以自己的人口选票换取了选民a的人口选票,投向自己偏好的项目B。可见a,b两种一人一票的人口选票之间完全可以进行选票交易。应说明,这里a,b的人口选票作为支付能力是完全一致的,只是由于他们分别购买了不同的项目或物A,B;因而选票交易只是体现了项目或物的交易。这表明,在公共选择一人一票的支付能力下,虽然选择者偏好强度的差异被人口选票约束成看上去一致,但对于方向不同偏好的项目,仍然可以进行项目或选票交易。这也进一步说明,传统观点中关于公共选择中偏好一致的假设,由于不能解释实际存在的选票交易事实而不能成立。

5.以人口选票为支付能力,在多数规则下的利益再分配

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能力决定选择交易结果,这时的支付能力是否拥有多数占优地位,成为公共或经济选择能否获得再分配利益的关键。这样,由于经济人的自利动力,多数占优规则必然激励公共选择者,及其代理人追求人口选票最大化,以谋求当选或项目通过。因为在以人口选票为支付能力的条件下,实行多数规则就是实行人口多数规则,这无疑导致在再分配中是少数人口向多数人口转移利益。但这尚需说明,占人口多数的是穷人还是富人,而占人口少数的也究竟是穷人还是富人。下面我们就来论证:穷人必然占人口多数,而富人必然占人口少数。在公共选择中,在选择者都平等地拥有一人一票的支付能力下,设穷人的人均财富(或资源)为p,其人口数为m;富人的人均财富(或资源)为r,其人口数为n;有总人口数为x=m+n。又假定全部人口的加权人均财富为π,那么由于总财富等于穷人、富人财富之和,则“人数——财富方程”如下:pm+rn=π(m+n)(1)。按照本文开头对穷人、富人的定义,假设穷人的人均财富比全部的加权人均数缺少u1,则有p=π-u1;富人的人均财富比全部的加权人均数多余u2,则有r=π+u2。

则(1)式可转换为:(π-u1)m+(π+u2)n=π(m+n) (2)

(2)式经整理后为:u1m=u2n,即u1/u2=n/m (3)

一般来说,因穷人的财富存量较小,其变化的弹性也较小,其财富减少具有粘性或拒下刚性,故而其水平下降空间及幅度较小,因此u1较小。另一方面,富人的财富存量较大,其水平变化的弹性较大,其财富上升的空间也较大,因此u2较大。上述表明,u1<u2;同时依据(3)式,故有n

(二)经济选择的本质特点:支付能力是一人多股、一股一票

1.经济选择的本质特征:支付能力是人人不一致的资源选票

经济选择区别于公共选择的本质特点,不应是过去传统观点认为的偏好不一致;因为无论何种选择,选择者的偏好本来都是不一致的,因而不成其为特点。那么这个本质特点就在于:经济选择的支付能力是资源选票即资源货币,而不是人口选票或人口货币。事实上,资源与人口不同,可以分拆,数量可多可少,如以股份计量,则是一人多股、一股一票。常识表明,资源的空间分布是天然不均衡的,进而对于人来说,由于人的能力即人力资源存在差异,致使他们吸收集聚其他资源的能力也是不均衡的。这样,作为选择者支付能力的资源选票的分布,同经济选择者即人的分布显然也是完全不对称、不均衡的。进一步说,由于上述支付能力的不一致,使得预算约束对于选择者的自利性和偏好有着广泛、灵活的适应性。这样在资源持有者和追逐者的自利动力激励下,导致资源的天性是逐利和追求最大回报的,即追求产出/投入比率最大化,即效率最大化。只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里,哪里的效率高,资源就流向哪里,积聚在哪里。资源是从低效者流向高效者。这样,低效者越来越穷,越来越减少资源,即持有资源的股份越来越少;而高效者越来越富,越来越增多资源,即持有资源的股份越来越多。资源的天性是嫌贫爱富,由于流动使得穷者越穷,富者越富。这就是优胜劣汰规律或马太效应。由于这一规律,以人口和资源的比例来说,少数人拥有多数资源,而多数人拥有少数资源,即“二八定律”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虽然也有边际效用递减,但这是关于增长速度方面的,而总体上前述格局和趋势不会改变。

