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知识库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探析
2012-02-15葛俊忠辽宁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沈阳110031
●张 强,金 涛,曲 哲,葛俊忠(辽宁社会科学院 文献信息中心,沈阳 110031)
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R),也称机构仓储,是一种由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建立的,主要用来收集、存储本机构及内部成员的知识成果,并面向公众免费开放服务的网络学术资源分享平台。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日益兴起的开放存取运动,机构知识库在国外取得了蓬勃发展,据国际开放获取知识库指南OpenDOAR统计,截止到2012年2月1日,其收录的全球IR总量已达2151个。[1]
我国的机构知识库建设起步较晚,在OpenDOAR收录的2151个IR中,中国仅有33个,大部分IR机构分布在港澳地区。影响机构知识库建设与发展的因素很多,如资金问题、政策问题、观念问题等,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著作权问题。立足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不断探索能够平衡各方权益的著作权解决方案,是推动机构知识库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1 机构知识库相关各方权利与责任讨论
机构知识库的建设与服务,涉及到著作权作品搜集、组织、加工和传播,关联到多方权益。
1.1 开发建设机构的权利与责任
机构知识库是一种文献型数据库,主要收录本单位作品,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上具有显著的独创性,能够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按照相关法律,应受到著作权保护。但与其他作品不同的是数据库被保护的仅是其创意与编排,而非内容本身。我国《著作权法》将数据库列为汇编作品,并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包括机构知识库在内的各类数据库,如涉及对他人著作权作品的收录和使用,必须获得合法授权,也只有这样,数据库开发者才能对包括内容在内的整个数据库拥有较为完整的权利,合法地对数据库进行出版、发行、网络传播。机构知识库面向公众免费开放服务其实质也是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行使。
1.2 内容提交者的权利与责任
机构知识库的内容提交者一般情况下应是被提交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对提交作品通过机构知识库传播引发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署名权、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是法律授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根据《科学与人文知识开放存取的柏林宣言》,作品一旦开放存取,权利不可收回,著作权人完全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存储到机构知识库并免费公开传播。虽然国内外很多机构都制定了相关政策鼓励或要求作者向机构知识库提交作品,但这种鼓励和要求绝不是强制性的。
1.3 作品出版单位权利与责任
传统出版方式承担着学术成果评价的重要职能。每一篇期刊论文的刊发都融入了出版者的智力和经济投入,编辑、编委(同行专家)需要对大量的投稿进行认真的评审,对符合录用条件的稿件提出修改意见,学术专著的编辑出版程序则更为复杂。在学术出版越来越商业化的今天,出版商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作品专有出版发行权或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对自己应得的利益补偿寻求保护的行为应该得到尊重。因此,出版商就机构知识库收录其已获得权利转让的作品可以主张权利。
1.4 用户的权利与责任
按照对“开放存取”涵义的公认理解,存储于机构知识库中的作品,用户可以免费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搜索、链接,使用和传递过程只需保持作品的完整,并保证作者的署名权。知识共享协议(CCL)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开放存取授权标准,CCL提供4种基本授权模式供著作权人授权共享作品时选择,4种授权模式分别为“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相同方式共享”,采用此协议进行作品授权,机构知识库中每件作品都会有授权标识。
2 机构知识库收录不同类型作品著作权辨析
据OpenDOAR统计,机构知识库收录的文献类型主要有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著图书、专著章节、文集、研究报告、工作报告、多媒体资源、参考书目、学习资料、数据库、专利、软件等。
2.1 期刊论文
期刊论文的预印本,即没有投稿或投稿后未被审查及审查没有通过的作品,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可以不受限制的授权存储,即使后来作品被期刊刊载出版,也不会侵权,但前提是学术期刊没有要求投稿必须是未经网络等媒体出版传播的作品。对于后印本(即已被期刊审查通过,正在修改或编辑中的作品)和已出版发行的期刊论文的著作权问题,主要还要根据作者是否与出版商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及转让协议的内容来判断。如果作者需要或者已经与出版商签订了排他性的网络出版、传播权转让协议,作者则无权将论文作品在机构知识库中存储。
国内很多学术期刊并不要求作者必须对作品的网络出版传播权进行排他性转让,如有的出版者仅在期刊中声明“本刊已被某某数据库收录,著作权使用费和本刊稿酬一并给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声明(不影响论文被本刊录用)”,这种情况下,即使作者同意发表的论文被数据库收录,其授权也是非排他性的,即便出版方将整本期刊向某数据库商进行了网络出版发行的独家授权,权利转让客体也仅是期刊整体(相当于汇编作品),作者仍保留将单篇论文进行网络存储和传播的权利。
2.2 专著图书
已出版专著图书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3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图书由出版社投资出版并向作者支付版税,出版合同中明确了作品以图书、电子书、网络形式出版发行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出版社;第二种情况是图书虽然也由出版社投资出版并向著者支付版税,但出版合同中并未涉及作品以电子书、网络形式出版发行的权利转让,这种情况主要是一些早期出版作品;第三种情况由作者出资出版,作者保留版权。后两种情况,图书的网络传播权属于作者,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在机构知识库存储;第一种情况,欲将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必须取得出版商的同意。
