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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域下的图书馆权利

2012-02-16夏春红

图书馆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图书馆

夏春红

(沈阳药科大学图书馆,辽宁 沈阳 110015)

夏春红 女,1972年生。本科学历,副研究员。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及信息社会化的飞速发展,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信息与材料和能源并称为新科技革命的三大支柱。当然,信息也像人类一样有着自己的生命周期,即信息生产——信息传播——信息利用——信息消亡。在整个信息生命链中每个环节缺一不可,否则知识将会在缺少的链点上夭折。图书馆承担着信息收集与传播的职能,处于链条的中间环节,但由于受到版权的制约,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范围和手段受到了一定限制,进而读者的信息获取权与受教育权也随之受到限制。图书馆的公众性,就是保障读者获取信息的平等性,因而图书馆要实现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力[1]。

1 图书馆与利益平衡

1.1 利益的非平衡态

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中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实现社会公平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主旨,而公平正义也是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人们不同的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因而不平等事件的出现在所难免,这就是利益的非平衡态[2]。

1.2 信息的非平衡态

在信息界,不平等同样存在,即信息不公平,笔者称之为信息非平衡态。信息属于稀缺资源,由于受到个人认知能力与信息获取能力的制约,在初次分配中个人所掌握的信息质量、数量是不均等的,进而由信息产生的利益分配也处于失衡状态。信息控制者为了避免信息进入流通领域后会损害个人利益,或通过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控制,或诉求法律对个人利益给予保护。当信息进入流通领域后,信息失衡状态再次出现,我们可称其为二次信息分配失衡。信息初次分配失衡只有通过个人努力来避免,而信息的二次失衡的平衡方式,除需个人努力外,还需诉求于法律,即通过法律赋予群体特殊权利(如受教育权与信息获取权),以帮助相对弱势的群体获得更多信息资源,进而实现利益平衡。

1.3 图书馆与利益平衡

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集散地,是人们寻求平衡状态的有效途径。图书馆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可无偿提供给用户,因而公民可零成本获取信息资源以缓解信息失衡,这也体现了图书馆对信息公平的追求。然而由于版权的限制,图书馆在收集与提供信息服务时均受到一定的限制,为避免卷入版权纠纷,图书馆恪守版权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不越雷池半步,这限制了信息流通的范围与速度,人们欲通过图书馆实现信息平衡的诉求不能完全实现,进而读者受教育权与信息获取权的实现也受到限制。因此,需要赋予图书馆一种权利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图书馆权利是一种为保障读者权利而享有的权利,即是保障读者受教育权与信息获取权的权利,是为平衡信息非平衡态而产生的权利,图书馆权利包括图书馆作为组织机构具有的权利与图书馆保护读者利益而具有的权利,前者指图书馆自由管理权,后者分为图书馆作品使用权、保障读者受教育权。

2 图书馆自由管理权

图书馆自由管理权是指图书馆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对图书馆的建设与管理依法享有独立的裁定权,对图书馆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协调与处理享有不受干涉的权利。图书馆自由管理权是图书馆自由运行的最低保障,也是图书馆权利最基本的内容,只有图书馆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机构才能维护读者的权益。根据图书馆自身属性可将图书馆自由管理权分为人的自由管理权和自由发展权。

人的自由管理权主要是指,图书馆有权决定本馆的人事安排,对本馆工作人员的遴选、提拔与辞退不受外界干预,图书馆有权决定本馆人员的去向。工作人员的遴选对图书馆的发展至关重要,为读者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首要前提是要有高素质的图书馆员。图书馆员需掌握一定的信息查询技术与资源搜索知识。倘若,为读者提供服务的人是一个不懂如何查找信息的人,那么是无法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而且,在为读者提供服务之前需先将文献资源整序、加工,使无序资源有序化,并建立资源数据库,这一切工作都需要图书馆员来完成,若图书馆员未能掌握一定的图书馆知识,这些工作都将无法完成,因此,图书馆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必须依赖于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自由发展权是指图书馆能够自由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式与发展方向。非营利性组织是图书馆的发展方式,也是图书馆的主要标志。在信息社会,图书馆发展秉承以用户为中心、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人类文明是其存在的目的。倘若图书馆的发展权掌握在其他机构手中,图书馆的发展将无法想象。

3 图书馆作品使用权

笔者所述的图书馆作品使用权是指版权保护状态下的图书馆权利,也可以称为豁免权,是基于图书馆的公益性而提出的。作品使用权的具体内容是指,图书馆在进行公益性信息传播过程中,对本馆收藏的已公布文献资源的使用,不受著作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中规定的版权限制,但传播过程中需对文献资源的泄露负法律责任,传播范围仅限于图书馆内及一定范围内的网络空间节点。通常,传统图书馆服务对象因地理因素的限制,只限于一定区域内的公民,一般只是本地区公民,那么图书馆作品使用权的网络空间限制可采取类似方式,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一定数量的网络节点,区域外的公民不可访问图书馆资源,同时,对图书馆服务对象访问图书馆资源设置权限,未授权的网络用户不可访问。