2.资源选票有可能适应偏好方向和强度的差异,经济选择可以选择不同种类与程度的项目

前已指出,经济选择者拥有的资源选票同人的分布不对称,这使得每个选择者拥有的支付能力即资源选票是不一致的。这样,使得经济选择者的任何偏好差异都没有受到支付能力的统一制约,即不会统一约束偏好方向和强度的差异,这样经济选择者不同的支付能力就有可能适应各种选择者不同方向和强度的偏好;并且不会象公共选择中完全一致的人口选票那样,对项目偏好的强度约束在看上去“一致”的水平上。这使得经济选择者既可以选择不同种类的项目,也可以选择不同程度(或强度)的同一种类项目。比如我可以选择把钱投入太阳能还是核能,也可以选择投多少钱到太阳能。因此不同于公共选择,经济选择不一致的支付能力对于偏好具有广泛灵活的适应性,加上资源的逐利天性,因而可以推动资源向优化更加集聚,即分布更加不均衡。也由于资源选票作为支付能力可以适应偏好强度与方向的各种差异,因此资源选票的交易,无论对于钱物交易还是物物交易,都比公共选择(以人口选票为支付能力)更加广泛和便利得多了,并多以更正式的方式出现。

3.以资源选票为支付能力,在多数规则下的利益再分配

在经济选择中,由于支付能力是资源选票,则多数规则其实就是资源多数规则。同公共选择相似,多数规则也激励经济选择者及其代理人追求选票最大化,而在经济选择中就是追求资源选票最大化。因为资源选票最大化,必将保证其在多数规则下的再分配中获得最多利益。以资源计算,这使得持有多数资源者(富人)占优于持有少数资源者(穷人)。后者向前者转移利益。前述已建立的人数——财富方程:pm+rn=π(m+n),我们仍有m>n。这仍然表明:穷人的人数多于富人人数;换言之,拥有少数资源的穷人的人数多于拥有多数资源的富人人数;所以从贫富角度看,是穷人向富人转移利益;但由于穷人是多数人,富人是少数人,故而是多数穷人向少数富人转移利益。由此看出,经济选择再分配的利益转移方向同公共选择正好相反。

(三)两种选择之不同的公平标准

笔者这里的公平标准是指在投入方面,包括支付能力方面的公平;而不是在回报方面,包括分配和再分配结果的公平。笔者认为,每一种选择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来进行选择的,以此为选择标准,当然就是以此为公平标准的。如前所述,这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公平标准,就是有机会在自己占多数时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不对称再分配,这就是少数(公共选择时是人口,经济选择时是资源)向多数转移利益,或多数剥夺少数。具体来说,在多数规则再分配为动力的激励下,每一种不同的选择都是以自身不同的支付能力(从而可以满足偏好需求)最大化为公平标准的。由于两种选择各自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种类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两种选择各自具有两种不同的公平判断标准。

就公共选择而言,因支付能力是人口选票,并以人口选票同人口的比值为标准,那么所谓公平,就是人口选票同人口分布对称的情况,也即两者的比值(人口选票/人口)=1的情况。这就是一人一票、多人多票的情况,也可说是在人口面前人人平等。在此基础上,追求人口选票最大化,就是获得更多再分配利益的机会最大。我们称此为社会公平。其实,社会上一般人通常所说的公平,就是指这类社会公平。但就经济选择而言,因支付能力是资源选票,并以资源选票同股份的比值为标准,那么所谓公平,就是资源选票分布同股份分布对称的情况,也就是两者的比值(资源选票/股份)=1的情况。这就是一股一票、多股多票的情况,也可说是在资源面前股股平等④。在此基础上,追求资源选票最大化,就是获得更多再分配利益的机会最大。我们称此为经济公平。然而,这在经济等许多领域很常见,但人们一般不太注意这种公平,其实经济理论认为,这种经济公平有效地激发产生效率,故而也可等同于效率。