2.3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是普遍的共识。由于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论文撰写的过程一般需要利用培养单位的设备或技术条件,因此,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是学位论文的相关权利和责任人,培养单位具有收集、保存和在教育科研中优先使用这些论文的权利。国内外许多研究生培养机构都建有本单位的学位论文数据库,面向机构内用户服务,学位申请者被要求提交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并对学位论文的使用进行授权。授权书通常包含的内容有:“学位授予单位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有权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有权复制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作者同意学位论文被收录到数据库中,并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和提供信息服务”。以上授权内容都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即使作者签订了授权书,仍有权将作品在机构知识库中存储。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学位论文的主要产出和使用部门,在网络条件下,学位论文的生产、评审、传播本不需要出版商参与,但现实情况是,商业数据库已成为学位论文出版发行的主渠道,数字出版商成为学位论文的最大获益者。一方面,很多高校、科研机构建有自主产权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相互之间并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另一方面,这些单位每年却要花费大量的经费购买商业学位论文数据库的使用权。学位论文(尤其博士论文)学术价值高,开放存取意义重大,学位论文数据库所属机构之所以不愿开放服务,主要还是本位主义观念的原因。作者撰写学位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学位而不是获利,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不存在太多的著作权障碍,不断扩大学位论文机构知识库建设与开放规模,与互联网搜索工具相结合,逐步转变学位论文以商业数据库为主的有偿利用模式到以机构知识库为主的免费开放存取模式,值得期待。
2.4 其他资源
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多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通常归机构所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这类作品一般很少出版发行,属于灰色文献,参考价值大,从其他途径很难获取,机构应重视此类文献的存储和发布,建立健全相关审核制度,遵守保密法规,避免泄密。
合著作品著作权属合著者集体所有,如网络出版,传播权没有转让,作者有权将自己撰写的章节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如整体存储,则必须取得合著者同意。已出版论文集为汇编作品,作者对被收录论文会保留较为完整的著作权。未发表的会议论文、学习资料、课件等资源著作权属于作者,按规定,作者个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财产权。
3 机构知识库著作权解决方案
在当前知识产权法环境下,推行开放存取主要还是针对著作权人不期望获利的文献,及得到政府或其他组织资助的文献。开放存取运动不会打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维系各方的基本利益平衡,遵从著作权人意愿和符合公众利益是基本原则,国外机构知识库建设中关于著作权解决方案的探索和尝试值得借鉴。
3.1 制定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
机构知识库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欲妥善解决著作权问题,除了自身的努力与合理规避之外,外部环境的政策支持也十分必要。近年来,随着开放存取理念的普及与流行,各国的政府部门、资助机构和大学等立足本国法律,纷纷出台了强制性的开放存取政策,规定相关的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强制存取至相关的机构知识库中使公众能够免费获取,促进学术科研成果的自由共享和交流。
《美国联邦研究成果公共获取法案》(FRPAA)作为立法提案于2009被提交至美国国会。FRPAA中规定,所有由政府资助、并每年为非本机构科研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机构必须制定自己的开放获取政策,对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作品实施开放存取,且最晚不能超过作品在同行评议期刊上发表后的6个月,作品可以提交到本机构的开放获取知识库,也可提交到任何达到机构在开放获取方面规定条件的知识库。瑞典研究理事会(The Swedish Research Council)于2009年10月7日发布了其开放存取政策,从2010年开始,瑞典研究理事会资助的研究人员必须保证将他们的研究论文在出版后6个月内供公众利用。
国外开放存取的政策法案值得借鉴,国内的教育、科研主管机构完全可以履行职能,制定学位论文开放存取政策,强制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论文数据库一定范围开放服务,维护高校、科研机构的整体利益。
3.2 寻求出版商对机构的集体授权
2010年10月27 日,中国科学院与Springer科技与商业媒体集团签署了开放存储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Springer允许所有在Springer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中科院作者可以将论文的最终审定稿存放到研究所的机构知识库,可以在论文发表12个月后提供开放获取。
学术期刊出版后,经过一定时滞后,将其收录论文在互联网传播,只要不是整本期刊的系统传播,对出版商利益影响不大。重点大学、科研单位作为高质量学术文献的产出单位,在与出版商的谈判中有更多的话语权,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获得期刊出版商的授权,允许本单位成员在在期刊出版一定时限后,将发表在该刊中的论文在机构知识库中开放存取。这种做法已经被国外很多机构采用,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德国哥廷根大学、德国马普学会等机构已经与部分出版社签订了允许开放存储的框架协议。
3.3 建立国家许可证制度
国家许可证制度是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冰岛等北欧国家实施的许可模式。是指通过政府授权,由出版商同第三方非赢利信息服务组织之间签订国家许可证,允许后者使用前者的信息资源并负责向国内公众免费提供接入、检索、浏览、下载等服务。国家许可证施行由第三方的非赢利信息服务组织承担责任,由国家对出版商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出版商的利益。[2]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家许可证制度,以CALIS高校学位论文数据库等国家组织建设的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工程为依托,采取政府出资按一定标准给予学位论文提交单位适当经济补偿与政策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学位论文等资源国家知识库的建设与开放。
[1] Open DOAR: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Repositories[EB/OL].[2012-02-01].http://www.opendoar.org/.
[2] 王亚凤,颜惠.机构知识库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J].图书馆论坛.2011(1):144-146.