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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视野

2012-02-18吴大华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0期
关键词:解释学哲学思想中国化

■张 帆 吴大华

解释学又称诠释学 (hermeneutics),是哲学意义上的一门解释和理解文本的技术之学。解释学可以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随着学界对解释学问题的不断深究,一股从解释学视野展开的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中国化的研究热潮逐渐兴起。有学者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国化研究方面,立足解释学角度,具体研究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相关问题。[1]也有学者从学术研究的不同视角,立足于哲学理论背景认为,作为哲学意义上的技术之学的解释学是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历程的一个重要维度。尽管解释学有其发展的不同历史形态,但其现代哲学技术之学的解释学的深层研究却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多样化的一个重要契机。[2]时下,当我们就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问题进行谈论或辩解时,这实际上是在谈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如何中国化的一种感悟。但对相关文本理解过程中,我们通常只是注意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本身,而遗忘了自己是在理解、感悟或认知。这就是作为技术哲学之解释学所体现的“自我遗忘”。当然,作为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哲学,其核心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进程中的解释学问题研究。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法哲学是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的最高层次,它对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具有战略性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3]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内容的产生及其演变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该过程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所体现的优秀成果。它的主要内容集中表现在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和法的方法论三个方面。

(一)法的本体论

“法律是什么”是集中回答法哲学本体论的思想,它打下了法学理论的基础,是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和基石。法的本体论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本质主要包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法。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所谓法律是指“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4](P378)同时他在《资本论》中再次明确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同时认为法的本质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拥有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价值论

一般而言,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作为客体的法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定价值主体是人,而客体是法或法律现象。法的价值论集中回答“法律为什么和法何以为善”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要阐述清楚法与利益、自由、正义、人权的关系问题。法首先是一定利益关系的调整器,这种价值构成了法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理论便成为法哲学极为重要的内容,从而也日益获得人们的推崇。

(三)法的方法论

马克思的法哲学方法论与法哲学本体论、法哲学价值论一样,都是法哲学思想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研究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必须涉及他对法哲学方法论的阐释及其运用。马克思从唯物主义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方法论思想,提出并运用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唯物主义以及历史辩证法方法论。而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就是从现有条件出发,集中考察事物内在矛盾运动的发展过程,然而,他最终得出的结论却因果倒置。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得出这个结论的最直接原因是他颠倒了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唯心主义世界观,他不是从客观存在中推出理念,而是在从理念中推出了客观存在。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法学与哲学密不可分,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马克思在批判和继承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础上形成了客观唯物主义法哲学。因此,我们应着力阐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历史功绩和它肩负的时代使命,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理论维度和实践依据等重大课题。

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语境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表明,要提高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研究水平,首先需要一种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研究本身进行自觉反思的方法论自觉。从解释学的视野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中国的被理解、被应用、被继承与被发展的过程。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进程中“成见功能”的解释应用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解释学研究是在富有创造性意义上对“成见功能”进行了成功的运用。因此,学术界有“走进马克思”、“走近马克思”和“回到马克思”以及“为马克思辩护”的研究意向,学者们认真研读马克思关于法、法律、法权等法哲学概念和理论体系;研读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史上的自由主义运动、新右派运动、无政府主义甚至共和主义等各种理论学说相互碰撞,逐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5](P445)这反映了一种哲学态度和哲学方法,涉及是否以实践第一性的观点、具体的历史观点来看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问题,以克服由于在我们的成见中产生的消极落后因素,这些消极落后的因素会导致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误读误用。[6](P39)伽达默尔在晚年把解释学的视野投向实践,同时将理解、解释和应用联在一起,以强调解释学作为实践哲学。成见并不仅只有历史传统的成分,还包含现实的实践活动的成分。因此,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解释不仅仅局限于历史传统,更应该注重对实践的诠释。

伽达默尔曾认为,作为技术哲学之学的解释对象——文本,并非一种固定的客观意义的存在,文本的意义是在与解释者的话语交流中形成的,它只能同具有历史性的不同理解相关联而存在,由此,人们获得了对文本进行各种解释的可能性。这暗含着所有解释对象文本所涉及的原则、原理、条文等,如果要被正确理解,就得按照文本所提出的要求去思维,或者一定要在任何具体境况里,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理解和认识。从解释学的视角看,对任何文本或历史流传物的理解都要在应用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正如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所说:“如果这里所进行的研究有一种实践的后果,那么它确实不是一种为非科学的‘承诺’而得出的实际结论,而是一种为‘科学’的诚实性而得出的实际结论。”[7](P4)这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中国化过程是客观的、必然的。不过要试图保持一种原汁原味的非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既无可能,也无意义。事实上,解释学所强调、肯定和理解的成见还内含着一个客观性的指认,即我们的理解不能撇开理解的成见纯客观地与文本完全一致。这种纯客观的追求是认识上的乌托邦,是传统反映论和古典解释学的命意,反而会引致一种绝对真理式的和形而上学式的主观专断。这种主观专断曾经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发展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过程中给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带来困顿和挫折。

