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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学的若干基本问题:以哈萨克语为例

2012-02-28张定京

关键词:哈萨克语词尾构词

张定京

(中央民族大学哈萨克语言文学系,北京 100081)

一 引言

语言是表意的符号系统,它用有限的符号表达无限多的意义。之所以具有这样的功效,是因为在交际中语言并不只用单个符号来表义,而是把它们组合成符号的结构体。单个符号的数量虽有限,但其结构体的数量却是无限的,于是可以用有限的符号来表达无限多的意义。语言符号是语言成分。任何语句均是由语言成分组成的结构体,均由词汇成分和语法成分这两类语言成分构成。语句的语言意义(区别于经具体语境折射而成,增加了语用意义的最终意义)等于其中包含的所有语言成分意义之和,即“句义ABCD=语言成分A+B+C+D的意义”,不多不少,使用了某个语言成分句中就有相应的意义,否则就没有。以下是哈萨克语句子的整体意义等于其中包含的各语言成分的意义之和的情形:

Sen Asannïŋ adamïsïŋ?“你是阿山的人?”Sen-Ø Asan-nïŋ adam-ï-sïŋ ?你-主格 阿山-领格 人-属人称3-谓人称2单普 (升调)诧异式疑问语气

句中包含的语言成分包括,词汇成分:(1)sen“你”;(2)Asan“阿山(人名)”;(3)adam“人”。语法成分:(1)“……(升调)”(诧异式疑问语气意义);(2)“名(主格)+静(谓语性人称)”(主谓关系意义);(3)“名1(领格)+名2(领属性人称)”(领属性定中关系意义)。

语言成分是用来组装语句(言语单位)的零部件,语言系统是储存这些零部件的库房。从表达意义的具体与抽象来看,语言系统应分为词汇库和语法库两个零部件库,分别储存词汇成分和语法成分。分别用来表达具体的词汇意义和抽象的语法意义。语言研究中描写语法学的任务无非是,找出一种语言中所有的语法成分,说明每个语法成分的形式和功能,建立语法库(语法系统),为组配语句表达意义提供语法零部件的材料支持[1]。

做研究的前提是清楚地界定研究对象。做描写语法研究的前提是确定语法成分。这一问题涉及语法意义、语法范畴、语法成分、语法单位、语法规则等基本概念,涉及语法与语义、语用的关系等。目前这些概念并不十分清楚。一些单位到底是言语单位还是语言单位、是语法单位还是词汇单位,一些形态变化形式到底是构形的还是构词的(是不是真正的语法成分),究竟以什么标准来判断,语法和语义是否并列关系,语法单位是否与语用择不清,这些基本问题不澄清,语法学研究无法有效地顺利进行。

本文主要着眼于界定语法学的研究对象,明确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而提出建立语法系统的整体思路,涉及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二 语法的本质属性——抽象性

(一)语法的诸种性质中抽象性最为本质

一些语言成分,如附加成分,有时很难确定是构词成分还是构形成分(是词汇成分还是语法成分)。考察语法的本质特征,确立鉴定标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通常说语法具有抽象性、递归性[2]223-224,或说具有抽象性、稳固性、民族性[3]2-4。递归性的实质是“可重叠使用性”,语言系统中的所有单位(语音、语义、词汇、语法)均具有这种性质。稳固性,从相对角度看,也是所有语言成分都有的性质,从绝对角度看,至少语音的稳定性不次于语法。其他单位中也都很容易找到民族特性。

较之词汇成分,语法成分最大的特点应该是抽象性。如,哈萨克语-LAr词尾表达复数意义(即相关人或事物的数量超出一个),-DÏ词尾表达一般过去时意义,“……(升调)?”表达诧异式疑问语气意义,它们的抽象性体现在无论是其形式还是意义都不只与个别特定词语相联系,它们分别从无限多的名词性、动词性词语和句中抽象出来,又分别与无限多的词语组配使用。

