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拉丁美洲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威胁吗?
2012-02-18CarmenGonzalez文秦天宝丹编译
■[美]Carmen G.Gonzalez文 秦天宝 王 丹编译
中国是拉丁美洲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威胁吗?
■[美]Carmen G.Gonzalez文 秦天宝 王 丹编译
中国范式;拉丁美洲;南南经济范式;可持续发展
中国,这一强大的经济力量日渐在拉丁美洲崭露头角,并由此引发了当地学者和决策者们的热议。一方面一些研究将中国刻画成一股正在崛起的在全球范围搜刮自然资源的帝国力量,对拉丁美洲是一种强劲威胁。而另一方面也有研究者赞扬中国的发展政策务实,不拘传统,并将其誉为发展中国家的成功典范。这些关于中国崛起褒贬各异的言论在一点上取得了交集:那就是中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中一股令人敬畏的力量,对其影响力应当予以谨慎评估。
目前,中国是拉丁美洲的第二大贸易合作伙伴,仅次于美国。为产业寻求原材料,为产成品寻找市场,中国从拉丁美洲进口初级产品(如石油、铁矿石、大豆和铜),然后向其出口产成品。中国企业持续向拉丁美洲投资,并业已成为这个领域的领衔者。
中国经济的影响也伴随着不断深化的外交磋商和文化交融。中国政府积极行动,不仅扩展使馆,推广赴拉丁美洲旅游业,派遣高层贸易代表团去拉丁美洲地区访问,还斥资在中国为外国学生营造教育机会,并开设孔子学院教授汉语、传播中国文化。实际上,中国一直强调“和平发展”,“战略伙伴关系”,“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并成功地使这些诉求在发展中国家深入人心。
关于中国在拉美扮演的角色,主流言论把中国或塑造成拉美发展的一大威胁,或赞誉为值得效仿的模型,本文质疑主流,总结认为中国和拉丁美洲之间不断涌现的新兴的贸易和投资模式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中国的经济崛起给出口自然资源的国家提供了短期效益,但是最终会反过来迫使拉丁美洲国家强化发展其经济上没有优势、生态上不可持续的初级产品生产专业化,比如说矿产和农产品,并阻碍可以带来更高经济效益的动态经济部门的进化升级。与此同时,中国非传统式的经济发展方式和不惜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经济模式,造成惨痛的环境代价逐渐为国际所认知,这就为另一种既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又符合社会公平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尤其是中国和拉丁美洲有机会发展创新型贸易和投资协定,通过协调经济发展、贫困扶助、环境保护来促进可持续发展,而非复制欧美模式。
一、拉丁美洲经济简史
从殖民时期开始,贯穿整个经济大萧条时期,拉丁美洲以初级商品出口国和产成品进口国的身份融入世界经济。初级商品生产专门化使拉丁美洲经济变得十分脆弱,危机四伏,对市场振荡和相对于产成品而言持续下滑的初级商品的价格极度敏感。
经济大萧条中商品价格一路暴跌之后,许多拉丁美洲国家进入一个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它被称为进口替代工业化阶段(Import Substitution Industrialization,以下简称ISI)。为了通过以国内等量生产替代进口产成品来抢跑工业化,发展中国家在进口产品上强加关税和配额来保护刚起步的民族工业免受国外竞争的影响。实际上,这并不是拉丁美洲的独创,所有工业化的国家都运用了这种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原理以促进国内工业基地发展。
然而,20世纪80年代的债务危机标志着ISI的消亡。许多发展中国家被诱向商业银行借款,筹资工程建设,然后又挣扎着还债。为了确保获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还债协助,发展中国家被要求接受结构调整规划,这个结构调整规划由标准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方法所组成,其目的在于削弱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而将更大的权力和资源赋予私人部门。这些改革就是我们所知的“华盛顿共识”,它包括撤销对企业、公共服务业的管制,使其私有化,贸易自由化,削减政府支出,消除外国直接投资壁垒。
“华盛顿共识”不是倡导投资新型的、富有活力的经济部门,而是更加加强了拉丁美洲对初级商品出口的历史性依赖。它鼓励拉丁美洲国家出口传统的初级商品,如大豆和铜;新的“非传统”农产品,如草莓和花;技术含量低的产成品,如鞋类和纺织品,而它们则产自低工资聚集区工厂——马奎拉多拉(边境加工厂)。此外,“华盛顿共识”还要求拉丁美洲国家向价格低廉的产成品市场敞开大门,这使得其本土公司面临破产的危机,危害该地区的产业发展前景。遵守“华盛顿共识”使得经济增长相对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而言显著减缓,债务逐渐增加,贫困泛滥,阶层矛盾激化,社会政治动荡愈演愈烈。