(二)“视界融合”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解释

我们对中国当代语境中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解释和研究,集中表现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能在中国现实实践中运用、发展和创新,同时主要着眼于实践诠释的“视界”方面。[8](P34)首先,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实实践之间的积淀和流转、继承和扬弃的视界融合,这里的视界融合的历史性与开放性使得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解释、运用和关注在现实与历史的交互碰撞中不断表现为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其次,这体现了具有开放、动态、传统的视界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文本视界相互作用的视界融合。这里的视界融合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中国社会实际交互作用,从而融合为一种新的“真理”。因为马克思不仅用唯物主义思想批判地改造了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著名论断,提出了“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的唯物主义法学辩证观,进而在法学本体论和方法论两个层面突破了黑格尔,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丰富和发展了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9](P227)可见,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过程理解为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野与理解者视野之间的、更具开放性特征的视界融合的过程,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不断生成的过程。

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维度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马克思整个哲学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彻底清算了黑格尔的思辨唯心主义法哲学,以实践的原则为批判武器,以“市民社会是法的现实基础”或“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原则,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对资产阶级现代法权关系的异化进行了彻底的批判,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过程也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逐步形成并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过程。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进程中的解释学问题

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研究,中国社会历史主体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科学解释是一个重要前提,为此,我们要着眼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进程的学理视野,以研究和发掘科学解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客观规律为理论祈向,以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进程的历史性飞跃和实现中国社会协调发展与良性运行为实践的目标诉求,在科学解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进程的基础上,形成一门专门研究在中国实现科学解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解释学理论”[10](P12)。这启发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诠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首先,就判定标准而言,我们必须明确它不是一个简单解释文本意义的标准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认识逻辑判断的标准问题,更不是一个简单的实践检验的标准问题,而是个体理解、群体认同和社会实践三者结合的有机统一体;其次,就学科性质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研究是一门科学解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如何中国化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综合性的学科。[11]

(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不断借鉴

有借鉴,就需要甄别;有甄别,就需要比较。中国社会的历史主体要在相同或不同历史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解释的经验及教训进行比较与分析,事实上,比较与分析便构成了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解释学研究的题中要义。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解释学的形成过程就是按照中国历史审美论的“美学”规律,按照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逻辑,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过程中,逐步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文本语言转换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文本语言,而“所谓美学、历史、语言三大领域便构成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解释学研究的重要领域”[12]。

(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范式

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我们逐渐形成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科学理解观与具有一般性实践超越和实质性实践超越的科学解释观,同时我们也逐渐形成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范式解释的独特理解。如毛泽东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的“革命型”解释范式;以邓小平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诉求为基础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机制,矫正和补偿利益结构的失衡和社会关系的失序,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的“改革型”解释范式;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型”解释范式以及以胡锦涛为核心的“理性整合型”解释范式。[10](P158)这就逐步形成了科学解释马克思主义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在历史发展的向度上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解释学的主体性、时代性和科学性,进而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解释学研究的历史进程。

四、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前瞻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研究有着怎样的发展前景,这是理论工作者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研究,在形式上要使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在内容上要使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具有中国特色。因此,我们要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来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研究发展趋势。

(一)多种研究方法的逐步实现

要实现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科学解释,既要充分利用好古典法学方法,如哲理方法、伦理方法、历史方法、分析实证方法和注释法学方法等,又要充分利用好数量化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控制论和信息化方法等现代科学方法,来宏观考察和微观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问题,使之相互融汇和贯通。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中国社会实践的深度和广度会大为加强。我们相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研究将会实现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

(二)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展

实践发展的复杂态势,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研究应该实现与社会实践的同步发展。这就决定了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解释学必须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密切关注人类、社会和自然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可见,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研究的解释学视野出发,我们应逐步着眼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制度等领域来规划其未来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拓展一些对如何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新的研究领域或分支学科。如从人的全面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社会实践出发,围绕新时期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生态发展领域来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所形成的诸多问题。

(三)法治理论的不断深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实际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相结合的理论成果之一。它回答了像中国这样法治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怎样在法治的框架内巩固、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无疑是对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力求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实践的紧密结合,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理论就是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主题的研究。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可以立足于解释学的研究视角,运用不同的方法,对如何看待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进行“理解”和“应用”。在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同时,我们应该时刻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解释学领域,沿着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实践的科学发展之路,逐步彰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优越性,用发展着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指导新的法治实践,同时在实践中逐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解释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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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日明.法哲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10]王浩斌.中国马克思主义解释学研究[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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