任何词汇成分虽也都有其自身的抽象性,但较之词汇的抽象,语法的抽象是以词汇为基础的更高层次的抽象。

(二)抽象性的本质体现——普适性

语法成分具有抽象性,感觉像是一种主观的判断,某一种成分的抽象程度,在感觉上可能会因人而异,这就难以成为一种标准。因此,需要为这种抽象性寻找一种客观的证据。多年的体会告诉我们,“普适性”[4]是语法成分抽象性的最好的外在表现。普适性,即是对词汇中的整类成员的普遍适应性,如,以上哈萨克语中的复数词尾-LAr可以缀接在整类名词性词语上,“……(升调)?”语气成分可适应所有的可以成句的词语。普适性与抽象性互为表里,是从不同的两个方向说的同一现象。一个成分具有很高的抽象性,是说它是从非常多的(甚至无限多的)具体结构中抽象出来的共同的成分;一个成分具有很强的普适性,是说该成分适用于非常多(甚至无限多)的具体词语,一来一去,之所以能“去”,就是因为它“来”自该处。因此,普适性是抽象性的客观的外在表现,可作为鉴定某成分是否属于语法成分的标准来使用。

(三)用普适性来鉴别附加成分的身份

附加成分,按功能分为构词词缀和构形词尾。传统的辨别方法是,“缀接在词根或词干上构成新词的附加成分是构词词缀”,“缀接在词根或词干上不能构成新词只为原词增加某种语法意义的附加成分是构形词尾”。而所谓“构成新词”,解释通常是“改变了原词的意义”或“改变了原词的词性”。如:

词根 接 附加成分 成 结果 性质(1) bala“孩子” + -lïq(词缀) → balalïq“童年” 构词(2) bala“孩子” + -lï(词缀) → balalï“有孩子的” 构词(3) bala“孩子” + -lar(词尾) → balalar“孩子们” 构形(4) bala“孩子” + -dan(词尾) → baladan“从孩子(那里)” 构形

这4例中,毋庸置疑,前两个是构词,后两个是构形。但“改变词义”或“改变词性”说却禁不起推敲。人们说(1)、(2)中-lïq和-lï改变了词义因此是构词的,而(3)、(4)中的-lar和-dan未改变词义因而是构形的,这时,用来比较的对象并不相同,说构词时是以缀接附加成分后的整个词形(balalïq、balalï)与原词bala做比较;而说未构成新词时是以balalar和baladan中的原词部分bala与原词bala做比较,一个是纳入附加成分的意义,另一个是排斥附加成分的意义,在根本的方法上就存在问题,结论自然不可信。实际上,无论构词还是构形,若以带有附加成分的整个词形来比较,意义都发生了变化;而若不看附加成分部分,意义都未发生变化。因此,是否能改变词义并不能作为判断标准。至于“构词必定改变词性,改变词性即是构词”之说,更不符合简单的事实:(1)中未改变词性,(2)中改变了词性,均是构词;(3)中balalar未改变词性,(4)中baladan改变了词性(在句中做状语,变为副词性),但均是构形。

相比之下,普适性标准绝对好用。(1)、(2)中的-LÏQ和-LÏ虽是能产词缀,但能够缀接这两个词缀的词的范围毕竟有限;(3)、(4)-LAr、-Dan则可缀接在所有的名词和无数的名词性词组上,与受形动词限定的名词也照样缀接不误,如,词组keše kelgen bala“昨天来的孩子”,也可缀接这两个附加成分,说成keše kelgen balalar“昨天来的孩子们”、keše kelgen baladan“从昨天的来的孩子(那里)”,而-LÏQ和-LÏ断不可缀接在这样的词组之后。这样,以普适性高低可以方便准确地区别构词词缀和构形词尾。

在一些较特殊的情况下,判断一个成分的身份,只能靠普适性标准。如:

(5)sarï“黄色的”+-law=sarïlaw“淡黄色的”

(7)Asan“阿山(人名)”+-diki=Asandiki“阿山的”

(8)重叠形式“(名1)+MA-(名1)”+bet“脸”=betpe-bet“当面”

(9)重叠形式“(名1)ABC-(名1)PBC”+šay“茶”=šay-pay“茶什么的”

