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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的反思与重构

2012-02-15韦楠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图书馆广西桂林541004

图书馆建设 2012年4期
关键词:学位许可论文

韦楠华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图书馆 广西 桂林 541004)

学位论文是学生为了获取学位而向所在高校或科研机构提交的学术研究论文,分为学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3种。其中,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硕博士学位论文)是了解当代最新学术动态、掌握最新科技信息、研究学科前沿课题的有效途径[1],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对于科研查重、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科技进步及信息公平获取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目前在全球广泛兴起的开放存取运动中,硕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已经成为机构知识库建设的重要特色之一。然而,在学位论文开放利用过程中,版权问题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学位论文版权问题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充分反映了我国当前硕博士学位论文授权的复杂情形,如2007年王长乐等6名博士及2008年近千名硕博士诉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硕博士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案,2008年104名硕博士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案。仔细阅读上述案例的判决内容可知,法院把硕博士研究生与其学位授予学校签署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作为主要判决依据。因此,为了促进资源共享、避免侵权纠纷,完善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尤为关键。

1 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的现状

目前我国学位授予单位基本上都要求拟申请硕博士学位的人员与学校签署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并作为版权页内容与论文的正文装订在一起。笔者通过CNKI(中国知网)硕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下载了50所具有代表性高校的学位论文,以查看相应的版权许可协议内容,并从版权归属、论文缴送、许可利用、转授权、付酬标准、违约责任及文献传递等角度进行了分析,以期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的现状。抽样调查的50所高校包括38所“985”工程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除外)[3]及12所论文许版权可协议具有特点的地方高校,包括广西师范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广西大学、苏州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湖南农业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下文所引用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的有关内容均来自从CNKI硕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收集的相关高校最近年度硕博士论文所附的版权许可协议。

1.1 版权归属条款

(1)明确论文版权属于高校 四川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苏州大学、陕西师范大学9所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明确规定了论文版权属于学校。例如,四川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本学位论文成果是本人在四川大学读书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论文成果归四川大学所有”;北京师范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则规定,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其论文的知识产权单位应为北京师范大学。

(2)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版权归属 根据调查可知,虽然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均未明确指出论文的版权归属,但是在相关文件中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做了细分。例如,《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规定》指出,“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学位论文中涉及到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作品,如果是利用清华大学的物质条件创作完成的,由清华大学承担责任,其著作权归属清华大学。”[4]《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暂行规定》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文字表述几乎一样[5]。

(3)默认论文版权属于作者 除上述高校外,其余39所高校虽然未在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明确规定学位论文版权属于作者,但是均可从其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要求作者转移部分权利给学校的条款表述推测出论文版权属于作者这个隐含意思。

1.2 学位论文缴送条款

(1)明确规定论文缴送对象 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东南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和苏州大学5所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均明确规定了论文缴送对象。其中,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向国家图书馆报送可以公开的学位论文”;东南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东南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广西师范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广西师范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清华大学论文合作部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苏州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苏州大学有权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情报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含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送交本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文档”。

(2)模糊规定论文缴送对象 虽然有些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在对论文缴送对象进行规定时在遣词造句上略有差异,但是基本都表明了“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磁盘)”的意思。例如,浙江大学、四川大学、东北大学、天津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华中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同济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湖南大学、兰州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等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中山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厦门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南开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向教育部指定单位提交公开的学位论文”;中南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根据国家或湖南省有关部门规定送交学位论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送交学位论文”;北京理工大学和华北电力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向有关部门送交学位论文的原件与复印件”;中央民族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资料库送交论文或电子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向主管上级有关单位送交论文的纸质件和电子文档”。

(3)未规定论文缴送对象 除上述高校外,其余的被调查高校在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均未直接规定论文的缴送对象。