图书馆作品使用权是为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与受教育权,确保社会公众在法律范围内对知识信息的适度合理使用,体现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图书馆作品使用权将把著作权对传统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拓展到网络空间,在知识产权的强势环境中,图书馆服务对象将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免费资源,使图书馆服务对象信息资源获取不再囿于版权的限制,进而提高服务对象的文化素质与知识水平,当受益人的知识积累达到一定层次,开始新知识创造,新的知识将再次进入知识流通领域为公民服务,其意义在于提高公民文化水平的同时加快社会发展的步伐。

“图书馆自产生那天起就肩负着维护社会信息公平,保障读者信息获取自由的职能,为读者服务是贯穿图书馆发展的主线,它是社会公众对信息共享的要求,是保障人类文明传播的重要条件,是图书馆的核心价值[3]。”图书馆作为社会信息资源的枢纽,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承担着社会文献信息流整序、文献信息传递、智力资源开发与社会教育的职能;担负着满足社会成员文化欣赏与娱乐消遣、搜集与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重任。“图书馆收藏知识并跨时空传播知识的特殊职能,使其成为一种传播人类知识而其他机构又无可替代的特殊机构,其收藏并传播知识的直接目的是使全社会公民接受终身教育,提高综合素质,获得发展和进步。其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4]。”

“图书馆作为一种文化机构并不只是通过文献量的积累,使文化得以世代流传,而是在文化积累的同时也促使文化增值的过程。它一方面表现为量的放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质的增值。质的增值是指文化在传播过程中文献价值意义的增加,即知识的转化创新[5]。”知识创造者在进行知识创造之前,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便是知识量的累积,没有量变就不会有质变,知识创造者只有将自身的知识积累到一定层次才可能进行新的知识创造,而知识积累离不开文献资源,图书馆的传播职能便是满足公民的知识需求,为公民知识积累提供资源保障,若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版权而限制了图书馆文献传播功能,最终利益受损的将是知识创造者本人。有人可能担心图书馆大量图书数字化,将直接危害到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其实不然,原因在于“图书馆不是出版机构,不是数字资源开发商,因此,图书馆不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从事数字资源的开发制作工作,这在图书馆界已经形成共识[6]”。图书馆进行部分图书数字化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知识获取受众的范围而非盈利,所以,在这方面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图书馆是由政府通过全民税收支持其经费开支而向全民开放、免费为全民所利用的文化教育和知识传播机构。图书馆是体现公民利益的具有公益性的公共物品。图书馆所具有的公益性,使图书馆在实施知识传播中能使社会全体公民自由、平等地获得所需知识信息,从而受到终身教育[7]”。因而,授予图书馆作品使用权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4 保障读者受教育权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第27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我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并在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的精神,我国现行《教育法》(1995年)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法律规定都为公民平等地接受知识提供了保障,是追求社会公平的体现。

众所周知,具有社会教育职能的机构主要有学校与图书馆,但唯有图书馆能为公民提供终身教育,“学校教育是一种不同层次的阶段性教育,不可能承担公民的终身教育[4]。”图书馆作为公民终身教育机构,需要承担为公民提供教育的义务,首先,需要保障图书馆信息资源充足,能够满足公民对知识的需求;其次保障公民能够自由获取信息资源。图书馆作为社会信息中心,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并掌握了社会信息搜集技能,能快速将信息聚集,为公民提供终身教育的资源条件。

目前,信息自由获取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图书馆界为此表达了自己的态度与立场,国际图联在《格拉斯哥宣言》中宣布:“不受限制的获取、传递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强调“维护获取知识自由是全世界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美国图书馆宣言》宣布:“图书馆应不论贫富等级,向社会所有人平等地提供资料。”英国在1964年制订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法》中,要求图书馆“必须面向每一个希望利用图书馆的人提供内容丰富并且有效的图书馆服务”。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关于图书馆保障信息自由获取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图书馆学者对此问题给予了很多关注,已经开始研究读者自由公平获取信息资源的问题,为出台相关法律做准备。而在图书馆工作实践中,也是本着公平自由的原则为读者服务。

5 总结

图书馆权利是为实现利益平衡,保障读者利益而存在的权利,自由公平是图书馆的追求,是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制度。确保社会公众在法律范围内获得更多的知识信息,是体现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对全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刘兹恒,陈洁.关于图书馆权利的一点认识[J].图书馆杂志,2005(8):3.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中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陈万忠.试论图书馆权力与读者获取信息自由的权利[J].图书馆论坛,2006(3):45.

[4]马恒通.图书馆知识传播论纲[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7(6):26.

[5]张汉强.论图书馆知识传播与知识创新[J].图书馆论坛,2007(3):31-33.

[6]李国新.无传播就无权利——图书馆界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呼声与行动[J].图书情报工作,200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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