(四)语法意义

语法意义界定,涉及语法形式的和语法成分的确定问题。语法学界常常对语法意义定义过窄,通常说语法意义是“从词的词形变化、组合中表现出来的关系意义”[5]330-331,或词与词组合后多出来的意义(是结构关系意义的另一种表述),即是说,语法意义是关系意义。毫无疑问,关系意义(结构关系意义)是语法意义,但反过来说,语法意义只是关系意义就不完全合适,因为语法意义实际上不限于关系意义,像复数、减弱级、过去时、持续体、假设式(语气)等语法意义就并非关系意义。将语法意义局限在关系意义范围中,就会将本属语法的语言成分排斥在语法之外。其中,语气意义就常被归为语用意义。其实“式”是公认的语法范畴,“式”即是语气,说“式”是语法的而“语气”是语用的,明显相互矛盾。

语法意义应是“具有普适性的抽象意义,即在词汇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意义,且具有可与整类意义成员相契合的普适性”。强调普适性,是为了把构词形式(词缀、重叠形式等)的抽象意义与真正的语法意义区别开来。语法范畴是语法意义的归类(类别),是语法意义的进一步概括和抽象的结果,明确语法意义,对确定语法范畴也是前提之一。

(五)语法形式

在未定义语法意义时,说语法意义是语法形式表达出来的意义(语言结构中语法成分和结构关系所表示的意义),而语法形式是语法意义的表达形式[6]17,是循环论证。在定义了语法意义之后,可以说“语法形式是语法意义的表达形式”,而语法手段是语法形式的归类(类别),是语法形式进一步概括的结果,明确语法形式,也是确定语法手段的前提之一。

(六)语法成分

语法成分是言语结构体中属于语法的构成成分,是包含语法意义的基本语言成分。一个语法成分有语法形式与语法意义两个方面,是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相结合的表义实体[1]。

三 语法意义与语法形式的对应关系

(一)形式与意义互为存在的依据

作为表意符号的语言成分,其形式与意义是同一事物的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语法成分是语言符号的一种(与词汇成分相对),它的形式与意义也是不可分离的。虽然“语法是关于形式的学问”的观点在上世纪曾经一度很有影响,但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语法形式和意义是不能分离的,因此越来越强调在语法研究中注重形式与意义的结合。国内学者历来有将语法形式与意义相结合的传统,国外学者中也不乏对此高度重视者,如,认知语言学的代表人物Langacker R.W.认为:“不参照语义值来分析语法单位,与编写词典但不注明词义一样是不可取的。”[7]

(二)语法形式与语法意义一一对应

语法意义与语法形式结合为语法成分。语法意义与语法形式是否在任何时候都对应,如何对应(是一对多、多对一,还是一一对应)关系到具体语法成分的确定及其数量问题。关于语法意义与语法形式能结合(对应)到什么程度,目前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对应的最高境界自然是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一一对应,即一种语法形式必然表达也只能表达一种语法意义,反之,一种语法意义必然由一种也只能由一种语法形式来表达。这一点已有人主张[1,8-9],但还远不是共识。因为有人认为:(1)有时语法形式与语法意义是不对应的,即,有的语法形式不表达语法意义,而有的语法意义没有表达形式;(2)存在一对多的情况,即,存在多义语法形式,一种语法形式表达多种语法意义,同时又存在同义语法形式,即一种语法意义由多种语法形式来表达。

关于语法形式与语法意义有时不对应的问题。“形式有时不表达意义”,一是指,不同语法成分有特定排列顺序,这是“语法形式”但不表达语法意义。如,哈萨克语中附加成分的排列顺序为“构词词缀+构形词尾”(构词词缀在前、构形词尾在后),名词后构形词尾的排列顺序为“(名干+)-数-领属性人称-领属物词尾-(格词尾/谓语性人称词尾)”;二是说,有的语法形式不表达语法意义,如,哈萨克语üyinde“在他的家里”(〈üy“家”+-i“领属性第三人称词尾”+-n+-de“位格词尾”)中的“-n”是一个语法成分,但它不表达任何语法意义[10]51-53。其实,以上两个均不是独立的语法形式。语法成分的排列顺序固然属于语法形式,但它只是某个相关语法成分的分布情况,是其形式的一个组成的部分。以名词复数语法成分-LAr为例,它的形式并不只是它本身,而是的“(名干+)-LAr(-领属性人称-领属物词尾-(格尾)/(谓语性人称词尾)”,包括其分布情况。“-n”也不是一个独立语法形式,它只是领属性第三人称词尾后、位格、向格、比似格等词尾前的一个增音,一般情况下把-nDA看做位格词尾-DA的在领属性第三人称词尾后的一个变体,并不把-n看做一个独立的语法形式,因此,不是独立的语法形式,自然不独立表达语法意义。