1.3 许可利用条款

(1)关于许可权利性质的规定 各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一般都有“高校可利用学位论文全文”的类似条款(如清华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清华大学“拥有在著作权法规定范围内学位论文的使用权”、浙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但是几乎都未对被授权的权利类型进行清晰界定。有少数高校(如清华大学、中山大学等)在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明确指出了对许可利用目的(即为教学和科研需要或非营利目的)的限定。此外,各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几乎都有对有保密需要的论文签署保密协议的规定。

(2)关于许可利用时间的规定 调查显示,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对非涉密学位论文的公开时间有选择性的规定,其他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均默认为学生提交学位论文后便可即时公布。例如,北京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如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发布学位论文电子版的,学校可在授权□一年/□两年/□三年以后在校园网上全文发布”;武汉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在本论文提交当年,同意在校园网上提供前16页全文浏览服务,在本论文提交□当年/□一年/□两年/□三年/□五年以后同意在校园网上允许读者浏览并下载全文”;西安交通大学则在《西安交通大学关于保存、使用本校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图书馆不提供最近5年电子版学位论文的浏览服务,读者可以在线检索和浏览论文标题及摘要,如需查阅全文,可到学位论文阅览室阅读印刷版全文,不得复印和借出。”[6]

(3)关于许可利用地域的规定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陕西师范大学10所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了学位论文的利用范围——图书馆、资料室或校园网。例如,四川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为教学和科研目的,学校可以将公开的学位论文或解密后的学位论文作为资料在图书馆、资料室等场所或在校园网上供校内师生阅读、浏览”。而其余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均未明确界定论文许可利用的地域范围。

1.4 转授权条款

(1)未明确规定转授权对象 未明确规定转授权对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又可细分为:①有权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广西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②有权将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如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天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东北大学、重庆大学、湖南大学、兰州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③有权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传播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如中国农业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

(2)明确规定转授权对象 明确规定转授权对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又可细分为:①授权大学研究生院,如东南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其中东南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论文的公布(包括刊登)授权东南大学研究生院办理”;②授权学位论文数据库商,如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其中中南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授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5 其他重要条款

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还应包含付酬标准、违约责任及文献传递等条款。然而,在所调查的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并未发现关于付酬标准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但是有少数高校(如华南理工大学)另外专门下发了关于学位论文稿酬领取的通知。此外,只有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对于文献传递条款有所规定。其中,华南理工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同意在校园网上发布,供校内师生和与学校有共享协议的单位浏览”;西安交通大学则是在《西安交通大学关于保存、使用本校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文件而非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进行了规定,“图书馆收藏的学位论文不向其它高校提供文献传递服务”[6];大连理工大学同样是在《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版权使用规定》文件而非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进行了规定,“电子版学位论文为存在馆际合作关系的兄弟高校用户(指同大连理工大学签署有正式馆际合作协议的各高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等图书馆网络用户)提供文献传递服务和交换服务。”[7]

2 对于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的反思

通过比较分析50所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可以发现,各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存在较多雷同之处,而且协议的字数不多,文字表述较为接近;缺失一些重要条款,协议内容不全面;部分条款用语随意,不够专业,以致出现下列问题。

2.1 版权归属存在争议

50所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有39所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未明确指出学位论文的版权属于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8]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即使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未明确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也应推测出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默认为属于作者本人。尽管学位授予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如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享有学位论文的部分版权,但是也应根据情形进行区分,不应笼统地认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属于高校。然而,目前仍有9所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认为学位论文的版权属于学校,这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此外,这种对版权归属的界定实质上与高校认定的其他事实相矛盾,如论文原创性声明一般都有“本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这样的表述,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也有类似于“本人授权学校可以以特定方式使用论文”的表述。

2.2 缴送规则不清晰

调查显示,只有清华大学等5所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明确了学位论文的缴送对象,大部分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均使用“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等模糊语句表述相关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到位。我国于198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校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1983、1984和1986年发文要求将已通过答辩的全部硕博士学位论文按类别缴送,自然科学类缴送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社会科学类缴送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全部博士论文缴送北京图书馆[2]。但是由于上述文件的颁布时间过早,没有对缴送对象进行区分,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及对缴送电子形式学位论文的明确规定,以致有的高校并未及时缴送学位论文,甚至使用“送交有关部门或机构”之类的模糊字眼。