“华盛顿共识”,顾名思义,基本上由美国一手起草并支持,这在批判者们看来,是一项新的殖民控制方式。①结构调整打开了拉丁美洲面向美国和欧洲的贸易和投资大门。20世纪90年代的大规模私有化使得跨国公司能够并购拉丁美洲银行、航空和电信公司,并投资石油部门。通过强调出口增长,结构调整增加了更低价格的原材料供给,为北方世界造福,却把南方世界锁定在传统商品出口角色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作为拉丁美洲经济序幕的主要参与者登上舞台。
二、中国是拉丁美洲的范式吗?
中国已经历过近代史上令人瞩目的经济变革。当拉丁美洲还在“华盛顿共识”下蹒跚前行时,中国已经达到了至少8% ~10%的年均增长率的经济效益。目前,中国国民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出口总量居世界第二。
中国之所以能取得这些经济上的成功,在于其无视与“华盛顿共识”相关的许多政策性规定。中国没有放宽其贸易制度,而是征收高额关税和配额进行进口限制,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增加外汇储备。中国没有对国外投资敞开市场,而是通过引导国外的公司与中国公司合资,施加繁重的技术转让要求来提高本土技术能力,并要求外国公司从当地厂商购进一定比例的公司物需。一直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这些限制才被解除。但是中国仍然没有大规模地放宽管制,使产业私有化,而是在鼓励私营部门扩展的同时继续规制私营公司并对许多公司进行控股。中国政府也没有最小化其对经济的干预,而是一直保持着一种强势而主动的姿态来实现其长远发展目标。
被冠以“北京共识”②的中国经济发展新路径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经济良策。相反,“北京共识”代表的是一种基于两个支柱,即实用主义和国家干预经济的非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
“北京共识”的标志性特征在于实用性。中国制定的政策、组织和法律规范是独特地适应于各地区不同情境的,而不是照搬“华盛顿共识”所设定的经济改革方式。同时,中国实施经济改革是渐进的,在新的政策推广之前通常会先进行小规模的试点试验。
“北京共识”的第二个主要特征在于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占据中心地位。中国政府积极干预经济,引导经济发展,规制外国贸易和投资,减轻经济全球化对劣势经济活动者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中国令人惊叹的经济增长证实,国家在经济多元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崛起也提醒我们,几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都是通过使用地方保护主义工具来实现其经济的繁荣,这些工具都是用于推进那些最有可能为经济增长添砖加瓦的产业和部门的发展,包括关税、津贴、配额及其措施。
在拉丁美洲,与“华盛顿共识”相联系的自由市场改革得到最勤勉的实施,然而其结果也一直是最为令人失望的。正如拉丁美洲政府重新评估国家经济政策时所言,中国的长期战略计划和能动的政府干预经济以达到国家发展目标的策略,可以作为配制解除“华盛顿共识”僵化之毒的一剂良方的灵感之源。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中国为经济崛起所付出的沉重代价以及这个国家现在所面临的众多挑战,如城镇化加速,日益增长的失业和不平等,社会抗议高涨,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恶化。中国正面临着令人咋舌的环境危机。水污染,水资源短缺,土地沙漠化,空气污染,乱砍滥伐,生物多样性缺失,废物堆积,水产枯竭,水土流失,耕地污染,这些环境问题给中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并且危及数百万民众的身体健康。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每年因为受空气、水污染损害而早逝的人有75万之多。2007年,世界前20名受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中国占了16个。中国的5.6亿城市居民中仅有1%呼吸着符合欧盟健康标准的空气。污染和自然资源退化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年国内生产总值的8% ~12%。③中国已然成为世界环境主要问题的罪魁祸首之一,如气候变化,非法木材贸易和空气污染转嫁以及海洋污染等环境问题。
中国政府虽然拒绝接受“华盛顿共识”,但是却采纳了由美国和其他富裕国家首创的那种不可持续的、资源密集型的、为了经济增长而不惜代价的经济模式。然而不幸的是,中国复制这条资源密集型道路却是在世界生态系统正不堪重负,越来越无力支撑当今全球经济增长之时。拉丁美洲各国政府从中国经验中获得的最重要的启示,应当是要将保护环境纳入经济计划之中,而不能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
三、中国是拉丁美洲发展的威胁吗?