“有的语法意义没有表达形式”,主要是说词类的意义是一种概括性的语法意义,而它并没有特定的表达形式,以及动词的及物和不及物均为语法意义,但没有表达形式。这里,首先词类的总括意义是不是语法意义就很值得探讨,即便把这种意义权认做语法意义,它也是有表达形式的,如,哈萨克语中的名词具有“人或事物的名称”这一抽象意义,那么,它就具有“数-领属性人称-格/谓语性人称等形态变化”这一抽象的表达形式。同理,某动词具有“不及物”这一抽象的语法意义,那么“不能支配宾格名词”就是其抽象的表达形式。

关于“一对多”的问题。一是指,一个语法形式表达多个语法意义的所谓“多义语法形式”问题。实际上,语言中凡“多义……”的说法,均是不考虑分布的。一旦考虑语境分布,把分布看做语法形式内在的组成部分,就不存在“多义……”之说。如,哈萨克语的格助词üšin“为、为了、因为、对……来说”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多义虚词,但如考虑分布,实际存在4个与üšin相关的语法形式:(1)“…-w üšin……”,表达目的因果关系意义,如,Qïzoqïwïn onan arï jalastïrïw üšinqalaa ketti.“为了继续上学,姑娘去了城里”;(2)“…-AndÏQ-(领属性人称词尾)üšin……”,表达一般因果关系意义,如,Olarajospardï asïra orïndaandïï üšinsïylïq berildi.“他们因超额完成任务而获得了奖励”;(3)“名+üšin……”,受益者因果关系意义,如,xalïq üšinisteyik“为人民服务”;(4)“(判断句中)名+üšin……(谓语)”,表达背景因果关系意义,如,bulbiʐüšinöte maŋïzdï“这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与üšin相关的4个语法形式与各自的语法意义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二是指,多个语法形式表达同一语法意义的所谓“同义语法形式”问题。实际上,语言中并没有真正的同义,所谓“同义”只不过是“大同小异”的“近义”。语言中任何形式的差别都会在意义上反映出来,只要形式有差别,意义必定有差别,只不过有的意义差别尚未被研究者找出来。认知语言学的代表人物与我们有颇为相同的看法,Goldberg认为:“语法形式无同义原则”[11],Bolinger认为:“句法形式的不同总是意味着意义的不同”[12]。

因此,在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对应中,分布是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考虑分布的情况下,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可以做到一一对应。这一点对确定具体的语法成分,进而建立完全的语法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四 语法单位、语法成分、语法规则

(一)所谓四级语法单位

语法单位与语法学研究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通常国内的语法学界常说四级语法单位,即语素、词、词组、句子[3]4。这些都是按从小到大顺序排列的表义的结构单位,前者均是后者的结构成分,从如何构成表义结构单位的角度看,这种划分是合理的。但这其中是有问题的。其一,这四级单位是跨语言和言语的,前两个属语言范围,后两个属言语(词组是构成言语单位过程中的半成品);其二,词组与句子的数量是无限多的,语言研究的对象是有限的语言成分(单位),语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有限的语法成分(单位),不可能是无限多的具体的词组和句子;其三,以区分词汇单位和语法单位的观点来看,以上的“四级语法单位”中没有一种是纯属语法的,语素中有表词汇意义的语素,表达语法意义的语素只占少数;词更是这样,只有数量很少的虚词才是语法成分(单位);任何词组和句子毫无例外都是词汇成分和语法成分的结合体,而且往往包含不止一个语法成分(单位),都不好看做一个语法单位。如,jaqsï alma“好苹果”、alma jaqsï“苹果好”两个词组由同样的两个词构成,意义却不同,这表明除了词汇意义,词组中还有语法意义,词组整体意义的不同是其中语法意义的不同造成的,前者包括“形+名”形式表达出来的“性质定中关系意义”,后者包括“名(主格)+形(谓人称)”形式表达出来的“主谓关系意义”。事实上,任何词组中都必然包含有结构关系意义,人类语言使用词组的根本目的是要表达事物与事物(词与词)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反映在语言中就是结构关系。句子更多出表达语气意义的语法成分,因此,句子也必定是词汇成分与语法成分组合的产物。作为描写语法学研究对象的语法单位究竟是什么,有必要做认真的探讨。