如果我们将经济选择的公平标准和公共选择的公平标准混淆起来,例如将资源选票同人口相比较,就会产生比值(资源/人口)≠1,这是由于资源同人口的分布肯定是不对称的,必定产生“少数人持有多数资源、多数人持有少数资源”这样的现象。这时若以社会公平的标准(人口选票/人口=1)来衡量,前述肯定会被看作是社会不公平现象。另一方面,例如将人口选票同资源相比较,产生比值(人口选票/资源)≠1,这必定产生“少数资源持有者拥有多数人口选票,而多数资源持有者拥有少数人口选票”这样的现象,这时若以经济公平的标准(资源选票/股份=1)来衡量,上述显然会被看作是经济不公平。

可见,任何一种选择,只有在以自己的支付能力为标准衡量时才被认为是公平的;而假如以另一种选择的支付能力作为标准来衡量都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社会中,因为两种选择行为经常混合共处,人们很容易用这一项选择的标准来观察、要求另一项选择的机会及分配。并且不可避免的是,在多数规则的激励下,每个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都是以自己处于多数占优之领域(公共选择或经济选择)的支付能力(人口选票或资源选票)为公平标准,去观察、要求另一领域的选择结果,故而各种选择者都产生了不公平的抱怨,以及产生众多尖锐的冲突。

在现实中,社会公平标准有利于穷人。占人口多数的穷人以公共选择的人口选票为支付能力,以此为公平标准,故要求实行社会公平优先,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平优先。这体现在公共选择中,在人口多数规则下,产生占多数人口的穷人剥夺占少数人口的富人的再分配,当然穷人认为这是公平的。另一方面,在经济选择中,经济公平标准有利于富人。持有多数资源的富人以经济选择的资源选票为支付能力,以此为公平标准,故要求实行经济公平优先,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效率优先。在资源多数规则下,产生持有多数资源的富人剥夺持有少数资源的穷人的再分配;如以人口计量,则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剥夺占人口多数的穷人的再分配;当然富人认为这是公平的。以上论述也可以解释,所谓“多数人要求平等,少数人要求效率”的现象是怎样产生的。

(四)两种选择之本质区别产生的根源

两种选择的本质区别,是他们支付能力的种类不同,那么这种区别的根源是什么?公共选择以人口数量(即人口选票)为支付能力,这种支付能力是为满足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基本消费需求而产生和存在的,而这是根源于原始社会中生产无剩余的经济条件。对此J·卢梭[18](序P2,42,89)早就指出:在原始状态中,不平等是几乎观察不到的,并且它的影响几乎为零,或者说,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他还将此归结为:人类是平等的,正如每种类别的动物由于各种生理因素引发的种种变型之前。因此,在原始社会没有剩余的经济条件下,由于生命权是以单个人这样最小的单位存在的,那么维持生命权存在的最起码的基本消费就是人人基本一致的;因此,提供这种消费的最起码的生产供给,就是人人彼此基本一致的支付能力。于是,维持人基本生存的支付能力就是以人口为单位的,这样它在人群中的分布必定是对称和均衡的。并且,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虽然社会剩余已经有了很大增加,但人的基本权利即人权仍然存在,仍然作为基础包含在人的许多权利之中。只要仍然如此,那么维持基本生存消费权利之支付能力的一致性就仍然存在,而这是以人口来计量的。总之,这就是以人人平等一致的人口选票,作为公共选择支付能力的根源。

经济选择是以资源数量(即资源选票)为支付能力的。这是随着生产力和人的发展,人的生产供给能力超过了人的基本生存及其消费需要,产生了剩余。这种超额的生产供给能力和生产剩余(生产剩余激励了超额生产能力的发挥)对于人的分布显然是不对称、不均衡的;所以在这种条件下作为生产供给能力——支付能力之资源,对于人的分布也是不对称、不均衡的。J·卢梭[18](P53,59-60,80)指出了上述不对称的起源: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随着我们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生长的力量;均衡很快就被下列情况打破了,强壮的人能够做更多的工作,灵巧的人能够从工作中获得较多收获,有创造天份的人找到了节省劳力的方法,从事不同工作的人,他们的收益并不相同;那些最善于唱歌的人,最善于跳舞的人,最英俊的人,最强壮的人,最灵巧的人和口才最好的人,成了最受公众尊重的人,这就是人们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时也是走向邪恶的第一步;再加之由于环境等方面的不同而发展起来的不平等,使得自然的不平等不知不觉地被并入了阶层的不平等。