不能作为拉丁美洲的范式,中国在一些学者笔下又成了拉丁美洲经济发展的威胁。比方说,近期出版的关于中国和拉丁美洲日益加强联系的著作总结称,拉丁美洲是以初级产品的生产者和产成品的进口者角色融入全球经济,而中国的崛起可能会加深拉丁美洲国家的这种经济弊端。
中国与拉丁美洲进行贸易是由以下因素推动的。一方面中国快速的工业化进程需要这些原材料来推动,国民的生活也需要其来满足;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寻求新的市场以维持其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增长。中国从拉丁美洲进口石油、铜、铁、钢、豆、木材、木浆、鱼粉和其他各种初级商品。与此同时,它也向拉丁美洲出口各种制成品,如纺织品、鞋类、摩托车、电脑、家电和汽车等。尽管中国官方声明要南南合作,但是中国与拉丁美洲的这种结合似是加强了拉丁美洲的初级商品出口国这一传统角色。
为了更加精确地理解中国对拉丁美洲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将此地区划分为三个部分,它们分别是南锥体国家(阿根廷、巴西、智利、巴拉圭和乌拉圭),安第斯地区(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由于中国对能源和原材料的迫切需求,引起了商品价格的飙升,南锥体和安第斯国家从中获得了短期的收益。这些国家依赖自然资源获取大量的出口收入,因此,它们的出口结构与中国互补,可以说是各取所需。然而,一些南锥体国家也因来自中国制成品的市场竞争而蒙受损失,这些国家以巴西为主。巴西的国内制造业正面临着来自中国的激烈竞争,包括巴西国内和海外市场(美国、日本、欧盟和南方共同市场国家)。即便是智利、哥伦比亚和阿根廷,尽管其出口一般是作为中国的补充,也或多或少因中国产成品的竞争而遭受损失;这些国家和巴西一道,都加强了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安保措施。④
与此种自然资源出口国形成强烈对照的是墨西哥、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这些地区在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上面临着来自中国的直接竞争。墨西哥同时还和中国在电子、计算机、家电、汽车和摩托车市场上展开竞争。由于中国的制造出口已经渗透了美国市场,墨西哥和中美洲在美国的市场份额急剧下滑。2003年,中国超越墨西哥成为对美国最大的产品输出国。⑤中国还与墨西哥和中美洲竞争外商投资。
最后,中国企业还投资了某些安第斯国家 (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和秘鲁)的石油和矿业部门,以确保能够随时获取这些宝贵资源,但是这引起了争议,甚至是社会动荡。在秘鲁和厄瓜多尔,中国企业卷入了与工人的劳资纠纷,与本土居民的冲突,与地方当局的税务纠纷,以及大量由于环境违法而与政府当局发生的冲突之中。⑥令人遗憾的是,从拉丁美洲对中国资源提炼公司有限但是麻烦不小的记录中可见,它们在效仿西方跨国公司对手的行为。
总而言之,中国和拉丁美洲的合作,既创造出了赢家,也产生了输家。拉丁美洲国家,作为初级产品出口国,可以从中国对原材料的需求中获取短暂的利益。出口产成品的国家则会遭受来自中国的顽强竞争,并会亏损得越来越多。此外,中国对拉丁美洲的资源提炼业的有限的直接投资已加剧了社会和环境冲突。
中国与拉丁美洲的合作,尽管可以给自然资源出口国带来短暂的收益,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是致贫而绝非致富。中国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会将拉丁美洲一直局限在初级产品专业化阶段,可初级产品专业化既不会产生技术创新也不会产生对熟练技工的需求,而这一切均与其经济停滞息息相关。事实上,拉丁美洲在富有生机的技术密集型产品中谋求多样化时会发现,自己被来自中国的可怕竞争牢牢限制住,甚至会经历逆工业化的悲剧。因此,“拉丁美洲国家一起对中国发起比世界上任何一家司法机构都多的 (反倾销)调查和采取更加终局性的措施”的言论,就不足为奇了。
最后,中国在拉丁美洲的贸易和投资给当地的环境带来了重大风险。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出口专业化导致遗传多样性受到侵蚀,在不可持续发展水平上使用杀虫剂,农药污染湖泊、河流和地下水,人类接触到有毒农药几率增加,含水层的枯竭加剧,乱砍滥伐(将森林改造成耕地)现象普遍。采矿和石油提炼是经济部门中污染环境最为严重的部门⑦,通常会导致有毒物质释放到大气、水和土壤之中,同时易引发与地方和当地居民的冲突。由于拉丁美洲各国政府缺乏有效的环境管理,该地区和中国的商业往来日益增长,会导致污染越来越多,不可再生资源耗尽,不可再生资源的不可持续利用加深,环境恶化因此愈演愈烈。
虽然现存的中国和拉丁美洲的贸易和投资模式,对拉丁美洲的可持续发展不是一个好兆头,但是认识到中国并非拉丁美洲困境的根源,这同样重要。与其将中国妖魔化为一种威胁或者将其理想化为一个范式,倒不如多多思考如何促进中国和拉丁美洲的相互合作,制定法律管理体制来约束二者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使之变得更加环境友好型、发展友好型。
四、中国投资拉丁美洲:走向一个更加公正的经济秩序?
许多学者认为外国直接投资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由外国直接投资产生的资本流动远远超过了那些由货物国际贸易所产生的,金砖四国成员国也迅速加入欧美的行列,成为世界资本出口大国。
