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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队随军未就业配偶社会保险现状的思考

2012-02-26王敏郭班兵

中国科技信息 2012年3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王敏 郭班兵

武警交通直属工程部 102206

对部队随军未就业配偶社会保险现状的思考

王敏 郭班兵

武警交通直属工程部 102206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部队随军未就业配偶的保险制度与地方保险制度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本文在对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现状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随军配偶; 社会保险;现状;对策

自2004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在帮助军人减负、解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军家属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甚彻底,特别是在合理利用地方医疗资源、转变自我保障模式、军地保险无缝衔接上步子迈得比较小。随着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随军未就业配偶的保险制度与地方保险制度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为消除军人后顾之忧,保障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保险待遇,笔者通过问卷调查、深入访谈和资料收集等多种方法途径,对随军配偶保险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1 随军未就业配偶保险制度的现状

1.1 本单位随军未就业配偶保险制度的现状

截至2011年第四季度,本单位现役人员中共有269人办理了随军手续,其中由随军配偶所在单位办理保险的占6%,本人在地方缴纳社会保险并在部队建立保险账户的占21%,其余均在部队建立养老、医疗保险账户。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保障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除特殊地区外,领取补贴标准全额的最长期限分别为5年或3年,期满后按补贴标准8%的比例递减;部队财务部门每月从基本生活补贴中扣除养老和医疗保险,剩余部分发放给未就业的随军配偶。二是在部队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解决就业或军人退役随迁时与地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三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积极就业。如依据北京市《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朝阳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区政府给予自谋职业的随军配偶一次性补助3万元。

1.2 其他单位随军未就业配偶保险制度的现状

为掌握其他单位随军配偶保险制度现状,我们抽样咨询了两个警种部队、一个内卫支队和两家军队驻京单位的干部、财务部门,他们均按《暂行办法》执行,由团以上单位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随军未就业期间军人配偶在地方办理社会保险的,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家属自行缴纳保险费用;医疗保障方面,家属生病均在部队指定医院就医(如武警总医院、北京总队医院,解放军301医院、海军总医院等)。

1.3 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

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未来五年要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化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制度将步入迅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快车道。相比之下,现行随军未就业配偶保险制度,自2004年实施以来并没有随着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养老保险为例,部队计算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月基数为定额1000元,而地方是按上年全市基本工资平均水平来确定(如北京市2010年平均职工工资为4200元/月,最低档次的缴费基数为1680元),差距较大。

2 现行随军未就业配偶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分析,现行未就业随军家属保险制度在以下五个方面有待完善:

2.1 医疗保障方面。目前,我单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只限于在部队驻地的内卫总队医院就医,出于对医疗保障水平和就医方便程度等因素的考虑,自费在体系外的地方或部队医院看病就医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除个人已经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社区医院之外,还可选择全市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另外,经过综合评定,名列前茅、取得A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同样可以直接就医。

2.2 养老保险方面。未就业随军配偶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从地方转移到部队时,原本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纳部分不予转移,转移到部队的养老保险资金只是个人缴纳的金额和相应的利息,是个人账户积累额的一部分,造成军人配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积累金额凭空少了一块,直接影响到军人家庭特别是随军配偶的利益。

2.3 保障范围方面。相比地方的社会保险,现行军人配偶的保险险种少,保障范围窄,地方的社会保险除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之外,还设置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4 缴费基数方面。从2007年1月起,随军未就业配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从600元调至1000元,每月扣缴保险费100元。而地方社会保险共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以北京2011年度养老保险为例,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等于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680元,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20%的比例计算,为336元,每月高出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256元,对比之下,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偏低,直接影响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和日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

2.5 军地保险衔接方面。根据《暂行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建立和接续,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军地保险衔接不畅。经实地拜访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部队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的保险账户很难与地方社保接续。此外,今年7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后,地方社保系统已经升级,未就业随军配偶的保险账户转移到社会保险时,无法提供与新系统匹配的“参保凭证”。

3 建议和对策

随军未就业配偶保险制度与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于改善官兵生活质量、消除官兵后顾之忧、提升部队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针对如何完善随军未就业配偶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3.1 鼓励未就业配偶在随军时办理地方社会保险

逐步实现军人家属保障社会化是深化我军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提高保障水平,顺利实现军地保险制度无缝衔接,满足随军家属基本保障的现实需求,随军家属养老、医疗保障均应纳入社会化保障,有工作的家属先行纳入,无工作的家属后续纳入,建立与我军质量建设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军队社会化保障体系。在相关改革制度尚未出台前,建议随军配偶无论是否就业都要想方设法在地方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化保障,所在部队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3.2 成立军人保险委员会,强化职能部门服务意识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由指挥部、总队、支队军人保险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随军未就业配偶的保险待遇由干部部门、秘书群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落实。干部部门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秘群部门将随军家属填报的表格、户口本等报送地(区)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将相关政策传达给军人本人,并将未就业军人配偶的相关资料告知地方部门,减少双方工作量;财务部门负责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以及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接续、建立和转移。

3.3 探索以部队企业名义给未就业随军配偶上保险

军队和武警部队仍有一些附属企业和职工,以企业名义为随军配偶办理社会保险,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和潜在风险,而且有些不确定性因素难以通过合同载明,无法对抗法律条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的“入门门槛”。如果部队在与未就业随军配偶签订劳动协议期间,未就业随军配偶因在地方灵活就业导致工伤,如何进行“工伤认定”,承担法律责任,势必会产生争议。尽管以部队企业名义给未就业随军配偶办理保险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这条路仍然值得探索和研究。

10.3969/j.issn.1001-8972.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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