2.3 许可内容不明确

目前,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的内容较为简单,字数多在100~200字左右,普遍未明确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授权内容,导致对授权内容的界定不清晰。部分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只笼统地规定了学校享有的某些论文权利,给人们对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的理解带来很大困惑,如“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隐含了学位论文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隐含了学位论文的发表权。同时,只有少数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同时规定了学位论文被许可利用的时间范畴和地域范围,这对于保护学位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

2.4 转授权过于简化

学位论文数据库商在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只有明确获得作者授权后才能避免侵权风险,如果数据库商撇开高校与作者一对一地签署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授权效率必然很低,因此在此过程中采用转授权方式尤为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8]目前我国高校学位论文开发大多采取转授权“三方主体、两层授权”的模式,即作者先与高校签订论文利用授权协议,高校再与学位论文开发机构签订授权协议。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关于转授权的条款较为模糊,意思表达不清晰,作者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其他单位开发利用其学位论文。例如,“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中的“有关数据库”究竟是什么数据库,“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传播论文”中的“方式”、“媒体”具体是什么。正是由于这些转授权机制过于简化和不完善,才导致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存在授权主体不明确、授权内容不完善等问题,易产生侵权纠纷,如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技术有限公司学位论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就是由于转授权机制不规范引起的。

2.5 重要条款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应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否为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与时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8]如前所述,在所调查的50所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暂未发现对付酬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的具体规定,仅有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对文献传递作出了有关规定。这些重要条款的缺失极易导致学位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3 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的重构

目前由于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不规范,已经在实践中出现了多次侵权纠纷,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制定合法、合理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

3.1 确定版权归属

国外著作权法基本采取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的版权属于作者。例如,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属于学生。”[2]当然,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也有例外情形,如麻省理工学院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规定,“当论文研究全部或部分来自学院提供的工资、津贴等资助,或在版权限制条件下利用了学院提供的设备时,学院享有论文的版权。在其他情况下,论文版权归属于学生(作者)。”[10]这里应指出的是,尽管欧美高校普遍承认学位论文是作者的版权作品,但是一般都会对作者的专有权进行限制,如美国天主教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就要求保留“为学术或存档目的制作复制件的权利”[11]。虽然有39所被调查的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默认论文版权归属于作者,但是高校并未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学位论文版权归属给予明确界定,这不利于切实保护学位论文作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因此,建议我国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吸收借鉴国外高校的相关经验,尽快明确论文的版权归属于学生,并尽量列出高校在著作权法规定范围内可享有的论文某些著作权的特殊情形。例如,对于职务作品,高校依法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两种:作者享有著作权,高校享有优先使用权;作者享有署名权,高校享有著作权其他权利。

3.2 细化缴送规则

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对于论文缴送对象的界定不统一,缴送规则模糊、可操作性差,而且没有规定电子形式学位论文的送缴方式。相对而言,欧美等国的高校学位论文缴送制度比较完善,如英国1988年颁布的《版权、设计与专利法案》规定,学位论文为非公开出版物,是法定送缴物,其收集过程是研究生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学位论文交给学校图书馆,由学校图书馆经汇总后呈缴到英国国家图书馆[12]。因此,建议我国尽早修改国家学位论文管理条例,重建学位论文的缴送制度,细化缴送规则(如缴送论文的数量、版本及缴送流程等);授权国家图书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的唯一法定收藏机构,从而解决多方送缴的冲突问题;同时,明确规定学位论文送缴的法律义务,尽量避免少缴、漏缴及错缴情况的发生。