(二)语法是规则,是表义实体

语法学研究的对象是语法。语法是什么?通常说,“语法是词、短语、句子等语言单位的结构规律”[3]1,是语言中组词造句的规律,“语言的规则、语言的组织规律”[2]221。

至于什么是规律(规则),一般只是以“遵守规律所说语句就对否则就错”来证明规律的存在,并没有具体说明规律(规则)是什么,因而语法规律(规则)总是给人以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比较虚无缥缈的感觉。静心思考,其实语法规则并不是虚无缥缈不可捉摸的,通过不同语言的比较可看得很清楚。如:(1)用-LAr词尾来表达复数意义(相关人或事物的数量是一个以上)是哈萨克语的规则,而用-(e)s来表达相同的复数意义是英语的规则;(2)用-DÏ和-ed词尾表达一般过去时意义分别是哈萨克语的规则和英语的规则;(3)用“(名1)-领格词尾+(名2)-领属性人称词尾”形式、“(名1)-’s+(名2)”形式、“(名1)的(名2)”形式表达领属性定中关系意义,分别是哈萨克语、英语、汉语的规则;(4)哈萨克语与汉语语法规则的显著区别之一是宾语的位置,即,汉语是“主-动-宾”,哈萨克语是“主-宾-动”。这一差别的核心在于动作行为及其客体(动宾/宾动)关系的表达形式,汉语中是“动+名”,哈萨克语中是“名(宾尾)+动”。

以上情况清楚表明,所谓语法规律(规则)即是(在特定的语言中)用特定的语法形式表达特定的语法意义,换句话说,就是特定语法形式与特定语法意义的结合(对应)。特定语法形式与特定语法意义的结合体是语法成分,如,哈萨克语中-LAr形式与它所表达的复数意义结合为复数语法成分,反过来看,每个语法成分都是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相结合的表义的实体[1]。在表义实体身份方面,语法成分其实与词汇成分没有什么两样,只不过,语法成分无论在形式上还是意义上都更为抽象。

(三)每条语法规则是一个语法成分

规则是特定的形式与特定的意义相结合,每条规律是作为特定语法形式与特定语法意义的结合体的特定的语法成分,表1中的言语材料就显示这种情况:

表1 每条语法规则是一个语法成分示例

bala-lar中有一个复数语法成分,它是一条规则,即以“(名)-LAr”的形式表达复数意义;ket-ti-m中有一个一般过去时语法成分,它也是一条规则,即以“(动干)-DÏ-”形式表达动词的一般过去时意义; Ile-denkel-中有一个起点结构关系成分,它又是一条规则,即以“(名)-Dan(动)”形式表达名词相对于动词的起点(来源)结构身份关系;jaqsï bala中有一个定中关系语法成分,它是另一条规则,即以“形+名”的形式来表达性质定中结构关系意义;Jaqsï?中有一个疑问语气语法成分,它也是一条规则,即以“……(上扬调)”形式来表达诧异式疑问语气意义。很明显,每个语法成分本身就是一条语法规则,反过来,每一条语法规则就是一个语法成分。

(四)语法单位、语法成分

作为语法学研究的对象,语法单位和语法成分很相似,都指不掺杂词汇成分的单纯表达语法意义的语言成分。语法成分,是一个结构体中的表达语法意义的构成成分,不分级别;语法单位首先是语法成分,但“单位”是分级别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这里。

词汇成分包括可自由运用的(最小)成分,如,“人”、“人民”,也包括不能独立使用的更小的成分,如,“人”、“民”,按单位级别说,前者是“词”(或“词位”),后者是“词素”,前者由后者构成。词可由一个词素构成,是单纯词,也可由两个或更多个词素构成,是合成词。

同理,语法单位中也有能够自由运用①此“自由运用”不是传统上说的独立成句或独立做句子成分,而是可根据需要随时与词汇单位结合表达特定的语法意义。的单位——法位和它的构成要素——法素。Balalar“孩子们”中的复数语法成分-LAr是一个单纯法位,它由一个法素(-LAr)构成;istep boldïm“我做完了”中的一般完成体成分“(动干)-(Ï)p bol-”是一个合成法位,它由副动“(动干)-(Ï)p”和助动词bol-这两个法素构成。