这表明,由于生产供给逐步超过了基本生存消费需求,产生并逐步增加了剩余,这时人的能力即人力资源之间的差异逐步显现和扩大起来,这导致人之间的生产效率的差异逐步增大。由于前述的经济规律,拥有人力资源较多的人就可以积聚更多的其他资源,从而成为拥有各种资源较多的人,并可以获得更多剩余。这样显然,资源在人们之间的分布就越加不对称不均衡了。而资源就是经济选择中的支付能力,它是以股份这种分拆方便的方式来计量的。可见,以上就是以股股平等的资源选票成为经济选择支付能力的根源。

四、两种选择的联系

两种选择尽管存在本质区别,但由于其内在的逻辑,并由于混合共处在一起,所以两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如果将人口不是独立出来,而是仍将其作为资源之中的一个种类,这样人口选票只是资源支付能力之中的一个特殊种类,那么公共选择就可以作为广义经济选择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反之,任何资源支付能力都是由人口基本生存能力延伸发展而来,广义资源支付能力则是作为人口支付能力的延伸,那么经济选择也可以作为公共选择的广义延伸。同时,在两种选择方式混合共处的社会经济中,纯粹、极端的选择制度只是少数,而混合、折中的选择制度则是多数。

(一)两种选择的选票可以互相交易,使得两种选择的分布成为连续变化的谱系

两种选择一般都混合共处而不能截然分开,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选票作为公共选择的支付能力,同资源选票作为经济选择的支付能力,两者可能并经常进行着相互交易与竞争。例如资源选票较多的拥有者,以筹款、政治献金、帮助宣传等方式换取人口选票,还有人力资源较多者(如名人、精英等)也容易集聚更多人口选票;又例如通过较多人口选票来执政(或增加人气)者,可以利用执政地位获取金钱等资源。这样,在满足偏好动力的激励下,由于参与人偏好的不同及变化,参与人可将其人口选票同他人的资源选票互相交易,从而两种选择通过交易、竞争达到某种均衡。而随着偏好的不断变化这种交易连续进行,致使两种选择达到一种连续变化的均衡,从而在现实中,使得两种选择的分布份额,成为一种逐步过渡、连续变化的谱系。

(二)如何表述两种选择的分布是“连续变化的谱系”

设y为资源选票,x为人口选票,以此分别作为两种选择的计数标准。为体现选择中两者分布份额变化的动态过程,我们以dy表示资源选票变量,以dx表示人口选票变量,以dy/dx的比值变化表示两种选择“逐步过渡、连续变化”的过程。显然,当dy/dx变小时,表明资源选票和经济选择的比重减少,而人口选票和公共选择的比重增加;相反,当dy/dx增大时,表明资源选票和经济选择的比重增加,而人口选票和公共选择的比重减少。

两种选择是“连续变化的谱系”(见图2)。这是一个经调整重设的“埃奇沃思”方框图。在图2中,设p为穷人选择者,r为富人选择者,两者由内向外有多条无差异曲线(图2中简化各为7条)。dx、dy已如上述。那么,射线op,oa1,oa2,oa3,oc,ob1,ob2,ob3,均为预算(即支付能力)约束线,其斜率dy/dx是两种选择各自支付能力变化的比值。预算线的角度α= arc(dy/dx)。图2表示:

(1)当预算线位于oc时,预算线斜率dy/dx=1,则α=45°;表明此时资源选票的变化或差异与人口选票的变化或差异相同,两种选择的比重相等。

(2)当预算线位于oa1,oa2,oa3等时,dy/dx<1,则α<45°;表明此时资源选票的变化或差异小于人口选票的变化或差异;说明公共选择比重大于经济选择,而这种“大于”的变化是从oc→oa3→oa2→oa1→op逐步增加的。