然而,外国直接投资对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还有赖于这种投资是如何规制的。全球投资有280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和300多个包含投资条款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⑧虽然双边投资条约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不是清一色有利的,但是它们无一例外地都会规定东道国对待国外投资者必须遵守如下条约:一是优惠待遇不得低于其给本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二是优惠待遇不得低于其给其他外国投资者的 (最惠国或者最惠国联盟待遇);三是公正和公平待遇;四是在发生直接或间接征用时要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五是不得不恰当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汇回本国。此外,这些协议通常允许外国投资者绕过东道国的法律系统,直接将争议提交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机构,受世界银行的投资争议解决国际中心(ICSID)的规定制约。
国际投资法起源于17世纪到20世纪初期欧洲贸易和投资的全球扩张。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和投降协定 (如南京条约),为西方国家打开了中国和其他非欧洲地区的贸易和投资市场,并授予西方领事对西方国家和他们财产的专属司法裁判权,排除了当地法律的适用。基于非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未开化的”或者是低人一等的认识,以及对贸易和投资纠纷的直接控制,西方列强将其财产权观念强加给非欧洲领土地区和人民,借以实现欧洲贸易者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这种习惯一直延续到现代的双边投资条约,不过此时西方领事裁判官员换成了国际仲裁机构。
到了19世纪,国际投资法已经发展成一系列处理人身和财产问题的国际最低标准,违反这些标准,会产生国家责任。在拉丁美洲,有关外国人事和财产纠纷通常会成为海禁和军事入侵的托辞。例如,英国在1820年到1914年期间干预拉丁美洲不下40次。1862年,拿破仑三世打着回应墨西哥在法国公民购买债券违约的幌子入侵墨西哥。为了抢先阻止欧洲的进一步干预,美国宣布将“对不履行义务的中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开始实行海关优先控制”,在1798年到1945年之间,美国干预拉丁美洲至少68次,其中包括领土入侵。⑨
为应对这些侵犯国家主权的行径,拉丁美洲国家将一系列被称为卡尔沃主义的原则纳入了宪法、其他立法和条约之中。卡尔沃主义是以阿根廷外交官、学者卡洛斯-卡尔沃命名的,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国家主权和自由不受别国干涉;二是外国人和国民享有同等待遇 (外国人没有特权);三是与外国人的争端解决需使用当地法庭和地方性法规。
卡尔沃主义为拉丁美洲各政府所信奉,并在后二战时期得到亚洲和非洲新独立的国家的支持,其原因在于过去很长时间里自然资源被外国势力所掌控,外国投资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诉诸本土法而无法获取母国的援助,卡尔沃主义则承认了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主权。随着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要求建立一个有利于第三世界经济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卡尔沃主义到达了人气顶峰。
然而,20世纪80年代债务危机来临,拉丁美洲国家不得不由经济贷款转向外国直接投资来促进发展,许多国家也就此放弃了卡尔沃主义,而采取吸引国外资金的立法,如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关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和投资争端强制仲裁。事实上,在20世纪90年代卡尔沃主义便让路于双边投资条约的批准和改变国内立法支持外国投资这一前所未有的全球浪潮。
欧美开发的投资协议模型,一直被用作现存的数以万计的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章节的模板。那些曾经支持卡尔沃主义的国家现在都成为有着高度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条款,约束东道国监管自由裁量权,并要求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仲裁而非投资协议的缔约方的东道国法庭。这些国际投资协议赋予外国投资者极为广泛的权利,而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遵守当地法律,包括劳动法、环境法和反腐败标准法),以及给当地或者是东道主国家造成损害时的法律赔偿责任。
中国曾经支持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反对干涉国家主权的投资者保护规范,现在已经接受了美国式的双边投资条约模式,这些模式通常包含国民待遇,公平和公正的待遇,直接或间接征用保护,自由资本转移条款和强制投资者母国仲裁内容。由美国和欧洲创造的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章节的模式限制了资本输入国可利用的政治决策空间,在很多方面左右了它们的发展路线,以下三点尤为突出:
第一,双边投资条约中要求国家根据外国投资者公平平等对待的原则条款,被仲裁庭解释为“需要东道国告知投资者所有有关管制投资的法规和规章,并且在其投资期间该法律和业务框架必须稳定”。这种超然的投资者保护标准要求一个运行相当良好的行政机构来落实,而这样的机构即便是对有着高度发达的法治体系的国家而言也是极富挑战性的。此外,这个标准含糊不清,引发了国外投资者对东道国的大量索赔。
第二,仲裁庭已经通过了政府的直接征用行为给予投资者补偿的义务的扩大解释条款。这项条款的初衷是想保护投资者财产免受任意侵占,现如今已经被投资者越来越多地用于指责东道国的卫生和环境法规,借此他们便可在东道国开采自然资源而不顾对东道国、东道国人民及其环境的影响了。
第三,投资者和国家间的仲裁机制绕开了当地法庭,缺乏透明度,将会受到投资纠纷影响的群体排除在外,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甚至于对发展、环境、人权之间的矛盾不予考虑。
简言之,国际投资法已经从欧洲投资者、贸易商和殖民者的实践,演变成了一个专为保护国投资者而设的体制,而且这种保护体制的建立通常是以东道国、环境以及受投资影响的当地群众的利益为代价。这种片面双边投资条约即便是起源于帝国主义,仍颇受资本输出国的青睐,并已经“正常化”、非政治化、普遍化了。
然而,正如文华山指出的,如今的趋势是由现存的双边投资条约模式,转向一种更为和谐、公平的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日渐增多的仲裁请求警醒了拉丁美洲国家,它们开始重新评估其对投资自由化的方针,并采取措施限制投资者母国仲裁机制。即便是美国,也已经修改了它原有的双边投资条约模式以使其间接征收赔偿的范围变窄,限制公平和公正待遇的保证,加强政府监管机构的权能。⑩
长期以来,中国在对外交往中一直强调国家主权、自决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以此来把自己和美国、欧洲区别开来。但是,中国采纳了与美国和欧洲模式一样的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投资协议的投资章节,这就意味着中国正在重复西方以资本输入国的利益为代价强调投资者保护的单一思维方式。
其实,中国可以选择不再制造经济帝国主义,而是与拉丁美洲国家合作,共同开发一个更为和谐的、能够彰显社会责任的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顾及东道国的社会、环境和发展需要。由可持续发展国际研究所确立的可持续发展国际投资协议模型,给南南谈判创造了一个好的开端,此项投资协议模式试图通过清楚地列出东道主国家、母国、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这些义务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联系,进而找到一个更为平等的外国直接投资途径。
五、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颇具影响力的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他们的需要的能力的发展”。另外还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可持续性的定义是:“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提高生活质量。”尽管这个定义非常模糊,可持续发展仍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概念,因为它强调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不可分割性。
长期来讲,对可持续发展而言最大的威胁就是由美国和其他富裕国家所领衔的资源密集型、不惜一切代价促进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
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和正在崛起的经济新势力 (印度和中国),除了利用国内的自然资源外,它们进口初级商品,(向别国和全球公域)出口废物,打破了世界自然资源消耗的平衡。美国、中国、日本、印度、欧盟目前占据着75%的地球生态承载力——用来提供资源、吸收废物的生态可产土地的总量⑪。只有当贫困国家冻结它们的经济发展,并继续保持仅使用它们的生态承载能力的一小部分的状态,这种情形才可以持续。如果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不惜一切代价追求经济的增长,那么它们将很快超出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范围,并导致全球性的环境灾难。
气候变化许是人类最为熟知的人类活动超出地球生态限制的例子。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解释说:“气候变暖是毋庸置疑的,全球大气和海洋平均温度升高,大面积冰雪正在融化,海平面也在上升。”
发达国家是全球变暖的罪魁祸首。尽管美国和中国是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两个国家,但是,发达国家的累计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远远高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排效量。2008年,美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约为中国的6倍之多。⑫