总而言之,语法单位有法位、法素两级,它们都是语法成分。法位与词的组合结果(词的语法变化形式或词组、句子)是语法单位和词汇单位的混合体,不是语法单位。比法素更小的是音位,它只是语音单位,没有意义,也不是语法单位。

词由词素构成,相应的,法位由法素构成,这样,语素可以很规整地分为两类:词素、法素。

(五)法位的类别

描写语法学的任务是找出一种语言中所有的语法单位,尤其是可以“自由运用的”语法单位——法位,并把它们的形式与意义描写清楚。明确法位都有哪些可能的类别,对发现一种语言的所有的法位具有重要意义。

从构成法位的语法形式的类别(语法手段)来看,哈萨克语的法位可有以下几种:(1)由形态变化形式构成的法位,如,由-DÏ词尾形式构成的一般过去时法位“(动干)-DÏ(-谓语性人称)”。(2)由虚词手段构成的法位,如,由连接助词sondïqtan“所以”构成的一般追因式因果关系法位“……,sondïqtan……”。(3)由语序手段构成的法位,如,性状定中关系法位“形+名”。(4)由重叠手段构成的法位,如:由-P副动词重叠构成的急切式持续体法位“(动干1)-(Ï)p-(动干1)-(Ï)p”(如,jür-“走”→jürip-jürip“走啊走啊”)。(5)由语调手段构成的法位,如,由上扬句调构成的诧异式疑问语气法位“……?”(上扬调)。(6)由混合手段构成的法位,如,由形态词尾与虚词两种手段混合构成的一般转折关系法位“……-sADA,……”(“虽然……,但是……”)。

从法位中包含的语素的数量看,可分为单纯法位和合成法位两种(恰似词可以从结构上分为单纯词和合成词),由一个法素构成的法位是单纯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素构成的法位是合成法位。如,哈萨克语复数法位“(名)-LAr”是单纯法位,而后知过去时法位“(动干)-(Ï)p+-第二套谓语性人称词尾”就是复数法位,其中包含了两个法素,一是“-(Ï)p”副动法素,一是“-mïn/-mïz/-sïŋ/-sïz”之类的谓语性人称法素。

有了合成法位概念后,当两个或更多个语法成分相连出现时,它们是连用的几个单纯法位还是一个合成法位,就存在一个判断问题。判断的标准与判断是几个单纯词还是一个合成词的标准相似,即,如果“ABC=A+B+C”,整体的意义等于各部分意义简单相加,说明各部分的形式与意义是自由的,那么A、B、C各是一个独立的单纯词;如果“ABC≠A +B+C”,整体的意义不等于各部分意义简单相加,说明各部分的形式和意义已经不自由,已经凝结为特定的合成单位。如,bala-lar-ïŋïz-dï(孩子-复数-领属性第二人称尊称-宾格)“把您的孩子们”中,“-lar-ïŋïz-dï”的整体意义完全等于-lar“复数”+-ïŋïz领属性第二人称尊称+-dï宾格三个部分意义的简单相加,所以这三个部分各是一个独立的法位。而Bar-an-ïŋ-men beker“你去了也白费”中的-an-ïŋ-men“即使……也……”虽由-an“经历形动词尾”、-ïŋ“领属性第二人称单数词尾”、-men“助格词尾”三部分构成,但它整体表达的让步转折逻辑关系意义并不是该三部分意义简单相加能得出的,因此-an-ïŋ-men是一个合成法位。

合成法位还应包括另一种类型,即虽然整体的意义等于各部分意义简单相加,但相关的部分已被捆绑在一起,无法分离,一部分的存在就意味着另一部分的存在,如,哈萨克语领属性定中关系法位“(名1)-领属格词尾+(名2)领属性人称词尾”。

五 附加成分=语法成分?