(3)当预算线位于op时,dy/dx=0,则α=0°;表明此时人口选票的变化或差异dx无论怎样扩大,而资源选票的变化或差异dy都没有发生,这是一种纯粹、极端的公共选择。

(4)当预算线位于ob1,ob2,ob3等时,dy/dx>1,则α>45°;表明此时资源选票的变化或差异大于人口选票的变化或差异;说明经济选择的比重大于公共选择,而这种“大于”的变化是从oc→ob3→ob2→ob1→or逐步增加的。

(5)当预算线位于or时,dy/dx=∞,则α=90°;表明此时资源选票的变化或差异dy无论有怎样大甚至“无限大”,而人口选票的变化或差异dx都没有发生,说明这是一种纯粹、极端的经济选择。

(6)穷人p和富人r各自的许多无差异曲线分别相切以a1,a2,a3,c0,b3,b2,b1为代表的许多点,即成为两种选择的许多均衡点。这些均衡点的连线,就是两种选择或选票之间竞争交易的契约线或帕累托最优曲线。在这些切点上,两种选择的边际替代率个个相等。

(7)从原点o出发的、其角度连续变化的多条预算线,分别经过并相切于上述无差异曲线的切点,从而形成预算线同这些无差异曲线的均衡点。这表明预算线斜率dy/dx所代表的两种选择支付能力变化或差异的比值之变化,推动着契约线变化的走向。

(8)在图2中,左上半部分即orc区域,属于dy即资源选票主导区域,经济选择占优,以经济公平为主要选择标准,当然其程度是从上向下逐步减弱的。在图2的右下半部分,即opc区域,属于dx即人口选票主导区域,公共选择占优,以社会公平为主要选择标准,当然其程度是从上向下逐步增强的。

(9)总之,上述方框图表示的整个社会经济,是分别以两种纯粹的选择为两端,中间大部分是混合、但双方各自份额连续变化逐步过渡的谱系。还有,以公共选择或以经济选择为主的两个区域,中间并没有明显的分界,图2中预算线oc(α=45°)的位置,只是暂时、偶然存在的。

(三)两种选择的互相制约与补充

由于两种选择的支付能力——人口选票和资源选票不断互相交易、竞争和博弈,使得两种选择互相制约、互相补充,并且使得两种选择的占优交替进行;从而使得社会经济整体在长期里保持在相对中庸式均衡的附近,虽经常摇摆但不走极端。

五、结论

(一)补充两种选择的第三个共性:多数规则

公共选择和经济选择存在着三个共性,除了原有理论已提出的“经济人特征”和“市场交易机制”这两点之外,还应补充第三个共性,即都遵循多数占优、决策规则。

(二)两种选择的本质区别

第一,过去的公共选择理论仅仅重视了两种选择的共性而忽视了它们的区别;并且即使指出区别,也仅仅是将公共选择的特点归结为选择者偏好一致的假设。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存在着缺陷,并认为两者的本质区别不在于偏好,而在于选择者满足偏好的支付能力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公共选择的本质特点,是将人口选票作为选择交易的支付能力。每个选择者都同时兼有选票支付者的双重身份。人口选票在公共选择者和其支付者身上的分布是完全对称和均衡分布的。每个公共选择者拥有的支付能力是完全一致的一人一票。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才是真正的需求,每个公共选择者都受到彼此完全一致支付能力的统一预算约束,去实现满足他们千差万别的偏好。

第三,人口选票只能统一约束偏好的强度而不是其方向,导致公共选择可以选择项目的种类而不是其程度。任何选择只能依据有差异的偏好进行,人们偏好的差异存在于方向(即种类)和强度两个方面。彼此不一致的支付能力,由于其预算约束存在差别,则既可能满足不同的偏好方向,也可能满足不同的偏好强度。然而彼此完全一致的支付能力,就能够并仅仅能统一约束偏好强度的差异而不是方向;那么,在公共选择者只拥有完全一致人口选票支付能力的条件下,则有可能满足不同的偏好方向,即可以选择项目的不同种类;而不可能满足不同的偏好强度,即不可能选择项目的不同程度。依据上述关于公共选择本质和原因的论点,可以解释:完全一致的支付能力统一制约了高低不等偏好强度的差异,导致所满足的偏好看上去“强度一致”,但这只是表象和已实现的结果。