3.3 明确许可内容

国外高校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一般都较为全面、具体,如弗吉尼亚理工学院的电子学位论文数据库在最近更新的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为论文的网络传播利用提供了3种选择:①立即在世界范围免费获取;②在1年内仅对本校学生公开全部内容,之后可供全世界获取;③因专利申请或财产权等可能受到侵害,在1年之内禁止论文的公开[13]。因此,建议我国高校在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明确学位论文的授权权利种类(如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建立基于时限性和区域性的强制公开制度(即在协议中设置公开期限、选择公开范围和方式、允许作者书面提出特殊要求等条款[14]),以实现作者权益保护与知识共享传播的利益平衡。

3.4 完善授权机制

国外高校一般都要求学生与论文开发机构直接签订协议,以促进知识的交流与传播。例如,美国许多高校均强制要求学生在申请学位过程中与Proquest公司签订非专有使用授权协议,并同学位论文最终版本一同提交;很多欧美高校设立了专门的联系机构,以便为论文开发机构提供论文,如德克萨斯大学研究生学习办公室负责收集、审核和向Proquest公司传递论文,以提高授权效率。因此,建议我国高校一方面要完善协议转授权内容,对作者是否允许高校进行商业化利用论文或是否允许高校再次将学位论文授权给其他单位开发利用等进行详细规定;另一方面,组建专门的联系机构,由其组织学生自愿与学位论文商业开发机构直接签订版权许可协议,以完善转授权机制,从而提高授权效率,减少侵权纠纷的产生。

3.5 补充重要条款

从国外高校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实践来看,很多高校在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了付酬标准,并建立了较为合理的报酬支付模型(即根据每年的论文传递、下载或出售次数按比例支付报酬,而非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15];在遵守知识产权法规、有效维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位论文的文献传递工作,以促进知识共享、交流;对协议双方在不同条件下违约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及相应的救济渠道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我国高校在学位论文版权许可协议中添加付酬标准、违约责任及文献传递等重要条款,一方面切实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促进知识共享传播;同时,通过明确具体违约责任来提高违约成本,从而有效解决版权纠纷问题。

[1]张学福.我国国家博硕士电子学位论文全文服务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 2005(11):97-101.

[2]陈传夫, 吴 钢, 唐 琼.欧美高校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版权政策调研及启示[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8(12):63-68.

[3]“985”工程大学名单[EB/OL].[2011-11-01].http://edu.sina.com.cn/gaokao/2011-03-31/1549290785.shtml.

[4]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规定[EB/OL].[2011-11-01].http://www.docin.com/p-104727.html.

[5]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暂行规定[EB/OL].[2011-11-01].http://www.library.fudan.edu.cn/old/spec/dissertation/guiding.htm.

[6]西安交通大学关于保存、使用本校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EB/OL].[2011-11-01].http://www.lib.xjtu.edu.cn/lib75/affiche/affiche.jsp?ArticleID=00000751.

[7]大连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的规定[EB/OL].[2011-11-01].http://gs.dlut.edu.cn/showdetail.asp?id=234.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11-11-01].http://baike.baidu.com/view/275830.htm.

[9]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EB/OL].[2011-11-01].http://baike.baidu.com/view/2715243.htm.

[10]Copyright[EB/OL].[2011-11-01].http://web.mit.edu/odge/gpp/degrees/thesis.html.

[11]The Copyright of Your Thesis or Dissertation[EB/OL].[2011-11-01].http://counsel.cua.edu/copyright/resources/dissertation.cfm.

[12]张学福, 孟连生.论国家博硕士学位论文数字资源保障体系建设[J].中国图书馆学报, 2005(5):66-69.

[13]Virginia Tech Graduate School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 Approval Form[EB/OL].[2011-11-01].http://graduateschool.vt.edu/forms/academics/ETD/Thesis_Dissertation_Approval_Form.pdf.

[14]吴蜀红.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的失当与规范[J].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9(4):45-49.

[15]陈传夫, 唐 琼, 吴 钢.国际学位论文开发机构版权解决模式及其借鉴[J].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9(2):27-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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