附加成分包括构词附加成分(构词词缀)和构形附加成分(构形词尾)两种。构形词尾是语法成分,这不存在争议,而构词词缀是不是语法成分,则需要探讨。

传统语法一般都讲构词法,把构词词缀作为重要内容。这有一定的道理,构词词缀虽是新词的组成部分(词汇成分的组成部分),但也是缀接在词根(干)上,与构形词尾相似,更重要的是,构词词缀表达的意义也具有抽象性。如,哈萨克语(jaqsï“好”+-lïq→)jaqsïlïq“善举”中的构词词缀-LÏQ表达“由相关性质状态形成的抽象事物”这一抽象意义,(balta“斧头”+-la→)baltala-“用斧头砍”中的构词词缀-LA表达“与某事物相关的动作行为”这一抽象意义。有时单从意义上看,很难分辨出构词词缀和构形词尾哪个更抽象,如,sarˇïš“淡黄”和sarïlaw“淡黄”中的-ˇïš和-law均表达“程度较低”这一抽象意义,若不是普适性将它们区别开来,它们必属于同一类附加成分。

构词词缀表达抽象意义,但不是真正的语法成分,因为它们没有普适性。但从另一方面看,虽不是真正的语法成分,对它们的研究还是很有价值的,因为它们大多数毕竟不是只缀接在一两个词上,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性,在一定范围内还有某种有限的规律可循。因此,构词法是语言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些语法学著作把词法学、构词法、句法学并列,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做法。

六 语法成分与语用成分

近年来,一些语法研究强调语法和语用、语义研究的结合。所谓“语义”问题,无非是以某种句法成分身份出现的词语与相关词语的角色身份问题,是语法内部的问题,如,哈萨克语句中名词相对于动词的身份有结构关系身份和行为角色身份两重,用来表明这两重身份的语法标记也有两重[13]:

Esik ašïldï.“门打开了。”

Esik-Øaš-ïl-dï-Ø

门-主格 打开-被动态-一般过去时-谓人称3

其中,名词esik“门”后缀接的主格词尾,是该词句法结构关系身份(主语)的标记;而动词aš-“打开”后缀接的被动态词尾,是主语名词esik的行为角色身份(动作行为的受事——直接客体)的标记。

但语法和语用的关系似乎比较复杂,一些成分究竟是语法成分还是语用成分抑或是语法、语用双重身份就不十分清楚。厘清语法成分和语用成分的关系与界限,也是清查语法成分、建立语法系统、全面研究语法的前提。

一种观点认为“语用意义反映结构成分与外部世界具体事物之间的联系,是结构外(structure-external)的关系”,指别意义(有所指、无所指,定指、不定指)、话题性/焦点性(相关成分被说话人处理成话题还是焦点)等反映了说话人比较临时和主观地对语言单位的具体运用和处理态度的东西,是语用的成分。[14]但实际上,“指别意义”,无论其表达形式是冠词还是相关词在结构中的位置,其形式和意义的结合都是特定的,并非“比较临时的运用”,如果表达“定指”(或非定指)就算是比较临时的运用,因而就是语用成分,那么表达单数或复数意义,是否也是临时运用,数词尾是否也因而应是语用成分呢?与说话人主观态度相关的也不一定是语用成分,若那样,哈萨克语中表达语气意义的语气助词、语气副词、感叹词、句调乃至动词的式词尾须全部划为语用单位,但它们显然是语言成分,其中由形态词尾表达出来的语气意义构成的“式”范畴,历来毫无争议地被认为是语法范畴。

真正的语用,应是对语言单位(包括语法单位)的特殊的运用。如:哈萨克语中,一名教师嘱咐学生考试不要迟到时说Sabaqtastar,erteŋ emtïyxannan kešigip jürmeyik“同学们,明天考试咱可别迟到了。”其中的-(A)yÏQ原本是祈使式第一人称复数词尾,但在句中最终的实际含义是第二人称复数。如认为这一意义是该语法成分的本义,无法解释该语法形式如何会表达互不相容的两种人称意义。实际上,在我们看来,语句的最终意义=其中的语言意义+语用意义。语言意义由语言成分(词汇成分、语法成分)表达出来,而语用意义由语用成分表达出来。以上句中动词祈使式第一人称复数词尾表达的“第一人称复数”的语言意义始终是不变的,即“建议或号召包括说话人、听说人在内的多人进行某动作行为”之义。而其中有一个亲切委婉语用成分,其形式是“以祈使式第一人称复数形式-(A)yÏQ代替祈使式第二人称形式-(Ï)ŋdAr”,表义效果是“在第二人称祈使语气之外另增加亲切委婉语气意义”,即,“-(Ï)ŋdAr→-(A)yÏQ=-(Ï)ŋdAr+亲切语气”(用第一人称复数替换第二人称复数=第二人称复数+亲切委婉语气)。很明显,句中-yik成分的最终意义是其语法意义与语用意义结合的结果。