第四,经济选择的本质特点,是将资源选票作为选择交易的支付能力。经济选择者拥有的支付能力是1人多股,1股多票,即他们的支付能力是不一致和存在差异的,它在经济选择者身上的分布是不对称和不均衡的。这样它就都不会统一约束偏好方向和强度的差异,就有可能都适应不同方向和强度的偏好,从而既可以选择项目的不同种类,也可以选择其不同的程度。

第五,两种选择本质区别产生的根源是:公共选择之人口选票支付能力,起源于原始社会中完全平等的基本生存权利及相匹配的完全平等的生产供给能力;经济选择之资源选票支付能力,起源于经济社会发展后,人的能力差异逐步显现扩大,导致资源及剩余的不均衡分布,从而产生了有相对较高的效率但不平等的生产供给能力。

(三)两种选择在多数规则下的再分配

经济理论和博弈理论都证明,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在多数规则下两种选择都必然产生对多数有利的投入/回报不对称再分配,即多数剥夺少数,少数向多数转移支付利益。在同样的多数规则下,公共选择在以人口选票为支付能力的条件下,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向占人口多数的穷人转移支付利益;经济选择在以资源选票为支付能力的条件下,是持有少数资源的穷人向持有多数资源的富人转移支付利益。可证明穷人是多数人口,富人是少数人口,因此在经济选择中是占多数人口的穷人向占少数人口的富人转移利益。可见在同样的多数规则下,如以人口和贫富来衡量的话,两种选择的再分配产生了利益转移方向完全相反的结果。

(四)两种选择不同的公平标准

由于不同选择者依据不同种类的支付能力,在多数规则再分配结果的激励下,分别追求不同种类的选票最大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公平标准。公共选择追求社会公平,这就是人口选票同人口分布完全对称,即在人口选票面前人人平等,在此基础上追求人口选票最大化,则获得更多再分配利益的机会最大。简言之,社会公平标准有利于占人口多数的穷人。经济选择追求经济公平,这就是资源选票同股份分布完全对称,即在资源选票面前股股平等,在此基础上追求资源选票最大化,则获得更多再分配利益的机会最大。简言之,经济公平标准有利于持有多数资源的富人。

在多数规则激励下,出于自利动机,任何一种选择都是以自己的公平标准来衡量任何事物的。并且每一个社会群体、利益集团都是以自己占有多数比重之领域的公平标准,来观察、评价和要求其他选择领域的选择结果,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抱怨、对抗和尖锐的冲突。

(五)两种选择的联系

由于人口选票和资源选票混合共存并不断相互交易、竞争,因而两种选择的分布不是截然分开,而是以纯粹的两种选择为两端,中间大部分是逐步过渡连续变化的谱系。两种选择互相制约、互相补充,使社会经济整体在长期里基本保持相对中庸的均衡而不走极端。

注释:

①在本文中,穷人富人是这样来定义的:在个人拥有合法的收入、财富或广义的资源方面,位于平均(或中位)数线以下的为穷人;之上的为富人。显然这条平均线可以将整个社会划分为穷人和富人这两种人;同时这两种人也是上述意义上的弱者和强者。

②本文中的人口概念不属于资源;而人力资源(主要指人的能力)概念则属于资源。此外在本文中,资源、财富、收入等属于同一概念。

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文所说的公共选择,更准确的用词,似应当是社会选择或政治选择;但由于“公共选择一词直接用于社会、政治选择”已成为学术界普遍约定俗成的习惯提法,本文也就采用了公共选择这一提法。

④这里“股股平等”的意思简单来说,比如:在一个股份公司里,股股平等;在一单位同种货币面前,“元元平等”,也即“一元都是一元”;在一个社会的大“股份公司”里,股股平等。但总体来说,在不同范围和种类的资源之间,通过交易或同一种货币的换算,都是可以实现“股股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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