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仅负有有限责任,但是它们却承担着与其责任不相称的恶果,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依赖于农业生产,地理条件脆弱,应对诸如洪水和飓风等灾害反应不及,防不胜防。在这些国家中,会受到最直接影响的莫过于那些被边缘化的或者是次要群体,如穷人、妇女、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派。这个分析结果表明,后京都气候变化框架必须继续给发达国家分配承担主要的减缓和适应费用。
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气候变化对贫穷国家和弱势群体造成的影响过多,会直接威胁到全球在减轻贫困和改善经济、社会福祉上所做出的努力。据预计,未来温室气体排放最大的增长源来自于发展中国家,所以气候问题的解决自然也就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
人类经济活动超出生态系统承载能力,造成种种警示性的后果,气候变化只是这无数例子中的一个而已,还有诸如史无前例的物种灭绝,泛滥的化学物品污染土地、空气、水并危害人体,严重的淡水短缺,耕地迅速退化和荒漠化等。如果我们想要在不超出地球已经严重退化的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范围内,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必须认识到资源密集型、不惜一切代价的经济模式是不可行的。我们应该缔造一个完全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以人类福祉,包括享有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作为其核心,而不再将国内生产总值作为人类繁荣的代理。
中国和拉丁美洲之间日益加深的经济关系带来许多好处,其中之一就是创造了一个机会,能在融合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起草制定关于贸易和环境的南方议程。这一议程引导关于贸易和环境的讨论走向发展中国家所关切的问题,而避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努力把北方的劳工和环境标准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就像当年将华盛顿共识强加于债务国一样。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创制了一系列指导原则(“里约宣言”),以及一个长达800页的“蓝图”(“21世纪议程”),希望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⑬“21世纪议程”承认“投资对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必要经济增长,改善其人民福利,以一种可持续的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而不使可以巩固发展的资源遭受退化或者是枯竭,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遗憾的是,在近几十年里激增的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的重点,几乎全部都集中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这一点上,极少提及可持续发展或者是综合考虑社会、环境和经济。为应对这些片面的投资协议,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已经起草了一个投资协议模板,附带谈判手册。该手册里有大量关于平衡投资者权利和东道国政策空间的建议。几位学者还提出建议,要求将高层次的投资保护与对环境保护和人类繁荣予以更多的关注相结合。⑭
中国和拉丁美洲应该抓住双边贸易和投资协定的契机,进行创新和实验,而非仅仅照搬美国和其他富裕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协定。当然,对中国和拉丁美洲的双边贸易和投资协定的分析超出了本文所研讨的范围,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中国已经将环境、劳工和社会保障合作纳入贸易协定,并且意识到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的重要性。⑮
无论如何,只要中国和拉丁美洲之间的经济关系支持可持续发展,反对南北殖民模式,那么今后两国之间的协议所包含的配套措施用以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中国和拉丁美洲可以通过接受可持续发展国际研究所投资协议模式和相关的学术文献中所记载的建议,发展一个新的双边投资条约模板,打破以贸易者保护为中心的双边贸易条约范式。比如,中国和拉丁美洲可以对现有的双边投资条约模型做出如下改革:第一,在序言和目标条款中明确可持续发展是该协定的目标,并重申东道国在公共利益方面的管制权利;第二,改写东道国的实质性义务,明确保持监管制度的灵活性;第三,包括可以赋予东道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举措权的例外和保留;第四,要求外国投资者遵守国内和国际规范,尊重人权、本土居民权利、劳工权利,注重环保,预防腐败;第五,要求东道国在其国内立法中采纳高度保护环境和如前所述的权利的条款;第六,投资者母国应为违反这些国内和国际规范设定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七,修改争议解决条款,使东道国可以在投资者未能遵守投资协定所设定的义务时提起反对要求;第八,修改争议解决条款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获取度。