语法属语言层面,是基础,语用是在更高层面对语言单位(包括语法单位)的运用。它们有各自的成分、形式和意义,互不混淆,也无法相互代替,不能用语法研究代替语用研究,也不能用语用研究代替语法研究或者合二为一。二者需要分别研究。

七 描写语法学研究的终极目标与策略

(一)终极目标——建立完整的语法系统

描写语法学的最终任务是找出一种语言中所有的语法成分(法位),弄清每个法位的形式和意义,将这些法位整理排列成便于使用的语法系统。完整的语法系统建立后,所有的语法成分均应有其归宿,不应游离在语法系统之外,否则,建立的语法将是不完整的。

(二)发现所有的语法成分

找出所有的法位建立完整语法系统的前提是,树立法位的形式可属不同语法手段的观点、分布是形式的内在组成部分的观点、法位有单纯和合成之别的观点。

清查寻找发现法位,一般从形式入手,因语法形式常是显性的,容易发现,对一个语法成分的所有分布情况进行细致的描写,可发现通常难以发现的语法意义及其具体的对应形式(法位)。当然也可以逆向进行,利用已有的语言类型学知识,从应有的语法范畴和具体的语法意义入手来寻找其表达形式,这有时也是一种有效的补充方式。

(三)排列法位建立系统

将一种语言中所有的语法成分排列成语法系统,需按一定方式和顺序进行,以方便查找和使用。按照形式排列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类似于整理词汇系统(编撰词典)时按照音序或笔画顺序排列而成的词典,这种系统是为理解服务的,当理解者听到或看到某种形式不解其意需查找其含义时需要使用这种系统,但这种系统不适合表达,需要表达某种意义而不知用什么形式需要根据意义查找相应的形式时,这种系统就无法满足需要,因为它虽在形式上整齐但在意义排列上却是杂乱的,这时,需要以意义牵头排列出语法成分的另外一个意义系统,这相当于词典中按语义排序编撰出的同义词词典。

因此,将所有的语法成分排列整理成语法系统时,需按两种方式排列两次,分别以形式牵头排列和以意义牵头排列,分别建立语法形式系统(理解语法)与语法意义系统(表达语法)。

(四)语法形式系统与语法意义系统

目前虽尚无人详细统计过一种语言中法位的总数,但我们估计不会低于千种。在以形式牵头排列法位建立语法形式系统时,如将千种形式在同一层面上展开,我们同时面对、研究这些形式时会比较困难,不好把握。因此,最好按类别建立分支系统。语法形式的类别是语法手段,于是可以建立由语法手段作为分支系统的语法形式系统。哈萨克语的语法形式系统如表2:

表2 哈萨克语的语法形式系统

同理,不低于千个法位包括同样数量的语法意义,按意义牵头排列法位建立语法意义系统时,也应按意义的类别建立分支系统。语法意义的类别是语法范畴,因此,可以建立由语法范畴充当分支系统的语法意义系统。哈萨克语的语法意义系统可显示如表3:

表3 哈萨克语的语法意义系统

八 小结

(1)目前语法学中存在的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语法学的研究对象。

(2)语法学研究的对象应是有限的语言成分中的纯语法成分,而不是由词汇成分和语法成分(或再加上语用成分)构成的不同成分的结构体——词组、句子乃至段落篇章等。

(3)应严格区分语法成分和语用成分,分别进行语法研究和语用研究。

(4)语法规则的实质是特定的语法形式与特定的语法意义的结合(对应),每个语法成分就是一条语法规则。

(5)语法单位有两级,即法素、法位。法位由法素构成,是能够自由运用(随时作为一个独立单位与词汇成分结合表达特定的语法意义)的语法单位。

(6)将所有法位排列成语法系统时,可分别以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牵头,排列出以语法手段为分支系统的语法形式系统和以语法范畴为分支系统的语法意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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