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伦理整合力与构建和谐社会
2012-02-15牛桂振
牛桂振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信息技术工程学院,天津 300222)
“爱”的伦理整合力与构建和谐社会
牛桂振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信息技术工程学院,天津 300222)
爱作为对人类生存问题的回答,其本质是通过把在伦理关系上相统一而又分离的事物重新整合起来,以化解各种伦理关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爱的本质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时代意义:即通过爱自身的整合力量能够激励道德主体扬弃身与心、个体与伦理实体以及天人之间的分离,从而实现身心关系、人伦关系、天人关系的整体和谐。
爱;和谐;身心关系;人伦关系;天人关系
“爱”的伦理特质是对个体内在生命身心分离、个体与整体、人类与自然相分离的扬弃,从而使人类通过爱的伦理整合力量重新聚合在一起,并最终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和每个人都能与群体、人类与大自然融为一体,同时,这也是“爱”的伦理价值之根本所在。“爱”作为人类所无法忽视和抛弃的强大的整合和协调力量,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从伦理关系的角度来看,和谐社会主要包括身心和谐、人伦和谐以及天人和谐等内容。“爱”的整合力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体现了这三方面的和谐。
一、“爱”对身心关系的协调与整合
从伦理学的意义上说,身、心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物质自我和精神自我(或道德自我)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个体的本质存在就是二者的统一:没有“身”,“心”就失去了现实性依托而无法真正存在;如果“身”失去“心”的掌控,人往往会失去作为“人”的尊严,而沦为禽兽。“爱”在实现身心和谐的过程中的道德价值就是实现二者的协调与整合:一方面,通过对“身”的关爱,使人的自然欲望得到合理满足;另一方面,“爱”赋予“心”以强大的精神力量超越“身”的限制,并使人拥有积极向上的精神生命,从而避免人类在极端的物欲膨胀中毁灭自身,最终达到身心和谐。
1. 对“身”的维护,是实现身心和谐的前提和基础
人作为自然的产物和物质存在物,必然离不开维持生物性生存的物质需求,这是对生命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基础。因此,没有对“身”的关爱,“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谓的身心和谐也会变成空中楼阁,而对他人、对社会的爱更是无从谈起。
在中国古代,重视对自身生命关爱的思想是非常丰富的。如杨朱学派就主张贵重个人的生命而轻视人的其他利益。杨朱学派认为,对于个人来说,利益是多方面的,而其中最大的利益和最宝贵的就是生命,别的利益只能服务于而不应有害于生命。杨朱学派虽然过于重视自我之“身”的保存,未免流于自我主义的极端之中,但是他们对生命的珍视态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儒家虽然更重视人的精神存在,但是他们也极为肯定人之“身”的存在。如孟子承认“生,我所欲也”,且谓:“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孟子·尽心上》)当然,他们是在德性的前提下重视“身”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身”的关爱是对个体生命的一种合理保存,这种生命保存决不是物欲的极度膨胀,不是自私自利,更不是由享乐之欲所激发的挥霍无度和出于对匮乏的恐惧的贪得无厌。对“身”的真正关爱恰恰是对自私自利、挥霍无度和贪得无厌的摒弃。
2. 对“心”的关爱,是实现身心和谐的根本
“心”在中国文化中是一个未被严格定义但却被广泛使用的概念,既包含理性认知,又包含情感与意志。“身”指物质自我,“心”指精神自我,而后者是人与动物相区别、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标志。而且“身”的合理持存离不开“心”的规约和指导,梁漱溟在谈到人生中有关身、心问题时说:“因为这种种创造虽须得精神力量和身体力量同样发挥,却要必以精神力量(心思)统率身体力量而成功。”[1]因此,实现身心和谐,固然离不开对“身”的关爱,而更重要的是对“心”的爱护和提升。对“心”的关爱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爱”促使“心”超越“身”的制约。“心”虽然离不开“身”的物质支持,但是“身”毕竟是有限的,“身”的需求还停留在动物本能驱使之下,如果“心”总是听命于动物本能的驱使,那么,它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身”没有了“心”的规约和指导,那么人类就会毁灭于由贪欲所滋生的无限膨胀的欲望之中。但是,与人的无限欲望相比,社会财富和个人获得欲望满足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这就产生了有限之物与无限之欲的冲突。因此,为化解冲突,人类需要“爱”的情感力量赋予“心”无限向上的生命力和超越力量,以克服和超越“身”之欲望的无限膨胀。