⑯这种方法可以用作跨国公司的行为标准,这就要求外国投资者的母国更为密切地监督和规范其公司的域外活动,并且扩大环境、劳工和其他滥行的受害者的权利。此外,中国和拉丁美洲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协定可能使得在发生贸易和投资条款冲突时,环境、劳工和人权得到优先考虑。最后,中国和拉丁美洲应该给予当前和已提起的贸易和投资协定以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在影响评价和条约谈判过程中保证公众参与和协商。以上建议仅仅只是例举性的,并未面面俱到,但其宗旨都是在强调双边和区域南南合作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创新契机。
六、结语
中国的崛起不符合新自由主义的传统理论,它的经济发展是基于以美国和其他富裕国家为先驱的经济模式:资源密集,消费驱动,不惜代价换取经济增长。这种经济政策导致了大范围的环境恶化,可能会造成对维持人类生存和经济活动所必需的生态系统不可逆转的损害,并可能使拉丁美洲的贸易和投资的资源提炼模式进一步加深。中国和拉丁美洲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好像走了西方国家以投资者为中心的老路,即限制资本输入国制定法规的灵活性。
不过,中国和拉丁美洲一样经历过殖民统治,这应该会引发对一些问题的反思:国际经济法是怎样把第三世界固定在从属地位上的?又是如何为自然资源的开采铺平道路的?不把中国描绘成拉丁美洲发展的一个威胁,亦不将其理想化为一个范式,本文旨在建议中国和拉丁美洲协作,共同开创南南经济发展新范式,以及南南双边投资条约新方式,在尊重生态限制的前提下,提高生活质量。
(注:译文原文为英文,节选自 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 volume 40, pages 10171 -10184 ,2010)注释:
① Paul Drake, The Hegemony of U.S.Economic Doctrines in Latin America,in Latin America After Neoliberalism:Turning The Tide in The 21st Century?33(Eric Hershberg & Fred Rosen, eds.2006)。
② generally JOSHUA COOPER RAMO,The Beijing Consensus(2004)。
③ Richard McGregor, Environmental Damage Stirs Public Anger, FIN.TIMES(London),July 3, 2007, at 6;David Barboza,China Reportedly Urged Omitting Pollution Death Estimates, N.Y.TIMES, July 5, 2007;Joseph Kahn and Jim Yardley, As China Roars, Pollution Reaches Deadly Extremes, N.Y.TIMES, Aug.26, 2007。
④参见 Francisco E.Gonzalez,Latin America in the Economic Equation —— Winners and Losers: What Can Losers Do?, in China’s Expansion Into The Western Hemisphere,第152-153页。
⑤参见 R.Evan Ellis,China In Latin America 3 -4,286-87(2009),第205页。
⑥同上,第150-51,275-76页 (中国矿业和厄瓜多尔和秘鲁当地民众发生冲突);Simon Romero,Ten-sions Over Chinese Mining Venture in Peru, N.Y.TIMES,Aug.14, 2010;Milagros Salazar, Peru - China:Social Responsibility Missing in Growing Trade Ties,IPS Inter Press Service, Feb.3, 2010, available at http://ipsnews.net/print.asp?idnews=50206。
⑦参见 Roldan Muradian and Joan Martinez-Alier,Globalisation and Poverty:An Ecological Perspective,World Summit Papers of the Heinrich Boll Foundation, No.7(2001)at 14, available at http://www.worldsummit-2002.org/publications/WSP7.pdf。
⑧参见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1:Non-Equity Modes of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2011)at 100。
