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津创业 领军人才享五大优待
2012-02-15
来津创业 领军人才享五大优待
2011年12月29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来津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将可申领一次性经费资助,用于项目资助和安家资助等。本市还鼓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农村,他们的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变动,将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构筑自主创新高地,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本市首次制定科技进步促进条例。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本市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设立青年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培养创新人才。本市建立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和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和区、县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区、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情况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市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逐步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政策支持创新创业
新条例要求,市和区、县政府要制定措施培养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批准可以享受五大待遇:一是申领一次性经费资助,用于项目资助和安家资助;二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三是市级科学技术计划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四是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者其他荣誉称号;五是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以及子女入学、入托等事宜。
此外,市和区、县政府还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在本市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转化基地;鼓励国内外各类科技行业协会、学会、标准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来津建立分支机构。
鼓励人才服务农村
本市建立并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企业和农村的长效机制。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在服务企业和农村期间,其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其为企业或者农民服务创造的价值,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核范围。同时,本市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依托科学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或者补贴。
吸引“海归”创办企业
本市制定和完善促进留学归国人员来津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吸引、扶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津创新、创业发展。市和区、县政府将采取六大措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一是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二是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是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四是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五是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训与服务;六是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和指导。
扶持区、县园区发展
新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制定政策,引导和扶持区、县科技园区,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符合条件的区、县示范工业园区,中心城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等,可以确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和区、县政府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园区发展。(源自《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