二是“爱”作为人类一股强大的情感力量和精神力量,能够为“心”开启精神生命之门,实现人作为人的尊严。这种“爱”实际上就是人人都应当保留和维护的“自尊心”。自尊心是对自我精神生命(如人格)的价值和尊严的维护、热爱和追求,它体现着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的精神,表征着个体责任感意识、自我定向和控制能力。自尊心是“爱”在实现身心和谐中最能体现自身本质的一种能力,它是推动人们自强自立、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创造价值的动力,也是推动人们自觉进行道德修养、实现人在道德上的自我完善的动力。
二、“爱”对人伦关系的协调与统一
人伦和谐包括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实现人伦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中国传统文化特别重视如何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伦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始终如一的价值追求。例如,儒家的“仁爱思想”实际上就是一种如何处理人伦关系、实现人伦和谐的学说。以“爱”实现人伦和谐就是,通过“爱”的协调和统一力量把个体与实体的分离或分裂重新聚合于家庭和国家(社会)这两大伦理实体中。
1.“爱”在实现家庭伦理关系和谐中的道德价值
“家”不仅仅只具有人类繁衍的自然功能,更重要的功能是伦理文化意义。“家”的伦理意义就是扬弃个体的天然性和个别性,“迫使”个体履行基于家庭伦理关系的伦理责任、并依赖家庭而生存和为家庭而存在。这种“迫使”不是被动的,而是家庭成员出于道德主动性的积极实践活动。这种积极的道德实践活动最主要的内在推动力就是“爱”。
家庭中的“爱”是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之上的,即为“亲情之爱”。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亲情之爱”消解了每个家庭成员的独立性和个性,使家庭成员在“亲情”之爱的情感体验中获得具有归属感的统一性。“亲情之爱”与源于其他伦理关系的“爱”相比,更为直接、更为原始、更为自然,在家庭中也显现得更为强大。这种“亲情之爱”包含着深刻的伦理文化内涵,即“亲情之爱”更是对人类生命的尊重,从而使人类在相互的生命“关怀”中不断获得进步。
2.“爱”在实现社会伦理关系和谐中的道德价值
家庭以“爱”为直接规定,爱的伦理本质在家庭伦理关系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然而人的伦理本质不仅仅归于家庭,而且还要归于国家(社会),后者更是人的本质存在。正如黑格尔所说,如果一个人只属于家庭成员而不属于民族公民(社会成员),那么它只是一个非现实的阴影。因此,“爱”的道德价值还要上升到社会伦理关系中,为促进社会伦理关系的和谐而发挥自身强大的协调功能和整合力量,从而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和使每一个个体都能与社会群体融为一体,这也是“爱”促进人伦和谐中最为根本的目标。
“爱”在协调社会伦理关系、把个体融于社会整体中主要基于“爱”所内涵的责任意识。弗洛姆把责任感归为“爱”的基本要素之一,“几乎所有形式的爱都含有一些共同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就是:关心、责任、尊重和了解”[2]。正因为“爱”内含着责任感,并使责任感成为组成自身最重要要素之一,它才能把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分裂重新聚合起来,这也正是“爱”的道德魅力之所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发挥“爱”所内涵的责任意识。惟其如此,人类才能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共同面临和应付外在的压力和威胁。
三、“爱”对天人冲突的化解与超越
天人关系是中国文化中特有的概念,它是人类一切伦理关系中最高层次的关系,因此,实现天人和谐也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高目的。“天”在中国文化中具有多重含义,如冯友兰先生把“天”归为五种含义:“所谓天有五义,曰物质之天,即与地相对之天。曰主宰之天,即所谓皇天上帝,有人格的天、帝。曰命运之天,乃指人生中吾人所无奈何者……曰自然之天,乃指自然之运行……曰义理之天,乃为宇宙之最高原理。”[3]然而当谈到天人关系时,天人关系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因此,所谓天人和谐,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1. 天人关系所面临的困境
在实现天人和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爱”对天人冲突的化解和超越作用,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就是当前我们所面临天人关系的冲突和困境,以及这种冲突和困境的症结点。众所周知,大自然不仅孕育人类生命本身,而且为人类提供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从而使人类能够世代繁衍。而且,无论是今天还是若干年后,人类都无法摆脱源于自然的本能欲望,人和自然本是一体,正如儒家所提倡的“天地万物一体”。然而,当人类在运用自身的智慧向大自然索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能量时,人类却与自然相统一的本性背道而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有多长,与大自然分裂的程度就有多深。这种分裂不仅使人类再也无法回到自然中去,而且这种分裂在现当代社会还以牺牲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为代价。