⑨参见 Frank Griffith Dawson,Contributions of Lesser Developed Nations to International Law:The Latin American Experience,13 CASE W.RES.J.INT’L L.37, 46 -48(1981),第48 -53页;Richard F.Grimmett, Instances of Use of United States Armed Forces Abroad, 1798-2010(CongressionalResearch Service ReportforCongress,March.10, 2011)。
⑩参见 Jose E.Alvarez,An“Empire of Law”or the“Law of Empire”?, 60 ALA.L.REV 943, 956(2009),第966-70页.
⑪ 参 见 Christopher Flavin & Gary Gardner, China,India, and the New World Order, in Worldwatch Instttute,State of The World 2006(2006),at 15,21, 第16页。
⑫ 参 见 Michael Vandenbergh, Climate Change:The China Problem, 81 S.CAL.L.REV.905, 918(2008)。
⑬参见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in Report of the U.N.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3 June 1992, U.N.Doc.A/CONF.151/26(vol.I)(1992), reprinted in 31 I.L.M.874(1992);Agenda 21, in Report of the U.N.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3 June 1992 , U.N.Doc.A/CONF.151/26(vols.I, II & III)(1992)。
⑭ 例 如 ,Graham Mayeda, Sustainabl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for DevelopingCountries,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WORLD INVESTMENT LAW,第539页。
⑮ 参 见 Jarrod Hepburn et 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Reg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Agreements:Policy Innovations in Asia? at 40-41(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June 28, 2007)。
⑯ 参 见 Mann et al., IISD Model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supra note 221;Aaron Cosbey et al., Invest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 Guide to the Use and Potential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2004),available at http://www.iisd.org/pdf/2004/investment_invest_and_sd.pdf;Malik。
中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之中一股令人敬畏的力量,对它的影响力应当予以谨慎评估。关于中国在拉美扮演的角色,主流言论把中国或塑造成拉美发展的一大威胁,或赞誉为值得效仿的模型。本文质疑主流,总结认为中国和拉丁美洲之间不断涌现的新兴的贸易和投资模式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建议中国和拉丁美洲协作,共同开创南南经济发展新范式。
F752
A
1004-518X(2012)04-0247-08
Carmen G.Gonzalez,美国西雅图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秦天宝(1975—),男,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导,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王 丹(1989—),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湖北武汉 430072)
本译文获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资助,是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0-061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国外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兼论新时期中国环境法律的发展”(项目编号:2009JJD820005)、武汉大学“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环境法治”70后学者学术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王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