当人类由于科学技术的支撑在实现“丰衣足食”的愿望后,大自然却遭到了灭顶之灾。“在人对环境的所有袭击中最令人震惊的是空气、土地、河流以及大海受到的危险的、甚至致命物质的污染。这种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以恢复的,它不仅进入了生命赖以生存的世界,而且也进入了生物组织内。这一邪恶的环链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逆转的。”[4]人作为自然界的成员,无法摆脱自然规律的控制,所以当人类破坏自然界、对自然界造成巨大伤害时,人类自身也陷入危难之中。在今天人类反省天人如何和谐相处时,最根本的不是从技术上提高人类弥补对大自然造成伤害的能力,而是改变对大自然的态度,即从征服大自然的敌对态度改为对自然的关爱。
2.“爱”在实现天人和谐中的道德价值
如前所述,“爱”的道德本质在于它能够把本质上共同的东西的分离重新聚合起来,如蒂里希认为“爱是一种与自身相分离而又回到自身的生活”[5]。所以,在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追求天人和谐的过程中,必须用人类对自然的“爱”化解和超越天、人之间异常激烈的冲突和矛盾。
人类对自然的“爱”主要体现在:一是把自然放在与人类平等的地位。人与自然共处于宇宙之中,而且都是天地“生生之理”的产物,人和万物是平等的,人不能以“人是万物之灵”的地位自居而役使万物,甚至暴殄天物。人类应将自己当作自然的一员,和万物同呼吸、共命运,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真正地履行对万物“爱”的义务和责任。只有以满腔的“爱”平等对待自然以及自然中的万事万物,把自然的生命价值和人类的生命价值放在平等的地位,我们所追求的天人和谐才会真正实现。
二是把人类生命看作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万物的存在和人类的生命息息相关。只有这样的“爱”才能真正把人类与自然凝聚成一个整体。如果人类不把自然看作自身生命的一部分,必然会对自然万物失去知觉,失去同情,没有关怀,没有爱护,认为万物与人类不相关,物是物,我是我,那么人类必然会陷入与自然相冲突的关系中。因此,人类不仅要关怀自己、关怀整个人类,而且还要关怀整个自然界及万事万物,人不仅要“爱人”,而且还要爱一切生命,爱整个自然界。惟其如此,才能实现身与心、个体与伦理实体(指家庭和国家两大伦理实体)、人类与自然的整体和谐。
[1] 梁漱溟.人心与人生[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151.
[2] 弗罗姆.萨茹菲,译.爱的艺术[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37.
[3]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5.
[4] 雷切尔·卡逊.吕瑞兰,李长生,译.寂静的春天[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
[5] 保罗·蒂里希.文化神学[M].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 197.
(责任编辑、校对:韩立娟)
On Love’s Ethic Conformity Power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NIU Gui-zhen
(Colle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ngineering, 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 Tianjin 300222, China)
As the answer of human survival, love concentrates the separate things that are identical at natural instinct in order to dissolve contradiction and conflict among various ethics relations. Therefore, it has important meaning of ethical valu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oday. That is to say, love can overcome the separation of matter and spirit or individual and ethical entity or Tian and human by the strength of unity so that it realizes the overall harmonies in all ethical relations.
love; harmony; relation between matter and spirit; relation between individual and ethical entity; relation between Tian and human
D648
A
1009-9115(2012)01-0115-03
2011-02-27
牛桂振(1975-),男,河北馆陶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